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you好书# #好书推荐# #好书推荐超话# 《族际合作治理: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政治整合研究》
本书作者常士訚,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加拿大研究学会理事,现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系主任,中外政治制度博士方向带头人,多元文化与国家建设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比较政治与政治制度、多元文化与国家建设、现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等方面的研究。
本书作者常士訚,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加拿大研究学会理事,现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系主任,中外政治制度博士方向带头人,多元文化与国家建设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比较政治与政治制度、多元文化与国家建设、现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等方面的研究。
大理石亦画亦石的鉴赏 大理石画鉴赏与收藏32
在大理石画鉴赏与收藏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都面临着始终争论不休的问题:大理石画算不算画、大理石画算不算艺术品、观赏石算不算艺术品、甚至于大理石画到底算不算观赏石。其实凡是持有这种想法甚至疑问的人,要么就是用狭獈的思想去理解和认知艺术品,要么就是对这种亦画亦石的天然艺术品产生了排斥心里。之所以有艺术品,是由于人们懂得了欣赏美,模仿美,复制美,进而去创造美后,才逐渐产生了所谓的艺术及艺术品,假如自然界没有美的东西存在,人类是不可能有机会产生美的意识和美的概念的。
艺术品是艺术家或者从事艺术的人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流通于艺术市场,与其他商品相同的是,它也具备普通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不同的是艺术品的使用价值多体现在精神层面而不是物质层面上,它所表现出的艺术美,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审美需求和精神需要,而大理石画恰恰是一种完全能够满足人们审美需求和精神需要的特殊商品,大理石画也是鉴赏创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是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创作者通过大理石切片剖面这个载体,将审美意识、艺术理念物化于作品中,将创作者的构思、理念和诗、词、句、文有机的融入到大理石画的作品中,使大理石画的自然美,艺术美达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让大理石画和绘画、观赏石的艺术性所追求的审美趣味趋向于高度的一致,从而表达出让受众能欣赏和产生审美共鸣的艺术作品。
绘画是一种在二维的平面上以手工方式临摹自然美的艺术,用色彩和线条在绢、纸、布或其他平面上绘写事物形象的特殊商品。绘画的本质是形式美感的表达,艺术家用自己的修养、视角看世界,然后再用自己的技法把它表达出来,因此绘画的素材尽管来源于生活,但要求必须高于生活,天然的大理石画与绘画相比,其艺术表现本身就来自于自然、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
大理石画与绘画一样,它不单纯拘泥于外表形似,更强调作品内容与自然要神似,二者同作为一种视觉的表达形式,由于受东西方文化差异的影响,绘画长期形成了中国画偏重于艺术“表现”,西洋画更加偏重于艺术“再现”,大理石画则是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中国画论为基础的、赏画赏石及与诗、词、句、文相结合的艺术表现。大理石画的取景裁切与画家进行艺术创作一样,要求作品对画面处理和控制,必须根据美学规则进行组织和整理,东西方哲学都讲究平衡、逻辑、结构,绘画的秩序整理就是形式感的表现,人类审美尽管有变化,但根本性的视觉美感和规律是不变的,绘画和大理石画的真正内涵,最主要的是追求形式美感,这种形式美感集中体现在有意味和有趣味,实际上就是满足人们审美的愉悦性。大理石画和绘画一样都可以借助画面形式,传达自己的情感与对世界的观察与理解,把自己的眼睛看到的和内心想法表达出来,表达的形式越有趣味,表达形式的技巧能力越强,表达的方法越独特,艺术效果就越精彩。
