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妥恢复民政住养机构服务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部:

自3月3日我市爆发新一轮新冠病毒肺炎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各类民政住养机构迅速响应疫情防控部署要求,有力有效坚守了“零感染”的底线。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民政住养服务机构分区分类精准防控指导意见》(苏民电〔2022〕26号),为精准做好全市民政住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保护民政住养机构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对民政住养机构事业发展的影响,决定稳妥有序恢复民政住养机构服务秩序,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民政住养机构“零感染”底线不放松

各级民政部门、各类民政住养机构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形势,持续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和松劲状态;要始终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第一位,按照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压实“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四早”要求,见微知著,抓早抓小,加强民政住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守住“零感染”底线不放松;要安排专人每天将各地指挥部公布的“14天内有本土聚集性疫情报告地区”名单及时通知各机构,各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要及时对重点关注地区名单进行更新并公示,保障好民政住养机构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全面落实当地联防联控措施前提下,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和《儿童福利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2022年1月版)》,坚持“人人同防”“人物同防”“内外同防”,抓细抓实各项防疫举措,强化机构和人员管理。

二、恢复民政住养机构预约探视

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依照《江苏省养老机构探视管理指南》(苏民养老〔2020〕13号)实行预约探视制度,严格执行“无预约不探视”。探视人员入院严格实行“五必须”:必须认真落实“三查三报告”;必须提供“三天两检”核检阴性证明(两次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且末次采样在入院前一天之内);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扫“徐州健康宝”;必须按照机构设置的探视路线,在指定区域进行探视(对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确需“床边”探视的,机构应事先做好必要性、安全性评估,在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住养区域探视);探视期间,探视人员和被探视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避免肢体直接接触,不得接受探视人员留宿照料。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好探视人员总量控制、探视时间管理、探视路线管理等举措,并安排专人负责预约工作、入院信息核查及检测工作,不得因探视而造成人员聚集;探视人员离开后,应由消杀专员对其所到区域全面消毒。预约探视人员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机构:1.在14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14天内有本土聚集性疫情报告地区”所在设区市人员;2.苏康码不是绿色、行程卡带“*”号人员;3.在28日内有境(国)外旅居史的人员;4.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且尚在健康管理期间的人员;5.存在疑似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人员,如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异常症状的人员;6.处于传染期的其他传染性疾病人员。

三、稳妥做好人员返院、新入院工作

14日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14天内有本土聚集性疫情报告地区”的返院(封闭管理期间离院回家人员)、新入院人员,经“三查三报告”,且无第二条中所列6种禁止进入情形的,提供“三天两检”核检阴性证明(两次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且末次采样在入院前一天之内),可正常进入生活区。14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土集聚性疫情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人员不得返院或入院。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住养人员“非必要不外出”,确有需要外出且当日返院的,须向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说明去处和理由,签订承诺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严格“两点一线”,不得前往浴室、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参加聚餐等人员聚集活动,机构要提供好代购、代买等服务。返院时,应申报核实外出情况,如本人及其外出接触人员无第二条中所列6种禁止进入情形的,做好个人和物品消毒后,可正常返回生活区,并做好个人防护。机构应安排专人加强对临时外出人员返院后的健康监测和信息核查。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住养人员外出就诊应根据不同情况,与家属和住养人员商议一致后分类处置:1.非突发性重大疾病的,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上门诊视人员进入机构,须参照探视人员同样要求;2.确需送医的,由住养人员家属或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就医。返院时,如本人及其外出接触人员无第二条中所列6种禁止进入情形的,做好个人和物品消毒后可正常返回生活区,并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流乞救助机构禁止前往中、高风险设区市开展跨省、跨市护送返乡工作。

四、规范工作人员出入管理

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应设置卫生防疫监督专员,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排班,落实好“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每日监测工作。在机构内居住的各类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尽量安排在不同房间居住,避免人员过度集中。在外居住工作人员应保持机构、住所“两点一线”工作生活方式,不得前往浴室、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参加聚餐等人员聚集活动,每天进入机构时须严格落实“三查三报告”,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消毒及防护。机构应合理安排日常工作,除外出采购或办事人员,其他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外出”。对于机构内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和机构工作人员同样管理,外包服务人员换岗应提前报机构负责人同意。对低风险、未停课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走读就学儿童,严格按相关要求做好物理隔离和核酸检测工作,坚决杜绝走读就学儿童与其他儿童混居现象;要安排专人负责走读就学儿童生活区管理服务,服务人员严禁接触机构内其他儿童和工作人员,外出就学儿童所用衣物、餐具等物品要严格与机构内其他人员分开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依托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将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常态化防控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做好定期核酸检测工作,实行“三天一检”,护理院和康复医院工作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实行“一天一检”,住养人员按照属地全员检测要求实行至少“一周一检”。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全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及时组织加强免疫接种。引导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身体状况适宜的人员接种新冠疫苗,尽快实现“应接尽接”,加快推进新冠疫苗加强针接种工作,全面提高加强针接种率。

