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疫情蔓延势头得到遏制!截至8月18日24时累计治愈出院799例

8月19日下午3:00,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第五十四场)在海口召开。

●三亚市疫情出现好转迹象,全省疫情蔓延势头得到遏制,疫情总体可控,呈稳中向好趋势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获悉,经过全省上下连日奋战,8月15日至17日,三亚市疫情出现好转迹象,3轮核酸检测检出的阳性人数连续呈现下降趋势,波及范围和涉及人口也下降;新增报告感染者中,高风险区人群检出阳性数持续下降,集中隔离点检出阳性比例逐步上升。全省疫情蔓延势头得到遏制,疫情总体可控,呈稳中向好趋势。超过10万游客有序离岛,疫情防控取得实质性进展,攻坚行动已取得明显成效。

从全省范围来看,8月18日,我省新增441例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和1058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41例本土确诊病例中,169例在闭环隔离管控中发现,232例在相关风险人群核酸筛查中发现(含高风险区筛查发现),40例为无症状感染者转归确诊病例。1058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中,548例在闭环隔离管控中发现,510例在相关风险人群核酸筛查中发现(含高风险区筛查发现)。

●统筹开展疫情防控

派驻三亚等9个市县工作组携手各省援琼应急队,积极参与和指导各市县开展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协助各市县认真落实“四应四尽”“日清日结”。组织每日疫情研判,制作报表和分析材料;定期统计报送当日疫情动态数据、分析报告、隔离点工作数据等,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援琼卫生监督队联络机制、全省隔离点长机制,及时收集每日援琼队、省级专班督察队检查情况。依托现有检查队伍,开展每日督办和整改“回头看”,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2次关于疫点消杀、隔离点消杀等的线上视频培训,邀请国家援琼队专家、省疾控中心专家进行授课。组织19个市县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90余家消毒企业共1219人进行新冠肺炎消毒技术指南视频培训,重点对新冠肺炎消毒原则、第九版防控方案对不同物品的消毒方法和要求、疫点终末消毒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加强密切接触者管控,截至18日24时,全省现有隔离人员4.6万人,储备12.7万间房,剩余8.1万间,24小时内可用(经过评估验收)房间数为2.8万间。各市县持续加强对新增点位的评估验收。

●不断提升核酸检测和密接者管控时效

指导和督促各市县继续开展核酸检测,进一步优化采、送、检、报、管工作流程,加强采样点管理,严防交叉感染;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统筹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产能匹配工作,向重点市县倾斜,及时掌握各实验室检测进度,随时做好调度工作;协调安排核酸检测任务轻的市县采样人员支援重点市县,近期增派650名采样人员分别支援三亚(400名)、乐东(250名);指导儋州、乐东等市县理顺核酸检测数据统计报送机制,严格审核把关核实,每两小时汇总报送数据表;按时向国家联防联控机制上报核酸检测数据,认真做好有关分析统计工作,为研判疫情形势提供参考。

大力加强医疗救治。指导加快方舱建设,积极储备收治床位。8月18日,海口观澜湖方舱医院2142张床位、省委党校方舱医院1500张床位竣工交付,累计交付床位26037张。目前全省已启用方舱医院床位21003张。加强患者转诊转运管理,印发《关于做好方舱医院转运工作的通知》《方舱医院转诊方案(试行)》《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建立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诊标准、规范转诊转运流程,进一步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提供便捷的转诊通道,保障新冠病毒感染者医疗救治安全。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出院后转运及居家健康监测方案(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出院接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公布各市县指挥部转运专班通讯录和各市县出院新冠病毒感染者接收点目录的通知》,公布各市县指挥部转运专班通讯录和各市县出院新冠病毒感染者接收点,畅通新冠病毒感染者出院、转运、接收机制,加快方舱床位周转,腾出更多医疗资源用于病例收治。8月18日,接收病例2164例,治愈出院359例。现有在院收治病例14845例,其中危重型8例,重型9例,普通型100例,轻型4873例,无症状7584例,未分型2271例。截至8月18日24时,累计治愈出院799例。

