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受阴魔境

  一、受阴区宇相(定中初相)

  【阿难,彼善男子修三摩提,奢摩他中色阴尽者,见诸佛心如明镜中显现其像。

  若有所得,而未能用,犹如魇人,手足宛然,见闻不惑,心触客邪而不能动,此则名为受阴区宇。】

  【注释】

  “修三摩提,奢摩他中”:“三摩提”,正定;定慧等持,或简称等持。“奢摩他”,止,亦可称为定;止息乱心,摄心不乱之义。另外,此二者再加上毗婆舍那,译为观,此三者即为禅定最重要的三个领域。此三者大致的关系为:

  “奢摩他”+“毗婆舍那”→“三摩提(三摩地)”

  又,三摩提在此系指首楞严三昧。

  “色阴尽”:以色阴尽,故不再能覆盖本心。

  “见诸佛心”:“诸佛心”,为诸佛的本妙觉心,或与诸佛平等的本妙觉心,亦即菩提本心。承上,以色阴不再覆盖,故能得如是见。又,于五阴中,唯色阴是色法,其他四阴皆是心法或心所有法,故色阴尽时,才能真正、正式亲见“自心”,以无“色”覆盖故。

  “如明镜中显现其像”:此表示其见之清楚明晰,有如镜中见像。

  “若有所得,而未能用”:“得”,证得。“若有所得”:好象对于觉心之本体,有所证得,但不太确定,即是“相似证”,因为如镜中像,看似有实体,但却触摸不至,即所谓“可望而不可及”。“用”,实用,自在用。虽见其物,但却未能发起自在之用。又如镜中像,只能看,不能用。

  “犹如魇人,手足宛然”:“魇人”,着魔之人,即为鬼魅等所着之人;换言之,即中邪之人。“宛然”,依然,依旧。谓像着了鬼魅之人,虽然他的四肢跟原来一样,依然不缺不失。

  “见闻不惑”:能见能闻,心中也不迷惑;亦即既看得见、也听得到,心里也明白。

  “心触客邪”:“触”,接触,碰到而受制。“客”,外来的。谓,心被外来的邪魅所触所制(即所谓“着了外阴”。)

  “而不能动”:肢体不能动弹。

  【义贯】

  “阿难,彼” 透过色阴十境之“善男子修”首楞严“三摩提”,于“奢摩他中”,得“色阴尽者”,以色阴已不再覆盖故,便得“见”与“诸佛”一般的本妙觉“心,如明镜中显现其像”,十分明晰。

  然而此时却彷“若”于觉心之本体“有所”证“得,而未能” 发自在“用,犹如”身着“魇”魅之“人”,虽然“手足”依旧“宛然”不缺,且眼亦能“见”,耳亦能“闻”,心亦“不”迷“惑”,心中明明白白,然而却因“心触”制于“客邪”鬼魅,“而不能动”弹,“此则名为” 本心被“受阴区”拘于其狭“宇”中之相。

  二、受阴尽相(定中末相)

  【若魇咎歇,其心离身,返观其面,去住自由,无复留碍,名受阴尽。是人则能超越见浊,观其所由,虚明妄想以为其本。】

  【注释】

  “若魇咎歇”:如果前面的如着魇魅的过患已停止,亦即不再只能看而不能动,便是“受阴区宇相”尽了之时。

  “其心离身:”《楞严以正脉》云:“当知此不同(于)坐脱(坐化),而不能复来者(而神识不能再回来——亦即,还回得来),彼但于前幽暗位中,凭定力以坐脱耳。”

  “见浊”:前面经文释见浊云:“汝身现搏四大为体,四性壅(yōng阻塞)令留碍,四大旋令觉知,相织妄成,名为见浊。”

  “虚明妄想,以为其本”:谓领受前境,虚妄发明颠倒妄想,这是受阴生起的根本。

  【义贯】

  “若”如着“魇”魅、只能见闻而不能动用的区宇之过“咎”已休“歇,其心” 便得“离身”,且能“返观其面”,得意生身,“去住自由,无复留碍,名受阴尽;是人则能超越见浊”;既超越已,即返“观其”受阴“所”生起之原“由”,乃知全由领受前境后所生之“虚明妄想以为其” 受阴生起之“本”(故虽明明有苦受、乐受、舍受等之觉受,但受阴之体,乃虚妄而不可得;其体虽复明显,而实虚妄,纯是妄想颠倒所成。)

  三、受阴十境相(中间过程诸相)