五、严格做好入院物资、场所消杀

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负责接收外来物品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环境、物品的预防性消毒,不得进入老年人生活区域。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乞救助机构要做好生活必需品、护理物资的储备,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等生活物资,并检查检验检疫情况,做好外包装消毒。对冷冻、冷藏食品,严格做好包装消毒,充分煮熟后食用。机构应避免采购使用进口物资,如确需采购,要严格做好消毒并登记原产地信息,以便溯源追查。严格落实每日定期消毒制度,做好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消毒。住养人员居室每天上下午各通风一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必要时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住养人员居室地面、窗台、床头柜、床围栏等,每天清洁消毒1次,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每日擦拭消毒至少2次。

六、有序恢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逐步稳妥有序恢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养老服务工作,优先保障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做好服务人员个人防护、坚持每日早晚测量体温,老年人活动场所定期通风和环境消毒。严格出入管理,进入活动场所需做好个人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扫徐州健康宝”扫码留痕,“行程卡”等信息核验,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居家上门服务人员随身携带“疫情防控包”,内装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手消毒液、黄色垃圾袋、一次性橡胶手套、一次性鞋套等;入户服务时按“七步洗手法”规范做好手清洁、手消毒。结束服务返回站点后,须对外出携带物品进行规范清洁、消毒处理。服务站点场所开窗自然通风,至少每天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不用化学消毒剂对空气消毒。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开关按钮、扶手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厨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公用卫生间、电梯间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公共场所要加大消毒频次,毎天消毒不少于4次。服务站点须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洗手液、擦手纸或干手巾,接待室、活动室、电梯、餐厅、走廊等场所配备免洗手消毒液。提供堂食服务的,要合理安排就餐空间,鼓励采取预订送餐、预约就餐、错时就餐、分餐制等多种形式,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也可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予以调整。

徐州市民政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1日

【海南省食安办发布疫情期间进口水果安全消费提示】近期,国内有多地进口水果检测出新冠阳性,引起人们的注意。对此,省食品安全办(下称省食安办)发布疫情期间进口水果安全消费提示,提醒市民尽量避免自行网购、代购、海淘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

省食安办指出,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出新冠肺炎不是食源性疾病,吃水果的人群感染风险极低,市民无需过度恐慌,但应做好防护。

省食安办表示,广大市民购买水果要到正规的超市或市场选购,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选购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和做好接触隔离措施。尽量避免自行网购、代购、海淘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

市民如购买进口水果,回家后最好用酒精或消毒湿巾对外包装进行消毒,并根据水果特性进行清洗,在接触环节做好预防工作。如发现已购买涉疫进口水果,应立即停止食用,并避免接触。封存涉疫物品后不要随意丢弃,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物品的来源、品种等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

省食安办提醒,接触进口水果后,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请勿惊慌,应及时到当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海外代购药品违法?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一)】

电影《我不是药神》全国热映
这部影片触动了观众最敏感的神经
对生命的关怀和对弱者的同情
无疑是这部影片最大的亮点
影视作品源于生活反映现实
今天,我们谈谈海外代购药品
应注意哪些问题?
影片中的主人公因代购国外用于治疗慢粒白血病的印度仿制药品而涉诉,涉诉罪名正是销售假药罪。广大代购一族大多对此知之甚少,甚至认为代购“正规”药品的行为,完全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殊不知,代购并不是任何东西都能涉及,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个人从事药品代购。下面列举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小康从2015年11月起,在家中通过网上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日本生产的商品。眼看着生意日渐起色,令小康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法律的制裁。2016年9月26日小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因竟是他销售的来自日本的“无毒无害”的小药惹的祸。公安机关从小康家中起获“大正制药新磺胺甘草酸IRIS眼药水”54盒、“模范堂儿童感冒颗粒”等九种标签上均注明“医药品”字样的日本产品143盒。
小康在店铺内销售的药品,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经查,由于小康的网店记录中实际成交量、成交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小康积极认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检察工作,最终,小康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
小张自2016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其租住房屋内,通过网上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德国“PROSPAN”(小绿叶)牌止咳糖浆,2016年9月26日小张被抓。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地当场起获上述糖浆46瓶。同样是未经国家批准进口。最终,小张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为什么在国外合法销售的药品,在国内销售却要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呢?原因在于,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在我国,药品的评审、生产、检验、销售、定价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和管理体系。

法官释法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由此可见,进口药品的销售,无论是药品的品种、种类,还是销售药品的主体,均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的采购、验收、购销记录、保管、甚至是进口口岸的选择等,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因此,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绝不是任意而为之的。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民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近年来,大量的销售假药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已多次出现,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显然是必要的。
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第141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正是由于假药危害严重,一方面危及人们身体健康及生命,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因此刑法才作出如此规定。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无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均构成此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结果犯,即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49条分别界定了何为假药、何为劣药。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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