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眼中有人 心中有爱】 2022年的暑假,由一本书开启。抱着让任务倒逼自己,尽量不荒废这个假期的想法,在工作室主持人袁卫星校长的领读下,我开始了《活出生命的意义》这本书的共读。受书中内容的吸引、袁校长故事的指引,坚持每日读写的21天转眼已过。哈洛德·库希纳在《前言》中说:这是一本讲述生存问题的书。奥斯维辛的经历强化了弗兰克尔博士的核心理念:人们活着是为了寻找生命的意义,这也是人们一生中被赋予的最艰巨的使命。《活出生命的意义》让我重新审视自己,作为学生成长中的重要他人,对于教师这个职业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思考。
做塑造灵魂的“大先生”
弗兰克尔博士在书中说:“如果一个医生仍然自认为是技术员,那他就等于承认自己眼中的病人只是台机器,而不是患病的人!”这让我想起教师这个职业的特点。医生与教师职业有相似性,都是与人打交道,医生治愈身体,教师培育灵魂。正如这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人也是如此,我们的身体和心理都是独一无二的,是独特的个体存在。人的行为是无法预测的,重视每个个体的特殊性,治疗和教育才是有效的。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是传授书本知识的教书匠,更是塑造品格、品行、品位的“大先生”。教师不能只教书讲课,而应兼具培养人才的使命,培养有思想,有灵魂,有品格、品行和品位的人才。如果一名教师只考虑能不能成为讲课“能手”,如何传授知识,提高学生成绩,这样的教师只能算是“教书匠”,还没有达到现代教育观和新课改背景下对教师的要求,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就无法落实。
做儿童立场的“践行者”
“没有任何事物能使人完全丧失自由,因此,无论是神经官能症还是精神病患者都拥有一定的自由,不管这些自由是多么有限。精神疾病不可能触及患者人格的核心。不可治愈的精神病患者也许没用,但他仍拥有人的尊严,这就是我的精神病学信条。”这是弗兰克尔博士强调的观点。
就教师这个职业来说,这个认识非常重要。课堂从以教师教为主体到以学生学为主体,教育教学中强调眼中有人、生命在场的儿童立场,就是对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无论是成人、儿童,还是精神病患者,都拥有人的尊严,教育更要基于对人的尊重。成尚荣先生在《儿童立场的核心是什么》一文中讲道:儿童立场有着丰富的内涵,但其特质与核心是如何看待儿童和对待儿童。只有真正认识儿童和发现儿童,才能坚守儿童立场。一名教师要回到教育应有的立场,就是真正站在儿童立场,做到真正认识儿童和发现儿童,首要的是眼中有人——有尊重、有赏识、有信任、有儿童。
活成照亮他人的一束光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自由也是有限的。人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而是针对特定条件采取某种立场的自由。”书中的这句话让我印象深刻。
如何活出生命的意义,这让我想起,曾经关注的一位UP主说过的一句话:在自己不喜欢的路上躺平,在自己喜欢的路上狂奔。当年,选择走上三尺讲台,二十多年来,有过动摇,有过彷徨,有过颓废,有过伤感,但最终决定坚持自己的选择,并为之心无旁骛地竭尽全力。在最近这段动荡不安、寸步难行的日子里,我们或许更要看到一些不同的可能性,看到一些不那么紧绷的事情,虽然我们可能永远没法活成像某些人一样潇洒恣意,但至少我们可以在那些压力山大的事情之外,给自己留出一点点空间,去寻找内心真正想要的东西。
每个人都会有一段异常艰难的时光,生活的窘迫,工作的失意,爱的彷徨。挺过来,人生就会豁然开朗,即使挺不过来,时间也会教你怎样与它们握手言和。21天的共读,有每日打卡的催促提醒,有袁校长用心用情、专业高质的领读,有群里优秀小伙伴的激励,不知不觉中,每日的阅读和打卡都未曾落下,坚持就这么自然而然。
构建眼中有人、生命在场、心中有爱的教育生态,是我读了《活出生命的意义》一书后,对教育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对教育观、价值观的重新认识和构建,也是我毕生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
作者 危东辉 系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小学教师
https://t.cn/A6oi5VxN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做塑造灵魂的“大先生”
