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竟然要求投标人加入钉钉群,一份招标文件引来16项投诉?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庞某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GSRC-2022-01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予以受理。最终,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对代理机构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内容来源:U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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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内容来源:U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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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解卦:2022年5月7日
坎为水(坎卦)行险用险 下下卦
【象曰】一轮明月照水中,只见影儿不见踪,愚夫当财下去取,摸来摸去一场空。这个卦是同卦(下坎上坎)相叠。坎为水、为险,两坎相重,险上加险,险阻重重。一阳陷二阴。所幸阴虚阳实,诚信可豁然贯通。虽险难重重,却方能显人性光彩。
【事业】陷入重重艰难险阻之中,险况丛生。既不得冒险,也不可束手待毙,应以积极态度,努力创造条件,改变处境,化险为夷。务必实心实意,充满信心,不图侥幸,不辞艰险,宜静观待变,运用智慧,突破险境,转危为安。
【经商】十分不利,甚至陷入面临破产的境地,但内心应沉着踏实,保持头脑冷静,身陷险境而心不陷,勿轻举妄动,先求自保以观变,把握时机以脱险。
【求名】不为他人理解,怀才不遇。不可自暴自弃。不改初衷,泰然自若,循序渐进,终可为人理解和发现。
【外出】大胆外出,另辟新路,必有所成,且得到他人相助。
【婚恋】多遭不利,应冷静分析原因,积极改变自身条件。双方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决策】不幸。然而是转运前的考验。只要能不因困境而失常,且不图侥幸,保持信心,勿自陷险境。镇定自若,不轻举妄动,洞察时机,必可转危为安,成出险之功。
坎为水(坎卦)行险用险 下下卦
【象曰】一轮明月照水中,只见影儿不见踪,愚夫当财下去取,摸来摸去一场空。这个卦是同卦(下坎上坎)相叠。坎为水、为险,两坎相重,险上加险,险阻重重。一阳陷二阴。所幸阴虚阳实,诚信可豁然贯通。虽险难重重,却方能显人性光彩。
【事业】陷入重重艰难险阻之中,险况丛生。既不得冒险,也不可束手待毙,应以积极态度,努力创造条件,改变处境,化险为夷。务必实心实意,充满信心,不图侥幸,不辞艰险,宜静观待变,运用智慧,突破险境,转危为安。
【经商】十分不利,甚至陷入面临破产的境地,但内心应沉着踏实,保持头脑冷静,身陷险境而心不陷,勿轻举妄动,先求自保以观变,把握时机以脱险。
【求名】不为他人理解,怀才不遇。不可自暴自弃。不改初衷,泰然自若,循序渐进,终可为人理解和发现。
【外出】大胆外出,另辟新路,必有所成,且得到他人相助。
【婚恋】多遭不利,应冷静分析原因,积极改变自身条件。双方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决策】不幸。然而是转运前的考验。只要能不因困境而失常,且不图侥幸,保持信心,勿自陷险境。镇定自若,不轻举妄动,洞察时机,必可转危为安,成出险之功。
心法类别(二)
心法类别来观人世间,是把自己所能引动外在因素,入于自己灵性当中;也对一切方法,引起内心世界「净垢两识」来分判,给予对一切心法所应用,能了知在对人类世界,正是相互歧障之两极化世界。
一切因缘果报,必须通过「触缘」来引动,在对自己所能认识与了别作用,就是把人道思想与通货润生来相互结合,形成对自己润生与修持两种要义,又在灵性提升该如何了知一切?正是「万法唯心造」!
心法与灵性两面该如何取舍?又如何拿捏才是最重要,也在有情世界对人类物种,皆以自己作主体,又他人为客体;能了知一切心法所应用,正是以:万法唯心、万殊唯物,又「心、物」两者所平衡,该如何作建构?
当今时代已是万教齐发,就有诸多教化应用于人类世界,又对有情众生理应了知要义,更以真实理谛来下化人世间,让自己能成长给予丰富经验累积;若一味仅执持于心法时,而不把生存来体证与应验时,又奈何!
