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小区内挪车算不算酒驾?】

近日,河南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9天时间,共查处各类酒驾醉驾3101起。其中,不少“酒司机”被查后表示:主观上没有想要酒驾,抱有“交警不一定查住我”的幻想等。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我省交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案例,为您寻找答案。
【答案1:酒后路对面挪车,涉嫌醉驾】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开得不远,当然不算。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呢?

2020年11月30日晚,确山县一辆沿铁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轿车慌慌张张地停到了街边路沿石上,被确山县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盘查,司机慌张的表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你喝酒了吗?”民警问道。“我喝了,但是我就是想挪动一下车子,我的车原本停在斜对面洗浴中心门口,我怕影响交通,我就开出来想停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这是挪车,不算是酒驾。”司机连忙解释道。

随即,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其中指出,当事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不过,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答案2:酒后撞上小区车库挡杆,因醉驾获刑】

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小区中,金先生准备开车送一名朋友回家,谁知道与地下车库的保安发生了冲突,保安表示,金先生的车不能离开,他却强行开车出车库,撞上了车库门口的挡杆。

保安报警,金先生被抓获,半年后,他坐在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庭的被告人座位上。

仅仅与保安冲突,撞坏了挡杆,怎么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原来,当天晚上金先生与朋友吃饭,席间大量饮酒,先返回了家中,又准备开车送朋友回家。警察赶到,发现金先生浑身酒气,一测血醇酒精含量,显示为176.75mg/100ml。
法院认为,金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鉴于其初犯、偶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

《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答案3:醉酒后骑电动车,被刑拘】

“今晚聚餐肯定得喝酒,还是骑电动车出门吧!”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念头,或者做过这样的事情?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特意不敢开车,骑个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回家中不?会不会也被交警抓到当酒驾处理了?

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均为非机动车,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到,也会按照酒驾处理。因为市面上大多数的电动车都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市民酒后驾驶这些车辆,被交警当场控制,并固定了相关酒精测试和血液样本等证据的话,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案4:醉驾找人“顶包”,3人均获刑】

2019年8月12日晚9时许,孙某参加婚宴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回家,在行驶至325省道鸠山镇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立即报警,孙某为逃避责任没有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交警随后找到孙某,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不过,孙某为了摆脱自己的醉酒驾车责任,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却声称自己并没有酒后开车,还让同车人刘某杰到交警队作伪证,证明案发时孙某并无驾驶车辆。第二天,孙某又让其亲戚苏某刚主动到交警队,谎称事故发生时是苏某刚在开车。三人的描述引起警方的怀疑,经过进一步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并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刚、刘某杰为其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苏某刚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刘某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最终3人均获刑。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显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延伸:这些酒驾误区要避免】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通过喝水想让酒精含量降下来是徒劳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平安无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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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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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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