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全市各旗区出行路况汇总!】#鄂尔多斯身边事##鄂尔多斯#
康巴什区
1.各进入康巴什路口继续执行封控,所有车辆人员不得进入康巴什;
2.凡持有康巴什本轮核酸检测标识的,可离开康巴什。请广大出行人员注意。
3.10月16日起,康巴什区双向开放通往伊金霍洛旗的一号至五号桥。出入康巴什区的驾乘人员扫场所码即可通行。东康线及各高速路口出行政策目前无变化。
东胜区
决定自2022年10月17日0时起,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一、除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和临时管控小区外,其他小区实行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居民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有序流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所有便民核酸采样点正常开放。二、除景区景点和电影院、KTV、棋牌室、酒吧、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暂不开放外,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商超、餐饮等其他各类经营性场所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50%限流开放。所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测体温、戴口罩、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等防控措施。三、区内公共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倡导使用无接触支付方式,司乘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四、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暂不举办大型会议、论坛、展会、宴会等聚集性活动。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
伊金霍洛旗
1.10月16日起,康巴什区双向开放通往伊金霍洛旗的一号至五号桥。出入康巴什区的驾乘人员扫场所码即可通行。
2.阿四线64公里、乌阿线64公里、苏布尔嘎镇与泊江海连接线、旅游线与S211线交叉口、兰嘎线、府深线的伊旗交界处和乌兰木伦镇上湾三号桥、武家塔检查站、石圪台检查站以及包茂高速阿镇出口、成陵出口、兰家梁出口禁止车辆出入。
达旗
1.从市外来(返)我旗人员须提供48小时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间隔24小时),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凡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全部实行集中隔离,同时进行“1天1检”的核酸检测。
2.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杭锦旗、准格尔旗人员建议近期不来我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来(返)我旗人员须提供3天内3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每次间隔24小时),抵达我旗后,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同时进行“1天1检”的核酸检测。
准旗
1.各疫情防控检查站不再要求对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签署“承诺书”,检查站核酸检测点不再做“抗原检测”。
2.持当日在本市内其他地区核酸采样结果或已在核酸采样点采样但未出检测结果的,不再进行落地“核酸检测”。
3.准旗高速路口今日拉运物资货车人员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可进入,返程的学生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可进入。
4.要求来返我旗运输必要生活、生产物资车辆的司乘人员,提前与收货企业、单位联系报备,由收货方到检查站接管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张贴禁止下车标识,封闭车门,实行点对点闭环运输,离开我旗时,由收货单位、企业派人送至疫情防控检查站。货车司乘人员全程不下车、不接触,货物即装即走,旗内严禁随意停靠。
鄂托克旗
1.原则上全域执行“不进不出”措施。
2.新疆、西藏、宁夏、呼和浩特、包头等地区来(返)鄂托克旗人员,一律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执行7天集中隔离,期间开展“1天1检”。
3.除上述地区外,市外及市内涉疫地区所有已经来(返)鄂托克旗人员,一律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执行7天居家隔离,期间开展“1天1检”。凡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全部执行集中隔离。
4.即日起,来(返)鄂托克旗人员,一律执行7天集中隔离,期间开展“1天1检”。
鄂托克前旗
自2022年10月11日16时起,除昂素镇以外,有序解除静默管理,通告如下:
1.从严管控中高风险区。现有的中高风险区(昂素镇镇区),继续执行相关管控措施。
