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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关于正当防卫的误区有哪些? #法律知识 # #法律服务# #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成都刑事律师#
正当防卫的误区有哪些?
有9种行为你可能“自以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原本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例外情形)。
正当防卫的误区有哪些?
有9种行为你可能“自以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原本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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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3日)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张晓莉,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刑事;刘盛祥,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刑事、劳动争议。咨询地址:广州市连新路31号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时间:9: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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