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22全国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这一行为将人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侵犯了基本人权,更导致许多家庭破裂”,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关注到了妇女拐卖问题,她建议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各界看两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各界看两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关注2022全国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这一行为将人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侵犯了基本人权,更导致许多家庭破裂”,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关注到了妇女拐卖问题,她建议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久久为功持续推进“双一流”建设】#中教君评论# 日前,众所期待的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名单公布,再次引发各界的关注与讨论。
与首轮“双一流”建设名单相比,第二轮建设名单的最大特色就是不再区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对此,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双一流”重点在“建设”,要以学科为基础,而不是人为划定身份、层次和派发“帽子”,更不是在中国高校中划分“三六九等”。事实上,自首轮“双一流”建设实施以来,无论是生源选拔、毕业生就职乃至高校及地区人才引进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给高校“贴标签”的倾向,一些高校也存在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与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作为身份和层次去努力追求的错误认识,陷入盲目追逐“帽子”和冲动无序发展的窠臼。而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不再区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同时取消了“A类B类”的分类办法,这既是对过去惯性思维的及时纠偏,也是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破除“唯帽子”论的扎实举措,折射出我国对“双一流”建设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创造真正意义“世界一流”的坚定决心。
在“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中,有关动态调整的提出也是我国重点高校建设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其核心同样是淡化高校身份与“帽子”色彩,并且促进高校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竞争。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名单中对15所高校的16个建设学科进行了公开警示,说明“双一流”建设的动态调整原则并非“一锤定音”,其重点在于诊断、督促与改进。作为首轮入选建设名单的学科来说,本身具备一定实力和较高声誉,但由于建设周期尚短,其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知识与人才流动受阻等外部环境影响,部分学科的建设进程可能出现延缓。此次要求公开警示学科在2023年接受再次评价,给有关学科提供了加强整改的缓冲期,也体现了“双一流”建设立足现实、实事求是的态度。希望这一举措可以引发有关高校、有关学科的高度重视,从容应对、及时整改并取得亮眼成绩。
展望未来,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还需有关高校锐意改革、踔厉创新。一是要树立全局意识和高远视野,着眼国家战略急需领域。随着现代大学职能的演进与分化,科学研究与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的关系愈发密切。尤其是伴随着科教兴国等一系列战略的不断深化,政府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在知识生产模式持续变革带来的外部监督与问责下,高校对卓越科学的追求不仅意味着拓展知识边界的天然使命,而且意味着对国家与民众的社会责任担当,意味着对国家优先发展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社会民生需求等重大问题的主动回应与积极行动。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国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竞争逐渐升温,在国际舞台上呈现出相互博弈的态势。在部分西方国家的打压和围堵下,我国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科技领域发展受到钳制。有关高校布局一流学科建设时需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求变,积极着眼和精准服务国家战略急需领域和关键技术,切实提高基础学科原始创新能力,致力于推动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是要对接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一流学科。为了应对并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一些区域及省份纷纷出台“十四五”及更长远时期发展规划和产业调整布局,积极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关高校需要重点瞄准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精尖产业,为区域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方向引领和技术支持,使建设一流学科与服务区域产业及社会发展深度融通、同频共振、相互支撑。另外,有关高校在学科建设过程中还必须警惕“学术漂移”现象。在高校建设语境中,所谓学术漂移可以理解为高等教育组织为获取发展资源,而朝着学术方向同质化发展的制度同构现象。这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不利于更多优秀高校和学科脱颖而出。因此,有关高校需要始终坚持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扎根中国大地,立足需求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应用学科与行业、产业的协同联动,真正将一流学科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三是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和占据世界科技制高点,人才是第一引擎和第一资源。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必须牢牢抓住人才这条主线,发挥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和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作用。一方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进一步增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做好高层次人才输送与储备。另一方面,有关高校必须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才观,下大气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下定决心扭转短期功利主义等不良取向,转变发展理念、管理手段、评价方式,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潜心搞研究,形成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发挥创新潜力的体制机制,为学科建设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任务路途艰远,绝非朝夕之功,“抢帽子”等急功近利风气更要坚决杜绝。