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甲骨文#【除了甲骨文,我们了解殷商的历史文献还有这些……】#春节摄影大赛#过去的2019年,是甲骨文发现与研究120周年。甲骨文的发现与研究,对于我们全面认知、了解殷商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探索中华文明的起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我们给予甲骨文多么高的赞誉都不为过分。
除了久远的甲骨文,在我国历史上还有许多古文献资料,对殷商历史有着较为详实的记载,与甲骨文上的文字记载遥相呼应,构成了殷商王朝那恢弘的历史版图。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除了甲骨文之外,还有哪些历史文献资料记载和传承了殷商。
一、《史记之殷本纪》
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司马迁所著《史记》中的《殷本纪》对于我们今天认知和了解殷商历史,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我们探索殷商历史的基础与根本。
在夏商周时期,我国逐渐形成完整的史官体系,专门负责对重大历史事件进行记载。那时候对于国史记载的资料,统称为《春秋》——传说古代的历法先有春秋二季,“春”与“秋”代表了一年时间,后来才又划分出冬夏二季。
今天我们从先秦典籍中,依稀还可以看到近百种曾经存在的古史典籍名字:《三坟》、《五典》、《八索》、《九丘》、《经世》、《世传》、《上古记》、《故记》、《丹书》、《虞书》、《夏书》、《商书》、《虞箴》、《夏箴》、《商箴》、《诰》、《康诰》、《唐诰》等等。
然而在漫长的夏商周王朝更迭中,这些文献资料没能保留下来,佚失、散乱、毁灭于社会动荡、战乱纷争中。
到了司马迁所生活的西汉时期,距离殷商王朝已经跨越将近千年光阴岁月。
司马迁及其家族世代为史官,拥有良好的家族传承。面对历史文献逐渐凋零、毁灭的现状,强烈的使命感促使司马迁决定整理一部记载中华历史传承集大成的著作——即我们所熟知的《史记》
当时,日渐强盛的西汉王朝也非常注重文化的复兴与传承。
此前汉惠帝废除了挟书律,文帝、景帝和武帝更是不断加大对历史文化典籍整理和挖掘的工作力度,鼓励民间献书、著书,所有文献资料要“先上太史公(即司马迁),副上丞相”。
正是这样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司马迁整合了最优质、最全面的文史典籍资源,为他创作《史记》奠定了良好基础。
司马迁本人还游历甚广。青年时期他就曾经壮游四海,在他担任太史公期间,经常跟随汉武帝行遍大江南北。所到之处,司马迁无不到历史事件的发生地实地调查,同他所掌握的文献记载和民间传闻进行比对、梳理、确认。因此司马迁著作的《史记》不仅基于详实的文献资料,更是经过实地考察与调研,是非常严谨的。
经过司马迁的不懈努力,形成了迄今为止对殷商王朝历史记载最为全面的文献典籍——《殷本纪》。
在《殷本纪》中,司马迁向后人展示了自殷商始祖契直至商王朝最后一个君主纣王的覆灭,绵延近千年起伏跌宕。我们所熟知的“玄鸟生商”、“成汤建国”、“网开一面”、“伊尹流放太甲”、“盘庚迁殷”、“武丁中兴”、“武丁拜相傅余说”、“帝辛覆灭”等典故,皆记载于《殷本纪》。
创作于明代的神话小说《封神演义》在开篇第一章就洋洋洒洒地写道:
“(成汤)在位十三年而崩,寿百岁,享国六百四十年,传至商受而止:
成汤 太甲 沃丁 太庚 小甲 雍己
太戊 仲丁 外壬 河亶甲 祖乙 祖辛
沃甲 祖丁 南庚 阳甲 盘庚 小辛
小乙 武丁 祖庚 祖甲 廪辛 庚丁
武乙 太丁 帝乙 纣王”......