  ⑴责已悲生——悲魔入心

  【阿难,彼善男子当在此中得大光耀,其心发明,内抑过分,忽于其处发无穷悲,如是乃至观见蚊蝱犹如赤子,心生怜愍,不觉流泪。

  此名功用抑摧过越,悟则无咎,非为圣证;觉了不迷,久自销歇。

  若作圣解,则有悲魔入其心腑,见人则悲,啼泣无限,失于正受,当从沦坠。】

  【注释】

  “当在此中”:当处在此色阴已尽,受阴未破之中。

  “得大光耀”:以在色阴尽时,十方洞开,故得大光耀。

  “内抑过分”:在内心中过分责备压抑自己,因为在受阴区宇相中,见诸佛心,如镜现像,故知已心既同于佛,而悟得一切众生,皆本具光明妙心,却枉受沦溺,因此便自责不早发起度脱众生之心。

  “忽于其处”:“其处”:有众生之处。

  “发无穷悲”:发起无穷之相似同体大悲。(同体者,同有真如本体也。)按,这其实是“爱见悲”,并非真正的大悲。

  “蚊蝱”:“蝱(méng)”亦作“虻”,或(忙),为昆虫类之双翅类,形像苍蝇而体积较大,爱吸人畜的血液。寄生在牛身上的称为“牛虻”。(故虻亦可说是一种吸血的大苍蝇。)

  “犹如赤子”:“赤子”,刚出生的婴孩,皮肤的赤色未退,故名;引申为纯真而未受世染之孩童、或者成人。

  “抑摧过越”:抑责摧伤自己过了分。

  “悟则无咎”:若能即时悟了,便无过咎(就不会有问题了)。

  “失于正受”:“正受”,即正定之异名:谓一切受不受,名为正受。既失正受,再加上受悲魔入心,故成邪受。所谓“邪受”,谓虽非理而悲、非时而悲、非处而悲,然却自以为是大悲增上,而惜爱此受,故成邪受。

  【义贯】

  “阿难,彼善男子” 正“当在此”色阴已尽、受阴未破的境界“中”,以色阴不覆,十方洞开,故“得大光耀,其心”开“发明”了,见诸佛如镜像,了一切众生本具妙心,“内”自“抑”责“过分”,责已不早发度生之心,“忽于其”有众生之“处,发无穷” 之相似同体大“悲,如是乃至观见蚊蝱” (蚊子及吸血苍蝇)时,即“犹如”初生之“赤子”一般,“心生怜愍,不觉流泪”,如此即堕爱见悲。

  “此名”有“功用”之心“抑”责“摧”伤“过越”其分,以致成悲,若能速“悟则无”过“咎”,此“非为圣”人实“证”之同体大悲境界。若如实“觉了不迷” 其境界,“久”之其境“自”然“消歇”。

  但“若作”已得“圣”证之“解”,自谓已证诸佛同体大悲,“则有悲魔” 得其方便而“入其心腑”,摄其神识,一“见”到“人”,心“则”生伤“悲,啼泣无限”,由此无法自制而“失于”三昧“正受”,反成邪受,来世“当从”而“沦坠”恶道。

  【诠论】

  问:“曾闻有人,到佛寺去,或自己礼佛,或参加法会,常悲不自胜,不由自已地泪流满面,这种情形算不算着‘悲魔’呢?”

  答:“不一定。如果他只在开始的一两次如此,法会完就好了,那便不是悲魔。如果他每一次都这样,经过好几个月、或好几年,那就有问题;如果悲哀的情况,连法会结束后,甚至回到家都还持续着,那问题就比较大了。你若问他为何流泪,有的说:他一礼佛或诵某段经文,就‘好感动、好感动’;有的说:他也不知道为何会流泪,只是不能自已。若真的很感动,流泪一、两次,还算正常,这是由于宿缘积于八识田心,如今因缘际会,忽然迸现,所以如此,不足为怪。但若每次都如是,且不能自禁(意识上想不哭都不行),甚至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为什么要哭,这就不正常,亦即多半与悲魔有关,因此碰到这种情况,不要高兴,以为自己在修行上‘很有境界’才会如此。而是应加警觉,想办法矫正过来。”

  问:“应如何作才能矫正过来?”

