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只要把这五桩事情做到,临终时佛一定来接引

内学365 2022-04-18 06:50

收录于合集#老法师开示“看破、放下”575个

   

師 父 開 示

文章摘自:阿弥陀经疏钞演义,第285集1984/12 台湾景美华藏图书馆档名:01-003-0285
钞【若有众生,於此经典,书写供养,受持读诵,为人演说,临命终时,佛与圣众,现其人前,经须臾间,即生彼刹。】  这一段也是经文,这一段经文很重要。许许多多同修常常来问,我们要怎样修学,将来才有把握往生?佛在这个地方为我们说得很清楚,只要我们依教奉行,决定得生。这个地方几桩事情,就是日常生活当中所修的。『於此经典』,这句话要紧,这就是教我们专修,专修《无量寿经》、专修《阿弥陀经》,《阿弥陀经》跟《无量寿经》是同部,所以莲池大师称为大本、小本,《无量寿经》说得详细,《弥陀经》简单扼要,只是文字有长短,说法有广略,内容完全相同。这叫我们专修,专在一部经上用功夫。《无量寿经》当然方便,《弥陀经》实在说太简略,初学的人往往在这部经中看不出它深妙的义理,等到莲池大师写《疏钞》,蕅益大师写《要解》,我们才知道《弥陀经》的内容非常的丰富。读这《疏钞》再加上《演义》,实在讲绝不亚於《大方广佛华严经》,实在是太殊胜了。我们一心一意这一生当中就学一部经典,决定成功。学一部经典,给诸位说,好在哪里?戒定慧三学你统统具足了。戒学,持戒就是守法、守规矩。佛苦口婆心的教导我们,说「於此经典」,我们真的接受、完全接受,依教奉行,这就是持戒,就是守法,遵守佛的教导。专学一部经,这心是定的,定学有了;我们学得太多太杂,清净心很不容易得到。这个法门、这个经典是一切诸佛之所赞叹,一切诸佛之所弘扬,一切菩萨之所遵循,我们也能够选择这个法门,这是高度的智慧,这绝对不是小智慧。所以,你决定选择这个经典、法门,是戒定慧三学统统具足。  选定之后,世尊在此地教给我们几个修学的纲领,第一个『书写供养』,我们看这四个字,就晓得这个法门是大乘,小乘没有这大的气派,「书写」就是流通这部经典。末法的时期长,从今往后还有九千年的时间,这九千年之中的众生都要靠这个法门得度,这个法门要是不能普遍弘扬,换句话说,一切众生在一生当中成就、得度是非常困难,可以说没有指望,所以书写就非常重要。古时候经典的流通要靠手抄书写,今天我们印刷经典流通就是书写的意思,流通愈多愈好。佛法的修学,大家都知道要修福修慧,福慧双修,不能偏在一边,我们念佛虽然念得很好,假如没有福报,临命终时还有病痛,就会造成往生的障碍。修福,哪一种福报是真实而可靠?佛在此地教给我们书写供养,下面还有一句『为人演说』,这两句都是教给我们修真实的福报。『受持读诵』是修慧。福慧双修!所以我们要认真努力去弘传这部经典,尽心尽力去做,向一切人介绍,向大众去推广,这就是书写供养。我们将经典、将法门介绍给别人,推荐给别人,这是属於财布施,也属於法布施,对方要是接受了,生了欢喜心,依教奉行,他对於生死没有恐怖了,这就属於无畏布施,所以「书写供养」三种布施都具足。  《普贤行愿品》,在「广修供养」这一愿里面告诉我们,「诸供养中,法供养最」。因为施财、施法、施无畏这三种供养没有办法达到圆满,随著自己的福德因缘,随著众生的机缘,不能做到圆满。普贤菩萨的法供养就圆满,经上举七个例子:第一个是「如说修行供养」,就是依教奉行,佛教我们怎样做,我们就认真努力去做,佛教给我们不能做的,我们就决定不要做,一切都能听佛的教诲这叫真供养,这是非常的重要。换句话说,一定要把佛的教诲变成我们自己的生活行为,我们才得佛法真实的受用。尤其是《无量寿经》里面说得多,说得详细,我们一生受用不尽。《无量寿经》经文虽然不长,也是戒定慧三学具足。夏老居士会集的这个本子,从三十二到三十七品属於戒学,真能做到了,那就是持戒念佛,所以我们把这一段定为日课,早晨念四十八愿,晚上就是念这一段戒律。认真去检点反省,佛所说的话,我们是不是统统都做到?这叫做修行。修行绝对不是每天念几部经,念几部经没用处的,有口无心。读经要解其义,要依照经典的教训修正我们自己的行为,那就真正得利益,这个非常重要。我们供养三宝、供养众生、供养自性。这是讲的法供养。  「受持读诵」,「受」是完全接受,佛所说的理论、所教给我们的方法统统接受过来。「持」是保持,尽形寿依教奉行这叫保持。