如果没有《史记—殷本纪》的记载,作者(传说为许仲琳)是无法挥洒自如地将殷商王朝的王位传承罗列其中。
《殷本纪》奠定了今天我们研究殷商历史的基础、框架与格局。
二、《诗经》
《孟子-离娄下》记载“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其中提到的“诗”即是《诗经》的前身。《孟子》这段话的描述,再现了夏商周时期在史书记载体系还没有完备之前,历史事件的记载主要通过诗歌流传的真实现状。
之前我曾经撰文写过,《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流传甚广的一些诗歌。这些诗歌产生地遍布黄河、长江流域,记录了夏商周时期的许多历史事件、风土人情、民间传说。据说早年间流传下来的诗歌有3000首之多,后来只剩下311首(其中有六首笙诗,即只有标题,没有内容)。
到了春秋时期,孔子晚年继续对《诗》进行了编订,到汉武帝时候,《诗》被奉为儒家经典,正式命名为《诗经》。
《诗经》分为:《风》、《雅》、《颂》三个部分。
其中在《颂》中,专门有《商颂》,包括:《那》、《烈风》、《玄鸟》、《长髪》、《殷武》等篇章,分别对殷商时期的一些主要历史典故和风土人情进行了介绍,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名句,就出自于《玄鸟》篇。
因此,《诗经》为我们探寻、认知殷商历史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三、《尚书》
《尚书》,最早书名为《书》,约成书于前五世纪,传说为孔子晚年集中精力整理古代典籍,将上古时期尧舜一直到春秋秦穆公时期的各种重要文献资料(比
除了久远的甲骨文,在我国历史上还有许多古文献资料,对殷商历史有着较为详实的记载,与甲骨文上的文字记载遥相呼应,构成了殷商王朝那恢弘的历史版图。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除了甲骨文之外,还有哪些历史文献资料记载和传承了殷商。
一、《史记之殷本纪》
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司马迁所著《史记》中的《殷本纪》对于我们今天认知和了解殷商历史,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我们探索殷商历史的基础与根本。
在夏商周时期,我国逐渐形成完整的史官体系,专门负责对重大历史事件进行记载。那时候对于国史记载的资料,统称为《春秋》——传说古代的历法先有春秋二季,“春”与“秋”代表了一年时间,后来才又划分出冬夏二季。
今天我们从先秦典籍中,依稀还可以看到近百种曾经存在的古史典籍名字:《三坟》、《五典》、《八索》、《九丘》、《经世》、《世传》、《上古记》、《故记》、《丹书》、《虞书》、《夏书》、《商书》、《虞箴》、《夏箴》、《商箴》、《诰》、《康诰》、《唐诰》等等。
然而在漫长的夏商周王朝更迭中,这些文献资料没能保留下来,佚失、散乱、毁灭于社会动荡、战乱纷争中。
到了司马迁所生活的西汉时期,距离殷商王朝已经跨越将近千年光阴岁月。
司马迁及其家族世代为史官,拥有良好的家族传承。面对历史文献逐渐凋零、毁灭的现状,强烈的使命感促使司马迁决定整理一部记载中华历史传承集大成的著作——即我们所熟知的《史记》
当时,日渐强盛的西汉王朝也非常注重文化的复兴与传承。
此前汉惠帝废除了挟书律,文帝、景帝和武帝更是不断加大对历史文化典籍整理和挖掘的工作力度,鼓励民间献书、著书,所有文献资料要“先上太史公(即司马迁),副上丞相”。
正是这样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司马迁整合了最优质、最全面的文史典籍资源,为他创作《史记》奠定了良好基础。
司马迁本人还游历甚广。青年时期他就曾经壮游四海,在他担任太史公期间,经常跟随汉武帝行遍大江南北。所到之处,司马迁无不到历史事件的发生地实地调查,同他所掌握的文献记载和民间传闻进行比对、梳理、确认。因此司马迁著作的《史记》不仅基于详实的文献资料,更是经过实地考察与调研,是非常严谨的。
经过司马迁的不懈努力,形成了迄今为止对殷商王朝历史记载最为全面的文献典籍——《殷本纪》。
在《殷本纪》中,司马迁向后人展示了自殷商始祖契直至商王朝最后一个君主纣王的覆灭,绵延近千年起伏跌宕。我们所熟知的“玄鸟生商”、“成汤建国”、“网开一面”、“伊尹流放太甲”、“盘庚迁殷”、“武丁中兴”、“武丁拜相傅余说”、“帝辛覆灭”等典故,皆记载于《殷本纪》。
创作于明代的神话小说《封神演义》在开篇第一章就洋洋洒洒地写道:
“(成汤)在位十三年而崩,寿百岁,享国六百四十年,传至商受而止:
成汤 太甲 沃丁 太庚 小甲 雍己
太戊 仲丁 外壬 河亶甲 祖乙 祖辛
沃甲 祖丁 南庚 阳甲 盘庚 小辛
小乙 武丁 祖庚 祖甲 廪辛 庚丁
武乙 太丁 帝乙 纣王”......
