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早知道##天津# 事关养狗防疫,天津征求意见!】#天津身边事#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要求,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邮箱:snyncwxmsycfy@tj.gov.cn传真:022-2845054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荔湾路健强里37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第二办公区畜牧兽医处;电话:022-88270496
征求意见稿共设16条,在结构设计上,紧紧围绕饲养犬只动物防疫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聚焦“谁来防疫”“怎么防疫”等核心问题,明确政府、部门、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突出免疫(免疫点设置、免疫证管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实施,强调违法处理等,对我市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予以全面规范。
01 明确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以及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
02 细化犬只防疫管理措施。
一是细化狂犬病免疫有关规定。明确了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规范管理犬类免疫证明、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落实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多措并举,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了日常清洗消毒。犬类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负责要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和运输工作等进行清洗消毒。
三是规范疫情报告处置。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要落实疫情报告责任,有关部门派技术人员核实处置。
四是依法实施检疫。对出售或运输犬只前要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五是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承担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责任,并明确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等区域发现死亡犬只的收集、处理和溯源主体及责任。
一起来看看
征求意见稿全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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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防疫工作的领导,保障犬只防疫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开展犬只防疫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犬只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犬只登记注册、注册和销售过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犬只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落实犬只防疫相关要求。
第五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开展对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发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荐程序和疫病防控指南。
第七条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统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对独立的空间场所;
(二)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理制度;
(四)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五)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区狂犬病免疫方案,并向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按免疫程序定期到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定的免疫点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领取并妥善保管犬类免疫证明。
第九条 本市使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制式犬类免疫证明。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管理。免疫点根据需求向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明文书。
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在免疫证明上记录犬主、犬只、免疫等信息。实施免疫接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应在犬类免疫证明上签名,加盖免疫点印章。
免疫点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免疫点应定期将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报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十条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结果呈阳性,应当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诊断,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必要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前,犬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犬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犬只饲养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死亡犬只,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严禁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义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s://t.cn/RJPSmfy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邮箱:snyncwxmsycfy@tj.gov.cn传真:022-2845054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荔湾路健强里37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第二办公区畜牧兽医处;电话:022-88270496
征求意见稿共设16条,在结构设计上,紧紧围绕饲养犬只动物防疫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聚焦“谁来防疫”“怎么防疫”等核心问题,明确政府、部门、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突出免疫(免疫点设置、免疫证管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实施,强调违法处理等,对我市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予以全面规范。
01 明确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以及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
02 细化犬只防疫管理措施。
一是细化狂犬病免疫有关规定。明确了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规范管理犬类免疫证明、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落实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多措并举,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了日常清洗消毒。犬类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负责要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和运输工作等进行清洗消毒。
三是规范疫情报告处置。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要落实疫情报告责任,有关部门派技术人员核实处置。
四是依法实施检疫。对出售或运输犬只前要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五是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承担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责任,并明确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等区域发现死亡犬只的收集、处理和溯源主体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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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防疫工作的领导,保障犬只防疫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开展犬只防疫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犬只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犬只登记注册、注册和销售过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犬只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落实犬只防疫相关要求。
