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厕产子后抛弃,一直拒绝抚养,甚至不愿探望…法院:撤销监护权】在绍兴市儿童福利院里,明明(化名)已经一岁多了,但是,他还不会抬头,也不会说话。
他是一个可怜的孩子,不知道爸爸是谁,一出生就被妈妈遗弃在了垃圾站,脑部受伤严重,差点就没命了。
为了这个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法院已经开了好几次庭。
但是,孩子的妈妈似乎并没有明白法官的一片苦心。一直拒绝抚养照顾孩子,甚至连探望都不愿意,完全没有尽到一位母亲的责任。
前几天,法院又作出一个判决:撤销孩子妈妈的监护人资格。
不知道这个妈妈心里是什么样的感受。
8月13日下午,23岁的马某又出现在法庭,她戴着口罩。
庭审是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的。视频里,马某看起来没什么表情。
一年多前,她意外生下了一个儿子,这打破她的生活。
那是去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一村中,村民袁大爷听到了几声孩子的啼哭,是从路边的垃圾临时堆放场传来的。
怎么会有孩子?循着哭声,大爷走进去,他看到,有一个被红色雨衣遮盖的男婴。
他立即拨打了110报警。
警方到达后,发现被遗弃的婴儿满身是血、四肢冰凉、生命垂危。
经医生诊断,因刚出生便多次遭受重创,导致新生儿患上寒冷损伤综合征、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脑室扩张等十余项病症。
她和男友育有一子,这个男婴是另一个男人的
到底是谁如此狠心扔下刚出生的婴儿?第二天,警方在对该村周围的监控进行查看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居然就是孩子的妈妈。她姓马,贵州人,在绍兴打工。
“我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马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反复这样强调,“我怕我男朋友会知道,如果没有这孩子对谁都好……”
原来,马某有一同居男友许某,还育有一子。
2018年下旬,马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并怀孕,但因为没钱一直没去结束妊娠,始终假借身体发胖为由隐瞒着许某。
案发当日,马某感觉要生了,就在凌晨偷偷骑电瓶车到村中公厕独自产下了这个可怜的男孩。
凌晨4点,马某将满身是血的婴儿丢弃在临时垃圾场,还特意用雨衣和废砖头遮盖后才匆匆逃离。
在丢弃的路上,婴儿还从电瓶车上掉下过一次,造成了脑部重创。
孩子出生后就被扔在这里。
判了缓刑她仍拒绝照顾孩子
去年6月14日10时许,马某被民警抓获。
马某产下的男婴经过治疗终于脱离生命危险,由绍兴市民政局指定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临时救助,并由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委托绍兴市儿童福利院代为临时养育。
对于孩子的妈妈马某,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这样的判决更多地是出于人性的考虑,希望这个妈妈能够悔悟,尽心呵护、照顾自己的孩子。
但是,没想到的是,判决之后马某认罪悔罪态度很差,始终拒绝抚养男婴。
甚至,她探望也懒得去,更没有筹钱给孩子治病。她说,自己实在没钱,一个孩子都已经养不起了。
今年7月,绍兴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撤销对马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
7月8日,绍兴中院向被告人马某送达了二审判决书。
当天,马某哭了。不知道是悔恨还是害怕。
民政局申请:撤销这个不负责妈妈的监护权
妈妈收监了,孩子谁来照顾?
