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合竞价?如何合理的参与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玄机很多,坑也很多。
很多股民还没懂集合竞价,就已经开始在集合竞价买股票了。
集合竞价交易,在追高的情况下运用非常频繁,是追逐超强势个股的一种方式。
但由于集合竞价的猫腻太多,可操控性很强,盲目参与往往会陷入被动。
其实,对于绝大多数散户来说,都不建议参与早盘集合竞价,但建议可以参与尾盘集合竞价。
今天,就来聊聊集合竞价的那些事。
集合竞价的规则
沪深两市一共有两个集合竞价的时间点。
上午9:15-9:25,下午2:57-3:00。
先说上午的集合竞价。
9:15-9:20,允许撤单,9:20以后,不允许撤单。
正因为允许撤单,所以9:20分以前的集合竞价,参考意义不是很大。
千万不要因为在这个时间点出现大单买入,或者价格飙升,就欣喜若狂,很多时候,资金会突然撤单,一场空欢喜。
集合竞价主要集中在9:20-9:25分,或者说主要的博弈会在最后的一分钟。
一些热门个股,集合竞价的最后一刻,可能都会有很大的波动。
当然,如果有重特大利好消息,可能集合竞价一开始,就会出现大单封停的场面,即便是9:15就在涨停排队,也很难买入。
而对于下午收市时的集合竞价,14:57-15:00,是不允许撤单的。
这种情况下,挂单的真实性就相对可靠。
现在的市场,已经少有资金会在最后一刻大肆抢筹或者打压,想要入场往往已经提前入场了。
所以,尾盘的集合竞价,波动相对比较小,是尾盘入场的一个很好方式。
集合竞价的价格规则,是最大撮合原则。
什么叫做最大撮合原则。
简单的说,拟订一个价格,在这个价格上,低于这个价格卖出与高于这个价格买入的资金,撮合成交量达到最大。
所以,集合竞价的撮合交易原则,对于低出价卖出和高出价买入,是特别有利的,最终的成交价是撮合价。
这种方式和挂涨停价买入,跌停价卖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集合竞价,相比普通撮合成交,最大好处,就是不会因为价格波动而产生交易损失。
我们通常会在追涨的时候采取市价买入,但往往会发现买入价格高于心理预期。
原因是股票在拉升时,价格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市价买入等于是卖一买入价格做撮合,而卖一被大量扫货后,可能价格会飙升。
当然,如果集合竞价出现大幅度跳水,买入价格也会等于最终成交价格,避免了市价买入后下跌的窘境。
集合竞价的那些猫腻
虽说集合竞价有很多的优势,但同样会有很多的猫腻。
对于热门股来说,会有大量的资金去操控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决定了开盘价,收盘集合竞价决定了收盘价。
开盘价收盘价决定了日K线。
也就是说,很多人喜欢做的技术分析,K线形态本身,最主要的就是这两次集合竞价的情况了。
每日的最高价和最低价,虽说也会影响K线图形的情况,但是不会影响均线以及技术指标。
所以,很多主力资金会刻意的去参与到集合竞价中,用不是很高的成本,来画出自己想要的图形。
在这种大背景下,集合竞价的猫腻就有很多了。
说说最常见的,在没有任何消息面影响下的四种情况。
1、跳空高开。
集合竞价中,主力资金故意挂高价买入,抬升开盘价格。
跳空高开的目的,无非就是两种。
第一种是抢筹,不让筹码被低价格的人抢走。
第二种是拉高出货,吸引早盘跟风资金入场,高位出货。
股价平开,要拉升5%,需要花的钱,比起直接利用集合竞价高开5%,成本要高的多。
跳空高开背后,到底是情况一,还是情况二,其实作为散户,其实是很难得知的,盲目参与难度很大。
2、跳空低开。
有高开就有低开。
高开是吸引追涨,那低开就是吸引杀跌。
低开的目的就是让大部分昨天买入的人,处于亏损状态,进行锁仓。
低开无非也就两个目的。
第一是关门打狗,同时吸引补仓资金入场,不让资金出逃。
第二是吸引割肉盘出现,进行洗盘。
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越走越低,越锁越多,后者在洗盘结束后会把股价拉起。
当然,具体是哪种情况,主要还是根据主力资金的意图,以及市场上的买入资金情况而定。
博弈低开高走,风险很大,优秀的股票低开后会迅速拉起,时间越滞后,情况越糟糕。
3、尾盘拉升。
尾盘靠集合竞价拉升,其实还真不是一个好现象。
主力资金只有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才会用集合竞价,这种最低成本的形式,进行股价拉升。
所以,如果出现尾盘集合竞价大幅度拉升比如超过2%,其实是可以减仓的,也不宜追高。
通常,靠集合竞价拉上去的价格,次日开盘就会被打压下来。
4、尾盘砸盘。
如果遭遇尾盘集合竞价的砸盘,也不要慌张。
集合竞价的抛售,大多是一些资金需要回笼所致。
如果尾盘本来没有下跌趋势,集合竞价瞬间砸下去,其实还是个低价买入的机会。
