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给朋友免费帮忙,不是非法营运,凭什么罚款?”,安徽合肥,王某运输钢瓶时被运管处查获,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并扣押车辆。王某不服,将运管处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合肥市中院)
王某有一辆面包车,平常往来于市区与郊区之间。
事发当日,王某的熟人让他帮忙运送几个新钢瓶,王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在运输的路上,正好碰见交警临时检查。交警发现其车内装有钢瓶,感觉十分危险,于是通知运管处。
运管处人员经过清点发现,一共有九个钢瓶,遂要求王某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王某无法出具。于是执法人员将钢瓶送到检测机构现场称重,发现瓶内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而交警队也对车辆进行了扣押,准备进行相应处罚。
王某十分气愤,自己明明是做好事,结果落得被罚款,被扣车的下场,于是其拒不接受处罚。
没想到3年后他还是收到了运管处的处罚决定书,同时得知自己的车辆也已被报废,钢瓶更是不知去向。王某不服,将运管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罚,并赔偿损失8万元。
在法庭上,王某十分激动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一)钢瓶是新钢瓶,属于普通物品,不应该被处罚。
王某认为,根据购买时的约定,卖家应该提供新钢瓶,也就是没有储存任何东西的钢瓶。普通的钢瓶没有危险性,属于普通物品,普通车辆可以运输。
现在经过称重发现钢瓶重量不一样,那是钢瓶自身的重量差异,不能说明里面是危险气体。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表示,目前车辆被报废,钢瓶也不知去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违法行为,运管处处罚没有依据
(三)根据《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反之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王某称,运送钢瓶的行为发生在三年前,而自己刚刚收到处罚决定书,故市运管处的处罚程序明显违法。
而运管处则辩称;
(一)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王某在未获得法定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运输装有液化气的钢瓶。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3万元完全合法。
(二)、王某所述没有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说法不成立。
市运管处所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充分证明,王某擅自运输九个液化气钢瓶,并非是空瓶均有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三)车辆以及钢瓶本身的处置问题,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王某的车辆是由交警大队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报废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拆解完毕的,与市运管处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可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有专用的车辆设备等,且需依法取得运输许可之后才能进行。
市运管处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以非专用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市运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果王某确实是帮别人免费运送的,其付出的代价真的是太大了,希望本案能对大家有所警醒。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王某有一辆面包车,平常往来于市区与郊区之间。
事发当日,王某的熟人让他帮忙运送几个新钢瓶,王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在运输的路上,正好碰见交警临时检查。交警发现其车内装有钢瓶,感觉十分危险,于是通知运管处。
运管处人员经过清点发现,一共有九个钢瓶,遂要求王某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王某无法出具。于是执法人员将钢瓶送到检测机构现场称重,发现瓶内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而交警队也对车辆进行了扣押,准备进行相应处罚。
王某十分气愤,自己明明是做好事,结果落得被罚款,被扣车的下场,于是其拒不接受处罚。
没想到3年后他还是收到了运管处的处罚决定书,同时得知自己的车辆也已被报废,钢瓶更是不知去向。王某不服,将运管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罚,并赔偿损失8万元。
在法庭上,王某十分激动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一)钢瓶是新钢瓶,属于普通物品,不应该被处罚。
王某认为,根据购买时的约定,卖家应该提供新钢瓶,也就是没有储存任何东西的钢瓶。普通的钢瓶没有危险性,属于普通物品,普通车辆可以运输。
现在经过称重发现钢瓶重量不一样,那是钢瓶自身的重量差异,不能说明里面是危险气体。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表示,目前车辆被报废,钢瓶也不知去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违法行为,运管处处罚没有依据
(三)根据《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反之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王某称,运送钢瓶的行为发生在三年前,而自己刚刚收到处罚决定书,故市运管处的处罚程序明显违法。
而运管处则辩称;
(一)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王某在未获得法定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运输装有液化气的钢瓶。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3万元完全合法。
(二)、王某所述没有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说法不成立。
市运管处所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充分证明,王某擅自运输九个液化气钢瓶,并非是空瓶均有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三)车辆以及钢瓶本身的处置问题,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王某的车辆是由交警大队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报废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拆解完毕的,与市运管处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可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有专用的车辆设备等,且需依法取得运输许可之后才能进行。
市运管处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以非专用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市运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果王某确实是帮别人免费运送的,其付出的代价真的是太大了,希望本案能对大家有所警醒。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覆车之戒# #一盔一带# 【突然爆胎操作不当侧翻,还好系好安全带】11月2日,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三大队接到报警,在厦蓉高速普翁隧道往三甲收费站方向有一辆面包车发生侧翻。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一辆面包车侧翻在快车道,面包车顶部严重受损,民警立即在车辆后方摆放反光锥筒,渠化出快车道并组织拖车进行救援。驾驶人郑某称,他驾驶贵FL***X号小型面包车从贵阳去纳雍,到达此处时右后轮爆胎,情急之下突然紧急制动,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后撞到道路中央护栏。郑某称车上只有自己一个人,还好使用了安全带没有受伤。经过半个小时的紧急处理,车辆成功拖离现场,交通恢复正常。
绵绵细雨中,他们用10分钟“救出”一名司机:11月3日晚,袁家派出所两名辅警在外出办事返回途中,发现路边有一台面包车陷入深沟,随即他们将警车停放在路边打开警示灯提醒过往车辆,并快速上前查看情况。当时车子的前轮已经掉下水沟,整辆车半悬挂在水沟边,车头位置已经变形,驾驶员困在车内,见此情况,两名辅警边安抚驾驶员,边从车上找来工具将车门打开。幸运的是,因为驾驶员系了安全带并未受伤。随后两名辅警又联系了交警和保险公司到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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