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佛经里的文字不能以现代汉语去理解。
如:“直心”不是指“心直口快”(这样理解容易造口业),
只有深入经藏才能正解 [心]如来真实意[心]。
《维摩诘经》节选:“直心是道场”、“直心是菩萨净土”。
《商主天子所问经》节选:
(商主天子)又复问言:“文殊师利!云何菩萨能作直心?”
(文殊菩萨)答言:“天子!若自有犯而不覆藏,如是菩萨当得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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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直心”不是指“心直口快”(这样理解容易造口业),
只有深入经藏才能正解 [心]如来真实意[心]。
《维摩诘经》节选:“直心是道场”、“直心是菩萨净土”。
《商主天子所问经》节选:
(商主天子)又复问言:“文殊师利!云何菩萨能作直心?”
(文殊菩萨)答言:“天子!若自有犯而不覆藏,如是菩萨当得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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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还不让上厕所了?”天津的刘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因工作期间上厕所时间过长,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刘先生不服,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提起了诉讼,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均认为公司的做法没错,应该开除刘先生。(来源:天津高院)
刘先生于2006年4月进入该公司,但在2010年8月,在其担任主管期间,因工作问题与另一名主管发生口角,并动了手。之后二人双双被公司警告,如有再犯,予以解雇。
2013年4月19日,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时常与其他同事发生口角。公司遂于2014年6月1日设置了一个独立的部门:特别任务室,将刘先生调至该部门。该部门仅有刘先生一人,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22日,刘先生因肛肠疾病进行了手术治疗,2015年1月中旬伤口愈合。不过从2015年7月开始,刘先生在工作期间开始长时间在厕所停留,每天几乎在3至6小时不等。
公司曾就此事找刘先生询问,刘先生却辩解称因手术之后恢复得不好,一直存在疼痛感,因此上厕所的时间长了点。
但一直到了9月份,刘先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现象依然存在,公司遂于9月22日,就此事再次与刘先生正式进行了谈话并进行了书面记录。刘先生依然辩解称系因术后存在疼痛感。
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了《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为由,决定在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刘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刘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有效,认为刘先生长时间停留在厕所,属于因私离岗,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应予开除。
刘先生辩称,去卫生间方便,是正常的人体生理反应、生理需求,并不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哪家公司还不允许员工上厕所了?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故刘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应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亦有权依据《员工手册》,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与刘先生的主要争议在于,上厕所是否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
法院认为,从常理上来讲,员工在工作期间正常上卫生间的行为,无需提前请示,不属于“未经请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因私离岗行为。
然而,长期、长时间地停留厕所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刘先生自称其长时间停留厕所系因公司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混乱,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患有焦虑。并因此进行了痔疮手术,身体一直处于不适状态。
然而,无论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亦或是痔疮手术的术后恢复情况,均与长时间停留厕所没有因果关系,刘先生也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另外,刘先生虽然辩称其工作内容只是一些总经理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上厕所期间,均是在没有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前往的,不会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停留在厕所,势必造成在有临时工作任务时无法对刘先生进行工作任务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刘先生在2015年9月7日至17日期间,在厕所停留的时间,除了两天为3小时50分钟和2小时32分钟外,其余均为4小时以上,其中有两天近5个半小时。
在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情况下,刘先生的此种行为,已经明显脱离了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为刘先生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几份就诊资料:1、2014年12月的住院手术资料,证明其患有严重的内痔疾病,并进行了肛肠手术,术后要求医生中断治疗;
2、2016年6月的就诊资料,证明其肛肠手术后肛门狭窄,大便鲜血、疼痛,排便困难,大便时间长;患有焦虑障碍疾病。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就诊资料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在2015年9月22日,刘先生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亦在此时间之前,故2016年的就诊资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同时认为,如刘先生确因术后问题存在身体不适或精神焦虑,应该选择继续治疗或按公司规定申请病假。但绝非其在岗期间,长期、长时间停留在厕所的理由。
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就此事与刘先生进行过沟通,在其仍不改正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确认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刘先生还是不服,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可了一审、二审的认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刘先生于2006年4月进入该公司,但在2010年8月,在其担任主管期间,因工作问题与另一名主管发生口角,并动了手。之后二人双双被公司警告,如有再犯,予以解雇。
2013年4月19日,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时常与其他同事发生口角。公司遂于2014年6月1日设置了一个独立的部门:特别任务室,将刘先生调至该部门。该部门仅有刘先生一人,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22日,刘先生因肛肠疾病进行了手术治疗,2015年1月中旬伤口愈合。不过从2015年7月开始,刘先生在工作期间开始长时间在厕所停留,每天几乎在3至6小时不等。
公司曾就此事找刘先生询问,刘先生却辩解称因手术之后恢复得不好,一直存在疼痛感,因此上厕所的时间长了点。
但一直到了9月份,刘先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现象依然存在,公司遂于9月22日,就此事再次与刘先生正式进行了谈话并进行了书面记录。刘先生依然辩解称系因术后存在疼痛感。
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了《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为由,决定在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刘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刘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有效,认为刘先生长时间停留在厕所,属于因私离岗,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应予开除。
刘先生辩称,去卫生间方便,是正常的人体生理反应、生理需求,并不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哪家公司还不允许员工上厕所了?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故刘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应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亦有权依据《员工手册》,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与刘先生的主要争议在于,上厕所是否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
法院认为,从常理上来讲,员工在工作期间正常上卫生间的行为,无需提前请示,不属于“未经请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因私离岗行为。
然而,长期、长时间地停留厕所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刘先生自称其长时间停留厕所系因公司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混乱,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患有焦虑。并因此进行了痔疮手术,身体一直处于不适状态。
然而,无论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亦或是痔疮手术的术后恢复情况,均与长时间停留厕所没有因果关系,刘先生也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另外,刘先生虽然辩称其工作内容只是一些总经理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上厕所期间,均是在没有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前往的,不会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停留在厕所,势必造成在有临时工作任务时无法对刘先生进行工作任务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刘先生在2015年9月7日至17日期间,在厕所停留的时间,除了两天为3小时50分钟和2小时32分钟外,其余均为4小时以上,其中有两天近5个半小时。
在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情况下,刘先生的此种行为,已经明显脱离了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为刘先生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几份就诊资料:1、2014年12月的住院手术资料,证明其患有严重的内痔疾病,并进行了肛肠手术,术后要求医生中断治疗;
2、2016年6月的就诊资料,证明其肛肠手术后肛门狭窄,大便鲜血、疼痛,排便困难,大便时间长;患有焦虑障碍疾病。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就诊资料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在2015年9月22日,刘先生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亦在此时间之前,故2016年的就诊资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同时认为,如刘先生确因术后问题存在身体不适或精神焦虑,应该选择继续治疗或按公司规定申请病假。但绝非其在岗期间,长期、长时间停留在厕所的理由。
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就此事与刘先生进行过沟通,在其仍不改正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确认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刘先生还是不服,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可了一审、二审的认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关于这三个问题,我将在以下三章内尽力作出详细明了的说明。不过,有些地方象似冗赘,要请读者忍耐;有些地方虽经我竭力作详尽的说明,恐仍难免说得不够清楚,要请读者细心体会。我因要求十分明了,往往不惮烦琐。但对一个极其抽象的问题,即使殚精竭虑,期其明了,恐仍难免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
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
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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