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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村委会发包土地绕过村民无效】1984年3月1日,陈某等人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500亩土地,自筹资金造植速生丰产林,承包期限30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3%支付。
陈某承包后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林木,并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并多次更换树木获益。因另一村委会对该承包地主张权利,两村委会因此产生土地纠纷。详见长微博~~
陈某承包后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林木,并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并多次更换树木获益。因另一村委会对该承包地主张权利,两村委会因此产生土地纠纷。详见长微博~~
【村委会发包土地绕过村民无效】
1984年3月1日,陈某等人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500亩土地,自筹资金造植速生丰产林,承包期限30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3%支付。
陈某承包后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林木,并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并多次更换树木获益。因另一村委会对该承包地主张权利,两村委会因此产生土地纠纷。
当地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土地重新确定地界后,1999年1月8日,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陈某等人又与时任村委会主任高某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代替1984年的承包合同书,将承包期限增至45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5%支付。
陈某等人在承包500亩土地的30多年间,只向村委会支付了1万多元的承包费,相当于每亩每年承包费不足1元。
村委会以陈某等人与村委会原主任高某恶意串通、严重损害村民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1984年的承包合同书,确认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终止1984年的承包合同书,并以陈某等人已支付承包费为由驳回该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村委会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未经村委会会议讨论,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为无效合同。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1984年合同书终止均无异议。陈某等人认可1999年签订的合同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查明,陈某等人在承包期内多次获得收益及退耕还林补贴,但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海南二中院坚持审慎认定事实、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部分不当,且违反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据此,法院二审后依法改判陈某等人与村委会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判令陈某等人将承包土地归还该村委会。
转自:中国普法网
1984年3月1日,陈某等人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500亩土地,自筹资金造植速生丰产林,承包期限30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3%支付。
陈某承包后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林木,并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并多次更换树木获益。因另一村委会对该承包地主张权利,两村委会因此产生土地纠纷。
当地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土地重新确定地界后,1999年1月8日,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陈某等人又与时任村委会主任高某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代替1984年的承包合同书,将承包期限增至45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5%支付。
陈某等人在承包500亩土地的30多年间,只向村委会支付了1万多元的承包费,相当于每亩每年承包费不足1元。
村委会以陈某等人与村委会原主任高某恶意串通、严重损害村民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1984年的承包合同书,确认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终止1984年的承包合同书,并以陈某等人已支付承包费为由驳回该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村委会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未经村委会会议讨论,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为无效合同。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1984年合同书终止均无异议。陈某等人认可1999年签订的合同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查明,陈某等人在承包期内多次获得收益及退耕还林补贴,但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海南二中院坚持审慎认定事实、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部分不当,且违反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据此,法院二审后依法改判陈某等人与村委会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判令陈某等人将承包土地归还该村委会。
转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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