  答:“一、须诚心忏悔业障。须知这是修行的障难,且须自问:为何别人没有这种障难,而我却有?可知由于自己业障十分深重才会如此,而非自己特别‘行’,才如是。故须诚心忏悔,去除贪、慢二心。

  二、忏悔可拜八十八佛,或诵《地藏经》。

  三、忏后可念《金刚经》或《首贤行愿品》。如是即可望除灭‘准悲魔’之相(因为这还不是完全的悲魔相。)”

  ⑵扬己齐佛——狂魔入心

  【阿难,又彼定中诸善男子,见色阴销,受阴明白,胜相现前,感激过分,忽于其中生无限勇,其心猛利,志齐诸佛,谓三僧祇一念能越。

  此名功用,陵率过越,悟则无咎,非为圣证;觉了不迷,久自销歇。

  若作圣解,则有狂魔入其心腑,见人则夸,我慢无比,其心乃至上不见佛,下不见人,失于正受,当从沦坠。】

  【注释】

  “见色阴销”:色阴已消,如脱去第五重(最外一层)衣服。

  “受阴明白”:“明白”,显露。因色阴已尽,受阴就显露出来了。如脱去第五重衣服后,显现第四重衣。

  “胜相现前”:种种胜相渐次现前,如见佛心如镜中现像等。

  “志齐诸佛”:“志”,心也;心之所趣曰志。其心志顿齐于诸佛。

  “谓三僧祇一念能越”:被人宣言诸佛经三大阿僧祇劫所修成者,我今于一念间便能超越。盖妄谓以我一念不生即如如佛也。

  “陵率过越”:“陵”,陵跨。“率”,轻率。谓陵跨佛乘,轻率自任过分。

  “上不见佛”:谓此着魔之人作是宣言:佛虽成佛,尚要三大阿僧祇劫修行,怎比得上我一念即得顿证呢?(按:今之有所谓“即刻开悟”,且自称“无上师”者,不正好就被佛说中了吗?且“无上师”者,盖谓比佛还要无上也,其狂慢可知。)

  “下不见人”:此义如同“目中无人”。谓此着魔之人又作是宣言:至于一般人皆是愚痴凡夫,尚且不悟自心是佛,又怎能得知我所证到的无上境界呢?(按:今亦有人自称“大乘孤子”,其目无余子之慨,仿佛所有其他大乘在家出家佛弟子全都灭绝了一般。)

  【义贯】

  “阿难,又彼” 进修禅“定中”之“诸善男子,见色阴” 已“消”(即如去最外面的第五重衣),于是“受阴”乃“明白”显露出来(如第四重衣显现),接着即有种种“胜相”相继“现前”,便一时“感激过分,忽于其” 感激“中生”出“无限勇”猛,“其心猛利”异常,其“志”则欲顿“齐诸佛”,乃“谓”诸佛如来经历“三”大阿“僧祇”劫所修成者,我今于“一念”间即“能”超“越”之。(以我一念不生即如如佛也,即得立与佛无殊。)

  “此名”有“功用”之心太锐,欲“陵”跨佛乘,轻“率”自任“过”分“越”理所致。若“悟”实为受阴所覆之现象之一,“则无”过“咎,非为圣证” 境界。若自“觉了不迷” 其境,这些现象“久自消歇”。

  倘“若作”已得“圣” 证之“解,则有狂魔”,得其方便,“入其心腑”,摄其神识,令彼“见人则”矜“夸”已德,其“我慢无”有伦“比,其心” 目中“乃至上不见”诸“佛,下不见” 一切“人”(诸佛皆, 不如我;一切人皆不知我境界),由此狂慢傲佛,致“失于”三昧“正受”,起诸狂妄邪见,来世“当从”狂魔邪见而“沦坠”恶道。

  【诠论】

  问:“曾闻有某派人,谓于修行中起‘大佛慢’,这是正确的吗?”

  答:“于佛正法中,慢是六‘根本烦恼’之一,连小乘圣人都已断除,更何况是佛?而况佛若有慢心,佛心即不平等,以慢他人故;且佛若有慢,佛即仍有粗重烦恼,佛即非佛,故知将‘佛’与‘慢’併在一起,成为‘佛慢’一词,这不但是自相矛盾、不伦不类,而且是亵渎神圣的。这种似是而非的邪说,决定不是佛之正法,恐系附佛外道之说。又,附外道中,常有许多教理或应该说类似佛法,但详研之则又不是,实是扭曲正法的‘相似佛法’,盖欲用之以混淆正知见,而遂其邪说之本旨。”

