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报最新疫情防控情况!今天17时解除铁西区两个中风险区,铁西区调整为常态化管控】2022年9月23日0时至24时,我市无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医疗救治情况。截至2022年9月24日8时,本轮本土疫情沈阳市新冠肺炎救治中心(市六院)共收治病例40人,已出院37人,昨日铁西区90岁及94岁两位高龄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卫健委与市六院、急救中心、铁西区防疫指挥部联合,全程闭环将两位老人送至家中隔离。目前在院患者3人,均生命体征平稳。
二是科学调整风险区。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结合风险区疫情情况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情况,经市疫情防控专家组研判,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于今天17时解除铁西区晋斯华庭小区、保利百合花园(北园)小区中风险区。至此,铁西区全域已无高中风险区,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铁西区调整为常态化管控。目前我市尚有1个中风险区和1个低风险区,请风险区内的居民理解和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属地防指、社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是抓实抓牢域外疫情防控。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机场、铁路、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域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主动报备”和“落地即检”,持续抓好入沈通道域外抵沈人员的主动排查,有效防范域外疫情输入风险,坚决守住“外防输入”的第一道关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要严格查验“四件套”、扫描“场所码”,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扫;要主动开展有高、中、低风险区及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信息摸排和登记报告,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和隔离管控等分类管控措施。
四是开展核酸检测工作。9月23日我市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累计采样432.1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9月24日6时,我市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截至到9月24日12时,累计采样413.1万人,累计检测33.8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其余检测结果待回报。为减少采样时的交叉感染,沈阳市卫健委提醒市民朋友在医务人员未开始采样时不要过早摘下口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我市继续开展“蓝军”核酸采样质量专项督查行动,9月23日抽查核酸采样点位79个,发现不规范问题2处,1处采样人员采样深度未达规范要求;1处点位工作人员手部消毒不规范,已要求以上2处采样人员立即停止采样工作,同时反馈至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区、县(市)及各医疗机构,对本辖区、本机构具有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及考核机制,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培训、考核,强化核酸采集规范化操作,并建立核酸采样人员培训档案。对反复出现操作不规范的采样人员,要倒查其培训单位,对培训考核把关不严单位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二、疾控专家的健康提醒
近期,国内疫情严峻复杂,呈现多点散发、多地频发、局部规模性反弹态势。国庆假期前后,人员流动增加,发生聚集性疫情和跨地区疫情传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沈阳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是非必要,不离沈。确需外出的,在出发前和返回前提前24小时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返回后按要求配合落实管理措施;在“三站一场”及高速路口进行免费的“落地即检”。
二是不聚集,少出门。不组织、不参与聚集性活动,避免人群聚集。减少外出,尽量不要去人员密集场所。进入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医院、公园、景区等重点场所时,主动扫场所码,自觉戴口罩、测体温,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自觉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三是多防护,勤监测。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做好日常健康监测,特别是重点行业人群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
四是有不适,速就诊。您或您的家人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近期的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是种疫苗,强免疫。接种疫苗仍然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18岁及以上人群完成全程免疫满6个月的请及时进行加强免疫。
每个人是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再多一份耐心、多一份支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心,不侥幸、不松劲、做好防护、减少聚集,共同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众志成城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保护自己,保卫城市,爱城如家、护城如家。#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医疗救治情况。截至2022年9月24日8时,本轮本土疫情沈阳市新冠肺炎救治中心(市六院)共收治病例40人,已出院37人,昨日铁西区90岁及94岁两位高龄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卫健委与市六院、急救中心、铁西区防疫指挥部联合,全程闭环将两位老人送至家中隔离。目前在院患者3人,均生命体征平稳。
二是科学调整风险区。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结合风险区疫情情况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情况,经市疫情防控专家组研判,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于今天17时解除铁西区晋斯华庭小区、保利百合花园(北园)小区中风险区。至此,铁西区全域已无高中风险区,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铁西区调整为常态化管控。目前我市尚有1个中风险区和1个低风险区,请风险区内的居民理解和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属地防指、社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是抓实抓牢域外疫情防控。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机场、铁路、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域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主动报备”和“落地即检”,持续抓好入沈通道域外抵沈人员的主动排查,有效防范域外疫情输入风险,坚决守住“外防输入”的第一道关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要严格查验“四件套”、扫描“场所码”,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扫;要主动开展有高、中、低风险区及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信息摸排和登记报告,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和隔离管控等分类管控措施。