2.继续实行区域核酸筛查。鄂托克前旗部分区域继续分阶段实行核酸筛查,广大居民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后续核酸检测具体安排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3.继续实行交通管制。原则上鄂托克前旗全域执行有限通行措施,除国省干道等设有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路口通行外,所有入旗小路暂不允许通行。途径鄂托克前旗国省干线的生产生活保障性车辆点对点闭环通行(有通行证货运车辆正常通行,无通行证车辆由接收单位开具证明、签订承诺书正常通行);保障鄂托克前旗生产生活资料、农民秋收等各类车辆,需提前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报备,属地镇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同时监督人员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其他小型客车原则上暂不允许进出鄂托克前旗。除昂素镇外,旗内生产生活车辆可在敖勒召其镇、上海庙地区、城川地区有序通行,倡导非必要不跨镇区流动。
4.强化人员跨区域流动管理。从严阻断风险外溢,旗内人员非必要不离旗,10月11日后确需离旗的,须持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次核酸检测证明间隔24小时),健康码无异常,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关注途径地区通行政策,有序离旗。旗外人员非必要一律不(来)返旗。
乌审旗
一、凡来(返)乌审旗人员需在“鄂尔多斯健康宝”进行登记,提前向嘎查村(社区)或所在供给单位报备,提供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间隔24小时)、查验“三码”,报告72小时内行程。
二、为严防疫情输入和外溢扩散,原则上市外人员暂缓来(返)乌审旗,确需来(返)乌审旗的,新疆、广东、山西、黑龙江、四川等重点地区和呼市、包头等涉疫地区人员,严格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执行1天1检要求;其他市外地区来(返)乌审旗人员,落实“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执行1天1检要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按要求实行集中隔离。
三、市内人员来(返)乌审旗的(中高风险地区除外),严格落实“3天居家健康检测”,执行1天1检要求,并且要做好个人防护,在落实管控措施期间,不聚餐、不聚会、不聚集、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出入公共场所。
四、对已来(返)乌审旗的上述人员,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如不执行管控措施,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
杭锦旗
10月15日18时起,有序解除静默管理。锡尼镇镇区外围交通管制延续到全域低风险区后方可解除。确需出行的,需持有48小时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并提前向目的地报备,同时向苏木镇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审批。
全旗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需同时向所在单位和苏木镇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审批同意后,方可前往;未经报备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出行。
包茂高速
从2022年10月17日零时起,G65包茂高速响沙湾连接线(即响沙湾旅游专线)通行的五轴以上(包括五轴)货运机动车辆,实施全天24小时双向禁行措施。
荣乌高速
1.薛家湾、神山、碌碡墕、康巴什、泊江海收费站禁止所有车辆通行;薛家湾东、大饭铺、暖水允许大货车通行。
碌碡墕有伊旗疫情指挥部核发的通行证的车辆可以通行。
2.大路西、大路墕、薛家湾东、大饭铺、暖水、沙井、框框井、三北羊场收费站除保供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3.S31呼大高速龙口、长滩收费站除保供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S214包府公路、兴巴高速
包府公路:
1.边贾线、边府线、七贾线、川弓线(伊旗与准旗界)入口,双向交通管制。
2.S214线(包府公路)69Km杨家坡检查站,货车持48小时(2次)核酸+落地核酸(除新疆、西藏、宁夏、呼市、包头),可有序通行,其余车辆不允许通行。
3.西召至康巴什旅游专线20公里处(准旗与伊旗界)双向交通管制。
兴巴高速:根据准旗、达旗、杭锦旗3个旗区的管控政策《配合》政府管控。
机场公交天安公交
自2022年10月8日起机场城市公交(空港1路、空港2路)、定线公交(机场往返东胜空港巴士)线路暂停发车,具体发车时间另行通知。K21、K22、K24、K26、K27、K28、K30全面停运,具体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恢复,望广大市民相互转告。
客运
鄂尔多斯客运总站现全线停运,开班时间另行通知。
铁路
2022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呼和浩特开K7905次,9月29日至10月29日乌海西开K7926/3次,鄂尔多斯开K7924/5次,乌海西开K7906次停运。
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东开C655次、C659次,鄂尔多斯开C656次、C660次停运。
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东开C657次,鄂尔多斯开C648次、集宁南开C647次停运。 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开C646次鄂尔多斯—呼和浩特东间停运,调整为呼和浩特东—集宁南间运行。
来源:综合鄂尔多斯交警、伊旗交警
康巴什区