如果没有《史记—殷本纪》的记载,作者(传说为许仲琳)是无法挥洒自如地将殷商王朝的王位传承罗列其中。
《殷本纪》奠定了今天我们研究殷商历史的基础、框架与格局。
二、《诗经》
《孟子-离娄下》记载“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其中提到的“诗”即是《诗经》的前身。《孟子》这段话的描述,再现了夏商周时期在史书记载体系还没有完备之前,历史事件的记载主要通过诗歌流传的真实现状。
之前我曾经撰文写过,《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流传甚广的一些诗歌。这些诗歌产生地遍布黄河、长江流域,记录了夏商周时期的许多历史事件、风土人情、民间传说。据说早年间流传下来的诗歌有3000首之多,后来只剩下311首(其中有六首笙诗,即只有标题,没有内容)。
到了春秋时期,孔子晚年继续对《诗》进行了编订,到汉武帝时候,《诗》被奉为儒家经典,正式命名为《诗经》。
《诗经》分为:《风》、《雅》、《颂》三个部分。
其中在《颂》中,专门有《商颂》,包括:《那》、《烈风》、《玄鸟》、《长髪》、《殷武》等篇章,分别对殷商时期的一些主要历史典故和风土人情进行了介绍,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名句,就出自于《玄鸟》篇。
因此,《诗经》为我们探寻、认知殷商历史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三、《尚书》
《尚书》,最早书名为《书》,约成书于前五世纪,传说为孔子晚年集中精力整理古代典籍,将上古时期尧舜一直到春秋秦穆公时期的各种重要文献资料(比
刻舟求剑、引婴入江,这些都和法律有关!
原创: 欣小北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吕氏春秋》又名《吕览》,是秦国丞相吕不韦召集三千门客撰写而成的杂家著作,其内容涵盖丰富,故司马迁评价它 “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吕氏春秋》中的文章还继承了战国中后期以故事喻理的传统,记录和保存了大量寓言故事。
今天,我们从《吕氏春秋》中节选了几个故事片段,用现代法律的思维,带领大家一起探寻其中的法律知识。
Ø刻舟求剑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刻舟求剑”的故事,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丢剑之人不懂事物的发展变化而静止地看待问题,他是不可能通过在舟上刻字的方法找回自己的宝剑的。可是,如果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掉入河中的剑被打鱼的渔夫捞到,丢剑之人知道后,能否从渔夫手中拿回自己的剑呢?
