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孙某根据政府要求关闭猪场,导致其损失惨重。政府承诺补偿40万元,但是事后竟然反悔。无奈之下,孙某夫妇将当地政府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安徽省高院)
这几年生猪的价格较高,孙某夫妇想靠养猪发家致富。于是他们拿出全部积蓄,并东拼西凑筹集了200万元,开始养猪。
眼看第一批猪就要出栏,能见到回头钱了,孙某十分高兴。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非洲猪瘟疫情,把孙某的希望完全打碎了。
孙某的养殖场附近的一家养猪场发生了猪瘟疫情,按照国家规定疫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养殖的生猪都必须扑杀,孙某的养猪场正好在此范围内。
孙某的生猪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头生猪价值约2600元。现在政府不让卖猪,只能捕杀,而且政府只愿意按照每头8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孙某坚决不同意。
考虑孙某家一共有1630头,是这里最大的养殖户,如果补偿每头800元,孙某的损失太大,而且孙某肯定不会同意。为了更快地完成捕杀任务,区政府决定每头猪补偿1000元,同时还承诺如果国家之后出台高于1000元/头的补偿标准,则以国家标准增加补偿。
另外,区政府另行补偿猪舍租金损失40万元。为了打消孙某的疑虑,当时的区长还让猪场所在地的镇书记叶某出具了承诺书。
尽管自己损失超过260万,但是为了支持政府工作,孙某仍将饲养的生猪全部交由区政府就地扑杀。
事后,区政府以国家确定的1200元/头的标准,补偿孙某生猪款,但对于40万元猪舍租金损失却只字不提,孙某多次向区政府索要无果,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孙某夫妇十分气愤地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 为了配合政府控制疫情自己遭受了重大损失。
为了配合政府的防疫,自己将猪全部捕杀,损失巨大。不仅自己全部的积蓄全部搭进去了,而且还欠下巨债。生猪和猪舍租金损失全部算下来接近300万元。家庭已经陷入贫困,政府应该给予补偿。
(二) 自己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应该补偿。
孙某拿出叶某签订的书面承诺书,并说现在是法制社会,政府更应该带头守法,如果政府连自己所写的书面承诺都不承认,那让老百姓怎么相信政府,政府还怎样取信于民。
区政府答辩称(一)捕杀猪是合法的
养猪场位于非洲猪瘟疫区范围内,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该户全部生猪均应予扑杀。区政府对孙某猪场内的生猪进行扑杀,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补偿金已经全部到位,不存在未补偿的情形
考虑孙某损失巨大而且身患疾病,政府最终同意按照高标准对其进行补偿,而且同意猪舍租金补助的名义另行给付40万元,并出具了书面承诺,实际上该40万元含有困难补助。
可是最后国家标准更高,孙某的损失已经弥补,所以猪舍租金补偿款就不再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强制扑杀动物的,法定补偿内容有两项:一为“被扑杀的动物损失”,二为“因扑杀行为造成的相关物品损失”。被扑杀的动物损失,区政府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补偿。
而孙某在剩余租赁期限内不能继续在原养殖场经营,是国家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而不是区政府扑杀生猪行为所导致的。由此,猪舍租金不属于法定补偿范畴,不应该补偿。
但是考虑到孙某损失巨大,比较困难,法院最后判决,区人民政府给付孙某困难补助款8万元。
一审后,孙某不服,其认为承诺书合法有效,政府应该履行承诺,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孙某提出
一、40万元补偿费是两个方面的补偿:
一方面扑杀是在猪舍旁边掩埋,扑杀后的猪场无法继续养猪,政府当然要补偿。
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补贴根本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政府当时表示给予困难补助,两个方面均是合法的。
二、扑杀生猪,关闭养猪场以及补偿是法律赋予区政府的权力,法院无权直接给予变更。一审法院直接把40万改成8万毫无法律依据。
宣州区政府答辩称
一、 按照规定,孙某猪舍租金损失不在补偿对象范围之内。
二、补偿应与其他养猪户基本同等对待,做到公平公正。
全区养殖户补偿都一样,如果仅对孙某养猪场给予高额补偿,对其他养猪场的不公。
三、事发当日,孙某等人以家庭困难等理由强烈阻挠扑杀。
为安抚孙某,区政府才被迫给予40万元额外补助,并出具了书面凭证。现在疫情已经过去,而且猪舍仍可正常使用,所以不应在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叶某出具的书面承诺,属于行政机关明确作出的承诺。诚信原则是行政承诺的基础,只要内容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就应当履行。
本案中,政府对孙某的承诺完全合法,应该予以履行。
其次,区政府认可孙某在当地损失最大,才以猪舍租金补偿的名义出具承诺。现在却以国家标准提高为由,不予补偿,不符合诚信原则。
最后法院判决,区政府给付孙某补助款40万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这几年生猪的价格较高,孙某夫妇想靠养猪发家致富。于是他们拿出全部积蓄,并东拼西凑筹集了200万元,开始养猪。
眼看第一批猪就要出栏,能见到回头钱了,孙某十分高兴。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非洲猪瘟疫情,把孙某的希望完全打碎了。
孙某的养殖场附近的一家养猪场发生了猪瘟疫情,按照国家规定疫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养殖的生猪都必须扑杀,孙某的养猪场正好在此范围内。
孙某的生猪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头生猪价值约2600元。现在政府不让卖猪,只能捕杀,而且政府只愿意按照每头8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孙某坚决不同意。
考虑孙某家一共有1630头,是这里最大的养殖户,如果补偿每头800元,孙某的损失太大,而且孙某肯定不会同意。为了更快地完成捕杀任务,区政府决定每头猪补偿1000元,同时还承诺如果国家之后出台高于1000元/头的补偿标准,则以国家标准增加补偿。
另外,区政府另行补偿猪舍租金损失40万元。为了打消孙某的疑虑,当时的区长还让猪场所在地的镇书记叶某出具了承诺书。