四是开展核酸检测工作。9月23日我市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累计采样432.1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9月24日6时,我市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截至到9月24日12时,累计采样413.1万人,累计检测33.8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其余检测结果待回报。为减少采样时的交叉感染,沈阳市卫健委提醒市民朋友在医务人员未开始采样时不要过早摘下口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我市继续开展“蓝军”核酸采样质量专项督查行动,9月23日抽查核酸采样点位79个,发现不规范问题2处,1处采样人员采样深度未达规范要求;1处点位工作人员手部消毒不规范,已要求以上2处采样人员立即停止采样工作,同时反馈至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区、县(市)及各医疗机构,对本辖区、本机构具有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及考核机制,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培训、考核,强化核酸采集规范化操作,并建立核酸采样人员培训档案。对反复出现操作不规范的采样人员,要倒查其培训单位,对培训考核把关不严单位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二、疾控专家的健康提醒
近期,国内疫情严峻复杂,呈现多点散发、多地频发、局部规模性反弹态势。国庆假期前后,人员流动增加,发生聚集性疫情和跨地区疫情传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沈阳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是非必要,不离沈。确需外出的,在出发前和返回前提前24小时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返回后按要求配合落实管理措施;在“三站一场”及高速路口进行免费的“落地即检”。
二是不聚集,少出门。不组织、不参与聚集性活动,避免人群聚集。减少外出,尽量不要去人员密集场所。进入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医院、公园、景区等重点场所时,主动扫场所码,自觉戴口罩、测体温,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自觉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三是多防护,勤监测。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做好日常健康监测,特别是重点行业人群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
四是有不适,速就诊。您或您的家人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近期的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是种疫苗,强免疫。接种疫苗仍然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18岁及以上人群完成全程免疫满6个月的请及时进行加强免疫。
每个人是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再多一份耐心、多一份支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心,不侥幸、不松劲、做好防护、减少聚集,共同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众志成城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保护自己,保卫城市,爱城如家、护城如家。#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沈阳通报最新疫情防控情况!今天17时解除铁西区两个中风险区】2022年9月23日0时至24时,我市无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医疗救治情况。截至2022年9月24日8时,本轮本土疫情沈阳市新冠肺炎救治中心(市六院)共收治病例40人,已出院37人,昨日铁西区90岁及94岁两位高龄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卫健委与市六院、急救中心、铁西区防疫指挥部联合,全程闭环将两位老人送至家中隔离。目前在院患者3人,均生命体征平稳。
二是科学调整风险区。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结合风险区疫情情况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情况,经市疫情防控专家组研判,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于今天17时解除铁西区晋斯华庭小区、保利百合花园(北园)小区中风险区。至此,铁西区全域已无高中风险区,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铁西区调整为常态化管控。目前我市尚有1个中风险区和1个低风险区,请风险区内的居民理解和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属地防指、社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是抓实抓牢域外疫情防控。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机场、铁路、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域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主动报备”和“落地即检”,持续抓好入沈通道域外抵沈人员的主动排查,有效防范域外疫情输入风险,坚决守住“外防输入”的第一道关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要严格查验“四件套”、扫描“场所码”,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扫;要主动开展有高、中、低风险区及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信息摸排和登记报告,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和隔离管控等分类管控措施。
四是开展核酸检测工作。9月23日我市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累计采样432.1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9月24日6时,我市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截至到9月24日12时,累计采样413.1万人,累计检测33.8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其余检测结果待回报。为减少采样时的交叉感染,沈阳市卫健委提醒市民朋友在医务人员未开始采样时不要过早摘下口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我市继续开展“蓝军”核酸采样质量专项督查行动,9月23日抽查核酸采样点位79个,发现不规范问题2处,1处采样人员采样深度未达规范要求;1处点位工作人员手部消毒不规范,已要求以上2处采样人员立即停止采样工作,同时反馈至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区、县(市)及各医疗机构,对本辖区、本机构具有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及考核机制,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培训、考核,强化核酸采集规范化操作,并建立核酸采样人员培训档案。对反复出现操作不规范的采样人员,要倒查其培训单位,对培训考核把关不严单位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二、疾控专家的健康提醒
近期,国内疫情严峻复杂,呈现多点散发、多地频发、局部规模性反弹态势。国庆假期前后,人员流动增加,发生聚集性疫情和跨地区疫情传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沈阳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是非必要,不离沈。确需外出的,在出发前和返回前提前24小时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返回后按要求配合落实管理措施;在“三站一场”及高速路口进行免费的“落地即检”。
