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不知道被一个人爱是什么滋味,但我知道,爱是081对33的偏爱,081的爱在细节里也更在行动上,我虽不知道爱一个人会怎么样,但我知道,爱一个人就像081对33那样,受了重伤一听程少商有危险不顾自己的伤去救他,也会捡起那根少商弦带着他五年,也会当着圣上的面当众提亲,还会为救嫋嫋旧伤复发,更会是那句“子晟此生,非她不娶”,也更会是那句“别怕,我来了”也是那句“一见,便知是她,此生此心都是她”“他就是全都成最好最好的女娘”,所以我虽不知爱是何物是何感觉,但是我知道081,更知道081的爱#星汉灿烂月升沧海[超话]#
1923年,一个普通农民出身的他,居然独自研发出化学产品,成功打败了日本商品,却最终败给了谣言。
这个人名叫吴蕴初,1891年出生于嘉定县一个非常贫穷的家庭里,当时温饱都成问题,吴蕴初10岁才有机会上学。
虽然只有短暂的几年,但让吴蕴初看到了一个更广阔的世界。以后的日子,他坚持自学,看到新鲜的事物都会多加思考,这也为以后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味之素”是日本发明的一种调味品,在炒菜的时候加一些会让味道变得更加鲜甜,当时的上海一经推出,就迅速风靡起来。
吴蕴初看到了商机,心想,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研发出来,而要买日本人的东西呢?于是,吴蕴初便有了自己的想法:发明一种东西代替味之素。
万事开头难,吴蕴初对调料一窍不通,从何做起呢?这条路可谓是困难重重,但他没有放弃。
没有任何机器和简单的设备,他就自己掏钱购买设备、原料;没有任何人指导和帮助,他便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甚至下班后和妻子研究这种产品到深夜。
星光不问赶路人。经过许多调查研究,吴蕴初发现这个产品的成分就是谷氨酸钠。知道了具体成分就好办多了,他不分白天黑夜地做实验,成功地研制出来几十克来,并取名味精。然后,他带着自己的产品积极地寻找合作的人。
这个产品得到了大多数群众朋友的认可,加上当时许多国人自发地抵制日货,很快吴蕴初就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味精厂,这也意味着中国从此将自己生产味精。
味精产品一经推出便好评如潮,一年的产量超过了3000吨。我们现在所见到和用到的莲花味精就是吴蕴初研发的产品,因此他也被国人亲切地称为“味精大王”。
可第二年,日本铃木商社便找麻烦来了。由于国人都买我们自己本国生产的味精,导致日本产品滞销,他们便想尽一切办法阻挠味精厂的发展。
日本铃木商社将吴蕴初的味精品牌告上了北洋政府农商部,理由是味精是从他们味之素的广告摘取下来的,他们要求取消其称号。而吴蕴初也不甘示弱,他聘请人打官司,几经波折,最终取得了胜利。
1932年,第一次淞沪战争爆发了。吴蕴初积极投入到抗日中,全力支援19路军前线杀敌。当他得知日军居然对国人使用毒气弹时,便联合大中华橡胶厂和康元制罐厂研制了一批防毒面具,送给19路军。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了香港。日军与铃木商,胁迫吴蕴初的香港天厨为日军服务。吴蕴初偷偷授意夫人和香港天厨厂厂长,将生产设备拆卸销毁。然后人员全部潜回大陆,虽然损失不可估量,但他丝毫没有动摇,拒与日寇合作,拒做走狗。
不仅如此,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吴蕴初的女儿报名参军,为祖国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女儿的参军,吴蕴初大力支持。虎父无犬女,他们的爱国行为,也再一次让国人震撼和敬佩。
吴蕴初虽然是一名商人,小日子过得不错,但每次国家危难之时,他都尽己所能救助国家。
正是因为有千千万万个挺身而出的“吴蕴初”,中国才能克服万难,重获新生。
这几年,突然就有一种说法,说长期服用味精致癌,虽然专家极力辟谣,仍于事无补。随着调料品的丰富,味精就这样渐渐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
但味精曾经陪伴过我们很长一段时间,也丰富过我们的生活,是我们那个年代特殊的记忆,也将永远留在我们的记忆里。
同时,作为味精的创始人,吴蕴初的爱国故事,也让味精多了一份魅力。因为国人购买味精的钱,有一部分都被吴蕴初用来报效国家了。
其实像吴蕴初这样实力救国的企业家并不多见,今天华为的任正非算一个,曹德旺也算一个。
向老一辈企业家致敬,他们踏实的工作作风,为中华之崛起办企业的情怀,一直深深地激励着我们前行!
