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忙毕设,论文,答辩,都结束了好几天了,考完过后就开始在准备考编制,本来打算二战考研的,感觉今年不是很可能了,第一个,头脑不够用,记性越来越差。第二个,事情太多,不够自律,总觉得最后自己什么也捞不到。安安心心去成都上班算了。慢慢来。可是就是想这样走一遭。准备考南充的教师,如果考上了,这样就再也不会到成都来了。今天都2号了,实在忙忘记了。今天雅婷到我家来喝下午茶,晚上送她回家的时候,她突然提到了你,她说苍狗又白云,我爱你。我真的是。。。。唉。。。自从你锁了朋友圈过后,我就已经不再去看了。已经不知道你的动态了。24岁了!祝你生日快乐。我变瘦了,额头痘痘还是在长,头痛不吃药也坚持过去了,并且周期变短了,一次比一次不痛了。感觉变得有追求的目标了。尽管现在还是在顺其自然。你怎么样了。应该不是我印象中的那个你了吧。今天还跟雅婷说,要是你来达州我们又偶遇了。是多高兴的事啊,哪怕再见一眼。哈哈。祝好,晚安。今天长这样。哈哈。一直舍不得剪头发。找个时间我去把它们剪了!
抗议升级?明尼苏达州州国民警卫队已出动!刚刚,苏达州国民警卫队推特发文“我们已经动员了500多名士兵前往圣保罗、明尼波利斯以及周边社区。我们的使命是保护生命、财产以及和平示威的权利。一个关键目标是确保消防部门能够就相关呼吁做出回应。”这场连续3天的抗议起源于“警察‘跪脖锁喉’致黑人男子死亡”事件,究其根本是美国种族歧视,而相关部门发文宣称使命之一是“保护生命”。快递哥分析来分析去,都觉得这只是一个口号,或则说只保护部分人的生命,美国市长还推特发文“如果你说自己不能呼吸了,那就说明你正在呼吸。”,这就是对生命的保护吗?
#公证# 【公证材料造假会怎样?】
来源:太原市城南公证处、达州市佳诚公证处
我们都知道办理公证是需要相关材料、证明来进行审查,以辨别该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了取得公证书,有些人通过假证明、假证书、甚至是假印章等假材料以期可以骗取公证书。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防伪技术不断的升级,加上公证员的丰富经验,这种可能已经微乎其微。但依旧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其它原因,拿着假证明到公证处碰运气。
● 案例一
2018年6月,一对夫妇来到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因女儿出国留学,想办理外文文件签名公证。他们提供的户口簿上显示,其女儿是他们唯一的孩子,但公证人员根据丰富的经验判断,这本户口簿是假的,于是要求其提供真正的户口簿。过后当事人再次提交了户口簿,但公证员发现户口上的章不对,于是转到调查部对户口进行核查,调查人员到管辖派出所查询发现,这本户口簿也是假的,派出所登记的户口上显示该女儿是次女,因女方是再婚,与前夫还育有一女,一共有两个孩子。
经公证员询问,这对夫妇称提供假户口只是因为不想涉及其它关系,为了女儿办出国方便。公证员告知他们,孩子是长女或次女对于办理该项公证并无影响,提供假材料反倒可能会影响孩子其它出国手续的办理。公证员对二人阐明了公证法规,进行了批评教育,这对夫妇最终拿出真正的户口簿办理了公证。
● 案例二
市民王老太去世后,留下一处公产房,其女儿到公证处办理公产房延续承租协议公证,其中提供的一项关键材料是某社区出具的王老太父母先于王老太去世的证明,但经公证处调查人员到该社区核实,该证明并不是社区出具的,上面的社区印章也是伪造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公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王老太的女儿没想到自己的小聪明会导致办不了公证还赔了公证费,后悔不迭。
那么,办理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然而,面对如此律法下,依然有人怀着“碰下运气”的想法,企图使用假材料蒙混过关。在如今的数据时代下,不光公证员们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物理条件更是发达,全国的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数据的互联互通。在达成“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便民目标外,更是杜绝了一切假证明、假材料。
公证员:
办理公证需按公证处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不要心存侥幸制造虚假材料、证明。否则,轻则被公证处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误人误己。
来源:太原市城南公证处、达州市佳诚公证处
我们都知道办理公证是需要相关材料、证明来进行审查,以辨别该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了取得公证书,有些人通过假证明、假证书、甚至是假印章等假材料以期可以骗取公证书。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防伪技术不断的升级,加上公证员的丰富经验,这种可能已经微乎其微。但依旧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其它原因,拿着假证明到公证处碰运气。
● 案例一
2018年6月,一对夫妇来到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因女儿出国留学,想办理外文文件签名公证。他们提供的户口簿上显示,其女儿是他们唯一的孩子,但公证人员根据丰富的经验判断,这本户口簿是假的,于是要求其提供真正的户口簿。过后当事人再次提交了户口簿,但公证员发现户口上的章不对,于是转到调查部对户口进行核查,调查人员到管辖派出所查询发现,这本户口簿也是假的,派出所登记的户口上显示该女儿是次女,因女方是再婚,与前夫还育有一女,一共有两个孩子。
经公证员询问,这对夫妇称提供假户口只是因为不想涉及其它关系,为了女儿办出国方便。公证员告知他们,孩子是长女或次女对于办理该项公证并无影响,提供假材料反倒可能会影响孩子其它出国手续的办理。公证员对二人阐明了公证法规,进行了批评教育,这对夫妇最终拿出真正的户口簿办理了公证。
● 案例二
市民王老太去世后,留下一处公产房,其女儿到公证处办理公产房延续承租协议公证,其中提供的一项关键材料是某社区出具的王老太父母先于王老太去世的证明,但经公证处调查人员到该社区核实,该证明并不是社区出具的,上面的社区印章也是伪造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公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王老太的女儿没想到自己的小聪明会导致办不了公证还赔了公证费,后悔不迭。
那么,办理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然而,面对如此律法下,依然有人怀着“碰下运气”的想法,企图使用假材料蒙混过关。在如今的数据时代下,不光公证员们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物理条件更是发达,全国的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数据的互联互通。在达成“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便民目标外,更是杜绝了一切假证明、假材料。
公证员:
办理公证需按公证处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不要心存侥幸制造虚假材料、证明。否则,轻则被公证处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误人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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