●推进滞留旅客返程进程,机场、港口共计运送旅客离岛116801人

快速推进滞留旅客返程进程。各派驻工作组积极指导市县进一步推动滞留旅客转运、健康管理驿站设立等各项工作,协调有关省市建立健全滞留旅客返程数据交换机制。印发《关于省内其他市县滞留旅客从海口港口和火车站离岛返程注意事项的紧急通知》,明确其他市县旅客经港口码头、火车站离岛的具体措施。根据候鸟旅居人员和返校学生离岛需求,研究调整旅客离岛转运方案,分类分批增加发车点,提升转运效率。8月18日,海口美兰机场和三亚凤凰机场执飞出港航班141架次,港口执行出港船舶3班,累计运送旅客离岛21018人。其中,海口美兰机场执飞出港航班102架次、运送旅客离岛13536人;三亚凤凰机场执飞出港航班39架次,运送旅客离岛5414人。港口运送旅客离岛2068人(含散客498人)、自驾车辆480辆。8月9至18日,海口美兰机场和三亚凤凰机场共执飞出港航班756架次,港口共执行出港船舶13班,共计运送旅客离岛116801人,其中海口美兰机场执飞出港航班534架次,运送旅客离岛74326人;三亚凤凰机场执飞出港航班222架次,运送旅客离岛34677人。港口运送旅客离岛7808人(含散客1370人)、自驾车辆1909辆。

进一步强化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从省直机关、中央驻琼单位再次抽调507名志愿者,支援三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市县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属地抗疫队伍的组织管理,进一步调配使用好下沉社区的各类人员。组织动员力量下沉疫情防控一线,全力投入社区抗疫。组织1.7万人、587家社会组织、102家青年文明号集体、474名社工、8.6万名志愿者参加社区疫情防控。研究分析我省目前渔港渔村渔民疫情防控情况。继续开展“三渔”疫情防控执法工作,查处2艘违规出海作业渔船。

●加强交通运力保障 海口等市县方舱医院建设人员和物资优先过海

不断加强交通运力保障。靠前指挥,统筹省级保障运力,确保密接者转运工作有序开展。印发《关于规范通行证卡口查验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海南省重点物资车辆通行证》《海南省应急客运车辆通行证》的查验内容、查验处理及使用期限,提高查验效率,避免造成卡口交通拥堵。协调保障海口、三亚、儋州、万宁和乐东等市县方舱医院建设人员和物资车辆优先过海,共保障进岛方舱医院物资运输车辆58辆、应急物资车辆449辆。加强运力储备,目前已储备道路货物运输车辆918辆。其中,普货245辆、危货230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102辆、冷链运输341辆。

积极做好外援服务保障。海口、三亚、儋州、文昌、万宁等市县安排专人对接外援人员团队领队或联系人,收集汇总外援人员需求;琼海、东方、五指山、陵水、定安、保亭等市县制作《温馨提示》发至微信群或张贴在酒店前台;乐东、临高、昌江等县制作“明白卡”发放给各外援团队;澄迈县印制《外援人员后勤保障专班联络员名单》;琼中县给外援团队印发医疗队服务保障联系方式;白沙县给外援团队印发服务保障工作手册。联系“1+6”重点疫情市县外援人员后勤保障专班,收集汇总紧缺医疗和生活物资需求,对接协调统一战线领域,结合市县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捐赠。截至8月18日18时,全省统一战线共捐赠现金984.9万元,物资折计5325.2万元。

●海口疫情保持稳定状态

从8月15日至18日核酸检测的结果看,海南全省疫情处于高位波动,蔓延势头得到控制,呈现稳中向好趋势;陵水、儋州、东方、临高、万宁、乐东等6个重点市县疫情走势明显分化,陵水、临高等市县下降明显,陵水县新增感染者已连续3天保持个位数。海口、五指山、澄迈、琼海、定安、昌江等6个市县疫情总体呈散发态势,海口市疫情保持稳定状态,琼海、澄迈、昌江等地已多日没有新增感染者;文昌、白沙、保亭、琼中、屯昌、三沙等6个市县超过10天没有新发现感染者。

●海南继续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持续攻坚

针对当前形势,全省上下将坚持既定的方向和任务不动摇,继续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持续攻坚,尽快彻底控制疫情。