  ⑶定偏多忆——忆魔入心

  ——摘于成观法师《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警惕!#跳个广场舞卷走老年人8.8亿余元积蓄#,检方揭秘特大涉老非法吸存案】一起跳广场舞的“好姐妹”有了生财门路——下载一款广场舞APP,能换礼物,还能参加理财项目。“舞群”立马变成了“投资群”,可是“银发族”纷纷落入骗局,不少人全部积蓄化为乌有。近日,一起特大涉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落锤:30余名被告人获刑,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50万元。
刘某一手创立5家公司、设立十大“业务”团队,精准诈骗老年人,他是如何在几年之内卷走8.8亿余元?海淀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神秘面纱。

一款广场舞APP成了“投资利器”
“那是你秋天依恋的风,那是你漫山醉人的红……”随着最后一曲终了,李女士脸色红扑扑的,这天的的广场舞跳得颇为尽兴。
“李姐,知道吗,最近有一款广场舞APP,跳舞能换东西。”一起跳舞多年的“好姐妹”张女士凑上来闲聊。
张女士是这个广场舞舞群的“热心人”,每次跳舞基本都由她组织,选曲音响也由她负责,因此人缘很好。
张女士点开手机,滑出一款名叫“某某广场舞联盟”的APP,详细介绍起来。
“这个APP有六大功能,你看看,能聊天交友,不仅能和咱们这个广场舞的人联络,还能和其他区的‘舞伴’们联系。”张女士说,她最喜欢的还是“舞蹈教学”功能,点开按钮,界面里有时下最热门的广场舞歌曲,还有各类广场舞教学,“好多舞蹈我都是跟这学的,然后教给大家……”
一番介绍,李女士立马动了心,下载了该APP,研究起来,发现除了张女士介绍的功能,通过APP还能参加线下广场舞大赛,参赛可以免费领取舞鞋、服装、道具。另外,APP还有积分功能,一定积分可以换取“保健仪”等奖品;此外,如果拉人下载注册APP,还能参与抽奖。
APP上丰富的活动,深深吸引了李女士,每天都要刷上好几次。
“这个APP不错吧,开发这个APP的公司最近正为这个项目融资呢,利息有12%,我投资了,能按时返息,我觉得挺好。”说得李女士心动,张女士便带着她到了公司的线下门店。
“我们公司主营投资理财,这款广场舞APP只是其中一个小项目,如今也吸引了不少人投资。”公司业务员拿出好几份公司宣传单,除了有“广场舞联盟”APP项目,还有诸如“农业基地”“健康仪器”等投资项目。
“我们是一家大公司,项目比较多,不同项目的返息率也不同,但最低也能达到8%,高一些的可以达到14%。”业务员建议李女士:您要是不放心,可以先投资“广场舞联盟”APP项目,这个APP您也熟悉,而且该项目是目前公司最新项目,比较有前景。
一方面信任张女士,另一方面业务员说得头头是道,李女士决定先拿出几万元试试水。
2018年5月份,李女士的投资生涯开始了。
几个月下来,公司总能定期返利,听说张女士已经投入了上百万元,李女士也决定赌一把,把家中50多万元存款也一次性投入到该公司各项目中。
可到了2018年年底,公司开始拖延返利,到最后和自己联系的业务员也“失踪了”。“公司出什么事了?”李女士询问张女士,而张女士此时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很多舞伴都是听了自己的介绍,投资了公司项目,如今分不到钱,都找上了自己。
报案吧!
当李女士等人到派出所报案时,他们已经不是第一批报案的人了。
据海淀警方串并案统计,仅海淀区就已经有上百位老人报案,其中都涉及“广场舞联盟”这个APP。报案人少的“投资”了十几万元,普遍“投资”金额在几十万元,最高的一人“投资”了数千万元。

