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假地址有什么处罚?
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假地址属于虚假材料。
1-10w企业补贴
详情咨询:15817105257v-x:158171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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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出口退税/代理记账/资质许可证
广州(南沙 白云 番禺 天河 花都 越秀 黄埔)
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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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假地址属于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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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律师咨询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设立条件,怎样认定?
这些年,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鼓励创业,再加上国家一些政策上的扶持,年轻的老板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也想要创业,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法务不是很了解,像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设立条件,怎样认定呢?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我想找律师咨询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
一、设立申请与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有区别的: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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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鼓励创业,再加上国家一些政策上的扶持,年轻的老板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也想要创业,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法务不是很了解,像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设立条件,怎样认定呢?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我想找律师咨询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
一、设立申请与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有区别的: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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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发布##身边事# v公告:黑河老铁路遗址(老通江街)改造工程项目招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老铁路遗址(老通江街)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市发改投资【2019】174号(项目代码:2019-231100-48-01-072008)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单位为黑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黑河市市区内老通江街。
2、建设规模:改造道路1200米,新建机动车道面积11933平方米,人行道面积7200平方米,安砌侧(平、缘)石4800米;道路布设雨水管线2013.45米,雨水沉泥井19座,雨水井17座,雨水口66座,给水管线1689.45米,阀门2个,阀门井2座,排泥井、湿井2座,排气井1座,电缆沟挖填3378.89米,配管6757.78米,检查井22座。
3、计划投资额:1596.2万元。
4、计划工期:2019年9月1日开工,2020年9月30日竣工;工期395日历天。
5、招标范围:施工总承包。
6、标段划分:不划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注册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 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工程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4 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处罚决定文件的规定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的拟派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的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6 提供公告发布后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t.cn/RGOikuH)的查询截图;投标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公告发布后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平台的查询截图;如有上述情况不得参与投标,如参与投标并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3.7 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位,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更换和调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投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必须真实并与中标企业相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t.cn/AiNO68XI)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19年8月2日09时00分至2019年8月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
4.2 招标文件 500元/份。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 支付 下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网上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为:https://t.cn/AiY9m0oi 。
开标时间为:https://t.cn/AiY9m0Y0 。
工程量清单(电子评标用)现场递交,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递交地点:黑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5.2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6.开标方式
该项目为线上开标。
7.踏勘现场和答疑安排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踏勘。
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网上进行。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cn/AiNO68XI)、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s://t.cn/AiY9m01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456-8267345
招 标 人: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黑河市龙滨路21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 话:0456-8248820
招标代理机构: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河市长发街与龙江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456-8267345
2019年8月1日 https://t.cn/R2WxN3b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老铁路遗址(老通江街)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市发改投资【2019】174号(项目代码:2019-231100-48-01-072008)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单位为黑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黑河市市区内老通江街。
2、建设规模:改造道路1200米,新建机动车道面积11933平方米,人行道面积7200平方米,安砌侧(平、缘)石4800米;道路布设雨水管线2013.45米,雨水沉泥井19座,雨水井17座,雨水口66座,给水管线1689.45米,阀门2个,阀门井2座,排泥井、湿井2座,排气井1座,电缆沟挖填3378.89米,配管6757.78米,检查井22座。
3、计划投资额:1596.2万元。
4、计划工期:2019年9月1日开工,2020年9月30日竣工;工期395日历天。
5、招标范围:施工总承包。
6、标段划分:不划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注册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 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工程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4 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处罚决定文件的规定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的拟派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的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6 提供公告发布后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t.cn/RGOikuH)的查询截图;投标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公告发布后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平台的查询截图;如有上述情况不得参与投标,如参与投标并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3.7 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位,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更换和调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投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必须真实并与中标企业相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t.cn/AiNO68XI)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19年8月2日09时00分至2019年8月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
4.2 招标文件 500元/份。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 支付 下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网上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为:https://t.cn/AiY9m0oi 。
开标时间为:https://t.cn/AiY9m0Y0 。
工程量清单(电子评标用)现场递交,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递交地点:黑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5.2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6.开标方式
该项目为线上开标。
7.踏勘现场和答疑安排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踏勘。
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网上进行。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cn/AiNO68XI)、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s://t.cn/AiY9m01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456-8267345
招 标 人: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黑河市龙滨路21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 话:0456-8248820
招标代理机构: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河市长发街与龙江路交叉口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456-8267345
2019年8月1日 https://t.cn/R2WxN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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