完善核酸检测策略。保持核酸检测策略不变,根据不同区域风险等级的变化,进行调整优化,分级、分类开展。对中高风险区,继续实施每日1检,每天开展1轮全员核酸筛查。对低风险区,实施隔天1检,连续7天无阳性检出的3天1检。对无疫情的市县,每周1检,同时按第九版防控方案要求,强化对重点人群监测,特别是对渔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保供人员等每天1检。高风险区采取入户“一户一管”采样,有病例的楼门栋入户“单人单管”,中、低风险区等按10混1采样。

开展三亚“攻坚拔寨”行动。随着清零攻坚力度的加大,三亚市疫情波及范围进一步压缩,近三日的感染者主要集中在24个重点社区(村)。24个社区(村)总人口26.1万人。三亚将进一步细化网格,推动管理更加精细;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措施更能落地;进一步加强管理,推动封控更加严格;进一步加快检测,推动筛查更加高效;进一步加快流调,推动判密更加精准;进一步加快转运,推动管控更加及时;进一步加大挖潜,推动隔离更多密接。利用较短时间集中力量对这24个重点社区(村)重点攻坚,彻底扑灭这些地方的疫情,大幅减少全市疫情“增量”。海口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分区分级进行管控,有疫情的区尽快清零,根据不同区域风险等级的变化,进行调整优化,分级、分类开展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区继续实施每日1检,每天开展1轮全员核酸筛查;低风险区实施隔天1检,连续7天无阳性检出的3天1检;超过10天没有新发感染者的区,转入常态化防控。

开展重点市县“拔点”攻坚行动。儋州、万宁、乐东、东方、陵水、临高等6个重点市县,参照三亚市做法,清零攻坚行动结束后立即组织开展拔点攻坚行动,统筹调度全省资源支持,特别是把乐东和东方两市县作为重中之重,同时推广陵水县经验,打好阵地战,压缩包围圈,巩固扩大清零攻坚成效,彻底围住、捞干、扑灭,尽快控制住疫情。

进一步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随着方舱和床位的不断增加及病例的陆续进舱,需组织最强专家力量加强医疗救治,降低重症死亡率。加强方舱内患者健康管理,有序开展诊疗工作。普及推广中医汤药,防止转为重症。进一步查漏补缺,加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的院感防控,守好院感防控底线。持续做好保障群众正常诊疗服务工作,为突发事件和特殊群体患者就医提供及时医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积极稳妥做好患者出院,畅通患者出院转运机制,加快病床周转率。

在此呼吁广大公众,全省疫情防控攻坚战正处于关键时期,请大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参加核酸检测,出门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保持一米社交距离。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林义杰:#张庭# 案查封冻结引争议,法院该做什么?】

近期备受关注的艺人张庭旗下公司涉传销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根据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的申请,以民事裁定方式查封、冻结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达尔威公司)及案外公司、个人超过20亿的财产。笔者无意讨论案情本身以及张庭的律师公开质疑的趋利执法等问题,仅以本案为例,探讨行政强制中法院的角色定位。
查封、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裕华区市监局无权向法院申请实施这类行政强制措施,裕华区法院亦无权受理,更不应以民事裁定方式查封冻结达尔威公司巨额财产。
笔者注意到,曾有多位学者撰文探讨我国的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认为其加剧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压力,使法院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此外,囿于行政机关对执行效率的需求,加之国家机关体系中法院相较于行政机关的弱势地位,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审查往往流于形式,法院难免沦为执行工具,司法权威受损。达尔威案便是一个实例。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下,法院既通过非诉执行审查的方式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事前审查,又在行政诉讼中对强制执行行为进行事后审查,同时作为执行主体负责执行行政机关的执行决定,因此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相较而言具有复杂性、典型性,对其充分剖析,更能体现法院加强监督与审查行政强制的诸多议题。加之行政机关无权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本身属于行政诉讼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司法如何监督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如达尔威案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则作为典型一并讨论。

