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黑战记提档#【解决孩子攀比心理的方法: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孩子在的成长的过程中一直都离不开家长、教师的正确教导,所以家长平时的一举一动都会给孩子留下深刻的影响,此时,家长、教师就要从自身做起,不存在任何的攀比心理,给孩子时刻感受到自己的一个健康心态,并记住时刻为幼儿做表率。
#实案举例,法律法规与权限#:《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否赋予揭东人社局能对工伤认定案件有中止审理的权限
一、吴映柔系揭阳市宏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安公司)的员工。2018年3月3日早上,吴映柔和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由刘瑞青接送到宏安公司上班。在上班到下午14时25分左右,吴映柔出车间在去上厕所时在厂内被给厂家拉货的罗耀瑞驾驶的大货车从地磅倒车下来撞到并压成重伤,公司主管江创彬急忙叫救护车将吴映柔送往揭东区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转送揭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吴映柔上述受伤的过程和事实有吴映柔在厂内工作期间自拍照片、《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证人证言为证(见附件一)。
二、在吴映柔受伤住院医治期间,虽然宏安公司帮吴映柔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由于吴映柔伤情十分严重,而宏安公司却没有依法为吴映柔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没有为吴映柔申请工伤认定,使得吴映柔无法享受应有工伤医疗待遇,从而也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只得向亲朋好友筹借医疗费,导致现已债台高筑。在此情况下,2018年6月21日,吴映柔无奈只好委托儿子陈育贵帮忙向揭阳市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揭东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二)。揭东人社局在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却在2018年6月2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见附件三)。于是,申请人在2018年7月6日向揭东人社局补充提交的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书面证人证词,充分证明吴映柔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2018年7月12日,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补正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予以受理(见附件四)。在申请人急切期盼揭东人社局依法对申请人的工伤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时,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短短几天,并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却在短短十来天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见附件五),告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建议申请人就其与宏安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此,申请人认为揭东人社局作出上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是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渎职的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为由,作出对投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认定目前尚不能确定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系滥用其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揭东人社局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其主要任务是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没有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另外调查。如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并未告知申请人期有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也从未告知申请人宏安公司是否认为不是工伤并供了有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却恣意枉法地提出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目前尚不能确定问题,明显超出了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是滥用其职权的违法行为。
2、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作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行政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赋予揭东人社局能对工伤认定案件有中止审理的权限和事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只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非中止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审理。因此,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况且申请人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清楚,不存在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因此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的情形都不存在。故,揭东人社局在受理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应该系作出认定申请人的伤害是否系构成工伤的决定,其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乱作为的表现。
未完待续。。。。。。
一、吴映柔系揭阳市宏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安公司)的员工。2018年3月3日早上,吴映柔和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由刘瑞青接送到宏安公司上班。在上班到下午14时25分左右,吴映柔出车间在去上厕所时在厂内被给厂家拉货的罗耀瑞驾驶的大货车从地磅倒车下来撞到并压成重伤,公司主管江创彬急忙叫救护车将吴映柔送往揭东区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转送揭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吴映柔上述受伤的过程和事实有吴映柔在厂内工作期间自拍照片、《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证人证言为证(见附件一)。
二、在吴映柔受伤住院医治期间,虽然宏安公司帮吴映柔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由于吴映柔伤情十分严重,而宏安公司却没有依法为吴映柔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没有为吴映柔申请工伤认定,使得吴映柔无法享受应有工伤医疗待遇,从而也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只得向亲朋好友筹借医疗费,导致现已债台高筑。在此情况下,2018年6月21日,吴映柔无奈只好委托儿子陈育贵帮忙向揭阳市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揭东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二)。揭东人社局在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却在2018年6月2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见附件三)。于是,申请人在2018年7月6日向揭东人社局补充提交的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书面证人证词,充分证明吴映柔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2018年7月12日,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补正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予以受理(见附件四)。在申请人急切期盼揭东人社局依法对申请人的工伤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时,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短短几天,并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却在短短十来天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见附件五),告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建议申请人就其与宏安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此,申请人认为揭东人社局作出上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是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渎职的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为由,作出对投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认定目前尚不能确定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系滥用其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揭东人社局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其主要任务是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没有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另外调查。如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并未告知申请人期有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也从未告知申请人宏安公司是否认为不是工伤并供了有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却恣意枉法地提出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目前尚不能确定问题,明显超出了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是滥用其职权的违法行为。
2、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作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行政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赋予揭东人社局能对工伤认定案件有中止审理的权限和事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只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非中止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审理。因此,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况且申请人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清楚,不存在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因此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的情形都不存在。故,揭东人社局在受理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应该系作出认定申请人的伤害是否系构成工伤的决定,其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乱作为的表现。
未完待续。。。。。。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否赋予揭东人社局能对工伤认定案件有中止审理的权限