绍兴市民政局提出了申请。民政局认为,马某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男婴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民政局向越城区法院申请撤销马某为被害男婴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越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越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8月13日下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生下男婴后便将其赤身裸体丢弃在露天垃圾场,在医院救治男婴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和进行过任何照料,且在刑事处理阶段仍表示拒绝抚养,被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男婴曾面临死亡,虽经多次手术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该男婴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人,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绍兴市民政局申请撤销马某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越城法院依法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担任国家监护责任。
“请照顾好孩子。”庭审结束前,法官这样对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
法官说法:为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这个案子,也让办案法官唏嘘不已。
在生活中,有些人有这样的观念:我自己生的孩子,怎么处置我说了算。
但是,从法律上说,即使是刚出生的婴儿,其生命健康权也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处置。
对于本案,法官是这样解释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和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比较难以区分,其关键在于,是否考虑并给予了孩子获得救助的机会。
针对本案中,因被告人马某产子后故意丢弃,并使用多种掩盖手段试图断绝婴儿的获救机会,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该案中的婴儿因母亲的无情丢弃,导致身患重病,虽经手术脱离生命危险,却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目前一岁多了,仍无法正常抬头、爬行和开口说话。
父母生下孩子后,就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既是社会义务,更是法律义务。(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史春波)
他是一个可怜的孩子,不知道爸爸是谁,一出生就被妈妈遗弃在了垃圾站,脑部受伤严重,差点就没命了。
为了这个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法院已经开了好几次庭。
但是,孩子的妈妈似乎并没有明白法官的一片苦心。一直拒绝抚养照顾孩子,甚至连探望都不愿意,完全没有尽到一位母亲的责任。
前几天,法院又作出一个判决:撤销孩子妈妈的监护人资格。
不知道这个妈妈心里是什么样的感受。
8月13日下午,23岁的马某又出现在法庭,她戴着口罩。
庭审是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的。视频里,马某看起来没什么表情。
一年多前,她意外生下了一个儿子,这打破她的生活。
那是去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一村中,村民袁大爷听到了几声孩子的啼哭,是从路边的垃圾临时堆放场传来的。
怎么会有孩子?循着哭声,大爷走进去,他看到,有一个被红色雨衣遮盖的男婴。
他立即拨打了110报警。
警方到达后,发现被遗弃的婴儿满身是血、四肢冰凉、生命垂危。
经医生诊断,因刚出生便多次遭受重创,导致新生儿患上寒冷损伤综合征、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脑室扩张等十余项病症。
她和男友育有一子,这个男婴是另一个男人的
到底是谁如此狠心扔下刚出生的婴儿?第二天,警方在对该村周围的监控进行查看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居然就是孩子的妈妈。她姓马,贵州人,在绍兴打工。
“我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马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反复这样强调,“我怕我男朋友会知道,如果没有这孩子对谁都好……”
原来,马某有一同居男友许某,还育有一子。
2018年下旬,马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并怀孕,但因为没钱一直没去结束妊娠,始终假借身体发胖为由隐瞒着许某。
案发当日,马某感觉要生了,就在凌晨偷偷骑电瓶车到村中公厕独自产下了这个可怜的男孩。
凌晨4点,马某将满身是血的婴儿丢弃在临时垃圾场,还特意用雨衣和废砖头遮盖后才匆匆逃离。
在丢弃的路上,婴儿还从电瓶车上掉下过一次,造成了脑部重创。
孩子出生后就被扔在这里。
判了缓刑她仍拒绝照顾孩子
去年6月14日10时许,马某被民警抓获。
马某产下的男婴经过治疗终于脱离生命危险,由绍兴市民政局指定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临时救助,并由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委托绍兴市儿童福利院代为临时养育。
对于孩子的妈妈马某,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这样的判决更多地是出于人性的考虑,希望这个妈妈能够悔悟,尽心呵护、照顾自己的孩子。
但是,没想到的是,判决之后马某认罪悔罪态度很差,始终拒绝抚养男婴。
甚至,她探望也懒得去,更没有筹钱给孩子治病。她说,自己实在没钱,一个孩子都已经养不起了。
今年7月,绍兴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撤销对马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
7月8日,绍兴中院向被告人马某送达了二审判决书。
当天,马某哭了。不知道是悔恨还是害怕。
民政局申请:撤销这个不负责妈妈的监护权
妈妈收监了,孩子谁来照顾?
绍兴市民政局提出了申请。民政局认为,马某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男婴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民政局向越城区法院申请撤销马某为被害男婴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越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越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8月13日下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
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生下男婴后便将其赤身裸体丢弃在露天垃圾场,在医院救治男婴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和进行过任何照料,且在刑事处理阶段仍表示拒绝抚养,被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男婴曾面临死亡,虽经多次手术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该男婴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人,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绍兴市民政局申请撤销马某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越城法院依法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担任国家监护责任。
“请照顾好孩子。”庭审结束前,法官这样对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
法官说法:为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这个案子,也让办案法官唏嘘不已。
在生活中,有些人有这样的观念:我自己生的孩子,怎么处置我说了算。
但是,从法律上说,即使是刚出生的婴儿,其生命健康权也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处置。
对于本案,法官是这样解释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和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比较难以区分,其关键在于,是否考虑并给予了孩子获得救助的机会。
针对本案中,因被告人马某产子后故意丢弃,并使用多种掩盖手段试图断绝婴儿的获救机会,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该案中的婴儿因母亲的无情丢弃,导致身患重病,虽经手术脱离生命危险,却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目前一岁多了,仍无法正常抬头、爬行和开口说话。
父母生下孩子后,就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既是社会义务,更是法律义务。(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史春波)
清早看一本关于法律的书,Emmm....