1.各进入康巴什路口继续执行封控,所有车辆人员不得进入康巴什;
2.凡持有康巴什本轮核酸检测标识的,可离开康巴什。请广大出行人员注意。
3.10月16日起,康巴什区双向开放通往伊金霍洛旗的一号至五号桥。出入康巴什区的驾乘人员扫场所码即可通行。东康线及各高速路口出行政策目前无变化。
东胜区
决定自2022年10月17日0时起,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一、除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和临时管控小区外,其他小区实行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居民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有序流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所有便民核酸采样点正常开放。二、除景区景点和电影院、KTV、棋牌室、酒吧、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暂不开放外,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商超、餐饮等其他各类经营性场所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50%限流开放。所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测体温、戴口罩、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等防控措施。三、区内公共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倡导使用无接触支付方式,司乘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四、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暂不举办大型会议、论坛、展会、宴会等聚集性活动。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
伊金霍洛旗
1.10月16日起,康巴什区双向开放通往伊金霍洛旗的一号至五号桥。出入康巴什区的驾乘人员扫场所码即可通行。
2.阿四线64公里、乌阿线64公里、苏布尔嘎镇与泊江海连接线、旅游线与S211线交叉口、兰嘎线、府深线的伊旗交界处和乌兰木伦镇上湾三号桥、武家塔检查站、石圪台检查站以及包茂高速阿镇出口、成陵出口、兰家梁出口禁止车辆出入。
达旗
1.从市外来(返)我旗人员须提供48小时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间隔24小时),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凡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全部实行集中隔离,同时进行“1天1检”的核酸检测。
2.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杭锦旗、准格尔旗人员建议近期不来我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来(返)我旗人员须提供3天内3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每次间隔24小时),抵达我旗后,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同时进行“1天1检”的核酸检测。
准旗
1.各疫情防控检查站不再要求对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签署“承诺书”,检查站核酸检测点不再做“抗原检测”。
2.持当日在本市内其他地区核酸采样结果或已在核酸采样点采样但未出检测结果的,不再进行落地“核酸检测”。
3.准旗高速路口今日拉运物资货车人员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可进入,返程的学生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可进入。
4.要求来返我旗运输必要生活、生产物资车辆的司乘人员,提前与收货企业、单位联系报备,由收货方到检查站接管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张贴禁止下车标识,封闭车门,实行点对点闭环运输,离开我旗时,由收货单位、企业派人送至疫情防控检查站。货车司乘人员全程不下车、不接触,货物即装即走,旗内严禁随意停靠。
鄂托克旗
1.原则上全域执行“不进不出”措施。
2.新疆、西藏、宁夏、呼和浩特、包头等地区来(返)鄂托克旗人员,一律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执行7天集中隔离,期间开展“1天1检”。
3.除上述地区外,市外及市内涉疫地区所有已经来(返)鄂托克旗人员,一律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执行7天居家隔离,期间开展“1天1检”。凡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全部执行集中隔离。
4.即日起,来(返)鄂托克旗人员,一律执行7天集中隔离,期间开展“1天1检”。
鄂托克前旗
自2022年10月11日16时起,除昂素镇以外,有序解除静默管理,通告如下:
1.从严管控中高风险区。现有的中高风险区(昂素镇镇区),继续执行相关管控措施。