二是不聚集,少出门。不组织、不参与聚集性活动,避免人群聚集。减少外出,尽量不要去人员密集场所。进入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医院、公园、景区等重点场所时,主动扫场所码,自觉戴口罩、测体温,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自觉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三是多防护,勤监测。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做好日常健康监测,特别是重点行业人群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
四是有不适,速就诊。您或您的家人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近期的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是种疫苗,强免疫。接种疫苗仍然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18岁及以上人群完成全程免疫满6个月的请及时进行加强免疫。
每个人是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再多一份耐心、多一份支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心,不侥幸、不松劲、做好防护、减少聚集,共同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众志成城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保护自己,保卫城市,爱城如家、护城如家。(沈阳发布)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医疗救治情况。截至2022年9月24日8时,本轮本土疫情沈阳市新冠肺炎救治中心(市六院)共收治病例40人,已出院37人,昨日铁西区90岁及94岁两位高龄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卫健委与市六院、急救中心、铁西区防疫指挥部联合,全程闭环将两位老人送至家中隔离。目前在院患者3人,均生命体征平稳。
二是科学调整风险区。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结合风险区疫情情况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情况,经市疫情防控专家组研判,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于今天17时解除铁西区晋斯华庭小区、保利百合花园(北园)小区中风险区。至此,铁西区全域已无高中风险区,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铁西区调整为常态化管控。目前我市尚有1个中风险区和1个低风险区,请风险区内的居民理解和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属地防指、社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是抓实抓牢域外疫情防控。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机场、铁路、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域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主动报备”和“落地即检”,持续抓好入沈通道域外抵沈人员的主动排查,有效防范域外疫情输入风险,坚决守住“外防输入”的第一道关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要严格查验“四件套”、扫描“场所码”,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扫;要主动开展有高、中、低风险区及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信息摸排和登记报告,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和隔离管控等分类管控措施。
四是开展核酸检测工作。9月23日我市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累计采样432.1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9月24日6时,我市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截至到9月24日12时,累计采样413.1万人,累计检测33.8万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其余检测结果待回报。为减少采样时的交叉感染,沈阳市卫健委提醒市民朋友在医务人员未开始采样时不要过早摘下口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我市继续开展“蓝军”核酸采样质量专项督查行动,9月23日抽查核酸采样点位79个,发现不规范问题2处,1处采样人员采样深度未达规范要求;1处点位工作人员手部消毒不规范,已要求以上2处采样人员立即停止采样工作,同时反馈至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区、县(市)及各医疗机构,对本辖区、本机构具有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及考核机制,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培训、考核,强化核酸采集规范化操作,并建立核酸采样人员培训档案。对反复出现操作不规范的采样人员,要倒查其培训单位,对培训考核把关不严单位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二、疾控专家的健康提醒
近期,国内疫情严峻复杂,呈现多点散发、多地频发、局部规模性反弹态势。国庆假期前后,人员流动增加,发生聚集性疫情和跨地区疫情传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沈阳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是非必要,不离沈。确需外出的,在出发前和返回前提前24小时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返回后按要求配合落实管理措施;在“三站一场”及高速路口进行免费的“落地即检”。
二是不聚集,少出门。不组织、不参与聚集性活动,避免人群聚集。减少外出,尽量不要去人员密集场所。进入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医院、公园、景区等重点场所时,主动扫场所码,自觉戴口罩、测体温,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自觉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三是多防护,勤监测。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做好日常健康监测,特别是重点行业人群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
四是有不适,速就诊。您或您的家人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近期的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是种疫苗,强免疫。接种疫苗仍然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18岁及以上人群完成全程免疫满6个月的请及时进行加强免疫。
每个人是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再多一份耐心、多一份支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心,不侥幸、不松劲、做好防护、减少聚集,共同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众志成城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保护自己,保卫城市,爱城如家、护城如家。(沈阳发布)
【#济宁#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2日 https://t.cn/A6LagaZp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2日 https://t.cn/A6Laga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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