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悟两篇:
生命无法用来证明爱情就像我们无法证明自己可以不再相信爱情。在这个城市里诚如劳力士是物质的奢侈品,爱情则是精神上的奢侈品。人生百态,学会舍得。
人生没有一帆风顺的,都要经历一些挫折和失败。挫折和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为挫折和失败而放弃对成功的追求。只有那些把挫折和失败当成动因,并从中学到一些东西的人,才会接近成功。
选图为今日美食[挤眼][挤眼]
#我的绿色生活# https://t.cn/z8Adm5u
生命无法用来证明爱情就像我们无法证明自己可以不再相信爱情。在这个城市里诚如劳力士是物质的奢侈品,爱情则是精神上的奢侈品。人生百态,学会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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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普法|房屋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法律后果是什么?】#青·普法# 最近热播的网络剧#摇滚狂花# 讲述了一个“疯狂”的中年女人,一个叛逆的少女,虽是母女关系,却更像陌生人,摩擦不断升级,但历经磨难,母女二人最终携手而至。法律来源于生活,也从来没有远离我们的生活。笔者从剧情中选取几个大家感兴趣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来进行解读。
【剧情】剧中的房子属于彭莱与女儿白天共有,各自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彭莱提议卖掉房子换钱,白天坚决不同意。彭莱下定决心要卖掉房子,便在家里给白天准备火锅,灌醉白天,继而将她的手印盖在卖房同意书上。白天意外获知彭莱已将两人的房子偷偷变卖,于是跑去中介公司大闹一场撕毁了卖房协议。
【律师普法】
一、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完善原有法律制度的同时,亦对不少法律规则进行了重新建构和修改。
原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简言之,原来如果卖方没有处分权,权利人又没有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卖方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话,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典》新的规定,卖方即使没有处分权,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有效了。《民法典》删除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件中,彭莱在未经白天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原来《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事后没有取得白天追认,即同意出售房产,认可彭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法院就会判定无效;而按照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彭莱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则为有效合同,无论白天是否同意或追认。
为什么这样呢?这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分离的问题。合同,只要双方自愿签订,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而物权,则是以办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没有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权处分,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不能,使得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物权)。但不能获得物权(所有权)只是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效果,而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简单来说,合同履行不能不等于合同无效。如果买方最终无法获得房产的所有权(物权),此种情况下,虽然出售房产未经白天同意,但彭莱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仍然约束买卖双方,彭莱应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为无法过户而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假设在白天不知情下房屋已交付买房人,共有人之一白天是否有权利追回房屋?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原则上不发生物权的变动,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合理价格有偿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关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方法,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无法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共有人擅自售予受让人共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其他共有人之一白天可行使追回权。若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则白天只能要回彭莱赔偿房屋价值一半的损失。
文/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剧情】剧中的房子属于彭莱与女儿白天共有,各自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彭莱提议卖掉房子换钱,白天坚决不同意。彭莱下定决心要卖掉房子,便在家里给白天准备火锅,灌醉白天,继而将她的手印盖在卖房同意书上。白天意外获知彭莱已将两人的房子偷偷变卖,于是跑去中介公司大闹一场撕毁了卖房协议。
【律师普法】
一、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完善原有法律制度的同时,亦对不少法律规则进行了重新建构和修改。