大理石画和绘画的艺术性其实是相通的,本身所具有的艺术价值,是画面艺术本该有的艺术特性,也是一幅画最明显的特征,比如中国画注重写意,给人一种气韵生动的感觉,气韵生动就是中国画的艺术性,西方油画注重写实,能给人带来形美神韵的视觉效果,形美神韵就是油画的艺术性,然而不论是国画还是油画的艺术性都是由各自的创作技法所决定,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绘画作品的艺术性都是一样存在的,艺术家艺术造诣的高低,其作品所显示的艺术性自然也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绘画作品成为了世界名画,有些却无人问津的原因。西方油画作品中的艺术性可以更加的具体明确,中国画的最高境界是画中有诗有音乐,方能使人陶醉,才能引人入胜,都是通过造型、色彩、材质等用相应的手法进行处理,使画面散发出独特的形式意味,升华甚至颠覆我们的视觉印象,升华了的那部分就是艺术性,这种艺术性在大理石画的天然画面中得到了很好的权释。大理石画在创作中,一样的需要创作者发现画面的艺术性并加以利用。这从历代山水画家都特别钟爱大理石画可以得到印证,他们将大理石画置于厅堂,摆放在案头,随时观赏,从视觉欣赏到思维欣赏,揣摩大理石画的形态、气势、韵味、意境,几百年来,大理石画都能引领着艺术家的思想,甚至指引着艺术家的手腕进行艺术创作。
大理石画和中国画一样都是东方艺术的瑰宝,千年的文化传承使它成为独树一帜的特有符号,而且源远流长。点苍石、油画石、雅安石、沙漠石、鹤庆石、三峡石及国外进口等不同产地的大理石,虽然能成画的很多,但是精美的大理石画犹如凤毛麟角。大理石画作为一种天然的艺术品,内容包罗万象,融合了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形式,中国的绘画是最讲究意境美的,而意境美又是大理石画艺术品夸张和幽默的高度概括,似是而非的表现形式让鉴赏者触发的一种艺术联想。因此鉴赏大理石画不能只停留在石头本身质地、产地、特点等层面上,更应该用文化内涵来丰富自己的鉴赏水平,让大理石画与绘画一样,能够达到似书入画的技法表现和诗意化的意境追求,结合大自然的灵气升华于创作中,恰如其分地将诗书、画完美的合二为一,共同传承天人合一的哲学境界,将中国固有的“儒、释、道”精髓融化在大理石画的鉴赏中。
大理石画作为观赏石的的重要组成一部分,赏石要“知其趣、赏其美、品其性”,在鉴赏过程中结合观赏石鉴赏理论和鉴评方法,不但可以用艺术的眼光去欣赏,还可以用艺术的标准来评判,真正做到赏石之真,更得赏画之美。中国画、西方画、观赏石,虽然表现的形式多样,但艺术的道理是相通,结合儒家审美思想的核心天人合一,大理石画能容纳世间万物,海纳百川,鉴赏者都能可以用平常心和广博的知识去发现它、认知它和现展它。
其实,人类文化艺术品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壁画、年画、剪纸、皮影、面人、糖人、钱币、邮品、建筑、园林、服饰、挂饰、配饰乐器等均列其中,然而它们大多数都不可能作为天然的私有财产以物化的形式永久保存、升值。然而大师级绘画作品,精品的大理石因其在世存量稀缺,当社会的财富日益膨胀的时期,供求关系就紧张,名人收藏品的价值就会日益增长,价格持续攀高,大理石画因为兼备绘画和观赏石的双重艺术的价值,特别是天然性、不可复制性、坚固性、稀缺性,让大理石画成为艺术品中的璀璨明珠。
在大理石画鉴赏与收藏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都面临着始终争论不休的问题:大理石画算不算画、大理石画算不算艺术品、观赏石算不算艺术品、甚至于大理石画到底算不算观赏石。其实凡是持有这种想法甚至疑问的人,要么就是用狭獈的思想去理解和认知艺术品,要么就是对这种亦画亦石的天然艺术品产生了排斥心里。之所以有艺术品,是由于人们懂得了欣赏美,模仿美,复制美,进而去创造美后,才逐渐产生了所谓的艺术及艺术品,假如自然界没有美的东西存在,人类是不可能有机会产生美的意识和美的概念的。
艺术品是艺术家或者从事艺术的人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流通于艺术市场,与其他商品相同的是,它也具备普通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不同的是艺术品的使用价值多体现在精神层面而不是物质层面上,它所表现出的艺术美,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审美需求和精神需要,而大理石画恰恰是一种完全能够满足人们审美需求和精神需要的特殊商品,大理石画也是鉴赏创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是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创作者通过大理石切片剖面这个载体,将审美意识、艺术理念物化于作品中,将创作者的构思、理念和诗、词、句、文有机的融入到大理石画的作品中,使大理石画的自然美,艺术美达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让大理石画和绘画、观赏石的艺术性所追求的审美趣味趋向于高度的一致,从而表达出让受众能欣赏和产生审美共鸣的艺术作品。
