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我家女人的下午茶
#starbucks#
#kafukacafe#
#四个小时喝了无数杯#
嘘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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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Refill了很多杯的白开水
嘘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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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Refill了很多杯的白开水
#拯救废片计划# https://t.cn/A66ilw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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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未有像如今一样厌恶冬季,想想也怕是把所有这阶段的不如意都强加给了它,如此说来倒是欠了一句抱歉。毕竟存在无数年月的你,想来也不会与我计较,敬你喝一杯这事就这么算了吧。说到底盼着冬去春来,无非是想有个新的 好的开始,于是等来了立春 但却又后知后觉,人就是这样,你说你心心念 说盼望,却好像又没那么盼望。于是怀着那子虚乌有的愧疚,一日一日迎来三月春。你躺在床上,想暗暗说一句终于,却在转瞬间听到突起的风声,你恍惚中又陷入迷茫想说点什么却又不想说。冬春夏秋冬春的交替,你来我往的碰撞,不过还是四季与你我罢了,变了吗 没变吧,或许也变了,变没变谁知道呢,反正此时最后变成
今夜风又起,原是春未至… https://t.cn/R2WxT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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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卒”是补充记录。因为要核对一个涉黑案件的卷宗页码,昨天没有做“每日一卒”的记录,洗完澡就毫无挂念地睡着了。事实上,在昨天与同行的沟通中,有两件事情或者更准确地来说,是与我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值得记录下来。
此处要先插播我自己的一份似乎日益增加的坚持——核对卷宗缺漏情况、制作卷宗目录。第一次碰见卷宗没有完全复制的问题时,我就有些不可理解,尤其是在我获知当天四位律师驱车八小时往返法院,竟然没有一个人处理这件事以后。当时为此,我不惜对一位相处得还算不错的律师姐姐当面驳斥,也从心底里认为这四位律师在那个案件中是不能称之为“专业”的,或许再不留情面一些,恐怕连“称职”都算不上。我们的涉黑恶案件,卷宗数量动辄百本,要说真的能全部看完,几乎是不可能实现,且有些“掠财目的”极为明显的案件,有很大一部分卷宗材料都是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及资产情况,一一核实会造成注意力的失焦和不可避免的精力浪费。但我仍然坚持,卷宗材料必须调取完整,“副卷”这样的特有怪胎已日渐茁壮,律师可以接触到的“正卷”每一张小纸片也不应该落下。认为对的事情,自己就不要懈怠,始终坚持吧。
再正式记录一下昨天沟通过程中,两位小伙伴给我造成的理念冲击。
昨晚临时开了一个合作案件的线上研讨会,有位小伙伴对于在反映材料中提全案无罪的方法提出了异议,还说需要等他看完卷宗、仔细琢磨辩护观点后,再进行邮寄。我一时没忍住,直接口气严肃地表示了反对。以前,我就曾听说过他有点像公诉人,在短短四十分钟线上会议的时间段内,我才深刻体会到什么是“学院派的公诉人思维”。
在我看来,他过分拘泥于指控罪名本身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成立这个问题,却忽略了我们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当事人可能确实是涉嫌犯罪的事实。反映材料与辩护意见不同,受众不同、目的不同;辩护律师与法官的角色不同、分工不同,尽管辩护律师当然不能否认客观事实,不能发表非专业辩护意见,但要知道,指控犯罪的活让检察官去做,判决有罪的活让法官去做,律师要做的只是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而已,甚至,现在的我认为“罪当其罚”都不应该是一名真正的辩护律师所追求的。一位真正的辩护人职责,正如大律师德肖维茨所说,“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而胜诉的方法有很多种。
我至今仍无法理解将当事人事实上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置于一切行动之前的思维方式,大概只能说这是法学院里高材生自以为是的“公平正义”吧。在我看来,那些认为或是追求“法律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人,事实上,既不懂法律,也不懂问题。
另一位小伙伴原来是记者,年纪轻轻就已取得了许多赞誉,曾有前辈夸奖“他有一双小鹿般清澈的眼睛”,我听过他的小半次庭审,也看过他写的文章和材料,了解过一些他做记者时的职业经历,确实不错。私下交往时,亦认为他是值得信任与真心相交的朋友。开完会后,他告诉我,我所提出的“政府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如果是在他做记者时,有律师给他提供这种案件线索,他是不会进行选题报道的。当下,我有些吃惊。因为,我自己认为,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规范制度与传统行业惯例衔接时必然产生一段时间的空白期,而在这段空白期内,政府监管的缺位、公共工程建设的需要、生态环境问题的追责,是不能最终仅仅由民营企业来承担的。我得承认,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也知道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案件中,“非法采矿罪”很大可能是打不掉的,客观来说,当事人也构成此罪,但这个问题是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问题,思考、研究、报道是有价值的。
我很感谢他的坦诚,我仍认为他是非常优秀的记者,以后也会是出色的律师,但在对同一问题价值的评断上,我跟他之间存在分歧。
成长过程中可能会无数次的修正自己的观念,但如果不能被说服的,就坚持自我吧。
#每日一卒 阴雨天就是要打开空调穿着睡衣喝咖啡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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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他过分拘泥于指控罪名本身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成立这个问题,却忽略了我们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当事人可能确实是涉嫌犯罪的事实。反映材料与辩护意见不同,受众不同、目的不同;辩护律师与法官的角色不同、分工不同,尽管辩护律师当然不能否认客观事实,不能发表非专业辩护意见,但要知道,指控犯罪的活让检察官去做,判决有罪的活让法官去做,律师要做的只是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而已,甚至,现在的我认为“罪当其罚”都不应该是一名真正的辩护律师所追求的。一位真正的辩护人职责,正如大律师德肖维茨所说,“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而胜诉的方法有很多种。
我至今仍无法理解将当事人事实上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置于一切行动之前的思维方式,大概只能说这是法学院里高材生自以为是的“公平正义”吧。在我看来,那些认为或是追求“法律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人,事实上,既不懂法律,也不懂问题。
另一位小伙伴原来是记者,年纪轻轻就已取得了许多赞誉,曾有前辈夸奖“他有一双小鹿般清澈的眼睛”,我听过他的小半次庭审,也看过他写的文章和材料,了解过一些他做记者时的职业经历,确实不错。私下交往时,亦认为他是值得信任与真心相交的朋友。开完会后,他告诉我,我所提出的“政府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如果是在他做记者时,有律师给他提供这种案件线索,他是不会进行选题报道的。当下,我有些吃惊。因为,我自己认为,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规范制度与传统行业惯例衔接时必然产生一段时间的空白期,而在这段空白期内,政府监管的缺位、公共工程建设的需要、生态环境问题的追责,是不能最终仅仅由民营企业来承担的。我得承认,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也知道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案件中,“非法采矿罪”很大可能是打不掉的,客观来说,当事人也构成此罪,但这个问题是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问题,思考、研究、报道是有价值的。
我很感谢他的坦诚,我仍认为他是非常优秀的记者,以后也会是出色的律师,但在对同一问题价值的评断上,我跟他之间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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