持仓的也不用担心股票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如果有突发消息,往往提前个半小时一小时,资金就会开始出逃了,绝不会等待这最后一分钟。
如何合理的参与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不是不能参与,但是对于普通散户来说,上午的集合竞价尽量少参与,不确定性太强。
对于平开的股票,集合竞价参与者往往不多,因为股价波动小,也不急着参与。
大部分情况,散户最容易参与的集合竞价是跳空高开的追涨,以及跳空低开的逃命。
两者都是基于对行情的主观判断。
前者是怕涨,怕踏空,怕无法买入。
后者是怕跌,怕闷杀,怕无法卖出。
两种心态都是在情绪高峰下产生的,容易导致不理智的行为。
可以说,就是单纯的追涨杀跌。
集合竞价的追高和杀跌,最大的问题在于提前预判一整天的行情,用一分钟判断一整天,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
合理的集合竞价买入,尤其是早盘买入,是建仓的一种方式,针对资金量较大的情况。
因为,确实有可能股价出现高开高走,资金量较大,追高风险比较大,分批买入可以控制风险。
同样的,尾盘利用集合竞价买入,其实也是一种建仓的方式。
买入的最终成交价等于收盘价,等于是为了次日的行情,打下了底仓,在次日的行情中,就占有了卖出的主动权。
这种方式,其实是变相的规避了T+1的交易制度缺陷,是一种很好的建仓方式。
集合竞价的参与,是可行的,但是必须合理的控制好资金量,千万不要赌博式的进行押注。
对于集合竞价股价波动特别大的,比如早盘开盘,竞价不断震荡。
建议选择自己可接受的价格进行买入或者卖出的挂单,这样可以确保最终的成交价会好于预期效果。
不过分追涨,不过度杀跌,不靠猜,不靠赌,就是好的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对于短线的投机者,集合竞价的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但是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没有必要着急到在早盘的集合竞价就买入股票。
其实,收市时的尾盘集合竞价,是很合理而且有效的,可以参与。
集合竞价的玄机,是主力资金布下的局,留下的陷阱居多。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股票投资是一件长期的事情,有时候要学会放弃这短暂的分分秒秒。
集合竞价玄机很多,坑也很多。
很多股民还没懂集合竞价,就已经开始在集合竞价买股票了。
集合竞价交易,在追高的情况下运用非常频繁,是追逐超强势个股的一种方式。
但由于集合竞价的猫腻太多,可操控性很强,盲目参与往往会陷入被动。
其实,对于绝大多数散户来说,都不建议参与早盘集合竞价,但建议可以参与尾盘集合竞价。
今天,就来聊聊集合竞价的那些事。
集合竞价的规则
沪深两市一共有两个集合竞价的时间点。
上午9:15-9:25,下午2:57-3:00。
先说上午的集合竞价。
9:15-9:20,允许撤单,9:20以后,不允许撤单。
正因为允许撤单,所以9:20分以前的集合竞价,参考意义不是很大。
千万不要因为在这个时间点出现大单买入,或者价格飙升,就欣喜若狂,很多时候,资金会突然撤单,一场空欢喜。
集合竞价主要集中在9:20-9:25分,或者说主要的博弈会在最后的一分钟。
一些热门个股,集合竞价的最后一刻,可能都会有很大的波动。
当然,如果有重特大利好消息,可能集合竞价一开始,就会出现大单封停的场面,即便是9:15就在涨停排队,也很难买入。
而对于下午收市时的集合竞价,14:57-15:00,是不允许撤单的。
这种情况下,挂单的真实性就相对可靠。
现在的市场,已经少有资金会在最后一刻大肆抢筹或者打压,想要入场往往已经提前入场了。
所以,尾盘的集合竞价,波动相对比较小,是尾盘入场的一个很好方式。
集合竞价的价格规则,是最大撮合原则。
什么叫做最大撮合原则。
简单的说,拟订一个价格,在这个价格上,低于这个价格卖出与高于这个价格买入的资金,撮合成交量达到最大。
所以,集合竞价的撮合交易原则,对于低出价卖出和高出价买入,是特别有利的,最终的成交价是撮合价。
这种方式和挂涨停价买入,跌停价卖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集合竞价,相比普通撮合成交,最大好处,就是不会因为价格波动而产生交易损失。
我们通常会在追涨的时候采取市价买入,但往往会发现买入价格高于心理预期。
原因是股票在拉升时,价格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市价买入等于是卖一买入价格做撮合,而卖一被大量扫货后,可能价格会飙升。
当然,如果集合竞价出现大幅度跳水,买入价格也会等于最终成交价格,避免了市价买入后下跌的窘境。
集合竞价的那些猫腻
虽说集合竞价有很多的优势,但同样会有很多的猫腻。
对于热门股来说,会有大量的资金去操控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决定了开盘价,收盘集合竞价决定了收盘价。
