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根治欠薪工作总体部署,决定自即日起到2022年春节前,在全县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重点,以“零容忍”的态度,集中整治、重拳出击、严惩重罚,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形势根本好转。
二、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点整治内容
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专项执法检查
我局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住建、交运、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五、强化违法惩戒力度
欠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顶格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欠薪行为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一律将涉及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欠薪的,一并列入。快速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令其“一处欠薪、处处受限”。
凡是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施工合同、工资专用账户等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顶格下达行政处罚,并一律责令项目停工。
六、郑重承诺
我局郑重承诺:在宁晋县内,我们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劳动者在宁晋境内任何用人单位被拖欠工资的,只要在法定查处时效以内,我们承诺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所有查实的欠薪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办结。
七、投诉举报方式
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宁晋县天宝街369号方大科技园B10-107室
电话:0319-580908115613977081(只接收短信)
维权二维码:安薪在宁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宁晋人社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根治欠薪工作总体部署,决定自即日起到2022年春节前,在全县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重点,以“零容忍”的态度,集中整治、重拳出击、严惩重罚,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形势根本好转。
二、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点整治内容
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专项执法检查
我局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住建、交运、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五、强化违法惩戒力度
欠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顶格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欠薪行为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一律将涉及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欠薪的,一并列入。快速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令其“一处欠薪、处处受限”。
凡是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施工合同、工资专用账户等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顶格下达行政处罚,并一律责令项目停工。
六、郑重承诺
我局郑重承诺:在宁晋县内,我们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劳动者在宁晋境内任何用人单位被拖欠工资的,只要在法定查处时效以内,我们承诺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所有查实的欠薪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办结。
七、投诉举报方式
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宁晋县天宝街369号方大科技园B10-107室
电话:0319-580908115613977081(只接收短信)
维权二维码:安薪在宁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宁晋人社
山南市关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尊敬的各位来(返)山南人员、全体市民:
针对当前日趋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为有效防范和降低疫情输入风险,从严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划定为中风险区域,以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进藏首站在山南的来(返)山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山南,确需特殊情况进入山南的,以及在公布为中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山南未满14天的人员,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实行7日集中隔离(期间进行3次核酸检测,第1天、第4天、第7天次各1次)+7日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按照缺一补一原则,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时间和核酸检测次数,进藏时间从次日起算。比如,某某已进入山南有3天,按照缺一补一原则,需补齐4天集中隔离时间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时间以及核酸检测次数),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二、从即日起,划定为中风险区域,以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进藏首站为其他地市来(返)人员,以及在公布为中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其他地市未满14天的人员,进入山南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提供48小时内入藏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时间和核酸检测次数。比如,某某首站进入其他地市已有3天,第4天准备进入山南时,在提供48小时内入藏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同时,按照缺一补一原则,需在山南集中隔离点隔离留观4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7天,并补齐核酸检测次数;某某首站进入其他地市已有7天,第8天准备进入山南时,在提供48小时内入藏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同时,需在山南居家健康监测管理7天,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三、从即日起,划定为高风险区域,以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进藏首站在山南的来(返)山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山南,确需特殊情况进入山南的,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实行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5次核酸检测,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次各1次)+7日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期间进行2次“双采双检”核酸检测,第1天、第7天各1次),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在公布为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山南未满14天的人员,按照缺一补一原则,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和核酸检测次数。比如:某某在公布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山南已有3天,按照原则,需补齐11天集中隔离次数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次数,并补齐核酸检测次数。在公布为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其他地市未满14天的人员,按照缺一补一原则,在进入山南时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和核酸检测次数。比如:某某在公布为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其他地市已有3天,第4天准备进入山南,按照原则,需在山南集中隔离留观点补齐11天集中隔离次数、居家健康监测次数和核酸检测次数。
四、如进(返)首站地选择进入山南的人员,在查验行程码时,行程码呈现绿码并带有星号的,需持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同时,在就近地开展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并在现场专家组评估认定无异常的,在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组提交防控承诺书后方可自由流动。若无法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就近地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核酸检测间隔为24小时,检测结果呈阴性,并在现场专家组评估认定无异常的,在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组提交防控承诺书后方可自由流动。若专家评估认定需隔离留观的,必须按照中风险区域隔离留观措施执行。
五、从即日起,区外其他地区(低风险)进藏首站在山南的来(返)山人员,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持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进入山南;若未能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的,需在就近分流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自由流动。进藏首站在其他地市,后来(返)山南的人员,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持入藏地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六、境外拟入山南人员,在第一入境地解除14天集中隔离观察后需在入境地省市继续隔离留观14天并在第1、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和IgG、IgM血清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核酸检测阴性、IgG阳性、IgM阴性,确切证明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需提供集中隔离、核酸检测、IgG、IgM抗体检测、健康监测等证明材料,并所提供证明材料无误的方可来(返)山南。