第五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开展对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发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荐程序和疫病防控指南。
第七条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统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对独立的空间场所;
(二)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理制度;
(四)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五)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区狂犬病免疫方案,并向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按免疫程序定期到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定的免疫点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领取并妥善保管犬类免疫证明。
第九条 本市使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制式犬类免疫证明。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管理。免疫点根据需求向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明文书。
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在免疫证明上记录犬主、犬只、免疫等信息。实施免疫接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应在犬类免疫证明上签名,加盖免疫点印章。
免疫点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免疫点应定期将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报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十条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结果呈阳性,应当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诊断,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必要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前,犬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犬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犬只饲养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死亡犬只,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严禁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义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s://t.cn/RJPSmfy
#河南好人德耀中原# 【2022上半年河南好人——冉晓龙】 冉晓龙,男,1987年4月出生,汉,中共党员,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科职工。冉晓龙时刻将诚实守信牢记在心,从自己身边做起。在党建组织中,他从不落下党建任何工作,答应领导要起草完成的公文,说到做到。在日常生活中,他资金紧张向亲戚朋友借钱,一定会如约还款。2021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执业兽医考试取消,他坚决履行自己在一周内退回3573名考生考试费用的承诺。在动物疫病信息月报、非洲猪瘟排查和企业自检上报中,他完成自己的工作目标承诺,守住动物疫病防控诚信责任。他通过生活和工作中的点滴事情,彰显了自己的赤诚之心,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https://t.cn/A6SElBIM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
动物诊疗行业协(学)会、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者:
近年来,动物诊疗行业取得较快发展,广大动物诊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防范动物疫病传播、支撑宠物经济兴起、满足多元化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动物诊疗机构,尤其宠物诊疗机构也存在标价不明、过度诊疗、价高质低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要正视问题,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努力保障宠物诊疗健康发展。为此,中国兽医协会联合各动物诊疗相关协(学)会以及动物诊疗机构会员单位向全国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从业者发出以下倡议。
一是科学定价,明码标价。在定价时既要考虑留出适当的盈利空间,也要与服务水平以及消费能力相适应,让消费者信得过、消费得起。做好宠物诊疗服务价格公示,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做到价格清清楚楚、消费明明白白。下大力气降低经营成本,推出更多经济实惠的诊疗服务,促进行业在便民惠民过程中发展壮大。
二是依法从业,规范诊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宠物诊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规范病历处方管理,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升服务标准化水平,明确宠物诊疗操作技术流程,杜绝人为过度诊疗。依法依规选用宠物诊疗用药,杜绝使用假劣产品、超过有效期产品、变质失效产品,准确、如实、完整填写用药记录,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在诊疗服务中耐心解答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讲清实际经营情况,努力争取理解与支持。
三是练好内功,优化服务。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努力提供更加安全、优质、高效的诊疗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打造一支救死扶伤、爱岗敬业、文明行医的宠物诊疗队伍,以高尚医风促优良行风。牢固树立品牌经营意识,通过提升品牌美誉度扩大市场认可度。
行业发展非一日之功,脚踏实地才能行稳致远。让我们以响应本次倡议为契机,携手并进,自律自强,共同为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中国兽医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2022年8月19日
动物诊疗行业协(学)会、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者:
近年来,动物诊疗行业取得较快发展,广大动物诊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防范动物疫病传播、支撑宠物经济兴起、满足多元化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动物诊疗机构,尤其宠物诊疗机构也存在标价不明、过度诊疗、价高质低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要正视问题,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努力保障宠物诊疗健康发展。为此,中国兽医协会联合各动物诊疗相关协(学)会以及动物诊疗机构会员单位向全国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从业者发出以下倡议。
一是科学定价,明码标价。在定价时既要考虑留出适当的盈利空间,也要与服务水平以及消费能力相适应,让消费者信得过、消费得起。做好宠物诊疗服务价格公示,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做到价格清清楚楚、消费明明白白。下大力气降低经营成本,推出更多经济实惠的诊疗服务,促进行业在便民惠民过程中发展壮大。
二是依法从业,规范诊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宠物诊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规范病历处方管理,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升服务标准化水平,明确宠物诊疗操作技术流程,杜绝人为过度诊疗。依法依规选用宠物诊疗用药,杜绝使用假劣产品、超过有效期产品、变质失效产品,准确、如实、完整填写用药记录,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在诊疗服务中耐心解答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讲清实际经营情况,努力争取理解与支持。
三是练好内功,优化服务。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努力提供更加安全、优质、高效的诊疗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打造一支救死扶伤、爱岗敬业、文明行医的宠物诊疗队伍,以高尚医风促优良行风。牢固树立品牌经营意识,通过提升品牌美誉度扩大市场认可度。
行业发展非一日之功,脚踏实地才能行稳致远。让我们以响应本次倡议为契机,携手并进,自律自强,共同为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中国兽医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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