法院在行政强制中的角色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分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行政基础决定。在达尔威案中,裕华区市监局未作出行政决定即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2条、第29条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查封、冻结均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实施。然而在该案中,裕华区市监局错误申请法院查封企业财产,法院亦错误受理这一申请,并且错误作出了查封、冻结的民事裁定。这不禁令人疑惑: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或强制措施)申请,法院究竟是监督者还是执行工具?
毫无疑问,在行政强制的场域,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在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从法院的职能来看,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能之一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在行政强制中作为监督审查者的定位与其自身的职能有天然契合度。
其次,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行政强制法》第2条所规定的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保障”,前提在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行,最高立法机关曾在起草该法的说明中明确,制定《行政强制法》是为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又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该重意义而言,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的监督,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行为职责的基础。《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内容亦可佐证,对于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强制行为,法院应当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可据此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最后,从行政强制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关于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主要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司法行政行为三种主张。笔者认为,不论是从行政强制概念本身的行政倾向性,还是从行政强制保障的目的和行政机关所确定义务的内容来看,均应当将其定性为行政行为,法院的参与并不能改变其行政行为的本质。当下正在进行的“裁执分离”的改革试点更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在“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仅在事前审查阶段,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仍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以此凸显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监督审查的角色定位。

法院对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执行裁定的前提之一,在于该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我们可以就此得出两个结论:作为临时性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不存在行政决定,自然不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前提;作为已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对其审查可以分为第55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所提供材料的形式审查,以及对于行政决定执行效力的实质审查。
有学者提出,对执行效力的审查,包括对于行政决定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申请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强制法》第4条明确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即为强制主体法定,即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既包括对行政主体管辖权的审查,如该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基于此对同一案件,后立案的行政机关即对该案丧失管辖权,不符合主体适格的要求;还包括对行政主体权限的审查,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而不能申请法院实施,就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成超越权限的违法。达尔威公司的律师公开提出,该案于2021年5月25日,由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市监局先行立案,而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监局是在十天后的2021年6月5日重复立案。假使律师所言属实,则裕华区市监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构成主体不适格。
第二,对行政强制的事实审查,即对于相应行政强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启动要件的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条件。达尔威一案中,裕华区市监局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实施查封、冻结措施,显然不满足相应的启动要件。
第三,是对于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审查,主要审查行政强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达尔威一案中,裕华区市监局所援引的《禁止传销条例》条例第1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此处的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显然,2005年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的旧规定,与2011年实施的新法、上位法的《行政强制法》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行政机关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申请法院实施冻结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是对于行政强制的程序审查,包括对行政强制所适用的步骤、形式、顺序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基本程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法院对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一般认为该条确立了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原则,为法院对行政强制申请的正当性审查提供了依据。
基于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对于行政裁量权的尊重,笔者认为,更适宜的做法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其他规定,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行为界定为违法,以此实现司法审查体系与《行政强制法》第58条所确立的“明显违法”审查标准的衔接。
综上所述,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是否适当的问题,审查重点应在于行政机关对于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要求。至于申请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则应当在合法性审查中予以否定,并且,即便以适当性标准对于达尔威案等少数案例进行审查,也可以发现其中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第一,审查正当性。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应在《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目的之上进行。《行政强制法》第7条亦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要求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极少数向法院申请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进行审查,避免行政机关基于打击报复、滥用职权、趋利执法等违背法律授权目的的动机提出申请。
第二,审查必要性。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法,《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39条亦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因此,法院在对行政强制进行事前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性手段、是否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等因素,考量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否适当。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在审查行政强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还应当对于该强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以及维护的公共利益进行衡量。比如,行政强制的标的是否涉及第三人财产,或对公司经营资金和办公场所采取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进而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员工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上述问题均需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具体衡量、把握,从而真正发挥法院的监督审查作用,避免行政机关不当行为对人民群众权益造成损害。

当然,鉴于强制执行行为自身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我国当下“双轨制”强制执行权配置所导致的执行效率不足、司法权威受损、执行主体存在争议等问题,有学者主张应改变目前的“双轨制”执行模式。在改革方向上,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扩大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推动“裁执分离”的普遍化,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设立统一的强制执行机构,法院仅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事后监督,等等。
无论制度的改革转向何方,仍然应当强调的是,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在行政强制中所扮演的应当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职能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唯有如此,法院才能避免沦为行政机关“橡皮图章”的尴尬境地,也能避免使违法或明显不当的申请得以通过,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认定的难点?#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商标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商标侵权具有侵权对象的无形性、区域性和时间性。正是由于商标侵权的特点,其复杂性很高。那么,识别商标侵权有哪些困难呢?