结果里面严肃讨论了,什么时候吃掉同伴不违法,和从哪里开始吃自己这种吃“小零食”的做法比较靠谱。
而且,我还觉得这位法官说的挺有道理![二哈]
在被困的山洞里,等待救援。与其涉嫌谋杀吃掉同伴,确实不如约定谁先饿死大家就吃谁,或者先从自己的小脚趾 耳垂之类的“小零食”开始吃比较靠谱。[二哈]
#读书[超话]##洞穴奇案-(美)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图书]# https://t.cn/R2WxSBM
结果里面严肃讨论了,什么时候吃掉同伴不违法,和从哪里开始吃自己这种吃“小零食”的做法比较靠谱。
而且,我还觉得这位法官说的挺有道理![二哈]
在被困的山洞里,等待救援。与其涉嫌谋杀吃掉同伴,确实不如约定谁先饿死大家就吃谁,或者先从自己的小脚趾 耳垂之类的“小零食”开始吃比较靠谱。[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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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性骚扰纠纷”立案,女环卫工称遭站长性骚扰4年】“加油!”6月15日,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门口,黄微(化名)默默地给自己鼓劲。
这位38岁的环卫工人脸色有点发白,她不知道走进这个大门意味着什么,但踏出起诉上司性骚扰这一步,她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大不了不打这份工了。”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知道,这是广东第一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之前,网上有三个此案由的裁判文书,都是撤诉处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雅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以往遭遇性骚扰的当事人只能以侵犯名誉权、身体权、一般人格权进行起诉,难以与性骚扰的情形准确对应。在民法典最新通过的背景下,此次黄微把上司连同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对之后的司法实践有着特殊的意义。
女环卫工:“被骚扰了四年”
环卫站长:“绝对没有这事”
有很长一段时间,黄微一看到微信未读消息里有上司周某,便迅速地删掉。
“不敢细看,也害怕别人、特别是老公看到。”她感到很委屈,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为什么反而好像见不得光一样?
2016年3月,黄微和丈夫从湖南老家来到广州,一起入职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成为环卫工人。过了几天,该环卫站站长周某通过搜索电话号码加了她的微信,黄微没想太多,爽快地通过了好友请求。
一开始,周某只是发“早上好”之类的问候,渐渐地,偶尔传来一些带性暗示的图片和小视频,甚至发“你在哪?我想你了”之类的话。黄微心里很反感,但又不敢直接顶撞,只能敷衍拒绝或假装看不到。
“他经常说,站长有权力炒掉员工,2017年底左右他就炒了4个。”她害怕,如果跟周某公然撕破脸,导致夫妻俩被开除,一家子将失去经济来源。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环卫工子女可以在广州就读公立学校,如果离开环卫行业,孩子上学怎么办?
无奈之下,黄微选择了哑忍。但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某天晚上已近十一点,周某以领导喝醉为由,叫她老公开车送领导回家,“他随后打电话给我说,‘是故意把你老公支开,你下来办公室,我很想和你××’。我那时候很生气,对他说,打死我都不可能做这种事。”
“大家就是开一下玩笑。”在回应羊城晚报记者质疑时,周某为自己叫屈,在他看来,工作之外,大家都是说说笑笑的,自己有时也“没有太注意”,但“绝对没有(性骚扰)这种事,如果真有这种事,你可以拿证据出来。”
但在黄微看来,周某持续不断地打电话、发微信,甚至屡次在上班时间到她岗位上纠缠,越来越直接的骚扰令人难以忍受,“有一次他叫我去他家,还说很快就完事。正好附近有人,我就很大声骂他。”
为了杜绝周某的骚扰,黄微下决心要留下证据。她买了录音笔,断断续续地将周某的骚扰录了音。她向羊城晚报记者出示了几段聊天录音,其中使用方言的男人低声说着“1000一次”“是给你才舍得”之类的话。
2019年10月2日,在再一次被纠缠后,黄微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被骚扰四年,精神上真是扛不住了。”
“性骚扰”立案:广东首例!