“业务”团队专盯广场舞老人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摸排,收集报案人提供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某公司存在重大嫌疑,并于2019年3月26日正式立案侦查并展开抓捕,69人相继落网。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孙鹏经过梳理、审讯发现,该犯罪团伙以刘某为中心,他创立5家公司,内部设立七大“业务”部门及十大“业务”团队,巧立名目,如“广场舞联盟”“绿色农业基地”“高端水果园区”“健康科技仪器”等,都是老年人普遍关心的项目,以此吸引老年人投资。
刘某自称在老家靠农业项目起家,涉案很多涉农项目是其在老家就搞起来的,但因为缺乏资金,听人说可以拉人投资,便于2015年来京开设线下门店,雇佣业务员拉客户投资相关涉农项目,但并没有取得预想效果。
“如今是互联网经济,如果只依靠线下拉人见效慢,不如考虑开发互联网产品,通过互联网吸引流量投资。”刘某回忆说,2017年时,公司有人向自己提出了建议,公司调研后觉得跳广场舞的老人越来越多,是一个“富矿”,便开发了“广场舞联盟”APP。
刘某开办了5家公司,有的负责吸收存款,有的负责投资,有的负责运营APP,有的就是个“壳公司”,公司还下设十大“业务”团队,划区分片“打入”广场舞舞群内部,拉人投资。
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刘某开出10%提成的“高薪”,招收业务员,吸引一些正规保险公司业务员投入旗下,他们善于交流,容易摸准对象心理,顺利达到融资目的。
这一招也的确有效。
有个业务员于某,每天都要到“辖区”广场舞“观摩”,他发现,整个广场舞舞群最有威望的一般是三种人:教舞员、领舞员和音响负责人。这三种人人缘普遍较好,说的话能让其他人听得进——只要搞定他们,就相当于搞定了广场舞的所有人!
于某随即开展“调查”,通过闲聊,得知该广场舞的“张大姐”是整个舞群的领导者,她退休前就是舞蹈演员,因此整个广场舞的教学、编舞、领舞都由她负责。
“张阿姨,您好,您跳舞跳得真好,一看就是专业的!”一次散场后,于某开始和张女士套近乎。几次下来,于某和张女士熟络起来,开始推广“广场舞联盟”APP,“我们这个项目还处于初始阶段,如果您有兴趣,给您按最高点返息,同时我们还可以聘请您为艺术总监,如果您帮忙推广,还可以支付您推广费。”在于某的指导下,张女士开始使用“广场舞联盟”APP,发觉确实不错,便接受了于某的建议,向“舞伴”们推销起来。很快,整个舞群都下载了该APP。
于某这一成功案例成为模板,十大“业务”团队照猫画虎,纷纷诱导各舞群领导者。这种欺骗手段,就像多米诺骨牌,只要舞群领导者上钩,他(她)就会自动拉拢其他舞伴入伙,因此很多舞群领导者在该案中都成为公司的兼职业务员,返息、提成也比一般人多一些。
“广场舞联盟”APP一时间在圈子里成为热门话题。刘某供认时说,该APP最火热时曾有其他公司开价2亿元购买,但自己拒绝了,因为这款APP是其吸金利器,通过该APP吸引了大量老年人,因得到老年人信任,其他项目的“融资”也变得异常顺利。
与此同时,为彰显公司实力,进一步博取老年投资者的信任,该公司还以“考察公司项目”为由组织投资者前往各地旅游,并定期召开“投资人酒会”,发放“公司项目”生产的农产品、健康理疗仪等礼品,最终使许多老年人认为公司有房、有地、有实力,纷纷进行投资。
检方统计,2015年刘某公司非法集资为6000余万元,但有了“广场舞联盟”APP后,2018年公司非法集资额达到3亿余元,截止案发,该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8.8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200余名。
最终,检方对30余人提起公诉。今年4月2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均得到相应的有罪判罚。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检方关注:五大涉老APP应严查
“办理这起案件,给检察机关也有很多启示。”孙鹏介绍,以往的涉老骗局多以线下为主,手段也基本上是业务员“撒网”似诈骗,以“保健品”“艺术品”等为由头,能骗一个是一个,但该案显示,只要抓住老年人心理、兴趣,相关互联网产品也能广泛地在老年人群体里传播,成为犯罪工具。
孙鹏分析,利用互联网APP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更具针对性。同时,互联网APP上所承载的图片、视频更加直观,加之组织线上活动、发放礼品等新型手段,更有诱惑性,容易吸引老年用户参与。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海淀检察院积极拓宽检察履职,根据案件所暴露出的针对老年用户的互联网APP领域风险进行了全面、人工筛查,锁定“养老”“广场舞”“养生”等17个关键词,检察官们在各大应用软件下载平台筛查“涉老APP”213个,亲身体验试用,梳理出存在养老诈骗风险的“涉老APP”26个,其中涉及养老服务10个、休闲娱乐2个、网络交友3个、消费购物9个及保健养生2个,共五大类。目前,相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机关进行进一步排查取证。
孙鹏建议,相关部门应利用大数据平台细致筛查,全面梳理相关类案线索。同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产业,力争做到打早打小,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酌情从重处罚,力争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孙鹏也提醒老年人,务必保持防范之心,切莫轻信犯罪分子编织的谎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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