开盘价收盘价决定了日K线。
也就是说,很多人喜欢做的技术分析,K线形态本身,最主要的就是这两次集合竞价的情况了。
每日的最高价和最低价,虽说也会影响K线图形的情况,但是不会影响均线以及技术指标。
所以,很多主力资金会刻意的去参与到集合竞价中,用不是很高的成本,来画出自己想要的图形。
在这种大背景下,集合竞价的猫腻就有很多了。
说说最常见的,在没有任何消息面影响下的四种情况。
1、跳空高开。
集合竞价中,主力资金故意挂高价买入,抬升开盘价格。
跳空高开的目的,无非就是两种。
第一种是抢筹,不让筹码被低价格的人抢走。
第二种是拉高出货,吸引早盘跟风资金入场,高位出货。
股价平开,要拉升5%,需要花的钱,比起直接利用集合竞价高开5%,成本要高的多。
跳空高开背后,到底是情况一,还是情况二,其实作为散户,其实是很难得知的,盲目参与难度很大。
2、跳空低开。
有高开就有低开。
高开是吸引追涨,那低开就是吸引杀跌。
低开的目的就是让大部分昨天买入的人,处于亏损状态,进行锁仓。
低开无非也就两个目的。
第一是关门打狗,同时吸引补仓资金入场,不让资金出逃。
第二是吸引割肉盘出现,进行洗盘。
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越走越低,越锁越多,后者在洗盘结束后会把股价拉起。
当然,具体是哪种情况,主要还是根据主力资金的意图,以及市场上的买入资金情况而定。
博弈低开高走,风险很大,优秀的股票低开后会迅速拉起,时间越滞后,情况越糟糕。
3、尾盘拉升。
尾盘靠集合竞价拉升,其实还真不是一个好现象。
主力资金只有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才会用集合竞价,这种最低成本的形式,进行股价拉升。
所以,如果出现尾盘集合竞价大幅度拉升比如超过2%,其实是可以减仓的,也不宜追高。
通常,靠集合竞价拉上去的价格,次日开盘就会被打压下来。
4、尾盘砸盘。
如果遭遇尾盘集合竞价的砸盘,也不要慌张。
集合竞价的抛售,大多是一些资金需要回笼所致。
如果尾盘本来没有下跌趋势,集合竞价瞬间砸下去,其实还是个低价买入的机会。
持仓的也不用担心股票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如果有突发消息,往往提前个半小时一小时,资金就会开始出逃了,绝不会等待这最后一分钟。
如何合理的参与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不是不能参与,但是对于普通散户来说,上午的集合竞价尽量少参与,不确定性太强。
对于平开的股票,集合竞价参与者往往不多,因为股价波动小,也不急着参与。
大部分情况,散户最容易参与的集合竞价是跳空高开的追涨,以及跳空低开的逃命。
两者都是基于对行情的主观判断。
前者是怕涨,怕踏空,怕无法买入。
后者是怕跌,怕闷杀,怕无法卖出。
两种心态都是在情绪高峰下产生的,容易导致不理智的行为。
可以说,就是单纯的追涨杀跌。
集合竞价的追高和杀跌,最大的问题在于提前预判一整天的行情,用一分钟判断一整天,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
合理的集合竞价买入,尤其是早盘买入,是建仓的一种方式,针对资金量较大的情况。
因为,确实有可能股价出现高开高走,资金量较大,追高风险比较大,分批买入可以控制风险。
同样的,尾盘利用集合竞价买入,其实也是一种建仓的方式。
买入的最终成交价等于收盘价,等于是为了次日的行情,打下了底仓,在次日的行情中,就占有了卖出的主动权。
这种方式,其实是变相的规避了T+1的交易制度缺陷,是一种很好的建仓方式。
集合竞价的参与,是可行的,但是必须合理的控制好资金量,千万不要赌博式的进行押注。
对于集合竞价股价波动特别大的,比如早盘开盘,竞价不断震荡。
建议选择自己可接受的价格进行买入或者卖出的挂单,这样可以确保最终的成交价会好于预期效果。
不过分追涨,不过度杀跌,不靠猜,不靠赌,就是好的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对于短线的投机者,集合竞价的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但是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没有必要着急到在早盘的集合竞价就买入股票。
其实,收市时的尾盘集合竞价,是很合理而且有效的,可以参与。
集合竞价的玄机,是主力资金布下的局,留下的陷阱居多。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股票投资是一件长期的事情,有时候要学会放弃这短暂的分分秒秒。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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