绘画是一种在二维的平面上以手工方式临摹自然美的艺术,用色彩和线条在绢、纸、布或其他平面上绘写事物形象的特殊商品。绘画的本质是形式美感的表达,艺术家用自己的修养、视角看世界,然后再用自己的技法把它表达出来,因此绘画的素材尽管来源于生活,但要求必须高于生活,天然的大理石画与绘画相比,其艺术表现本身就来自于自然、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
大理石画与绘画一样,它不单纯拘泥于外表形似,更强调作品内容与自然要神似,二者同作为一种视觉的表达形式,由于受东西方文化差异的影响,绘画长期形成了中国画偏重于艺术“表现”,西洋画更加偏重于艺术“再现”,大理石画则是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中国画论为基础的、赏画赏石及与诗、词、句、文相结合的艺术表现。大理石画的取景裁切与画家进行艺术创作一样,要求作品对画面处理和控制,必须根据美学规则进行组织和整理,东西方哲学都讲究平衡、逻辑、结构,绘画的秩序整理就是形式感的表现,人类审美尽管有变化,但根本性的视觉美感和规律是不变的,绘画和大理石画的真正内涵,最主要的是追求形式美感,这种形式美感集中体现在有意味和有趣味,实际上就是满足人们审美的愉悦性。大理石画和绘画一样都可以借助画面形式,传达自己的情感与对世界的观察与理解,把自己的眼睛看到的和内心想法表达出来,表达的形式越有趣味,表达形式的技巧能力越强,表达的方法越独特,艺术效果就越精彩。
大理石画和绘画的艺术性其实是相通的,本身所具有的艺术价值,是画面艺术本该有的艺术特性,也是一幅画最明显的特征,比如中国画注重写意,给人一种气韵生动的感觉,气韵生动就是中国画的艺术性,西方油画注重写实,能给人带来形美神韵的视觉效果,形美神韵就是油画的艺术性,然而不论是国画还是油画的艺术性都是由各自的创作技法所决定,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绘画作品的艺术性都是一样存在的,艺术家艺术造诣的高低,其作品所显示的艺术性自然也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绘画作品成为了世界名画,有些却无人问津的原因。西方油画作品中的艺术性可以更加的具体明确,中国画的最高境界是画中有诗有音乐,方能使人陶醉,才能引人入胜,都是通过造型、色彩、材质等用相应的手法进行处理,使画面散发出独特的形式意味,升华甚至颠覆我们的视觉印象,升华了的那部分就是艺术性,这种艺术性在大理石画的天然画面中得到了很好的权释。大理石画在创作中,一样的需要创作者发现画面的艺术性并加以利用。这从历代山水画家都特别钟爱大理石画可以得到印证,他们将大理石画置于厅堂,摆放在案头,随时观赏,从视觉欣赏到思维欣赏,揣摩大理石画的形态、气势、韵味、意境,几百年来,大理石画都能引领着艺术家的思想,甚至指引着艺术家的手腕进行艺术创作。
大理石画和中国画一样都是东方艺术的瑰宝,千年的文化传承使它成为独树一帜的特有符号,而且源远流长。点苍石、油画石、雅安石、沙漠石、鹤庆石、三峡石及国外进口等不同产地的大理石,虽然能成画的很多,但是精美的大理石画犹如凤毛麟角。大理石画作为一种天然的艺术品,内容包罗万象,融合了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形式,中国的绘画是最讲究意境美的,而意境美又是大理石画艺术品夸张和幽默的高度概括,似是而非的表现形式让鉴赏者触发的一种艺术联想。因此鉴赏大理石画不能只停留在石头本身质地、产地、特点等层面上,更应该用文化内涵来丰富自己的鉴赏水平,让大理石画与绘画一样,能够达到似书入画的技法表现和诗意化的意境追求,结合大自然的灵气升华于创作中,恰如其分地将诗书、画完美的合二为一,共同传承天人合一的哲学境界,将中国固有的“儒、释、道”精髓融化在大理石画的鉴赏中。
大理石画作为观赏石的的重要组成一部分,赏石要“知其趣、赏其美、品其性”,在鉴赏过程中结合观赏石鉴赏理论和鉴评方法,不但可以用艺术的眼光去欣赏,还可以用艺术的标准来评判,真正做到赏石之真,更得赏画之美。中国画、西方画、观赏石,虽然表现的形式多样,但艺术的道理是相通,结合儒家审美思想的核心天人合一,大理石画能容纳世间万物,海纳百川,鉴赏者都能可以用平常心和广博的知识去发现它、认知它和现展它。
其实,人类文化艺术品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壁画、年画、剪纸、皮影、面人、糖人、钱币、邮品、建筑、园林、服饰、挂饰、配饰乐器等均列其中,然而它们大多数都不可能作为天然的私有财产以物化的形式永久保存、升值。然而大师级绘画作品,精品的大理石因其在世存量稀缺,当社会的财富日益膨胀的时期,供求关系就紧张,名人收藏品的价值就会日益增长,价格持续攀高,大理石画因为兼备绘画和观赏石的双重艺术的价值,特别是天然性、不可复制性、坚固性、稀缺性,让大理石画成为艺术品中的璀璨明珠。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鼓掌][加油][围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6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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