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公告# 定西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度公开遴选教师公告
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因教学需要现面向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公开遴选24名教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全国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本人占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
5.本人职称须为本省范围内有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1)曾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限未满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服务年限未满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5)其他不适宜公开遴选的情况。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
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从2022年2月15日开始,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https://t.cn/EMLcQS8)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查看定西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度公开遴选教师岗位列表(见附件1),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将《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公开遴选教师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及年度考核表扫描件,截止3月11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dxzyjsxyzylx@126.com。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
2.报名者须仔细阅读遴选公告,如实填写《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公开遴选教师报名信息表》,并保持报名所填电话通畅。如填写的电话有变动,请及时与公告公布的咨询电话联系,因电话无法接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于笔试前1周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2.领取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间和地点于笔试前1周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
3.笔试内容: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测试》,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时事政治、公文等知识。
4.成绩发布: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资格审查
按照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岗位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查对象,未达到1:3比例的,全部进入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不按时参加资格审查、不能提供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提供材料信息不实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资格。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等额递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A4纸复印)。
2.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1份,工作经历证明时间截止2021年12月31日。
3.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照片背面注明报考岗位及姓名)。
4.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原件及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四)试讲
试讲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通知。
(五)综合成绩计算
考生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试讲成绩×60%。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不设笔试环节,考试综合成绩=面试成绩。
笔试、试讲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考察
1.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遴选岗位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拟遴选人员给予评价并形成考察材料。因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按该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入职
对确定的拟调动遴选人员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程序办理调动等入职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是整个遴选工作期间发布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相关公告、通知、公示等信息,同时确保报名时所留手机号码畅通。
2.公开遴选人员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公开遴选资格的,或故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影响聘用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3.公开遴选上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新单位标准执行,并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
4.在公开遴选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动态要求,发布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公告,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考生要随时关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自觉遵守相关要求。凡违反国家和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公开遴选单位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32-2231150
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因教学需要现面向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公开遴选24名教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全国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本人占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
5.本人职称须为本省范围内有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1)曾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限未满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服务年限未满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5)其他不适宜公开遴选的情况。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
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从2022年2月15日开始,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https://t.cn/EMLcQS8)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查看定西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度公开遴选教师岗位列表(见附件1),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将《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公开遴选教师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及年度考核表扫描件,截止3月11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dxzyjsxyzylx@126.com。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
2.报名者须仔细阅读遴选公告,如实填写《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公开遴选教师报名信息表》,并保持报名所填电话通畅。如填写的电话有变动,请及时与公告公布的咨询电话联系,因电话无法接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于笔试前1周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2.领取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间和地点于笔试前1周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
3.笔试内容: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测试》,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时事政治、公文等知识。
4.成绩发布: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资格审查
按照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岗位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查对象,未达到1:3比例的,全部进入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不按时参加资格审查、不能提供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提供材料信息不实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资格。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等额递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A4纸复印)。
2.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1份,工作经历证明时间截止2021年12月31日。
3.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照片背面注明报考岗位及姓名)。
4.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原件及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四)试讲
试讲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通知。
(五)综合成绩计算
考生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试讲成绩×60%。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不设笔试环节,考试综合成绩=面试成绩。
笔试、试讲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考察
1.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遴选岗位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拟遴选人员给予评价并形成考察材料。因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按该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入职
对确定的拟调动遴选人员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程序办理调动等入职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是整个遴选工作期间发布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相关公告、通知、公示等信息,同时确保报名时所留手机号码畅通。
2.公开遴选人员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公开遴选资格的,或故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影响聘用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3.公开遴选上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新单位标准执行,并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
4.在公开遴选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动态要求,发布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公告,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考生要随时关注“定西市教育局”官网或“定西微教育”微信公众号,自觉遵守相关要求。凡违反国家和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公开遴选单位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32-2231150
#大梨播报# 【关于设立能力作风建设攻坚问题监督电话和邮箱的公告】为全面扎实推进我县能力作风建设攻坚任务健康开展,县能力作风建设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和邮箱,受理关于干部能力不足、作风松散等问题的反映。凡涉及因干部能力作风问题产生的工作纪律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漂浮虚化、“推、慢、庸、虚”;精神状态散漫、岗位履职不到位、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不作为、慢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效”改革不彻底、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问题,均可如实反映。请实名反映问题,县能力作风建设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并对反映人信息严格保密。
定州家里有电动车的快看!你的车能不能登记、怎么登记?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意见报送邮箱:ddzxcdj@163.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见图1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见图2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河北交警微发布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意见报送邮箱:ddzxcdj@163.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见图1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见图2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河北交警微发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