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恋[超话]##军恋日记本[超话]##我有一个当兵的男朋友[超话]#
今天
下午和姐妹们在外边玩耍 本想今天去找阿姨的但是我的社保卡在公司不好用了 于是有去了趟社保局 下车的时候手机掉在车子附近 出门找手机发现一个美团外卖的小哥拿着我的手机在车旁等我感动的一批 办完事之后和姐妹逛了宜家 去了情人坝 拍了好多照片 往家走的时候阿姨突然给我打电话 才发现竟然给我转了1000块钱 说让我收了然后给她买个东西,我才不信 阿姨又不是不会网购 我:不收 你先告诉我你要买什么再说
阿姨:给我女朋友买点吃的喝的衣服啥的
我:你女朋友不用 哈哈哈
阿姨:我脾气不好昂 赶紧收了 要不我跟你断亲
我:我也脾气不好 我不收
阿姨:你也快过生日了 我也不知道你喜欢什么车给你买了你不喜欢 给你钱你自己买 就相当我给你买的
吴式挠头[允悲]
俺俩唠了一会
我:叔叔在家 ?
阿姨:在家 那那那 听你叫他 又滋是了
我喊 叔叔在家好好做饭 伺候俺阿姨昂~
叔:呲牙笑
阿姨:你姥姥姥爷也在这
我又和姥姥姥爷问好
姥姥:你阿姨给你转过去钱你收着昂 这是亲你
回头要挂了
阿姨:必须收!
我:我不收!你给你儿 让他给我买
阿姨:他买是他的 这是我的心意,这是认可你
好我收下还不行[doge]
害老李这指男指望不上送我浪漫 哼 这微博我一定要发给他看!虽然他没微博但是!我可以转给他!
朋友说 我们这婆媳关系真好 我想说 爱是相互的 好也是相互的 我对老李家人好 家人也对我好,在老李家我真切的感受到他们对我的宠爱,不管是叔叔阿姨还是其他亲戚,真的很幸福,现在即便老李不在家 我和他的亲戚们在一起都不会觉得尴尬了[doge]

记得当时和老李在一起的时候去和他的家人们吃饭 我紧张得要命,是他把我骗过去的,说要带我去吃驴肉火烧 结果就带我去饭店了,那天姥姥过生日 我第一次见他的舅舅啥的 我紧张啊 也不好意思吃饭 我坐在男朋友和阿姨中间 他还牵着我的手 然后给我剥蟹子,因为我不好意思剥 他觉的我想吃 就给我剥完放在我眼前 大家都看着呢 我又不好意思让他给我剥 我说别给我剥了我不吃 然后阿姨就在一旁说他儿真体贴还当着大家说说他当时在家给我做鸡腿 把骨头都剔出来 哈哈我真的老脸一红[拜拜]现在想想还是觉得很幸福[嘻嘻]

好啦就写这么多啦 附几张今天的照片 还没来得及p…
今天吃了好多!!又胖了 一遍运动一边写微博,课时到了后期就干脆坐起来了 也不运动了 专心编辑文字嘻嘻不早啦 明天早班 要睡觉啦 晚安今天是老李时间的第5天 掐指一算应该后天就可以联系到了[嘻嘻]

#维权#【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可有可无的福利吗?】

  “五险一金”是与职工们息息相关的大事儿。多年来,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五险”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一金”(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是可缴可不缴的。那么,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定强制义务?

  事件: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遭职工投诉

  2005年2月,王阿炳经人介绍到某企业担任操作工。工作之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王阿炳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0年2月,企业与王阿炳签订了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为他逐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此后,每当合同到期后,企业均与王阿炳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企业以王阿炳严重违纪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阿炳的维权之路就此展开。

  为证明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间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王阿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王阿炳同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工牌等证据。

  王阿炳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审理,均支持了王阿炳的诉求,确认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5月中旬,王阿炳向当地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企业未为其足额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发展:公积金中心多次对用人单位催缴均无结果

  受理王阿炳的投诉后,公积金中心向用人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其中载明:“经法院判决,确认你公司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2月至2015年5月双方所签劳动关系亦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原职工王阿炳办理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公积金中心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发出后,用人单位未予理会。两个多月后,公积金中心再次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同时注明,“请用人单位按照王阿炳在你单位工作时的工资情况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王阿炳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公积金中心发出第二份《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的四个月之后,该中心第三次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载明:“鉴于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责令事项,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并以XXX市统计局出具的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依据,责令您单位为原职工王阿炳补缴住房公积金26168.53元。请于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

  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三次《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均未作答复,也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2019年2月17日,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以XXX市统计局出具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依据,为职工王阿炳补缴住房公积金26168.53元。请于1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公积金中心向该用人单位送达了决定书。

  诉讼: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称追缴已超时效

  2019年8月21日,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王阿炳追加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

  用人单位一方表示,住房公积金出具的《限期缴存决定书》从本质上说应该属于行政行为,系公积金中心发现己方存在未为第三人王阿炳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违法行为,而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中心具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公积金中心在进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该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势必要按照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未缴纳王阿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追诉期,因此,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相关事宜于法无据。