我国高校应继续拓展全盘视野和长远愿景,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作为发展目标和不竭动力,使科学技术发明和发展成果最终惠及全世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作者:李莞荷 系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与首轮“双一流”建设名单相比,第二轮建设名单的最大特色就是不再区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对此,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双一流”重点在“建设”,要以学科为基础,而不是人为划定身份、层次和派发“帽子”,更不是在中国高校中划分“三六九等”。事实上,自首轮“双一流”建设实施以来,无论是生源选拔、毕业生就职乃至高校及地区人才引进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给高校“贴标签”的倾向,一些高校也存在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与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作为身份和层次去努力追求的错误认识,陷入盲目追逐“帽子”和冲动无序发展的窠臼。而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不再区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同时取消了“A类B类”的分类办法,这既是对过去惯性思维的及时纠偏,也是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破除“唯帽子”论的扎实举措,折射出我国对“双一流”建设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创造真正意义“世界一流”的坚定决心。
在“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中,有关动态调整的提出也是我国重点高校建设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其核心同样是淡化高校身份与“帽子”色彩,并且促进高校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竞争。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名单中对15所高校的16个建设学科进行了公开警示,说明“双一流”建设的动态调整原则并非“一锤定音”,其重点在于诊断、督促与改进。作为首轮入选建设名单的学科来说,本身具备一定实力和较高声誉,但由于建设周期尚短,其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知识与人才流动受阻等外部环境影响,部分学科的建设进程可能出现延缓。此次要求公开警示学科在2023年接受再次评价,给有关学科提供了加强整改的缓冲期,也体现了“双一流”建设立足现实、实事求是的态度。希望这一举措可以引发有关高校、有关学科的高度重视,从容应对、及时整改并取得亮眼成绩。
展望未来,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还需有关高校锐意改革、踔厉创新。一是要树立全局意识和高远视野,着眼国家战略急需领域。随着现代大学职能的演进与分化,科学研究与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的关系愈发密切。尤其是伴随着科教兴国等一系列战略的不断深化,政府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在知识生产模式持续变革带来的外部监督与问责下,高校对卓越科学的追求不仅意味着拓展知识边界的天然使命,而且意味着对国家与民众的社会责任担当,意味着对国家优先发展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社会民生需求等重大问题的主动回应与积极行动。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国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竞争逐渐升温,在国际舞台上呈现出相互博弈的态势。在部分西方国家的打压和围堵下,我国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科技领域发展受到钳制。有关高校布局一流学科建设时需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求变,积极着眼和精准服务国家战略急需领域和关键技术,切实提高基础学科原始创新能力,致力于推动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是要对接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一流学科。为了应对并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一些区域及省份纷纷出台“十四五”及更长远时期发展规划和产业调整布局,积极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有关高校需要重点瞄准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精尖产业,为区域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方向引领和技术支持,使建设一流学科与服务区域产业及社会发展深度融通、同频共振、相互支撑。另外,有关高校在学科建设过程中还必须警惕“学术漂移”现象。在高校建设语境中,所谓学术漂移可以理解为高等教育组织为获取发展资源,而朝着学术方向同质化发展的制度同构现象。这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不利于更多优秀高校和学科脱颖而出。因此,有关高校需要始终坚持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扎根中国大地,立足需求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应用学科与行业、产业的协同联动,真正将一流学科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三是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和占据世界科技制高点,人才是第一引擎和第一资源。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必须牢牢抓住人才这条主线,发挥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和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作用。一方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进一步增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做好高层次人才输送与储备。另一方面,有关高校必须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才观,下大气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下定决心扭转短期功利主义等不良取向,转变发展理念、管理手段、评价方式,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潜心搞研究,形成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发挥创新潜力的体制机制,为学科建设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任务路途艰远,绝非朝夕之功,“抢帽子”等急功近利风气更要坚决杜绝。我国高校应继续拓展全盘视野和长远愿景,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作为发展目标和不竭动力,使科学技术发明和发展成果最终惠及全世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作者:李莞荷 系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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