一、商标侵权的概念。
要了解商标侵权,首先要了解商标权的概念,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控制其商标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罚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置权要求商标所有人或者商标权受让人在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批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损害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律解释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一般来说,侵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一)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行为人。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或者阻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的前提。
(二)发生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商标侵权的特殊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为了减少和消除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非物质损害是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的侵犯和商标专用权的贬低。当时无法计算非物质损害,但最终会减少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在实践中,侵权人应当提供物质损害识别的证据。鉴别非物质损害很难证明,因此侵权人无需证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只要有违法行为,就被认定为非物质损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不同的损害事实形成了不同的因果关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假冒名牌酒的质量很差。饮用后,消费者会误以为名牌葡萄酒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的《商标法》删除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知识,即取消了认定侵权的主观因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作、销售注册商标标志;(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4)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认定过程。
第一步: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第二步: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第三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类似。
侵权行为三个步骤来确定侵权行为。特别是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可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确定商标侵权的难点。

(1)侵权对象的时间限于批准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标进行比较。一是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和商标不得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商标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仅仅是比较商标或商标使用的商品。

(2)如何准确识别近似商品。
(1)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没有视觉区别。所谓商标相似,是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被控侵权的商标。文本的形状、发音、意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各元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其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相关公众容易误解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关系。

(2)确定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上述商品或服务营销密切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在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的任何一部分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并非两部分人都参与了《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隔离。三是判断商标是否相似,要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

(3)类似商品、服务和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识别。
(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类似的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对象等。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商品与服务相似,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容易混淆相关公众。
(2)商品和服务相似的判断标准: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综合判断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理解;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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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节目组特意找来一条毛毯,本以为是给一旁女嘉宾拿的,没想到是为了遮住王耀庆的腿,[捂脸]其实,王耀庆根本都没在意,还在那里开心的谈笑风生。半年前小C来到主人
  • 时常会想到你说的爱呀,光呀,正能量呀!你的光芒照耀到很多人,事实证明,当嘴里脑里心里常常念叨爱呀光呀希望呀正能量,真的会有所改变,普通的我都觉得自己在慢慢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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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一个男人这样夸,还真有点不好意思呢[害羞]不过,他说的很对啊[机智]优点部分一、善良  待人友善,不摆高姿态,容易亲近人,有着做人和生活的准则;不计较得失,没
  • #扯# 我终于把情绪戒掉了 从此我的笑只是礼貌 泪只是需要 内心被无数纷繁的情绪侵蚀得千疮百孔 常能听到呜咽的风声 最想要做一个月亮一样的人 安静地绕着我的轨道
  • 我感觉自己把教书生涯最难过的关都走了一遍 先在私立磨了三年 考编回家调到高中带三个班 后来又当班主任 现在又回去初中接班初二加班主任 以后只有做不来的数学题 没
  • 观影mark终于把心心念念的《杨戬》看了,虽然当初是被安利胸肌很nice的这个点,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我想象中的那样,还是有遮蔽物(lsp属性暴露◉‿◉)不过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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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专家答疑第二期」——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美容科主任 梁虹教授来啦~ [鼓掌]#薇诺娜专业护肤,在线专家答疑# 11月27日(本周五)14:00-16:
  • 我也懒,就是佛系追星,坚持白嫖,没办法对于经历过零几年自由追星的人来说,我是难得去弄啥数据不数据的,再加上是个老阿姨了,没得那个激情了,躺起追就行,有剧好看就看
  • 不完美的,才叫人生。不完美的,才叫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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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摄影小姐姐真的好A好喜欢“任何人不听放学以后我都会伤心的,OK?真的很开心有被惊喜到下次如果能叫我梳一下头我会更加感谢13-16一些亲朋好友送我的生日礼物!
  • 本届“蓉城之秋”成都国际音乐季将于9月13日开幕,计划于11月17日闭幕,包含开闭幕演出、精品剧目展演、原创音乐作品、配套音乐活动四大板块,80余场音乐演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