「读诵」,实在讲就是亲近佛菩萨,我每天读诵,每天跟佛菩萨在一起。「读」是对著本子叫读,「诵」是背诵,念得很熟,不要经本也能念得一个字都不错。读诵是修行,你要是会用心,功德无量无边。初学的人用读诵的方法修根本智,根本智就是清净心。念经要老实念,这部经从头到尾念得不要太快,不要赶时间,也不要太慢,念得字字分明、句句清楚,口里面念出来,耳朵听进去,用这个方法读经,读经就是摄心,大势至菩萨讲的「都摄六根」,我们用读经的方法来都摄六根。读的时候不要求解义,不要想经里的意思,不要去研究它、不要去分别它,读经的时候没有妄想、没有杂念,这样读经就是修定;读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就是修慧。这个慧是根本智,《般若经》上讲的「般若无知」,无知就是根本智,修这个东西。所以它是戒定慧一次完成。如果我们读一个小时,恭恭敬敬念一个小时,就是一个小时修戒定慧,这叫真修行。不能把它当作世间那些书来读,那就错了,那你三学没有。这是初学人一种读法,读到自己已经很熟可以背诵,这个心一定有相当程度的清净。读多了,天天读,天天修清净心,不要说时间多了,一天能修一个小时就非常难得,天天修,修个三年五载,他心、情绪都定了。到这个时候,我们的读诵就进入到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读的时候,跟前面这个读不一样,前面读是修戒定慧,修根本智;根本智有了之后,我再读诵,我读诵是修后得智,后得智是什么?无所不知。怎么修法?古大德教给我们,随文入观,要把经文里面的境界,让我们自己的身心跟这个境界完全相结合,完全融化到经中的境界,这个就高了,变成什么?经就是自己,自己就变成《无量寿经》。诸位想想,这个人哪有不往生的道理?譬如我们举一个例子,四十八愿,四十八愿变成自己的本愿,不是阿弥陀佛的本愿。我们现在念的是阿弥陀佛的本愿,不是我们的愿!念久了之后,从自心里面也发出来,跟他发的完全同样的愿、同样的解、同样的行,让我们的心愿解行跟阿弥陀佛完全相同,换句话说,这个时候自己实实在在讲就是阿弥陀佛的化身,跟阿弥陀佛无二无别,这是第二种读诵的方法。可是诸位要晓得,这是有次第的,一定是先求根本智,然后才能得到后得智;没有根本智的基础,心地不清净、不真诚、不平等、不慈悲,是没有办法进入第二个阶段。所以读诵非常重要,读诵就是修行。  『为人演说』,我们回向常念「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这也不能天天在说空话,空话说多了,自己也不好意思。怎样才能落实?那就要为人演说。「演说」不一定要讲一部经,从头到尾给人讲一部经那得看缘分,像《金刚经》上所说的「为人说四句偈」,那个功德也就不可思议了,换句话说,我们每天从早到晚遇到一些人,不管遇到什么人都劝他念佛,都跟他讲几句佛法,而这几句佛法绝对不离开《无量寿经》、不离开《阿弥陀经》,那就对了,就完全相应。为什么只说这部经不说余经?诸位要知道,如果不说此经,而说其余的经典,你就对不起众生。现在我们明白,只有这部经这一生才能得度,其他的经一生当中不能得度,唯独这部经可以叫一切众生一生当中得度,这个经的殊胜叫「带业往生」,所以是末法时期的众生最有利益的。我们不介绍这个经典,去介绍其他经典,怎么能对得起人?除非我们自己不知道,那就不能怪了。我自己晓得最好的东西,我不介绍给别人,介绍给别人次一等的,希望我成就,你不要成就,这叫吝法,这个居心就不好。所以一定要以第一法门为人演说。  经上讲的这五种修行具体的纲领,「书写供养,受持读诵,为人演说」,我们修净土的同修们要以这五桩事情做为我们一生当中最重要的工作,其他的工作都是附带的,甚至我们营生的事业也是附带的,这五样才是我们的正事,这就对了。『临命终时,佛与圣众,现其人前,经须臾间,即生彼刹』,这几句话是佛对我们的保证,这是保证书,只要你前面这五桩事情做到,你就不要怀疑,也不必去问,临终的时候佛一定会来接引。须臾是非常快速,西方世界距离我们虽然是十万亿刹土,弹指之间就到达,这是大经里面说的。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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