这个人名叫吴蕴初,1891年出生于嘉定县一个非常贫穷的家庭里,当时温饱都成问题,吴蕴初10岁才有机会上学。
虽然只有短暂的几年,但让吴蕴初看到了一个更广阔的世界。以后的日子,他坚持自学,看到新鲜的事物都会多加思考,这也为以后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味之素”是日本发明的一种调味品,在炒菜的时候加一些会让味道变得更加鲜甜,当时的上海一经推出,就迅速风靡起来。
吴蕴初看到了商机,心想,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研发出来,而要买日本人的东西呢?于是,吴蕴初便有了自己的想法:发明一种东西代替味之素。
万事开头难,吴蕴初对调料一窍不通,从何做起呢?这条路可谓是困难重重,但他没有放弃。
没有任何机器和简单的设备,他就自己掏钱购买设备、原料;没有任何人指导和帮助,他便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甚至下班后和妻子研究这种产品到深夜。
星光不问赶路人。经过许多调查研究,吴蕴初发现这个产品的成分就是谷氨酸钠。知道了具体成分就好办多了,他不分白天黑夜地做实验,成功地研制出来几十克来,并取名味精。然后,他带着自己的产品积极地寻找合作的人。
这个产品得到了大多数群众朋友的认可,加上当时许多国人自发地抵制日货,很快吴蕴初就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味精厂,这也意味着中国从此将自己生产味精。
味精产品一经推出便好评如潮,一年的产量超过了3000吨。我们现在所见到和用到的莲花味精就是吴蕴初研发的产品,因此他也被国人亲切地称为“味精大王”。
可第二年,日本铃木商社便找麻烦来了。由于国人都买我们自己本国生产的味精,导致日本产品滞销,他们便想尽一切办法阻挠味精厂的发展。
日本铃木商社将吴蕴初的味精品牌告上了北洋政府农商部,理由是味精是从他们味之素的广告摘取下来的,他们要求取消其称号。而吴蕴初也不甘示弱,他聘请人打官司,几经波折,最终取得了胜利。
1932年,第一次淞沪战争爆发了。吴蕴初积极投入到抗日中,全力支援19路军前线杀敌。当他得知日军居然对国人使用毒气弹时,便联合大中华橡胶厂和康元制罐厂研制了一批防毒面具,送给19路军。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了香港。日军与铃木商,胁迫吴蕴初的香港天厨为日军服务。吴蕴初偷偷授意夫人和香港天厨厂厂长,将生产设备拆卸销毁。然后人员全部潜回大陆,虽然损失不可估量,但他丝毫没有动摇,拒与日寇合作,拒做走狗。
不仅如此,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吴蕴初的女儿报名参军,为祖国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女儿的参军,吴蕴初大力支持。虎父无犬女,他们的爱国行为,也再一次让国人震撼和敬佩。
吴蕴初虽然是一名商人,小日子过得不错,但每次国家危难之时,他都尽己所能救助国家。
正是因为有千千万万个挺身而出的“吴蕴初”,中国才能克服万难,重获新生。
这几年,突然就有一种说法,说长期服用味精致癌,虽然专家极力辟谣,仍于事无补。随着调料品的丰富,味精就这样渐渐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
但味精曾经陪伴过我们很长一段时间,也丰富过我们的生活,是我们那个年代特殊的记忆,也将永远留在我们的记忆里。
同时,作为味精的创始人,吴蕴初的爱国故事,也让味精多了一份魅力。因为国人购买味精的钱,有一部分都被吴蕴初用来报效国家了。
其实像吴蕴初这样实力救国的企业家并不多见,今天华为的任正非算一个,曹德旺也算一个。
向老一辈企业家致敬,他们踏实的工作作风,为中华之崛起办企业的情怀,一直深深地激励着我们前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据交通运输部网站7月22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全行业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城市平台)。
第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实时共享。未能实时共享的,应通过行业平台及时录入上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
第九条 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 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式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
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开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网络链路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直辖市城市平台共同维护;省(自治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全行业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城市平台)。
第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实时共享。未能实时共享的,应通过行业平台及时录入上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
第九条 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 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式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
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开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网络链路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直辖市城市平台共同维护;省(自治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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