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给朋友免费帮忙,不是非法营运,凭什么罚款?”,安徽合肥,王某运输钢瓶时被运管处查获,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并扣押车辆。王某不服,将运管处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合肥市中院)
王某有一辆面包车,平常往来于市区与郊区之间。
事发当日,王某的熟人让他帮忙运送几个新钢瓶,王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在运输的路上,正好碰见交警临时检查。交警发现其车内装有钢瓶,感觉十分危险,于是通知运管处。
运管处人员经过清点发现,一共有九个钢瓶,遂要求王某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王某无法出具。于是执法人员将钢瓶送到检测机构现场称重,发现瓶内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而交警队也对车辆进行了扣押,准备进行相应处罚。
王某十分气愤,自己明明是做好事,结果落得被罚款,被扣车的下场,于是其拒不接受处罚。
没想到3年后他还是收到了运管处的处罚决定书,同时得知自己的车辆也已被报废,钢瓶更是不知去向。王某不服,将运管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罚,并赔偿损失8万元。
在法庭上,王某十分激动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一)钢瓶是新钢瓶,属于普通物品,不应该被处罚。
王某认为,根据购买时的约定,卖家应该提供新钢瓶,也就是没有储存任何东西的钢瓶。普通的钢瓶没有危险性,属于普通物品,普通车辆可以运输。
现在经过称重发现钢瓶重量不一样,那是钢瓶自身的重量差异,不能说明里面是危险气体。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表示,目前车辆被报废,钢瓶也不知去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违法行为,运管处处罚没有依据
(三)根据《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反之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王某称,运送钢瓶的行为发生在三年前,而自己刚刚收到处罚决定书,故市运管处的处罚程序明显违法。
而运管处则辩称;
(一)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王某在未获得法定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运输装有液化气的钢瓶。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3万元完全合法。
(二)、王某所述没有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说法不成立。
市运管处所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充分证明,王某擅自运输九个液化气钢瓶,并非是空瓶均有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三)车辆以及钢瓶本身的处置问题,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王某的车辆是由交警大队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报废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拆解完毕的,与市运管处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可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有专用的车辆设备等,且需依法取得运输许可之后才能进行。
市运管处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以非专用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市运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果王某确实是帮别人免费运送的,其付出的代价真的是太大了,希望本案能对大家有所警醒。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王某有一辆面包车,平常往来于市区与郊区之间。
事发当日,王某的熟人让他帮忙运送几个新钢瓶,王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在运输的路上,正好碰见交警临时检查。交警发现其车内装有钢瓶,感觉十分危险,于是通知运管处。
运管处人员经过清点发现,一共有九个钢瓶,遂要求王某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王某无法出具。于是执法人员将钢瓶送到检测机构现场称重,发现瓶内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而交警队也对车辆进行了扣押,准备进行相应处罚。
王某十分气愤,自己明明是做好事,结果落得被罚款,被扣车的下场,于是其拒不接受处罚。
没想到3年后他还是收到了运管处的处罚决定书,同时得知自己的车辆也已被报废,钢瓶更是不知去向。王某不服,将运管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罚,并赔偿损失8万元。
在法庭上,王某十分激动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一)钢瓶是新钢瓶,属于普通物品,不应该被处罚。
王某认为,根据购买时的约定,卖家应该提供新钢瓶,也就是没有储存任何东西的钢瓶。普通的钢瓶没有危险性,属于普通物品,普通车辆可以运输。
现在经过称重发现钢瓶重量不一样,那是钢瓶自身的重量差异,不能说明里面是危险气体。
(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表示,目前车辆被报废,钢瓶也不知去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违法行为,运管处处罚没有依据
(三)根据《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反之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王某称,运送钢瓶的行为发生在三年前,而自己刚刚收到处罚决定书,故市运管处的处罚程序明显违法。
而运管处则辩称;
(一)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王某在未获得法定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运输装有液化气的钢瓶。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3万元完全合法。
(二)、王某所述没有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说法不成立。
市运管处所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充分证明,王某擅自运输九个液化气钢瓶,并非是空瓶均有重量不等的液化气。
(三)车辆以及钢瓶本身的处置问题,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王某的车辆是由交警大队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报废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拆解完毕的,与市运管处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可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有专用的车辆设备等,且需依法取得运输许可之后才能进行。
市运管处提交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以非专用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市运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果王某确实是帮别人免费运送的,其付出的代价真的是太大了,希望本案能对大家有所警醒。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疫情防控中的错误不能用生命的代价来纠正
呼和浩特某小区发生的王某芝的跳楼悲剧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广州城中村改造中跳楼的李洁娥。
为什么有些生命的悲剧成为纠正运动式出现的极端损害公众权力的行为的代价,而这种悲剧的出现,如果言路畅通是可以预防的。
又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把因疫情产生的行政纠纷排除在外,使一些防疫行政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得不到依法制约。 最典型的是我们所的杨轶群律师的起诉压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拒不立案,也没有不立案的裁定,《行政诉讼法》是顶个球还是不顶个球呢?