经常会仅止于由人类来应用于心法,完全抹煞生存所应有润生动作。又在心法类别:正是分别「日常性心法」与「灵通性心法」,在这两者之间,必要明晰体证,绝对不能脱离任何生存,又偏悖了任何一方。
才是对两者皆可圆满,在对人类世界所应有方式亦复如是,又在当下世界中正是阴阳两利世界,是对每一个动作皆要能符合「阴与阳」结合,在人类世界正是处于此两极化歧障世界,也一直在做生存取向。
若无法把此种方式来阐扬,必然!对另一方有偏爱,也就偏悖了一方,也对另一方就会难以认同,又难使其能达至平衡,必要应用于心法类别当中,可让自己把此种困境迎刃而解,也在对「生存与灵性」如实作融合。
阴阳皆可两利:正是有情众生所难以达至境界,就会在心法类别当中,若根基不能打稳,欲追求灵通或通灵心法,必会对一切生存取向引动更多障碍,又难以了知,由实相界来引导真实理谛,作真正下化。
就会在往后因根基难以稳固,时常受到无明所阻碍困境,再加上很难以了知:天地、无极、虚空、大宇宙运转真实义,又仅执持:是非、○X、对错、正邪观念,经常相循追逐着,永远都处在轮回漩涡当中。
心法应用:为何要把真实理谛运用在于生存当下?若无法达至此境界,必会仅执持:正邪、○X、对错、是非当中,殊不知!在对人类世界一切物种,皆承受阴阳相互作用而已,任何人皆难以脱离于此困境的。
有情人类世界,更甚的!在于此过程也就永远存在造恶与造罪漩涡中,尚且!又以为自己能脱离此界限,其实永远皆处阴阳不两利过程,如何脱离此困境?必要在生存中该如何把自己,迈入于「阴阳能两利」之境界!
也就不偏悖任何一方,更且能相互融合于任何一方,是对此世界有超越与回归根本性,在对人类世界该如何应用心法完现于当下?又如何能成就于当下?对心法必可应用于日常生活,就是受日常生活动能所导引。
心灵与生存,相互沟通与应用过程,又如何能把日常生活皆能超越于当下?才是真实性。否则!仙佛圣神虽有高超本领,而人类思想观念又难以转化之时,能有几位可以同圣神仙佛菩萨来相互印心?
更遑论!对有情世界如何引用心法,把日常生活如实过程方式加以改造,对自己心性与心法提升?在《大道心法》中,必要先建立人道思想主体观念,而不会在未来承受心法引用,又把灵通与通灵当作是一种真实性。
在对灵通或者是通灵者,若无法!能把自己入于真正超越境界,在对灵通心法与通灵心法所应用,皆会遇到因果业障所牵缠与困扰;又无法体认「应用心法与灵通及通灵过程」,正是经由仙佛印证与印心来主导。
而只有仙佛所拥有,正是人类众生所欠缺,又如何把仙佛印心与德泽,以及智慧当下来挖宝?这种只有仙佛才有能量,就必要很用心来努力精进,才能达到同仙佛一样能量体所具备,就是运用日常生活当中神通力境。
不知今夜心法类别中,诸贤生有否把此心法来挖掘与明白?甚且!若能了然此过程相互来印心、印体,正是可以在当下中静静冥想片刻,就有源源不断相互印心;又如何了知体证?必会在当下来建构与了别。
心法因缘通宇宙 大道无垠理必周
人生过程灵要清 无明来阻可化愁
了知生存实相界 一切心法唯我排
阴阳两利皆可爱 跳脱漩涡相对改
此偈!同有情众生共勉之,必有所得。盼之!盼之!
心法类别来观人世间,是把自己所能引动外在因素,入于自己灵性当中;也对一切方法,引起内心世界「净垢两识」来分判,给予对一切心法所应用,能了知在对人类世界,正是相互歧障之两极化世界。
一切因缘果报,必须通过「触缘」来引动,在对自己所能认识与了别作用,就是把人道思想与通货润生来相互结合,形成对自己润生与修持两种要义,又在灵性提升该如何了知一切?正是「万法唯心造」!