答案是肯定的。
掉入河中的剑属于“遗失物”的范畴,丢剑之人仍对它享有所有权。我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根据这条规定,渔夫应当将打捞上来的剑还给丢剑之人。如果丢剑之人曾经张贴悬赏通告寻找该宝剑,称“谁能拾得宝剑,将以百金相赠”的话,那么,当丢剑之人从渔夫那里取回宝剑时,他还要履行承诺,赠予渔夫百金。
Ø引婴入江
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引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 曰“此其父善游。”其父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以此任物,亦必悖矣。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引婴入江》的故事中,一个人不考虑实际情况,想把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投入江中,而原因竟然是“这个孩子的父亲善于游泳,所以他肯定也会游泳。”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婴儿的人身安全。假设这个婴儿的父母尚在人世,且知晓这件事却不及时阻止,甚至还可能抱有鼓励的态度听之任之,则婴儿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据此,故事中婴儿的父母因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可能会被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此外,如果婴儿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由于此事受到严重影响,婴儿的父母以及那个“引婴入江”的人就触犯了《刑法》,将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Ø盗钟掩耳
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揜其耳。
偷钟之人想要偷钟又不想被别人发现,便想出了“掩耳盗铃”的蠢方法,结果在偷窃之时被人当场抓住。如果这口钟比较珍贵,价值高达几千元乃至上万元,那么,偷钟人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因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后来,偷钟人的盗窃行为由于被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因此,他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偷钟人没有将钟盗走,不是因为他在盗窃的中途良心发现,自愿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被人抓住而无法实施盗窃行为,这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偷钟人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对于他的处罚,可以比照盗窃既遂犯(实施盗窃并得逞的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读到这里,你是不是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又多了一些了解呢?
法律并非遥不可及、不可探知,相反,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只要我们心怀法律意识,渴望了解法律知识,就能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发现它。
原创: 欣小北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吕氏春秋》又名《吕览》,是秦国丞相吕不韦召集三千门客撰写而成的杂家著作,其内容涵盖丰富,故司马迁评价它 “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吕氏春秋》中的文章还继承了战国中后期以故事喻理的传统,记录和保存了大量寓言故事。
今天,我们从《吕氏春秋》中节选了几个故事片段,用现代法律的思维,带领大家一起探寻其中的法律知识。
Ø刻舟求剑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刻舟求剑”的故事,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丢剑之人不懂事物的发展变化而静止地看待问题,他是不可能通过在舟上刻字的方法找回自己的宝剑的。可是,如果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掉入河中的剑被打鱼的渔夫捞到,丢剑之人知道后,能否从渔夫手中拿回自己的剑呢?
答案是肯定的。
掉入河中的剑属于“遗失物”的范畴,丢剑之人仍对它享有所有权。我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根据这条规定,渔夫应当将打捞上来的剑还给丢剑之人。如果丢剑之人曾经张贴悬赏通告寻找该宝剑,称“谁能拾得宝剑,将以百金相赠”的话,那么,当丢剑之人从渔夫那里取回宝剑时,他还要履行承诺,赠予渔夫百金。
Ø引婴入江
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引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 曰“此其父善游。”其父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以此任物,亦必悖矣。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引婴入江》的故事中,一个人不考虑实际情况,想把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投入江中,而原因竟然是“这个孩子的父亲善于游泳,所以他肯定也会游泳。”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婴儿的人身安全。假设这个婴儿的父母尚在人世,且知晓这件事却不及时阻止,甚至还可能抱有鼓励的态度听之任之,则婴儿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据此,故事中婴儿的父母因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可能会被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此外,如果婴儿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由于此事受到严重影响,婴儿的父母以及那个“引婴入江”的人就触犯了《刑法》,将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Ø盗钟掩耳
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揜其耳。
偷钟之人想要偷钟又不想被别人发现,便想出了“掩耳盗铃”的蠢方法,结果在偷窃之时被人当场抓住。如果这口钟比较珍贵,价值高达几千元乃至上万元,那么,偷钟人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因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后来,偷钟人的盗窃行为由于被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因此,他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偷钟人没有将钟盗走,不是因为他在盗窃的中途良心发现,自愿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被人抓住而无法实施盗窃行为,这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偷钟人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对于他的处罚,可以比照盗窃既遂犯(实施盗窃并得逞的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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