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情令不说再见#❤️#陈情令开播一周年#
2019年的夏天,我被某档韩国选秀节目伤透了心转而关注内娱,《陈情令》就在这最恰当的时间点闯进我的首页。说来神奇,饭了五年韩圈的人竟然能在首页刷到阿令,只能说是缘分或者是阿令足够优秀。接下来的一切都理所当然,被王一博肖战圈粉,开始磕cp,开始没日没夜的鸡叫,开始秃头…
向来三分钟热度的我,委实没有想到会死心塌地地从路人粉变成死忠粉甚至成为生命粉。这一年里,和二位一同经历了起起伏伏,经历非议经历荣华,是我从未体会过的欢愉与难忘。谢谢王老师肖老师能在我最无助最混沌的高三学期带来一束光,像是所有美好的总和,让我一生热爱且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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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末华赢凯来公司案发后,2019年8月27日中法判决。这是案件又一阶段的标点。
公司实际控制人白丹青因非法集资48亿,被判无期徒刑,其余33人分别被判三到十年不等。
1、被告人白丹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王乃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孔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林金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衡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6、被告人王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7、被告人时玉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8、被告人甘雪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9、被告人林立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0、被告人张进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1、被告人刘忠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2、被告人张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3、被告人刘春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4、被告人宋怀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5、被告人晏晓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6、被告人张录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7、被告人韩栋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8、被告人张淑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陡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9、被告人耿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0、被告人杨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1、被告人王岱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2、被告人庞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23、被告人万子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4、被告人苏永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5、被告人庞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6、被告人锥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7、被告人付伟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8、被告人陈春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9、被告人黄凯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0、被告人郎秀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1、被告人胡延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2、被告人苗建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3、被告人郭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4、被告人龚泽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5、责令被告人白丹青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孔艳霞在参与吸资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其余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退赔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罚金刑的执行。
36、在案扣押款物并入责令退赔项一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实际控制人白丹青因非法集资48亿,被判无期徒刑,其余33人分别被判三到十年不等。
1、被告人白丹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王乃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孔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林金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衡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6、被告人王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7、被告人时玉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8、被告人甘雪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9、被告人林立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0、被告人张进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1、被告人刘忠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2、被告人张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3、被告人刘春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4、被告人宋怀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5、被告人晏晓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6、被告人张录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7、被告人韩栋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8、被告人张淑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陡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19、被告人耿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0、被告人杨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1、被告人王岱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2、被告人庞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23、被告人万子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4、被告人苏永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5、被告人庞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6、被告人锥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7、被告人付伟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8、被告人陈春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9、被告人黄凯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0、被告人郎秀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1、被告人胡延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2、被告人苗建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3、被告人郭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4、被告人龚泽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5、责令被告人白丹青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孔艳霞在参与吸资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其余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退赔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罚金刑的执行。
36、在案扣押款物并入责令退赔项一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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