一、吴映柔系揭阳市宏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安公司)的员工。2018年3月3日早上,吴映柔和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由刘瑞青接送到宏安公司上班。在上班到下午14时25分左右,吴映柔出车间在去上厕所时在厂内被给厂家拉货的罗耀瑞驾驶的大货车从地磅倒车下来撞到并压成重伤,公司主管江创彬急忙叫救护车将吴映柔送往揭东区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转送揭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吴映柔上述受伤的过程和事实有吴映柔在厂内工作期间自拍照片、《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证人证言为证(见附件一)。
二、在吴映柔受伤住院医治期间,虽然宏安公司帮吴映柔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由于吴映柔伤情十分严重,而宏安公司却没有依法为吴映柔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没有为吴映柔申请工伤认定,使得吴映柔无法享受应有工伤医疗待遇,从而也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只得向亲朋好友筹借医疗费,导致现已债台高筑。在此情况下,2018年6月21日,吴映柔无奈只好委托儿子陈育贵帮忙向揭阳市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揭东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二)。揭东人社局在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却在2018年6月2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见附件三)。于是,申请人在2018年7月6日向揭东人社局补充提交的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书面证人证词,充分证明吴映柔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2018年7月12日,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补正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予以受理(见附件四)。在申请人急切期盼揭东人社局依法对申请人的工伤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时,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短短几天,并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却在短短十来天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见附件五),告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建议申请人就其与宏安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此,申请人认为揭东人社局作出上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是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渎职的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为由,作出对投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认定目前尚不能确定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系滥用其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揭东人社局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其主要任务是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没有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另外调查。如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并未告知申请人期有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也从未告知申请人宏安公司是否认为不是工伤并供了有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却恣意枉法地提出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目前尚不能确定问题,明显超出了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是滥用其职权的违法行为。
2、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作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行政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赋予揭东人社局能对工伤认定案件有中止审理的权限和事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只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非中止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审理。因此,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况且申请人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清楚,不存在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因此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的情形都不存在。故,揭东人社局在受理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应该系作出认定申请人的伤害是否系构成工伤的决定,其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乱作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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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映柔系揭阳市宏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安公司)的员工。2018年3月3日早上,吴映柔和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由刘瑞青接送到宏安公司上班。在上班到下午14时25分左右,吴映柔出车间在去上厕所时在厂内被给厂家拉货的罗耀瑞驾驶的大货车从地磅倒车下来撞到并压成重伤,公司主管江创彬急忙叫救护车将吴映柔送往揭东区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转送揭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吴映柔上述受伤的过程和事实有吴映柔在厂内工作期间自拍照片、《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证人证言为证(见附件一)。
二、在吴映柔受伤住院医治期间,虽然宏安公司帮吴映柔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由于吴映柔伤情十分严重,而宏安公司却没有依法为吴映柔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没有为吴映柔申请工伤认定,使得吴映柔无法享受应有工伤医疗待遇,从而也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只得向亲朋好友筹借医疗费,导致现已债台高筑。在此情况下,2018年6月21日,吴映柔无奈只好委托儿子陈育贵帮忙向揭阳市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揭东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二)。揭东人社局在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却在2018年6月2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见附件三)。于是,申请人在2018年7月6日向揭东人社局补充提交的刘瑞青、黄建芬、杨绘云几个人的书面证人证词,充分证明吴映柔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2018年7月12日,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补正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予以受理(见附件四)。在申请人急切期盼揭东人社局依法对申请人的工伤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时,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短短几天,并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却在短短十来天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见附件五),告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建议申请人就其与宏安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此,申请人认为揭东人社局作出上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是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渎职的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为由,作出对投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认定目前尚不能确定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系滥用其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揭东人社局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其主要任务是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没有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另外调查。如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揭东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并未告知申请人期有没有依法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也从未告知申请人宏安公司是否认为不是工伤并供了有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却恣意枉法地提出申请人与宏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目前尚不能确定问题,明显超出了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是滥用其职权的违法行为。
2、揭东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作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毫无法律依据,系行政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赋予揭东人社局能对工伤认定案件有中止审理的权限和事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只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非中止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审理。因此,揭东人社局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况且申请人与宏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宏安公司上班时间在工厂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清楚,不存在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因此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的情形都不存在。故,揭东人社局在受理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应该系作出认定申请人的伤害是否系构成工伤的决定,其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暂时中止审理,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乱作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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