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场监管部门铁拳行动重击衣食住行领域李鬼# 发现违法线索可拨打0476—5887589投诉举报】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假冒白酒等21类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今天,本报选取监管部门查处的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浴产品、就医、药品及酒品等违法案例予以公布,提醒市民消费时要擦亮眼睛。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0476—5887589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严厉查处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
2021年12月28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赤峰一在建综合楼工程使用的卫浴产品涉嫌侵犯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人员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项目综合楼工程使用的标注“惠达”品牌蹲便器、洗手池、感应式水龙头、拖布池、坐便器等卫浴产品,被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022年4月3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是侵犯惠达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实,该综合楼工程中的卫浴产品由中标人王某采购安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发布内容违法医疗广告
2022年6月8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敖汉旗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内容违法的医疗广告。
经查,2021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在其开通的两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2条医疗广告,仅有两条是在2022年4月30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后发布的,其余10条均属于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
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学科带头人吴某某,中医副主任医师,从事中医针灸康复工作20余年,临床经验丰富,科室应用中医调理、针灸、刀针等多种方法治疗各种内伤杂病及久治不愈,顽固疾病,有立竿见影之效……”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当事人2021年12月2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敖汉旗某医院眼科简介”广告内容含有“敖汉旗某医院眼科将积极把握眼科最前沿的治疗动向,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让就诊的每一位病人都能得到最适合、最理想的治疗”等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敖汉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产平价超市销售毒害药品
2022年8月17日,克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克旗经棚镇某草原特产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早泄克星”“德国黑金刚”等35种商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对上述商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扣押商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商品中的22种属于药品管理范畴,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克旗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克旗公安局。
烟酒商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2年5月27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松山区某烟酒商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国窖1573”及部分“剑南春”品牌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商品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窖1573”。根据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剑南春”共4瓶、“国窖1573”共4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厂销售不合格酒品
2022年6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对赤峰市某酒业酿造厂生产的白酒进行抽样,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2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该厂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商品。经调查,该厂共生产上述白酒40件总计160瓶。销售38件,1件作为样品用于出厂检验,1件作为留样产品。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该厂在媒体发布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公告,召回线下销售的违法产品8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0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19.60元、没收召回的白酒8瓶的行政处罚。
记者:张学通 通讯员:孙子健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假冒白酒等21类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今天,本报选取监管部门查处的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浴产品、就医、药品及酒品等违法案例予以公布,提醒市民消费时要擦亮眼睛。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0476—5887589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严厉查处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
2021年12月28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赤峰一在建综合楼工程使用的卫浴产品涉嫌侵犯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人员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项目综合楼工程使用的标注“惠达”品牌蹲便器、洗手池、感应式水龙头、拖布池、坐便器等卫浴产品,被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022年4月3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是侵犯惠达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实,该综合楼工程中的卫浴产品由中标人王某采购安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发布内容违法医疗广告
2022年6月8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敖汉旗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内容违法的医疗广告。
经查,2021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在其开通的两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2条医疗广告,仅有两条是在2022年4月30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后发布的,其余10条均属于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
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学科带头人吴某某,中医副主任医师,从事中医针灸康复工作20余年,临床经验丰富,科室应用中医调理、针灸、刀针等多种方法治疗各种内伤杂病及久治不愈,顽固疾病,有立竿见影之效……”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当事人2021年12月2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敖汉旗某医院眼科简介”广告内容含有“敖汉旗某医院眼科将积极把握眼科最前沿的治疗动向,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让就诊的每一位病人都能得到最适合、最理想的治疗”等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敖汉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产平价超市销售毒害药品
2022年8月17日,克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克旗经棚镇某草原特产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早泄克星”“德国黑金刚”等35种商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对上述商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扣押商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商品中的22种属于药品管理范畴,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克旗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克旗公安局。
烟酒商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2年5月27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松山区某烟酒商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国窖1573”及部分“剑南春”品牌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商品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窖1573”。根据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剑南春”共4瓶、“国窖1573”共4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厂销售不合格酒品
2022年6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对赤峰市某酒业酿造厂生产的白酒进行抽样,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2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该厂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商品。经调查,该厂共生产上述白酒40件总计160瓶。销售38件,1件作为样品用于出厂检验,1件作为留样产品。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该厂在媒体发布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公告,召回线下销售的违法产品8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0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19.60元、没收召回的白酒8瓶的行政处罚。
记者:张学通 通讯员:孙子健
#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业务员# https://t.cn/A6opDvJ1