原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简言之,原来如果卖方没有处分权,权利人又没有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卖方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话,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典》新的规定,卖方即使没有处分权,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有效了。《民法典》删除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件中,彭莱在未经白天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原来《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事后没有取得白天追认,即同意出售房产,认可彭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法院就会判定无效;而按照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彭莱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则为有效合同,无论白天是否同意或追认。
为什么这样呢?这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分离的问题。合同,只要双方自愿签订,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而物权,则是以办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没有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权处分,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不能,使得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物权)。但不能获得物权(所有权)只是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效果,而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简单来说,合同履行不能不等于合同无效。如果买方最终无法获得房产的所有权(物权),此种情况下,虽然出售房产未经白天同意,但彭莱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仍然约束买卖双方,彭莱应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为无法过户而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假设在白天不知情下房屋已交付买房人,共有人之一白天是否有权利追回房屋?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原则上不发生物权的变动,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合理价格有偿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关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方法,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无法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共有人擅自售予受让人共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其他共有人之一白天可行使追回权。若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则白天只能要回彭莱赔偿房屋价值一半的损失。
文/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现在越看越觉得马格列特《人类境况(human condition)》是真的好。从标题到内容,都好得不能再好。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马格列特反复描绘着这个“画中之画”的主题,这个主题的作品也成为他最知名的作品之一。
在这里,画架上绘出的海景与门外的海景紧密衔接,它既遮住了门后的景象,又不遗余力地展示着它。门外的风景与架上的绘画,起初被观者自然而然地假定为一个是真实的、一个是再现的,但经过一番反思,人们很快就会怀疑二者没有区别,说不定都是艺术的虚构而已。
我之前说过,这是假作真时真亦假、真心无处安放的悲凉。虚与实的游戏在这里被马格列特推向了高潮。他用最精确细腻的写实笔法,描绘出画架上每一处“实”的细节,但这最“实”的图景又恰恰是最“虚”的存在,因为谁也无法证明如若移开画架,展示在人们面前的是否还是同样的东西。人们无法分辨画布上的景色和门外的景色哪一个才是真实的,又或者,更可怖的是,它们都是虚假的。这也正是我们人类的境况,“human condition”,人类已经被各种各样真真假假、粉饰过的信息所包围。人戴着面具,环境也戴着面具,并没有谁比谁更诚恳,我们看到的只是别人想让我们看到的东西,“客观真实”并不存在。
画面左下方的黑色球体是这幅画的点睛之笔,我之前也说过,它就像塞尚静物画中常常出现的那个黑色瓶子一样,像一只锚稳定了整个画面。它具有很强的体积感,与周围那些明艳的、平面化的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它的存在貌似格格不入,但若是抽离了它,整个画面上那些轻飘飘的、平面化的形象,好像就要失去了重心马上飘走似的。它非常扎实,密度很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人类内心沉重的重量,生活中的烦恼、忧郁和压抑,全部浓缩在这个黑洞一般的球体中,它越来越沉重,已经无法滚动。它就在那里,并且还将一直在那里。它不会被消灭。这是人类心灵产生的垃圾,不可回收,很难处理。
当然,这些仅仅是我个人的体会,与这些年的经历有关。我猜想马格列特也经历了这些。而《光的帝国》就更不用说了,没有经历过精神上的痛苦的人,至多觉得它怪异,不会读出其中深深的悲凉。
这令人唏嘘,令人同情,让人久久难忘。
在这里,画架上绘出的海景与门外的海景紧密衔接,它既遮住了门后的景象,又不遗余力地展示着它。门外的风景与架上的绘画,起初被观者自然而然地假定为一个是真实的、一个是再现的,但经过一番反思,人们很快就会怀疑二者没有区别,说不定都是艺术的虚构而已。
我之前说过,这是假作真时真亦假、真心无处安放的悲凉。虚与实的游戏在这里被马格列特推向了高潮。他用最精确细腻的写实笔法,描绘出画架上每一处“实”的细节,但这最“实”的图景又恰恰是最“虚”的存在,因为谁也无法证明如若移开画架,展示在人们面前的是否还是同样的东西。人们无法分辨画布上的景色和门外的景色哪一个才是真实的,又或者,更可怖的是,它们都是虚假的。这也正是我们人类的境况,“human condition”,人类已经被各种各样真真假假、粉饰过的信息所包围。人戴着面具,环境也戴着面具,并没有谁比谁更诚恳,我们看到的只是别人想让我们看到的东西,“客观真实”并不存在。
画面左下方的黑色球体是这幅画的点睛之笔,我之前也说过,它就像塞尚静物画中常常出现的那个黑色瓶子一样,像一只锚稳定了整个画面。它具有很强的体积感,与周围那些明艳的、平面化的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它的存在貌似格格不入,但若是抽离了它,整个画面上那些轻飘飘的、平面化的形象,好像就要失去了重心马上飘走似的。它非常扎实,密度很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人类内心沉重的重量,生活中的烦恼、忧郁和压抑,全部浓缩在这个黑洞一般的球体中,它越来越沉重,已经无法滚动。它就在那里,并且还将一直在那里。它不会被消灭。这是人类心灵产生的垃圾,不可回收,很难处理。
当然,这些仅仅是我个人的体会,与这些年的经历有关。我猜想马格列特也经历了这些。而《光的帝国》就更不用说了,没有经历过精神上的痛苦的人,至多觉得它怪异,不会读出其中深深的悲凉。
这令人唏嘘,令人同情,让人久久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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