2.继续实行区域核酸筛查。鄂托克前旗部分区域继续分阶段实行核酸筛查,广大居民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后续核酸检测具体安排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3.继续实行交通管制。原则上鄂托克前旗全域执行有限通行措施,除国省干道等设有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路口通行外,所有入旗小路暂不允许通行。途径鄂托克前旗国省干线的生产生活保障性车辆点对点闭环通行(有通行证货运车辆正常通行,无通行证车辆由接收单位开具证明、签订承诺书正常通行);保障鄂托克前旗生产生活资料、农民秋收等各类车辆,需提前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报备,属地镇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同时监督人员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其他小型客车原则上暂不允许进出鄂托克前旗。除昂素镇外,旗内生产生活车辆可在敖勒召其镇、上海庙地区、城川地区有序通行,倡导非必要不跨镇区流动。
4.强化人员跨区域流动管理。从严阻断风险外溢,旗内人员非必要不离旗,10月11日后确需离旗的,须持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次核酸检测证明间隔24小时),健康码无异常,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关注途径地区通行政策,有序离旗。旗外人员非必要一律不(来)返旗。
乌审旗
一、凡来(返)乌审旗人员需在“鄂尔多斯健康宝”进行登记,提前向嘎查村(社区)或所在供给单位报备,提供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间隔24小时)、查验“三码”,报告72小时内行程。
二、为严防疫情输入和外溢扩散,原则上市外人员暂缓来(返)乌审旗,确需来(返)乌审旗的,新疆、广东、山西、黑龙江、四川等重点地区和呼市、包头等涉疫地区人员,严格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执行1天1检要求;其他市外地区来(返)乌审旗人员,落实“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执行1天1检要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按要求实行集中隔离。
三、市内人员来(返)乌审旗的(中高风险地区除外),严格落实“3天居家健康检测”,执行1天1检要求,并且要做好个人防护,在落实管控措施期间,不聚餐、不聚会、不聚集、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出入公共场所。
四、对已来(返)乌审旗的上述人员,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如不执行管控措施,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
杭锦旗
10月15日18时起,有序解除静默管理。锡尼镇镇区外围交通管制延续到全域低风险区后方可解除。确需出行的,需持有48小时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并提前向目的地报备,同时向苏木镇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审批。
全旗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需同时向所在单位和苏木镇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审批同意后,方可前往;未经报备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出行。
包茂高速
从2022年10月17日零时起,G65包茂高速响沙湾连接线(即响沙湾旅游专线)通行的五轴以上(包括五轴)货运机动车辆,实施全天24小时双向禁行措施。
荣乌高速
1.薛家湾、神山、碌碡墕、康巴什、泊江海收费站禁止所有车辆通行;薛家湾东、大饭铺、暖水允许大货车通行。
碌碡墕有伊旗疫情指挥部核发的通行证的车辆可以通行。
2.大路西、大路墕、薛家湾东、大饭铺、暖水、沙井、框框井、三北羊场收费站除保供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3.S31呼大高速龙口、长滩收费站除保供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S214包府公路、兴巴高速
包府公路:
1.边贾线、边府线、七贾线、川弓线(伊旗与准旗界)入口,双向交通管制。
2.S214线(包府公路)69Km杨家坡检查站,货车持48小时(2次)核酸+落地核酸(除新疆、西藏、宁夏、呼市、包头),可有序通行,其余车辆不允许通行。
3.西召至康巴什旅游专线20公里处(准旗与伊旗界)双向交通管制。
兴巴高速:根据准旗、达旗、杭锦旗3个旗区的管控政策《配合》政府管控。
机场公交天安公交
自2022年10月8日起机场城市公交(空港1路、空港2路)、定线公交(机场往返东胜空港巴士)线路暂停发车,具体发车时间另行通知。K21、K22、K24、K26、K27、K28、K30全面停运,具体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恢复,望广大市民相互转告。
客运
鄂尔多斯客运总站现全线停运,开班时间另行通知。
铁路
2022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呼和浩特开K7905次,9月29日至10月29日乌海西开K7926/3次,鄂尔多斯开K7924/5次,乌海西开K7906次停运。
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东开C655次、C659次,鄂尔多斯开C656次、C660次停运。
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东开C657次,鄂尔多斯开C648次、集宁南开C647次停运。 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开C646次鄂尔多斯—呼和浩特东间停运,调整为呼和浩特东—集宁南间运行。
来源:综合鄂尔多斯交警、伊旗交警
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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