“我们早前在广州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做网上立案,法院系统是2011年的案由版本,暂时还没有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丁雅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立案当天经过现场沟通,立案庭的法官是手动将案由修改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事实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民事案件案由也不过一年半的时间。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和“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羊城晚报记者以“性骚扰”“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8年以来,广东共发生10起涉及性骚扰的民事案件,其中5起为男性员工被投诉实施性骚扰遭辞退后与原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两起为女性员工指称遭遇性骚扰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其余3起则为男性因被指控性骚扰致个人名誉受损而提起名誉权诉讼。
这也意味着,黄微的起诉是真正意义上的广东省首例“性骚扰案”。
“在此之前,性骚扰事件通常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身体权进行立案或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劳动仲裁处理,这难以与性骚扰的情形准确对应。”丁雅清指出,性骚扰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过,但一直以来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具体的罚则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据了解,因性骚扰行为一般难以及时获取相关证据,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性骚扰受害者诉诸法律的积极性并不高。
“现在《民法典》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机关企业等单位针对性骚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性骚扰的规制有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础。”丁雅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首例“性骚扰案”对此后的司法实践也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从沉默到发声: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相比起白领,像黄微这样的蓝领在遭到性骚扰时可以求助的方式更少,她能够站出来抗争是更需要勇气的。”一直关注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的学者李思磐如此感慨。
她对此感受很深,这些年性骚扰事件的能见度更高了,但部分性骚扰甚至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经过反复权衡后往往选择沉默。如今,越来越多的“黄微”们勇敢地站出来,这样的沉默也正逐渐被打破。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这得益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新媒体普法宣传的便捷以及取证方面的培训越来越多,“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提交法庭,有的也被采信。”
“一方面发声渠道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相关法规也在进一步完善。”李思磐指出。
羊城晚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出现了“性骚扰”概念,2012年性骚扰的概念首次进入劳动法领域。与此同时,多省市也针对性骚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法规。
以广东省为例,2007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2010年修订的《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亦要求,“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这些规定列举了性骚扰的几种方式,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无论对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还是对于法院裁判,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丁雅清说。
防性骚扰,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和周某一起,被黄微告上法庭的,还有她工作所在的环卫站。
对此,丁雅清认为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性骚扰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地点,甚至骚扰者本身就是环卫站的站长,环卫单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建立受理、调查、处置性骚扰的一整套机制,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成功先例。在2019年7月国内第一起以“性骚扰”为案由的诉讼中,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判决原告胜诉,但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单位连带赔偿的请求。
羊城晚报记者走访了该环卫站所属的白云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妇联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并没有接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现在反映到街道这边,我们要先去了解情况,如果情况查实,我们肯定会按规定去处理。”
这也是大多数“黄微”们会选择的办法:向上一级投诉,等待处理结果。
民法典的通过还带来了另一个好消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强调单位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的性骚扰,这符合现实迫切的需求。”刘明辉指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也比之前的相关立法具体了一些。”
“但具体的义务承担方式,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依法细化和完善,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被赋予该义务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反性骚扰管理制度,使其成为单位日常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羊城晚报
这位38岁的环卫工人脸色有点发白,她不知道走进这个大门意味着什么,但踏出起诉上司性骚扰这一步,她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大不了不打这份工了。”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知道,这是广东第一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之前,网上有三个此案由的裁判文书,都是撤诉处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雅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以往遭遇性骚扰的当事人只能以侵犯名誉权、身体权、一般人格权进行起诉,难以与性骚扰的情形准确对应。在民法典最新通过的背景下,此次黄微把上司连同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对之后的司法实践有着特殊的意义。
女环卫工:“被骚扰了四年”
环卫站长:“绝对没有这事”
有很长一段时间,黄微一看到微信未读消息里有上司周某,便迅速地删掉。
“不敢细看,也害怕别人、特别是老公看到。”她感到很委屈,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为什么反而好像见不得光一样?
2016年3月,黄微和丈夫从湖南老家来到广州,一起入职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成为环卫工人。过了几天,该环卫站站长周某通过搜索电话号码加了她的微信,黄微没想太多,爽快地通过了好友请求。
一开始,周某只是发“早上好”之类的问候,渐渐地,偶尔传来一些带性暗示的图片和小视频,甚至发“你在哪?我想你了”之类的话。黄微心里很反感,但又不敢直接顶撞,只能敷衍拒绝或假装看不到。
“他经常说,站长有权力炒掉员工,2017年底左右他就炒了4个。”她害怕,如果跟周某公然撕破脸,导致夫妻俩被开除,一家子将失去经济来源。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环卫工子女可以在广州就读公立学校,如果离开环卫行业,孩子上学怎么办?