今天的【官方通报“层层加码”新形式:隔离场所收费、随意静默封城代替管控 以赋码弹窗的形式限制人员出行】中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对于近期群众的投诉反映进行梳理,主要发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来自于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黑龙江省大庆市、山西省太原市这类投诉较多;二是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山西省运城市、河南省郑州市这类投诉较多;三是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群范围,广东省深圳市这类投诉较多。
虽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说他们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工作,每日及时转办、督办地方核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会上通报了除了违反“九不准”规定之外,一些地方处置疫情存在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新的表现形式。并点名批评一是隔离场所收费,比如贵州省毕节市、四川省南充市;二是随意静默封城代替管控,如河南省郑州市。此外,还公开舆情监测发现个别地区以赋码弹窗的形式限制人员出行的问题。
会议的表态是正面的,但是对这个会的效果,我持保留态度。因为干部管理体制摆在那里,今天会上讲狠话的人都是不管干部头上乌纱帽的人。 https://t.cn/RI7nYAL
呼和浩特某小区发生的王某芝的跳楼悲剧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广州城中村改造中跳楼的李洁娥。
为什么有些生命的悲剧成为纠正运动式出现的极端损害公众权力的行为的代价,而这种悲剧的出现,如果言路畅通是可以预防的。
又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把因疫情产生的行政纠纷排除在外,使一些防疫行政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得不到依法制约。 最典型的是我们所的杨轶群律师的起诉压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拒不立案,也没有不立案的裁定,《行政诉讼法》是顶个球还是不顶个球呢?
今天的【官方通报“层层加码”新形式:隔离场所收费、随意静默封城代替管控 以赋码弹窗的形式限制人员出行】中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对于近期群众的投诉反映进行梳理,主要发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来自于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黑龙江省大庆市、山西省太原市这类投诉较多;二是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山西省运城市、河南省郑州市这类投诉较多;三是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群范围,广东省深圳市这类投诉较多。
虽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说他们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工作,每日及时转办、督办地方核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会上通报了除了违反“九不准”规定之外,一些地方处置疫情存在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新的表现形式。并点名批评一是隔离场所收费,比如贵州省毕节市、四川省南充市;二是随意静默封城代替管控,如河南省郑州市。此外,还公开舆情监测发现个别地区以赋码弹窗的形式限制人员出行的问题。
会议的表态是正面的,但是对这个会的效果,我持保留态度。因为干部管理体制摆在那里,今天会上讲狠话的人都是不管干部头上乌纱帽的人。 https://t.cn/RI7nYAL
【行政复议法大修 地方政府部门复议权将集中】历经多年酝酿讨论,《行政复议法》大修基本方向确定。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显示,行政复议被定位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行使。
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于1990年建立,建立之初的定位是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1999年4月,在《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施行的20余年里,《行政复议》在2009年、2017年曾做过两次修正,主要针对部分条款。近年来,行政复议的重要性不断提升,2011年,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获得高层认可。2020年2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提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https://t.cn/A6o8W7Hg
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于1990年建立,建立之初的定位是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1999年4月,在《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施行的20余年里,《行政复议》在2009年、2017年曾做过两次修正,主要针对部分条款。近年来,行政复议的重要性不断提升,2011年,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获得高层认可。2020年2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提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https://t.cn/A6o8W7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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