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大快人心1济宁一原村书记李某甲被查处,殴打村民、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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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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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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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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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1
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2
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3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4
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5
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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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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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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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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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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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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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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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1
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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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3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4
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5
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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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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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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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
【#济宁# 大快人心1济宁一原村书记李某甲被查处,殴打村民、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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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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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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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网络配图)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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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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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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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3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4
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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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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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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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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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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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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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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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网络配图)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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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网络配图)
1
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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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3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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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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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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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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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
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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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邯郸# #邯郸新闻网#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民警:身上有炸弹?就是死,今天也必须抓到你】“你跑不了了,赶快跟我回去!”
“我身上有炸弹,要死一起死!”
“就是死,今天也必须抓到你!”
……
8月17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公安民警檀晓亮在路上发现一名涉嫌盗窃犯罪在逃嫌疑人。他紧追不舍,“咬”住不放,把嫌疑人逼进死胡同后,与之展开殊死搏斗……
抓捕中受伤的檀晓亮
嫌犯的身影
已经定格在脑海里
8月17日11时许,在处理完一起警情后,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张西堡派出所民警檀晓亮准备返回单位。当他驾车驶入洺李线陈义村路口时,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引起了他的注意。该男子身宽脸小,酷似一名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追捕的辖区嫌疑人郭某。
郭某有8次盗窃前科,出狱后重操旧业,在邯郸市开发区作案后被追捕。前几日,开发区分局警方多次到永年区张西堡镇抓捕未果,请求张西堡派出所协助抓捕。
为了锁定嫌疑人,檀晓亮和他的同事曾无数次查看嫌疑人郭某的体貌特征,“嫌疑人的身影已定格在我的脑海里,那个人就是他!”
为了不打草惊蛇,檀晓亮随即跟上该名男子,一边跟踪一边打电话和同事确认嫌疑人身份。在确定这名男子就是在逃盗窃嫌疑人郭某后,檀晓亮立即联系原办案单位赶来抓捕。
决不能让在逃人员
从我的眼皮底下逃走!
嫌疑人进入某商贸城,在商贸城转了两圈后在一棵树旁停下,不时四处张望。为避免惊动嫌疑人,檀晓亮驱车超过嫌疑人后,决定在商贸城出口等嫌疑人。不一会儿,嫌疑人骑电动车向广府城方向奔去。
“决不能让在逃人员从我的眼皮底下逃走!”此刻,檀晓亮的脑子里只有这一个念头。他一路追踪嫌疑人到广府古城。
嫌疑人从古城北门进城。由于城内道路狭窄,檀晓亮只好下车追赶。就在檀晓亮停车的当口,嫌疑人脱离了他的视线!
广府古城不是张西堡派出所辖区,属于邻乡,檀晓亮对这里也比较熟悉。他分析,从北门进城,只有一条往南的长街和往西的小巷,根据停车耽误的时间,嫌疑人如果径直往南,肯定在视线范围内。
檀晓亮立即向西拐弯进入小巷,然而小巷也没有嫌疑人的身影!
就是死
今天也必须抓到你!
此时的檀晓亮,就像是被一盆冷水直浇到头上一样,自责感、挫败感、灰心感一涌而上。正当他一筹莫展之际,不远处一家店铺门口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引起了檀晓亮的注意,“那不是郭某刚刚骑的电动车吗?!”
带着这个“喜出望外”,檀晓亮赶紧去店铺打探情况。店铺的老板说:“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只知道是张西堡的。他坐着我儿子的电动四轮车出去办事了。”
在店铺老板的帮助下,不久,电动四轮车开回来了。郭某见到店铺老板和一个陌生人站在一块儿,非常敏感,跳下车撒腿就跑。檀晓亮奋力追击,直到把郭某逼进一条死胡同里,一边追他一边喊:“我是永年民警,你知道是什么事情吧?你跑不了了,赶快跟我回去!”
此时,气急败坏的郭某非但没有束手就擒,反而向檀晓亮冲过来,企图逃跑。“狭路相逢勇者胜!”檀晓亮一把抓住郭某,将其摁倒在地。郭某激烈反抗,试图挣脱束缚。檀晓亮用身体一次次将想要起身的郭某压趴在地上。
在反抗过程中,郭某喊道:“我身上有炸弹,要死一起死。”
檀晓亮心头一紧,大喝一声:“就是死,今天也必须抓到你!”
郭某虽然个子不高,但体型非常健壮,力量又大,反抗中对檀晓亮牙咬、手抠、脚蹬。檀晓亮感觉到火辣辣的疼痛,但再疼也没有放手……
经过二十多分钟的激烈搏斗,支援民警及时赶到,将郭某合力制伏。经现场搜查,郭某身上并没有炸弹,但在其钥匙扣上发现一把小型刺刀。如果在搏斗过程中,嫌疑人刺向民警,后果不堪设想。
在抓捕过程中,檀晓亮脖颈、手臂及膝盖关节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过治疗,目前已无大碍。犯罪嫌疑人郭某被移交至原办案单位,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从警以来,檀晓亮扎根基层派出所,12年间破获案件100余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20余人。他说:“尽管公安工作危险重重,但是当我面对危险时,心中只有一个信念,那就是只有上、不能退!”