无奈之下,黄微选择了哑忍。但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某天晚上已近十一点,周某以领导喝醉为由,叫她老公开车送领导回家,“他随后打电话给我说,‘是故意把你老公支开,你下来办公室,我很想和你××’。我那时候很生气,对他说,打死我都不可能做这种事。”
“大家就是开一下玩笑。”在回应羊城晚报记者质疑时,周某为自己叫屈,在他看来,工作之外,大家都是说说笑笑的,自己有时也“没有太注意”,但“绝对没有(性骚扰)这种事,如果真有这种事,你可以拿证据出来。”
但在黄微看来,周某持续不断地打电话、发微信,甚至屡次在上班时间到她岗位上纠缠,越来越直接的骚扰令人难以忍受,“有一次他叫我去他家,还说很快就完事。正好附近有人,我就很大声骂他。”
为了杜绝周某的骚扰,黄微下决心要留下证据。她买了录音笔,断断续续地将周某的骚扰录了音。她向羊城晚报记者出示了几段聊天录音,其中使用方言的男人低声说着“1000一次”“是给你才舍得”之类的话。
2019年10月2日,在再一次被纠缠后,黄微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被骚扰四年,精神上真是扛不住了。”
“性骚扰”立案:广东首例!
“我们早前在广州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做网上立案,法院系统是2011年的案由版本,暂时还没有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丁雅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立案当天经过现场沟通,立案庭的法官是手动将案由修改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事实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民事案件案由也不过一年半的时间。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和“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羊城晚报记者以“性骚扰”“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8年以来,广东共发生10起涉及性骚扰的民事案件,其中5起为男性员工被投诉实施性骚扰遭辞退后与原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两起为女性员工指称遭遇性骚扰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其余3起则为男性因被指控性骚扰致个人名誉受损而提起名誉权诉讼。
这也意味着,黄微的起诉是真正意义上的广东省首例“性骚扰案”。
“在此之前,性骚扰事件通常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身体权进行立案或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劳动仲裁处理,这难以与性骚扰的情形准确对应。”丁雅清指出,性骚扰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过,但一直以来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具体的罚则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据了解,因性骚扰行为一般难以及时获取相关证据,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性骚扰受害者诉诸法律的积极性并不高。
“现在《民法典》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机关企业等单位针对性骚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性骚扰的规制有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础。”丁雅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首例“性骚扰案”对此后的司法实践也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从沉默到发声: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相比起白领,像黄微这样的蓝领在遭到性骚扰时可以求助的方式更少,她能够站出来抗争是更需要勇气的。”一直关注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的学者李思磐如此感慨。
她对此感受很深,这些年性骚扰事件的能见度更高了,但部分性骚扰甚至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经过反复权衡后往往选择沉默。如今,越来越多的“黄微”们勇敢地站出来,这样的沉默也正逐渐被打破。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这得益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新媒体普法宣传的便捷以及取证方面的培训越来越多,“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提交法庭,有的也被采信。”
“一方面发声渠道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相关法规也在进一步完善。”李思磐指出。
羊城晚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出现了“性骚扰”概念,2012年性骚扰的概念首次进入劳动法领域。与此同时,多省市也针对性骚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法规。
以广东省为例,2007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2010年修订的《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亦要求,“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这些规定列举了性骚扰的几种方式,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无论对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还是对于法院裁判,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丁雅清说。
防性骚扰,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和周某一起,被黄微告上法庭的,还有她工作所在的环卫站。
对此,丁雅清认为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性骚扰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地点,甚至骚扰者本身就是环卫站的站长,环卫单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建立受理、调查、处置性骚扰的一整套机制,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成功先例。在2019年7月国内第一起以“性骚扰”为案由的诉讼中,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判决原告胜诉,但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单位连带赔偿的请求。
羊城晚报记者走访了该环卫站所属的白云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妇联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并没有接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现在反映到街道这边,我们要先去了解情况,如果情况查实,我们肯定会按规定去处理。”
这也是大多数“黄微”们会选择的办法:向上一级投诉,等待处理结果。
民法典的通过还带来了另一个好消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强调单位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的性骚扰,这符合现实迫切的需求。”刘明辉指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也比之前的相关立法具体了一些。”
“但具体的义务承担方式,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依法细化和完善,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被赋予该义务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反性骚扰管理制度,使其成为单位日常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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