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 【黑社会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黑、司法黑!我们貌似法治已经好多年,而实际上法律就被一次又一次践踏、一次又一次被玷污,各级法院、检察院之所以敢任意枉法办案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政z 法F 委w 形同虚设、人z 大N 监督乏力,造成司法腐败泛滥成灾、使得征地拆迁领域中黑社会份子猖狂制造了一个又一个“黑拆”“血拆”大案。 】
[衰][衰] 当事人合法房屋于2006年10月29日遭开发商勾结当地政府违法強拆、而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却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1)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2)“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3)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4)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遭开发商勾结当地政府违法強拆、而且至今零补偿,这种即使在没落的满清、官员与黑帮勾结掠夺民财也没有这样明目张胆的犯罪行径、省市法院竟然裁定违法者胜诉,可见司法机关已沦为打击善良的人民、保护腐败和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这个“国家”还有什么资格和脸面狂吹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当事人合法房屋于2006年10月29日遭开发商勾结当地政府违法強拆、而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却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1)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2)“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3)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4)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遭开发商勾结当地政府违法強拆、而且至今零补偿,这种即使在没落的满清、官员与黑帮勾结掠夺民财也没有这样明目张胆的犯罪行径、省市法院竟然裁定违法者胜诉,可见司法机关已沦为打击善良的人民、保护腐败和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这个“国家”还有什么资格和脸面狂吹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一个司法“衙门”里的首席竟然把自己的规定当“屁”放,“睁着眼睛说瞎话,张着嘴巴说屁话,昧着良心说假话”到这种程度,还有什么资格和脸面狂吹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最高法 周z 强Y 院长高调承诺“决不允许出現群众求告无门的現象,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然而他们却言行背驰、“点灯是人、吹灯是鬼”。 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 、流离失所一十六年,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用演戏作秀来掩盖其背底下违法办案的行径,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最大的讽刺吗?? ?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可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申诉人:马景工
(一)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 、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区政府)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強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可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申诉人:马景工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最新!芜湖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3 万套(间),到2025 年,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保障方式有哪些?
根据实施细则,我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等盘活存量的方式,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任务。
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本市无房居民,主要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本市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芜湖市名下无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放宽面积标准。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80%。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的户型。同时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租金如何设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设定。针对不同建设方式、不同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享受的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等优惠,应在租金定价中相应体现。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有哪些支持政策?
首先是土地支持政策。
一要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要加大土地供应。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资金支持方面。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省级配套安排奖补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
金融方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税费方面,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同时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保障方式有哪些?
根据实施细则,我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等盘活存量的方式,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任务。
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本市无房居民,主要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本市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芜湖市名下无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放宽面积标准。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80%。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的户型。同时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租金如何设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设定。针对不同建设方式、不同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享受的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等优惠,应在租金定价中相应体现。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有哪些支持政策?
首先是土地支持政策。
一要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要加大土地供应。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资金支持方面。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省级配套安排奖补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
金融方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税费方面,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同时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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