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0日,创作了众多经典武侠作品的#金庸# 先生于香港去世,他用一个个栩栩如生的形象,为人们展示了一个侠肝义胆的江湖,让人们领略了刀光剑影,也感悟了国难家恨。如今大侠虽已远行,但他笔下的江湖依然回荡在每一位读者的赤子之心中。之前我们为大家盘点过一次金庸笔下的武侠世界,时值金庸先生去世四周年,让我们继续跟随他的妙笔,追寻自己心中的那场江湖侠客梦。https://t.cn/A6oOOT4L
钱钟书才华横溢,是国内外闻名的作家和学者,成就也举世瞩目。
有位外国记者甚至说:“他来中国有两个愿望,一是看万里长城,二是看钱钟书。”
还有一个外国读者因为看了钱钟书《围城》,想前来拜访。
辗转联系上后,钱钟书却在电话中说:“假如你吃了一个鸡蛋觉得不错,又何必要认识那个下蛋的鸡呢?”
钱钟书从不放任自己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而是专心学术,潜心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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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位一生未婚的老人去世后,众多亲戚为了争夺其遗产而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9年7月,年过七旬的张大爷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父母也早已去世,而且自己也没有直系兄弟姐妹。而对他去世前留下的大笔财产归谁所有,其堂妹、姑姑、表弟等人则争论不休。最终,张大爷的堂妹张某将他的姑姑和表弟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张某称:张大爷患病后,自己每周都去家里看望他,给他洗衣做饭,陪他说话聊天,已经尽到了晚辈对长兄的赡养义务,故自己可以多分遗产。
不过,被告的姑姑则称:早在张大爷没得病之前,她就一直在照顾张大爷的生活。在张大爷去世后,她还承担了全部的丧葬义务,故自己有权全额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对此,被告的表弟同样称:自己帮张大爷找了住处,他生病后,身上挂了一个造粪口袋,自己经常帮他清洁,这份赡养义务不比张某和姑姑少,故自己对张大爷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
那么,此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对张大爷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首先,《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很明确,它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由于张大爷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予以分配。法定继承人则包括张大爷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其中,这里的“兄弟姐妹”指与张大爷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来看,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所以他们不能依法继承张大爷的遗产,只能依照继承外的其他规定分配这笔遗产。
对此,《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继承人资格,所以他们谁对张大爷扶养得较多,谁就能多分得张大爷的遗产。
2.“尽到扶养义务”需满足多重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扶养义务的内容较为广泛。它既包括对被扶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精神上的慰藉。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张大爷自身的经济条件不差,养老金较多,故无需原、被告提供金钱上的支持。原、被告三人对张大爷不存在经济方面的扶养。
其次,在生活上,张大爷虽然身患癌症,但恢复状况良好,且一直都在独立生活。在当地居委会的帮助下,他的生活可以自理。虽然张某和姑姑自称照顾张大爷,但次数较少,且张大爷也曾多次给她们发了“补贴”。
最后,对于精神上的“扶养”,原、被告三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虽然原、被告都对张大爷进行过扶养,但远不能称作他们已对张大爷尽到了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求。
3.张大爷的遗产到底归谁?
如上所述,既然原、被告三人均不能完全取得张大爷的遗产,那么对于其遗产中剩余大额部分,法律又会如何分配呢?
对此,《民法典》第1145条先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及时选出遗产管理人。其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在张大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就自动成为了其遗产的管理人。
接着,《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遗产归该组织所有。
结合上述规定来看,由于原、被告均无权全额分配张大爷的遗产,且张大爷是非农户口,所以遗产的剩余部分在经公示等司法程序后,一般归民政部门所有,主要用于做公益。
那么各位读者,对该案的结果,你怎么看呢?
2019年7月,年过七旬的张大爷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父母也早已去世,而且自己也没有直系兄弟姐妹。而对他去世前留下的大笔财产归谁所有,其堂妹、姑姑、表弟等人则争论不休。最终,张大爷的堂妹张某将他的姑姑和表弟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张某称:张大爷患病后,自己每周都去家里看望他,给他洗衣做饭,陪他说话聊天,已经尽到了晚辈对长兄的赡养义务,故自己可以多分遗产。
不过,被告的姑姑则称:早在张大爷没得病之前,她就一直在照顾张大爷的生活。在张大爷去世后,她还承担了全部的丧葬义务,故自己有权全额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对此,被告的表弟同样称:自己帮张大爷找了住处,他生病后,身上挂了一个造粪口袋,自己经常帮他清洁,这份赡养义务不比张某和姑姑少,故自己对张大爷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
那么,此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对张大爷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首先,《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很明确,它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由于张大爷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予以分配。法定继承人则包括张大爷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其中,这里的“兄弟姐妹”指与张大爷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来看,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所以他们不能依法继承张大爷的遗产,只能依照继承外的其他规定分配这笔遗产。
对此,《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具备继承人资格,所以他们谁对张大爷扶养得较多,谁就能多分得张大爷的遗产。
2.“尽到扶养义务”需满足多重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扶养义务的内容较为广泛。它既包括对被扶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精神上的慰藉。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张大爷自身的经济条件不差,养老金较多,故无需原、被告提供金钱上的支持。原、被告三人对张大爷不存在经济方面的扶养。
其次,在生活上,张大爷虽然身患癌症,但恢复状况良好,且一直都在独立生活。在当地居委会的帮助下,他的生活可以自理。虽然张某和姑姑自称照顾张大爷,但次数较少,且张大爷也曾多次给她们发了“补贴”。
最后,对于精神上的“扶养”,原、被告三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虽然原、被告都对张大爷进行过扶养,但远不能称作他们已对张大爷尽到了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求。
3.张大爷的遗产到底归谁?
如上所述,既然原、被告三人均不能完全取得张大爷的遗产,那么对于其遗产中剩余大额部分,法律又会如何分配呢?
对此,《民法典》第1145条先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及时选出遗产管理人。其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在张大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就自动成为了其遗产的管理人。
接着,《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遗产归该组织所有。
结合上述规定来看,由于原、被告均无权全额分配张大爷的遗产,且张大爷是非农户口,所以遗产的剩余部分在经公示等司法程序后,一般归民政部门所有,主要用于做公益。
那么各位读者,对该案的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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