这篇文章给我们的市场交易提醒:在和相对人签合同时,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两者兼备,否则就会给合同带来风险。
退一步,如果是业务员代表公司对外签合同,必须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明确书面授权书,授权范围必须准确全面无误,且需要业务员将授权书原件提交给对方交易公司备案留存。如果这个授权书虚假,方便后续追究业务员合同诈骗责任,这是不得已为之的情形。
注册公司中,我们都知道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这是法律上拟制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最主要的主体,甚至可以理解为唯一主体。什么是拟制,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从事的公司行为,对外来说,他就是公司行为。
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均属代理行为,什么是代理行为?最根本的就是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外声称其代表公司所为时,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由公司承担,公司是委托人的地位,最明显特征需要有公司委托书,而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委托人,他就当然代表公司,他就是“行走”中的公司。
至于合同诈骗,在民事上叫合同欺诈,刑事上叫合同诈骗罪,欺诈是民事上用语,诈骗是刑事上用语,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一样。这也是属于法律人士研究的最具争议的话题。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分: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为了多赚钱,主观恶性较轻;
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是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一开始就是骗的,比如成立一个公司,和对方签合同,让对方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结果这个公司就没运营,啥产品也造不出来,对方不考察就交了保证金,履约过程中发现诈骗的公司就是个皮包公司,这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
2.客观表现不同。虽然两者都采取了欺骗手段,但二者的重点不同,民事欺诈中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参照的因素而非直接目的,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行为人并没有希望通过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物,针对的是财产,所谓的交易只是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
3.履约能力和态度不同。民事欺诈人与受欺诈人订立合同一般是能够履行合同的,且履约态度是积极的;而合同诈骗人订立合同并无履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也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不同。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均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不宜以合同诈骗论。
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者在无权代理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确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考察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要区别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但不论何种情形,都不会因为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当然,考察公章真实性并非全无意义,其是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非全部因素。在认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身份及职责、盖章场所、公章类型等因素。就此而言,“认章不认人”“认人不认章”等表述均不够全面准确,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有其合理性。
虽然经鉴定案涉《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但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或常用业务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本案中,崔文辉作为海天青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其持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以海天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案涉《协议书》,足以令作为交易相对人的青海宏信公司相信其行为代表海天青海分公司,并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相信其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这篇文章给我们的市场交易提醒:在和相对人签合同时,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两者兼备,否则就会给合同带来风险。
退一步,如果是业务员代表公司对外签合同,必须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明确书面授权书,授权范围必须准确全面无误,且需要业务员将授权书原件提交给对方交易公司备案留存。如果这个授权书虚假,方便后续追究业务员合同诈骗责任,这是不得已为之的情形。
注册公司中,我们都知道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这是法律上拟制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最主要的主体,甚至可以理解为唯一主体。什么是拟制,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从事的公司行为,对外来说,他就是公司行为。
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均属代理行为,什么是代理行为?最根本的就是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外声称其代表公司所为时,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由公司承担,公司是委托人的地位,最明显特征需要有公司委托书,而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委托人,他就当然代表公司,他就是“行走”中的公司。
至于合同诈骗,在民事上叫合同欺诈,刑事上叫合同诈骗罪,欺诈是民事上用语,诈骗是刑事上用语,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一样。这也是属于法律人士研究的最具争议的话题。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分: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为了多赚钱,主观恶性较轻;
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是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一开始就是骗的,比如成立一个公司,和对方签合同,让对方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结果这个公司就没运营,啥产品也造不出来,对方不考察就交了保证金,履约过程中发现诈骗的公司就是个皮包公司,这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
2.客观表现不同。虽然两者都采取了欺骗手段,但二者的重点不同,民事欺诈中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参照的因素而非直接目的,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行为人并没有希望通过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物,针对的是财产,所谓的交易只是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
3.履约能力和态度不同。民事欺诈人与受欺诈人订立合同一般是能够履行合同的,且履约态度是积极的;而合同诈骗人订立合同并无履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也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不同。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均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不宜以合同诈骗论。
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者在无权代理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确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考察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要区别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但不论何种情形,都不会因为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当然,考察公章真实性并非全无意义,其是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非全部因素。在认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身份及职责、盖章场所、公章类型等因素。就此而言,“认章不认人”“认人不认章”等表述均不够全面准确,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有其合理性。
虽然经鉴定案涉《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但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或常用业务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本案中,崔文辉作为海天青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其持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以海天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案涉《协议书》,足以令作为交易相对人的青海宏信公司相信其行为代表海天青海分公司,并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相信其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话筒] 省中医药局发布流感预防方,喝杯“凉水”预防秋冬流感】秋冬季是一年中的流感高发季节。近日,省中医药局委托省中医治未病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编制了《广东省2022年秋冬季节中医治未病指引》(简称《指引》),并对外公布。《指引》根据“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的中医治未病的理念,结合广东的气候特点,从治未病养生保健出发,以固护正气为目的,充分发挥人体抵御外邪的能力,抵御流感的侵袭给予相应的预防建议。
省中医药局提醒,本指引仅用于一般大众作为调理、预防使用,不能用于患病后的治疗。如出现发热、咳嗽、流涕等感冒症状,请到医院作进一步诊疗。预防方服用期间如有不适,请暂停服用并及时咨询医师。对上述食材有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慎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省中医药局提醒,本指引仅用于一般大众作为调理、预防使用,不能用于患病后的治疗。如出现发热、咳嗽、流涕等感冒症状,请到医院作进一步诊疗。预防方服用期间如有不适,请暂停服用并及时咨询医师。对上述食材有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慎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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