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诊治患者死亡,法院判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赔偿四十余万元

2022年5月,法院发布一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原告陈述事情经过称:

患者李某,女,70岁。2020年12月28日10时14分,患者李某以“呼吸困难1小时”为主诉经120急救车入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一般情况差。被告给予患者腹CT、盆腔CT、胸部CT、血常规检查,诊断为胸腔积液,收心胸外科。但被告诊断后迟迟未将患者收入院,也未给予任何处置治疗。

当日23时许,患方要求被告进行进一步检查,被告仅予患者入院的常规检查。12月29日00:20,检查结果回报,被告判断患者病情较重,随时有病情加重,甚至有生命危险的可能,但依然没有给予治疗。00:29,患方强烈要求被告给予患者李某治疗,并引发患方报警。警察出警处理,被告同意安排患者入院治疗,但其后仍未安排入院。因患者一直无尿、嚎叫,问话不能回答哪里不舒服,病情加重,患方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依旧未予患者安排入院,也未进行任何处置和用药。

29日晨间,患者剧烈呕吐,心率92次/分,患方再次找到被告医生,但被告并没有查明患者呕吐及心率增快的原因,而是仅给予奥美拉唑静点。8:02,被告在患方多次要求治疗下,患者收入呼吸内科,呼吸科医生发现患者入科时已昏迷,查体不能配合。9:33被告才下会诊申请请神经内科会诊,10:00神经科出具会诊意见,会诊后行头CT检查,无特殊用药,头CT示右侧出血性脑梗塞可能性大,右侧脑出血破入蛛网膜下腔,颅内多发缺血灶,诊断右侧颞顶叶脑出血、脑疝等,后患者于14:47死亡。

患者死亡后,被告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载明为急性脑血管病。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纵观被鉴定人的诊疗经过,医方在被鉴定人急诊接诊及急诊留观期间始终没有做神经系统检查(如瞳孔情况等),尤其是在患者出现“夜内仍有嚎叫,问话不能正确回答哪里不舒服”“今晨呕吐1次”等难以单纯用“胸腔积液”进行解释的症状时,医方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行全面查体、鉴别诊断以及相应的监护措施,客观上延误了诊治,医方存在过错。结合医方的过错、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及被鉴定人自身因素等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鉴定意见: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原告支付鉴定费24,000元。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31.68元、护理费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死亡赔偿金375,010元、丧葬费20,555.7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24,000元,总计447,321.43元。

被告医院辩称:

2020年12月28日10时14分,李某(已故,系原告孙某母亲)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呼吸困难,由其家属急呼“120”将李某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沈医二院)急诊科。李某家属自述其既往病史,否认高血压史、否认糖尿病史、否认冠心病史,无输血史、无手术史、无外伤史,“自身免疫性××”、“肝硬化”病史多年。沈医二院之后安排腹部及盆腔螺旋CT检查,胸部螺旋CT检查,血常规检查;处置意见:目前患者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异常考虑肌肉损伤,谷草转氨酶高于正常肝损伤,尿素,肌酐异常考虑肾功能不全,钾低于正常,考虑低钾血症;患者目前生命体征平稳,BP117/57mmHg,心率92次/分,密切注意生命体征。2020年12月29日8时2分,李某以主诉“间断双下肢水肿11个月,加重伴颜面水肿3天”在沈医二院住院就诊。李某住院后沈医二院完善肝肾功、凝血、心肌酶谱、心钠素、中心静脉压、离子、血浆氨、血气分析等相关检查,并组织神经内科、肾内科、消化内科、血液科等科室会诊,指导治疗。沈医二院根据各科室会诊意见及检查回报,安排相关诊疗计划,并及时向家属交代病情。2020年12月29日14时,沈医二院李某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诊断为:1、右侧颞顶叶脑出血;2、急性脑血管病;3、梗塞后出血不除外;4、脑疝;5、脑肿瘤卒不除外;6、血管畸形不除外;7、××;8、低血氧症;9、胸腔积液;10、糖耐量异常;11、中度贫血;12、自身免疫性肝硬化失代偿期;13、急性肝衰竭;14、肝昏迷不除外;15、低蛋白血症;16、低钾血症;17血小板减少原因待查。沈医二院完善检查,并组织消化科、心内科等科室会诊。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沈医二院向李某家属交代病情,告知家属“患者目前呼吸停止,心率下降,呼之不应,现处于兴奋剂组静点中,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危重,我科抢救措施包括球呼吸、胸外按压、电除颤、静脉用药、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通气,家属表示了解,但拒绝上述所有有创抢救措施及胸外按压,仅同意目前静脉用药,如因此导致患者临床死亡等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以上内容事项均向患者家属交代”,家属签署《病情、诊疗计划告知书》。2020年12月29日14时46分,患者李某心率、脉搏测不出,血氧饱和度测不出,血压测不出,心电图心室停搏;14时47分,压眶反射消失,大动脉波动消失,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维护沈医二院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被告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法院酌定被告对相关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1,631.68元;

二、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护理费74元;

三、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交通费500元;

四、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五、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死亡赔偿金375,010元;

六、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七、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丧葬费20,555.75元;

八、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鉴定费12,000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罗棋)

延误诊治患者死亡,法院判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赔偿四十余万元

2022年5月,法院发布一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原告陈述事情经过称:

患者李某,女,70岁。2020年12月28日10时14分,患者李某以“呼吸困难1小时”为主诉经120急救车入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一般情况差。被告给予患者腹CT、盆腔CT、胸部CT、血常规检查,诊断为胸腔积液,收心胸外科。但被告诊断后迟迟未将患者收入院,也未给予任何处置治疗。

当日23时许,患方要求被告进行进一步检查,被告仅予患者入院的常规检查。12月29日00:20,检查结果回报,被告判断患者病情较重,随时有病情加重,甚至有生命危险的可能,但依然没有给予治疗。00:29,患方强烈要求被告给予患者李某治疗,并引发患方报警。警察出警处理,被告同意安排患者入院治疗,但其后仍未安排入院。因患者一直无尿、嚎叫,问话不能回答哪里不舒服,病情加重,患方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依旧未予患者安排入院,也未进行任何处置和用药。

29日晨间,患者剧烈呕吐,心率92次/分,患方再次找到被告医生,但被告并没有查明患者呕吐及心率增快的原因,而是仅给予奥美拉唑静点。8:02,被告在患方多次要求治疗下,患者收入呼吸内科,呼吸科医生发现患者入科时已昏迷,查体不能配合。9:33被告才下会诊申请请神经内科会诊,10:00神经科出具会诊意见,会诊后行头CT检查,无特殊用药,头CT示右侧出血性脑梗塞可能性大,右侧脑出血破入蛛网膜下腔,颅内多发缺血灶,诊断右侧颞顶叶脑出血、脑疝等,后患者于14:47死亡。

患者死亡后,被告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载明为急性脑血管病。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纵观被鉴定人的诊疗经过,医方在被鉴定人急诊接诊及急诊留观期间始终没有做神经系统检查(如瞳孔情况等),尤其是在患者出现“夜内仍有嚎叫,问话不能正确回答哪里不舒服”“今晨呕吐1次”等难以单纯用“胸腔积液”进行解释的症状时,医方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行全面查体、鉴别诊断以及相应的监护措施,客观上延误了诊治,医方存在过错。结合医方的过错、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及被鉴定人自身因素等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鉴定意见: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原告支付鉴定费24,000元。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31.68元、护理费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死亡赔偿金375,010元、丧葬费20,555.7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24,000元,总计447,321.43元。

被告医院辩称:

2020年12月28日10时14分,李某(已故,系原告孙某母亲)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呼吸困难,由其家属急呼“120”将李某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沈医二院)急诊科。李某家属自述其既往病史,否认高血压史、否认糖尿病史、否认冠心病史,无输血史、无手术史、无外伤史,“自身免疫性××”、“肝硬化”病史多年。沈医二院之后安排腹部及盆腔螺旋CT检查,胸部螺旋CT检查,血常规检查;处置意见:目前患者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异常考虑肌肉损伤,谷草转氨酶高于正常肝损伤,尿素,肌酐异常考虑肾功能不全,钾低于正常,考虑低钾血症;患者目前生命体征平稳,BP117/57mmHg,心率92次/分,密切注意生命体征。2020年12月29日8时2分,李某以主诉“间断双下肢水肿11个月,加重伴颜面水肿3天”在沈医二院住院就诊。李某住院后沈医二院完善肝肾功、凝血、心肌酶谱、心钠素、中心静脉压、离子、血浆氨、血气分析等相关检查,并组织神经内科、肾内科、消化内科、血液科等科室会诊,指导治疗。沈医二院根据各科室会诊意见及检查回报,安排相关诊疗计划,并及时向家属交代病情。2020年12月29日14时,沈医二院李某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诊断为:1、右侧颞顶叶脑出血;2、急性脑血管病;3、梗塞后出血不除外;4、脑疝;5、脑肿瘤卒不除外;6、血管畸形不除外;7、××;8、低血氧症;9、胸腔积液;10、糖耐量异常;11、中度贫血;12、自身免疫性肝硬化失代偿期;13、急性肝衰竭;14、肝昏迷不除外;15、低蛋白血症;16、低钾血症;17血小板减少原因待查。沈医二院完善检查,并组织消化科、心内科等科室会诊。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沈医二院向李某家属交代病情,告知家属“患者目前呼吸停止,心率下降,呼之不应,现处于兴奋剂组静点中,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危重,我科抢救措施包括球呼吸、胸外按压、电除颤、静脉用药、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通气,家属表示了解,但拒绝上述所有有创抢救措施及胸外按压,仅同意目前静脉用药,如因此导致患者临床死亡等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以上内容事项均向患者家属交代”,家属签署《病情、诊疗计划告知书》。2020年12月29日14时46分,患者李某心率、脉搏测不出,血氧饱和度测不出,血压测不出,心电图心室停搏;14时47分,压眶反射消失,大动脉波动消失,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维护沈医二院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被告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法院酌定被告对相关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1,631.68元;

二、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护理费74元;

三、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交通费500元;

四、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五、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死亡赔偿金375,010元;

六、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七、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丧葬费20,555.75元;

八、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鉴定费12,000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罗棋)

【新手“司机”上路,丁丁不慎受伤!】开房需谨慎,“开车”有风险!近日,在郑东新区某酒店,就发生了悲剧的一幕!
“二线出车,外伤,xxxx酒店!”近日一个中午,在郑州颐和医院急诊科,警铃突然响起,医护司快速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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