七、在我市无居住场所的需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留观点进行。
八、由自治区推送的密接、次密接人员,在做好流调溯源的前提下,参照高、中风险隔离留观措施执行。
九、隔离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需自理。
十、请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如非必要,不得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需特殊情况前往的,经单位、社区、村居同意后方可出行,并做好个人防控措施。返回前3天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报告,返回后履行隔离留观措施。
十一、请尚未接种、未完成全程接种或符合加强免疫接种的广大干部群众,尽早主动前往辖区接种点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共同构筑全人群免疫屏障。
十二、请广大市民自觉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出行时佩戴口罩等。
十三、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诊所、药店、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陆路检查站、宗教活动场所、各类学校、集中隔离点、网吧、小区、社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较大的公共区域场所主动张贴“场所码”,并督促其进入人员扫码。
十四、请广大市民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公告、文件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因疫情防控措施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山南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6日
尊敬的各位来(返)山南人员、全体市民:
针对当前日趋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为有效防范和降低疫情输入风险,从严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划定为中风险区域,以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进藏首站在山南的来(返)山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山南,确需特殊情况进入山南的,以及在公布为中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山南未满14天的人员,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实行7日集中隔离(期间进行3次核酸检测,第1天、第4天、第7天次各1次)+7日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按照缺一补一原则,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时间和核酸检测次数,进藏时间从次日起算。比如,某某已进入山南有3天,按照缺一补一原则,需补齐4天集中隔离时间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时间以及核酸检测次数),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二、从即日起,划定为中风险区域,以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进藏首站为其他地市来(返)人员,以及在公布为中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其他地市未满14天的人员,进入山南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提供48小时内入藏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时间和核酸检测次数。比如,某某首站进入其他地市已有3天,第4天准备进入山南时,在提供48小时内入藏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同时,按照缺一补一原则,需在山南集中隔离点隔离留观4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7天,并补齐核酸检测次数;某某首站进入其他地市已有7天,第8天准备进入山南时,在提供48小时内入藏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同时,需在山南居家健康监测管理7天,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三、从即日起,划定为高风险区域,以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进藏首站在山南的来(返)山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山南,确需特殊情况进入山南的,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实行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5次核酸检测,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次各1次)+7日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期间进行2次“双采双检”核酸检测,第1天、第7天各1次),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在公布为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山南未满14天的人员,按照缺一补一原则,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和核酸检测次数。比如:某某在公布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山南已有3天,按照原则,需补齐11天集中隔离次数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次数,并补齐核酸检测次数。在公布为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其他地市未满14天的人员,按照缺一补一原则,在进入山南时补齐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和核酸检测次数。比如:某某在公布为高风险等级前已来(返)其他地市已有3天,第4天准备进入山南,按照原则,需在山南集中隔离留观点补齐11天集中隔离次数、居家健康监测次数和核酸检测次数。
四、如进(返)首站地选择进入山南的人员,在查验行程码时,行程码呈现绿码并带有星号的,需持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同时,在就近地开展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并在现场专家组评估认定无异常的,在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组提交防控承诺书后方可自由流动。若无法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就近地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核酸检测间隔为24小时,检测结果呈阴性,并在现场专家组评估认定无异常的,在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组提交防控承诺书后方可自由流动。若专家评估认定需隔离留观的,必须按照中风险区域隔离留观措施执行。
五、从即日起,区外其他地区(低风险)进藏首站在山南的来(返)山人员,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持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进入山南;若未能提供入藏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的,需在就近分流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自由流动。进藏首站在其他地市,后来(返)山南的人员,在查验行程卡、健康码的同时,须持入藏地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六、境外拟入山南人员,在第一入境地解除14天集中隔离观察后需在入境地省市继续隔离留观14天并在第1、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和IgG、IgM血清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核酸检测阴性、IgG阳性、IgM阴性,确切证明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需提供集中隔离、核酸检测、IgG、IgM抗体检测、健康监测等证明材料,并所提供证明材料无误的方可来(返)山南。
七、在我市无居住场所的需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留观点进行。
八、由自治区推送的密接、次密接人员,在做好流调溯源的前提下,参照高、中风险隔离留观措施执行。
九、隔离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需自理。
十、请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如非必要,不得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需特殊情况前往的,经单位、社区、村居同意后方可出行,并做好个人防控措施。返回前3天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报告,返回后履行隔离留观措施。
十一、请尚未接种、未完成全程接种或符合加强免疫接种的广大干部群众,尽早主动前往辖区接种点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共同构筑全人群免疫屏障。
十二、请广大市民自觉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出行时佩戴口罩等。
十三、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诊所、药店、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陆路检查站、宗教活动场所、各类学校、集中隔离点、网吧、小区、社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较大的公共区域场所主动张贴“场所码”,并督促其进入人员扫码。
十四、请广大市民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公告、文件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因疫情防控措施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山南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6日
【国家网信办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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