尽管自己损失超过260万,但是为了支持政府工作,孙某仍将饲养的生猪全部交由区政府就地扑杀。
事后,区政府以国家确定的1200元/头的标准,补偿孙某生猪款,但对于40万元猪舍租金损失却只字不提,孙某多次向区政府索要无果,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孙某夫妇十分气愤地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 为了配合政府控制疫情自己遭受了重大损失。
为了配合政府的防疫,自己将猪全部捕杀,损失巨大。不仅自己全部的积蓄全部搭进去了,而且还欠下巨债。生猪和猪舍租金损失全部算下来接近300万元。家庭已经陷入贫困,政府应该给予补偿。
(二) 自己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应该补偿。
孙某拿出叶某签订的书面承诺书,并说现在是法制社会,政府更应该带头守法,如果政府连自己所写的书面承诺都不承认,那让老百姓怎么相信政府,政府还怎样取信于民。
区政府答辩称(一)捕杀猪是合法的
养猪场位于非洲猪瘟疫区范围内,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该户全部生猪均应予扑杀。区政府对孙某猪场内的生猪进行扑杀,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补偿金已经全部到位,不存在未补偿的情形
考虑孙某损失巨大而且身患疾病,政府最终同意按照高标准对其进行补偿,而且同意猪舍租金补助的名义另行给付40万元,并出具了书面承诺,实际上该40万元含有困难补助。
可是最后国家标准更高,孙某的损失已经弥补,所以猪舍租金补偿款就不再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强制扑杀动物的,法定补偿内容有两项:一为“被扑杀的动物损失”,二为“因扑杀行为造成的相关物品损失”。被扑杀的动物损失,区政府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补偿。
而孙某在剩余租赁期限内不能继续在原养殖场经营,是国家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而不是区政府扑杀生猪行为所导致的。由此,猪舍租金不属于法定补偿范畴,不应该补偿。
但是考虑到孙某损失巨大,比较困难,法院最后判决,区人民政府给付孙某困难补助款8万元。
一审后,孙某不服,其认为承诺书合法有效,政府应该履行承诺,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孙某提出
一、40万元补偿费是两个方面的补偿:
一方面扑杀是在猪舍旁边掩埋,扑杀后的猪场无法继续养猪,政府当然要补偿。
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补贴根本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政府当时表示给予困难补助,两个方面均是合法的。
二、扑杀生猪,关闭养猪场以及补偿是法律赋予区政府的权力,法院无权直接给予变更。一审法院直接把40万改成8万毫无法律依据。
宣州区政府答辩称
一、 按照规定,孙某猪舍租金损失不在补偿对象范围之内。
二、补偿应与其他养猪户基本同等对待,做到公平公正。
全区养殖户补偿都一样,如果仅对孙某养猪场给予高额补偿,对其他养猪场的不公。
三、事发当日,孙某等人以家庭困难等理由强烈阻挠扑杀。
为安抚孙某,区政府才被迫给予40万元额外补助,并出具了书面凭证。现在疫情已经过去,而且猪舍仍可正常使用,所以不应在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叶某出具的书面承诺,属于行政机关明确作出的承诺。诚信原则是行政承诺的基础,只要内容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就应当履行。
本案中,政府对孙某的承诺完全合法,应该予以履行。
其次,区政府认可孙某在当地损失最大,才以猪舍租金补偿的名义出具承诺。现在却以国家标准提高为由,不予补偿,不符合诚信原则。
最后法院判决,区政府给付孙某补助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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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悬赏公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坚实迈进。任城法院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题,发布悬赏公告,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促使其履行债务。通过悬赏的方式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更好的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希望知其财产线索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因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希望知其财产线索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济宁# 悬赏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坚实迈进。任城法院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题,发布悬赏公告,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促使其履行债务。通过悬赏的方式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更好的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希望知其财产线索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坚实迈进。任城法院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题,发布悬赏公告,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促使其履行债务。通过悬赏的方式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更好的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希望知其财产线索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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