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一男子在送往隔离途中脱逃……】3月30日22时30分,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接武汉警方通报,汉川籍由沪返鄂人员刘某(男,32岁,汉川新河镇人)在汉口火车站出站后,防疫人员对其查验行程码和车票信息,并按防疫相关规定准备送其去核酸检测并隔离,在前往转运车途中,刘某趁防疫人员不备逃走。经武汉警方调查,刘某已乘坐出租车回到汉川。https://t.cn/A66jW1RI
【关于敦促湖北籍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敦促湖北籍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整治中缅边境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湖北籍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以下简称“非法滞留缅北人员”)是指湖北籍在缅北地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及持证出境逾期未归国等违法犯罪人员。
二、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回国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是自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前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准备回国自首的,应在回国前3日内通过电话或者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通过正规渠道回国。
三、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国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非法滞留缅北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亲友要主动联系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告知其滞留缅北地区的现实和潜在危害,积极做好劝返思想工作,尽快劝导回国。公安机关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对举报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将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拒不接受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劝返,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仍滞留缅北地区的以及不通过合法渠道回国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实施相关惩戒。
七、任何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及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安厅
2022年2月16日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敦促湖北籍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整治中缅边境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湖北籍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以下简称“非法滞留缅北人员”)是指湖北籍在缅北地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及持证出境逾期未归国等违法犯罪人员。
二、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回国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是自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前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准备回国自首的,应在回国前3日内通过电话或者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通过正规渠道回国。
三、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国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非法滞留缅北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亲友要主动联系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告知其滞留缅北地区的现实和潜在危害,积极做好劝返思想工作,尽快劝导回国。公安机关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对举报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将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拒不接受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劝返,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仍滞留缅北地区的以及不通过合法渠道回国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实施相关惩戒。
七、任何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非法滞留缅北地区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及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安厅
2022年2月16日
【#宜昌中院作出湖北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以劳代偿 昔日损害者今成护林人】
湖北秭归籍男子龚某在山林中搭设电网猎获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双方达成协议,由龚某看护山林抵扣赔偿。今年2月底,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确认。3月13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湖北首例由地市中级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
2019年,龚某在宜昌市秭归县水田坝某村的山林中捕获毛冠鹿等野生动物,同年11月,秭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龚某拘役,现已服刑完毕。
秭归县位于三峡库区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费用按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进行评估,测算总费用为9500元。2021年11月,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由水田坝乡森林资源管护站与龚某签订野生动物宣传管护协议,龚某在责任区从事宣传管护,按400元/月的管护劳务报酬抵扣个人生态损害赔偿损失,履约期为2年。
2022年1月18日,宜昌中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关于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月28日,宜昌中院依法认定该《协议》有效。(三峡商报全媒记者王晶晶,通讯员石志宏、李丹)
湖北秭归籍男子龚某在山林中搭设电网猎获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双方达成协议,由龚某看护山林抵扣赔偿。今年2月底,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确认。3月13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湖北首例由地市中级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
2019年,龚某在宜昌市秭归县水田坝某村的山林中捕获毛冠鹿等野生动物,同年11月,秭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龚某拘役,现已服刑完毕。
秭归县位于三峡库区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费用按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进行评估,测算总费用为9500元。2021年11月,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由水田坝乡森林资源管护站与龚某签订野生动物宣传管护协议,龚某在责任区从事宣传管护,按400元/月的管护劳务报酬抵扣个人生态损害赔偿损失,履约期为2年。
2022年1月18日,宜昌中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关于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月28日,宜昌中院依法认定该《协议》有效。(三峡商报全媒记者王晶晶,通讯员石志宏、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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