  公积金中心则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王阿炳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时止,即用人单位应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鉴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王阿炳的工资基数,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基数为依据,确定用人单位应为王阿炳缴纳的公积金数额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限期缴存决定书》履行缴纳公积金的义务。

  此外,公积金中心认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两年追诉期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限期缴存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的起诉,王阿炳表示,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督促、责令原告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乃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公积金中心的法定职责。《限期缴存决定书》只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未对其进行任何法定行政处罚,甚至连用人单位逾期拒不补缴的滞纳金和利息责任都未作规定,已经是对用人单位法外开恩。王阿炳认为,用人单位拒不依法规改正错误,滥用诉权,将矛头对准依法行政的公积金中心进行行政诉讼,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求。
一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 公积金中心依据统计数据作出行政决定并无不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积金中心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在收到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未补缴且未提供王阿炳在原单位时的工资情况,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出具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并无不妥。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二审:《限期缴存决定书》属行政命令非行政处罚 不适用二年的追溯期规定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用人单位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是否应该适用两年的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本质为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明确了管理中心具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国家以及地方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限期缴存决定书从本质上说属于行政行为,该遵从有关追溯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未为王阿炳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追诉期。

  二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及劳动合同已确定用人单位与王阿炳在2005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积金中心据此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通知其为王阿炳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然用人单位并未补缴且未提供王阿炳在该单位时的工资情况,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出具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主张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两年的追溯期。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且该条亦未规定处罚职权。所谓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恢复到法律要求的状态而实施的管理措施。就本案而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具有行政命令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提醒:追缴公积金不属劳动争议 职工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连本带息提出使用。

  有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陈鑫律师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一般只有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民营企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而其他的城镇私营企业等单位一般均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老板认为,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我国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联动机制不是很健全,即使有部分处罚依据,但实践中落实得也不是很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单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会立即受到相应处罚,而只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依法缴纳,而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陈鑫律师表示,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但与其他劳动争议维权有所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将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明确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一般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因此,职工无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救济。国家将住房公积金的处罚职能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就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职工可提起行政诉讼。

  陈鑫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时,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证明工资收入的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来源:河北工人报)#公积金#

#维权时间#【全日制用工却签非全日制合同 公司用工形式于实不符该不该赔偿?】

由于对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不同,加之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邢晨曦入职不久即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事后,她发现自己虽然与别人一样按时上下班,但工资不仅低一大截儿甚至连社保都没有。一打听才知道,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知道真相后,邢晨曦认为自己被公司骗了,要求仲裁及法院确认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其索要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虽然用工形式与实际不符,但双方之间仍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签订有劳动合同,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天天按时上下班

  身份竟是小时工

  邢晨曦是2017年底进城打工的,先后在宾馆、饭店当过服务员,但时间都不长,也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18年春节过后,她的租住房屋附近有一家超市招聘理货员,她就去应聘并且面试一次就通过了。

  2018年3月1日,邢晨曦到岗上班,工作时间是上午10点到晚上7点,中间1个小时的吃午饭时间。过了几天,即同年3月11日,公司通知她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她也看到合同封面上写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未在意。

  “这份劳动合同上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等内容,但社会保险一栏是空白,未作约定。”邢晨曦说,月底发工资时,她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同事低。进入第二个月后,公司还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邢晨曦一直工作到2018年4月30日,第二天,她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公司在同年5月23日才向她支付了上个月的工资。同年7月,她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庭审中她才知道自己虽然每天工作8个多小时、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但她的身份是小时工,不是全日制用工。

  劳动关系获确认

  二倍索赔被驳回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及邢晨曦均对裁决内容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判决。该判决对邢晨曦的月均工资标准进行了认定,同时,确认公司与其在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该判决还驳回了邢晨曦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的主张。对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则以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对于上述判决,公司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邢晨曦为追讨二倍工资差额,在第一次仲裁后又提起第二次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310元。该请求被仲裁驳回,她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邢晨曦称其被欺骗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但是,该合同就算无效也不等于无书面合同,恰恰是因为有了该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判定其是否有效。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用工形式与事实不符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公司与邢晨曦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其平均日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超过了约定时间,但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周期进行了实质变更,并不能否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对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邢晨曦的诉讼请求。

  二倍工资属惩罚

  若有合同就不罚

  邢晨曦不服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她的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理由是:公司虽然与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用工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成立,故应为全日制用工。此外,公司滥用非全日制劳动用工,行全日制用工之实,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利用优势地位,欺骗、胁迫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是一个合同名称,是无效的。

  公司辩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确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合同约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是否相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实际履行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邢晨曦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由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应否支付上诉人邢晨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本案中,邢晨曦入职公司后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记载了双方的基本情况,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既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能够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邢晨曦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驳回邢晨曦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员工要弄清合同性质再签字

  本案历经多次仲裁、审判,最终画上了句号。从邢晨曦的角度看,她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尽力了!得到这样的结果,无遗憾!但从她的这段经历看,每个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先弄清合同性质,知道其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然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否则,这两份合同因在本质上有较大差异,签错字的员工损失的不是一星半点儿。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很明显的区别。两相比较,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只要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此外,与全日制用工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社会保险方面,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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