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8事件中有个自称嘴巴开过光的女主播,她就是金果,在洛阳案发生后,她曾经公开说过28路上还会走8条命,时隔不久,许勇就倒下了。人命关天,金果也表现出了不安,更新动态表达了复杂的心情:倔老头,你舟车劳顿,风餐露宿,飢渴了燒饼充飢,食不果腹,衣不裹体。终究成了主播的冤魂。九泉之下安息!
许勇和金果可谓是28路上的老冤家,许勇一直以来尽全力帮助妹妹查找真相,而金果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总在想方设法攻击许敏,甚至不惜网暴许敏最亲近的人。
许勇为了保护妹妹在线上线下均与金果有过交锋,特别是在杭州事件中,两人当面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公叔叔处进行了一夜调解。据金果口述,在当晚的交流中,许勇说知道偷孩子的人是谁。
许勇带着答案离开了人世,他急于做的是想通过官宣让普天之下的人都知道答案,遗憾的是他没有等到那一天。随着许勇的去世,金果诉许勇一案也就画上了句号,但许家是否会继续起诉金果不得而知。
一个28案衍生出如此多的法律纠纷,让全社会不得安宁,这并不是许勇的在天之灵所愿意看到的。脱离尘世,他会以更加柔软的心关照曾经的至亲与仇家,通过发愿暗助查清错换的真相,以平息纷纷扰扰。
发愿可以拥有强大的力量,任何人都能通过发愿,把苦难转化为吉祥,把烦恼转化为菩提。生命中的很多问题,都能通过发愿来解决掉,很多网友表示想对许敏查找真相做一些实事,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发愿,比如愿许敏能够早日查清错换的真相,让公序良俗得到维护。
有网友说,许敏的亲生儿子白白胖胖健健康康,有这么好的结果,即便存在偷换,她也没有必要再纠缠是谁偷了孩子。如果从母子能够团聚这个层面上来讲,许敏确实不是输家,但从维护社会公德来说,揭露偷换的恶行,警示世人更能彰显正能量与社会价值。如果大家只顾算计自己的得失,那么下一个受到侵害的可能就是自己。
进一步来分析28事件,查找真相遇到了立体化阻挠,笔迹鉴定申请不被允许,正常的舆论发声受到打压,似乎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在试图掩盖真相,它与单纯偷换相比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如果这种行为不能被制止,社会的道德水平将会严重倒退。如果大家不希望这种事发生,就应该积极呼吁对错换的真相要彻查,消除各种疑点,让官宣更能服众。
许勇和金果可谓是28路上的老冤家,许勇一直以来尽全力帮助妹妹查找真相,而金果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总在想方设法攻击许敏,甚至不惜网暴许敏最亲近的人。
许勇为了保护妹妹在线上线下均与金果有过交锋,特别是在杭州事件中,两人当面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公叔叔处进行了一夜调解。据金果口述,在当晚的交流中,许勇说知道偷孩子的人是谁。
许勇带着答案离开了人世,他急于做的是想通过官宣让普天之下的人都知道答案,遗憾的是他没有等到那一天。随着许勇的去世,金果诉许勇一案也就画上了句号,但许家是否会继续起诉金果不得而知。
一个28案衍生出如此多的法律纠纷,让全社会不得安宁,这并不是许勇的在天之灵所愿意看到的。脱离尘世,他会以更加柔软的心关照曾经的至亲与仇家,通过发愿暗助查清错换的真相,以平息纷纷扰扰。
发愿可以拥有强大的力量,任何人都能通过发愿,把苦难转化为吉祥,把烦恼转化为菩提。生命中的很多问题,都能通过发愿来解决掉,很多网友表示想对许敏查找真相做一些实事,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发愿,比如愿许敏能够早日查清错换的真相,让公序良俗得到维护。
有网友说,许敏的亲生儿子白白胖胖健健康康,有这么好的结果,即便存在偷换,她也没有必要再纠缠是谁偷了孩子。如果从母子能够团聚这个层面上来讲,许敏确实不是输家,但从维护社会公德来说,揭露偷换的恶行,警示世人更能彰显正能量与社会价值。如果大家只顾算计自己的得失,那么下一个受到侵害的可能就是自己。
进一步来分析28事件,查找真相遇到了立体化阻挠,笔迹鉴定申请不被允许,正常的舆论发声受到打压,似乎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在试图掩盖真相,它与单纯偷换相比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如果这种行为不能被制止,社会的道德水平将会严重倒退。如果大家不希望这种事发生,就应该积极呼吁对错换的真相要彻查,消除各种疑点,让官宣更能服众。
兄弟分家析产后因干涉房屋使用引发家庭矛盾,律师正本清源解决纠纷修复亲情。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公告: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1、#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网游#。网络影视剧、网络综艺、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
2、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各网络直播平台,特别是游戏直播平台应从内容设置、宣传互动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把好导向关、内容关、宣传关,建立健全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节目监看和舆情监测机制。
3、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各平台应引导主播与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视听生态环境。网络主播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4、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5、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并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指导督促各游戏直播平台或开展游戏直播的网络平台设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青少年模式”发挥实际效用,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并为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
6、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应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包括在相关平台开设的各类境内外个人和机构账号)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
1、#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网游#。网络影视剧、网络综艺、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
2、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各网络直播平台,特别是游戏直播平台应从内容设置、宣传互动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把好导向关、内容关、宣传关,建立健全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节目监看和舆情监测机制。
3、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各平台应引导主播与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视听生态环境。网络主播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4、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5、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并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指导督促各游戏直播平台或开展游戏直播的网络平台设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青少年模式”发挥实际效用,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并为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
6、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应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包括在相关平台开设的各类境内外个人和机构账号)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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