来源:平安邯郸
“我身上有炸弹,要死一起死!”
“就是死,今天也必须抓到你!”
……
8月17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公安民警檀晓亮在路上发现一名涉嫌盗窃犯罪在逃嫌疑人。他紧追不舍,“咬”住不放,把嫌疑人逼进死胡同后,与之展开殊死搏斗……
抓捕中受伤的檀晓亮
嫌犯的身影
已经定格在脑海里
8月17日11时许,在处理完一起警情后,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张西堡派出所民警檀晓亮准备返回单位。当他驾车驶入洺李线陈义村路口时,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引起了他的注意。该男子身宽脸小,酷似一名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追捕的辖区嫌疑人郭某。
郭某有8次盗窃前科,出狱后重操旧业,在邯郸市开发区作案后被追捕。前几日,开发区分局警方多次到永年区张西堡镇抓捕未果,请求张西堡派出所协助抓捕。
为了锁定嫌疑人,檀晓亮和他的同事曾无数次查看嫌疑人郭某的体貌特征,“嫌疑人的身影已定格在我的脑海里,那个人就是他!”
为了不打草惊蛇,檀晓亮随即跟上该名男子,一边跟踪一边打电话和同事确认嫌疑人身份。在确定这名男子就是在逃盗窃嫌疑人郭某后,檀晓亮立即联系原办案单位赶来抓捕。
决不能让在逃人员
从我的眼皮底下逃走!
嫌疑人进入某商贸城,在商贸城转了两圈后在一棵树旁停下,不时四处张望。为避免惊动嫌疑人,檀晓亮驱车超过嫌疑人后,决定在商贸城出口等嫌疑人。不一会儿,嫌疑人骑电动车向广府城方向奔去。
“决不能让在逃人员从我的眼皮底下逃走!”此刻,檀晓亮的脑子里只有这一个念头。他一路追踪嫌疑人到广府古城。
嫌疑人从古城北门进城。由于城内道路狭窄,檀晓亮只好下车追赶。就在檀晓亮停车的当口,嫌疑人脱离了他的视线!
广府古城不是张西堡派出所辖区,属于邻乡,檀晓亮对这里也比较熟悉。他分析,从北门进城,只有一条往南的长街和往西的小巷,根据停车耽误的时间,嫌疑人如果径直往南,肯定在视线范围内。
檀晓亮立即向西拐弯进入小巷,然而小巷也没有嫌疑人的身影!
就是死
今天也必须抓到你!
此时的檀晓亮,就像是被一盆冷水直浇到头上一样,自责感、挫败感、灰心感一涌而上。正当他一筹莫展之际,不远处一家店铺门口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引起了檀晓亮的注意,“那不是郭某刚刚骑的电动车吗?!”
带着这个“喜出望外”,檀晓亮赶紧去店铺打探情况。店铺的老板说:“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只知道是张西堡的。他坐着我儿子的电动四轮车出去办事了。”
在店铺老板的帮助下,不久,电动四轮车开回来了。郭某见到店铺老板和一个陌生人站在一块儿,非常敏感,跳下车撒腿就跑。檀晓亮奋力追击,直到把郭某逼进一条死胡同里,一边追他一边喊:“我是永年民警,你知道是什么事情吧?你跑不了了,赶快跟我回去!”
此时,气急败坏的郭某非但没有束手就擒,反而向檀晓亮冲过来,企图逃跑。“狭路相逢勇者胜!”檀晓亮一把抓住郭某,将其摁倒在地。郭某激烈反抗,试图挣脱束缚。檀晓亮用身体一次次将想要起身的郭某压趴在地上。
在反抗过程中,郭某喊道:“我身上有炸弹,要死一起死。”
檀晓亮心头一紧,大喝一声:“就是死,今天也必须抓到你!”
郭某虽然个子不高,但体型非常健壮,力量又大,反抗中对檀晓亮牙咬、手抠、脚蹬。檀晓亮感觉到火辣辣的疼痛,但再疼也没有放手……
经过二十多分钟的激烈搏斗,支援民警及时赶到,将郭某合力制伏。经现场搜查,郭某身上并没有炸弹,但在其钥匙扣上发现一把小型刺刀。如果在搏斗过程中,嫌疑人刺向民警,后果不堪设想。
在抓捕过程中,檀晓亮脖颈、手臂及膝盖关节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过治疗,目前已无大碍。犯罪嫌疑人郭某被移交至原办案单位,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从警以来,檀晓亮扎根基层派出所,12年间破获案件100余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20余人。他说:“尽管公安工作危险重重,但是当我面对危险时,心中只有一个信念,那就是只有上、不能退!”
来源:平安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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