弗兰克尔博士在书中说:“如果一个医生仍然自认为是技术员,那他就等于承认自己眼中的病人只是台机器,而不是患病的人!”这让我想起教师这个职业的特点。医生与教师职业有相似性,都是与人打交道,医生治愈身体,教师培育灵魂。正如这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人也是如此,我们的身体和心理都是独一无二的,是独特的个体存在。人的行为是无法预测的,重视每个个体的特殊性,治疗和教育才是有效的。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是传授书本知识的教书匠,更是塑造品格、品行、品位的“大先生”。教师不能只教书讲课,而应兼具培养人才的使命,培养有思想,有灵魂,有品格、品行和品位的人才。如果一名教师只考虑能不能成为讲课“能手”,如何传授知识,提高学生成绩,这样的教师只能算是“教书匠”,还没有达到现代教育观和新课改背景下对教师的要求,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就无法落实。
做儿童立场的“践行者”
“没有任何事物能使人完全丧失自由,因此,无论是神经官能症还是精神病患者都拥有一定的自由,不管这些自由是多么有限。精神疾病不可能触及患者人格的核心。不可治愈的精神病患者也许没用,但他仍拥有人的尊严,这就是我的精神病学信条。”这是弗兰克尔博士强调的观点。
就教师这个职业来说,这个认识非常重要。课堂从以教师教为主体到以学生学为主体,教育教学中强调眼中有人、生命在场的儿童立场,就是对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无论是成人、儿童,还是精神病患者,都拥有人的尊严,教育更要基于对人的尊重。成尚荣先生在《儿童立场的核心是什么》一文中讲道:儿童立场有着丰富的内涵,但其特质与核心是如何看待儿童和对待儿童。只有真正认识儿童和发现儿童,才能坚守儿童立场。一名教师要回到教育应有的立场,就是真正站在儿童立场,做到真正认识儿童和发现儿童,首要的是眼中有人——有尊重、有赏识、有信任、有儿童。
活成照亮他人的一束光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自由也是有限的。人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而是针对特定条件采取某种立场的自由。”书中的这句话让我印象深刻。
如何活出生命的意义,这让我想起,曾经关注的一位UP主说过的一句话:在自己不喜欢的路上躺平,在自己喜欢的路上狂奔。当年,选择走上三尺讲台,二十多年来,有过动摇,有过彷徨,有过颓废,有过伤感,但最终决定坚持自己的选择,并为之心无旁骛地竭尽全力。在最近这段动荡不安、寸步难行的日子里,我们或许更要看到一些不同的可能性,看到一些不那么紧绷的事情,虽然我们可能永远没法活成像某些人一样潇洒恣意,但至少我们可以在那些压力山大的事情之外,给自己留出一点点空间,去寻找内心真正想要的东西。
每个人都会有一段异常艰难的时光,生活的窘迫,工作的失意,爱的彷徨。挺过来,人生就会豁然开朗,即使挺不过来,时间也会教你怎样与它们握手言和。21天的共读,有每日打卡的催促提醒,有袁校长用心用情、专业高质的领读,有群里优秀小伙伴的激励,不知不觉中,每日的阅读和打卡都未曾落下,坚持就这么自然而然。
构建眼中有人、生命在场、心中有爱的教育生态,是我读了《活出生命的意义》一书后,对教育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对教育观、价值观的重新认识和构建,也是我毕生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
作者 危东辉 系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小学教师
https://t.cn/A6oi5VxN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我真不是故意的!”广东清远,一女子回前夫家收拾个人物品时,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女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前夫为了将其逼停,驾车将车撞倒导致重伤二级。案发后,前夫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一审没被采纳后。男子又以过失犯罪上诉。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我真不是故意的!”广东清远,一女子回前夫家收拾个人物品时,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女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前夫为了将其逼停,驾车将车撞倒导致重伤二级。案发后,前夫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一审没被采纳后。男子又以过失犯罪上诉。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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