心法与灵性两面该如何取舍?又如何拿捏才是最重要,也在有情世界对人类物种,皆以自己作主体,又他人为客体;能了知一切心法所应用,正是以:万法唯心、万殊唯物,又「心、物」两者所平衡,该如何作建构?
当今时代已是万教齐发,就有诸多教化应用于人类世界,又对有情众生理应了知要义,更以真实理谛来下化人世间,让自己能成长给予丰富经验累积;若一味仅执持于心法时,而不把生存来体证与应验时,又奈何!
经常会仅止于由人类来应用于心法,完全抹煞生存所应有润生动作。又在心法类别:正是分别「日常性心法」与「灵通性心法」,在这两者之间,必要明晰体证,绝对不能脱离任何生存,又偏悖了任何一方。
才是对两者皆可圆满,在对人类世界所应有方式亦复如是,又在当下世界中正是阴阳两利世界,是对每一个动作皆要能符合「阴与阳」结合,在人类世界正是处于此两极化歧障世界,也一直在做生存取向。
若无法把此种方式来阐扬,必然!对另一方有偏爱,也就偏悖了一方,也对另一方就会难以认同,又难使其能达至平衡,必要应用于心法类别当中,可让自己把此种困境迎刃而解,也在对「生存与灵性」如实作融合。
阴阳皆可两利:正是有情众生所难以达至境界,就会在心法类别当中,若根基不能打稳,欲追求灵通或通灵心法,必会对一切生存取向引动更多障碍,又难以了知,由实相界来引导真实理谛,作真正下化。
就会在往后因根基难以稳固,时常受到无明所阻碍困境,再加上很难以了知:天地、无极、虚空、大宇宙运转真实义,又仅执持:是非、○X、对错、正邪观念,经常相循追逐着,永远都处在轮回漩涡当中。
心法应用:为何要把真实理谛运用在于生存当下?若无法达至此境界,必会仅执持:正邪、○X、对错、是非当中,殊不知!在对人类世界一切物种,皆承受阴阳相互作用而已,任何人皆难以脱离于此困境的。
有情人类世界,更甚的!在于此过程也就永远存在造恶与造罪漩涡中,尚且!又以为自己能脱离此界限,其实永远皆处阴阳不两利过程,如何脱离此困境?必要在生存中该如何把自己,迈入于「阴阳能两利」之境界!
也就不偏悖任何一方,更且能相互融合于任何一方,是对此世界有超越与回归根本性,在对人类世界该如何应用心法完现于当下?又如何能成就于当下?对心法必可应用于日常生活,就是受日常生活动能所导引。
心灵与生存,相互沟通与应用过程,又如何能把日常生活皆能超越于当下?才是真实性。否则!仙佛圣神虽有高超本领,而人类思想观念又难以转化之时,能有几位可以同圣神仙佛菩萨来相互印心?
更遑论!对有情世界如何引用心法,把日常生活如实过程方式加以改造,对自己心性与心法提升?在《大道心法》中,必要先建立人道思想主体观念,而不会在未来承受心法引用,又把灵通与通灵当作是一种真实性。
在对灵通或者是通灵者,若无法!能把自己入于真正超越境界,在对灵通心法与通灵心法所应用,皆会遇到因果业障所牵缠与困扰;又无法体认「应用心法与灵通及通灵过程」,正是经由仙佛印证与印心来主导。
而只有仙佛所拥有,正是人类众生所欠缺,又如何把仙佛印心与德泽,以及智慧当下来挖宝?这种只有仙佛才有能量,就必要很用心来努力精进,才能达到同仙佛一样能量体所具备,就是运用日常生活当中神通力境。
不知今夜心法类别中,诸贤生有否把此心法来挖掘与明白?甚且!若能了然此过程相互来印心、印体,正是可以在当下中静静冥想片刻,就有源源不断相互印心;又如何了知体证?必会在当下来建构与了别。
心法因缘通宇宙 大道无垠理必周
人生过程灵要清 无明来阻可化愁
了知生存实相界 一切心法唯我排
阴阳两利皆可爱 跳脱漩涡相对改
此偈!同有情众生共勉之,必有所得。盼之!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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