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着我求助)寻找文美英 编号:dzw377085
https://t.cn/R6TWiS5
出生日期:1976年3月2日
失踪人籍贯: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失散日期:1994年6月16日
失踪时身高(cm):160
失散地点:湖南省湘潭市辖区
特征描述:不详
家庭信息: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父亲文更新,母亲邓脸香,大姐文听英,弟弟文等久。
失散经过:1994年文美英和大姐文听英一起到湖南湘潭“茶恩寺”(音)饭店打工,失踪当天因姐妹俩争吵了几句,大姐文听英去睡觉了,文美英生气走了,第二天大姐到处找她都没找到她,至今未归。
(出处: 宝贝回家论坛)您的每一次转发都给求助者回家带来一份希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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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1976年3月2日
失踪人籍贯: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失散日期:1994年6月16日
失踪时身高(cm):160
失散地点:湖南省湘潭市辖区
特征描述:不详
家庭信息: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父亲文更新,母亲邓脸香,大姐文听英,弟弟文等久。
失散经过:1994年文美英和大姐文听英一起到湖南湘潭“茶恩寺”(音)饭店打工,失踪当天因姐妹俩争吵了几句,大姐文听英去睡觉了,文美英生气走了,第二天大姐到处找她都没找到她,至今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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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颜单身俱乐部】姓名肖玮玮,出生年月198609,身高157cm,体重94斤,吉首大学 本科 ,现居城市长沙 ,籍贯湖南,期望定居城市长沙,工作单位:老师,自我介绍:我是一个乐观 开朗 爱笑的文艺女青年 喜欢旅游等,成长环境:教师世家,兴趣爱好:广泛 。对另一半的期望:最主要是眼缘、高点、不要太胖、阳光、健康、自信、乐观、思想成熟、工作能力强、有爱心,期望结婚时间:明年 。
#庭审直播# 书记员:谢媛金
一、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下列人员不得旁听: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2)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能开手机。
二、法庭规则宣布完毕。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审判长入庭,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陆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下面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叶某明,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601230****,汉族,高中文化,系广西陆川县华强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住陆川县清湖镇。
(二)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何种法律处分及处分时间?
叶某明:没有。
(三)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叶某明: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1日经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四)被告人何时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副本?何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叶某明:2017年8月3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2017年8月21日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庭由审判员冯卫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俊霖、姚伟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媛金出庭担任记录。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颖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被告人你除了用叶某明这个名字外还用过其他名字吗?
叶某明:没有。
审判长:在送达起诉书时你说过不用请律师是吗?
叶某明:是的。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对审判长、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有权举出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上述权利听清楚了吗?
叶某明: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即:如果认为本庭审判长、公诉人、鉴定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回避。
叶某明: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的要求?
叶某明: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叶某明听清楚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异议?
叶某明: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叶某明: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知道自愿认罪导致的法律后果?
叶某明:不知道。
审判长:被告人认罪法院可根据你做出的有罪供述对你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认罪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可以从轻处罚,明的了吗?
叶某明: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自愿认罪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中的合议程序审理?
叶某明: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叶某明问你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对你作过行政处罚吗?
叶某明:在14年罚过,是森林公安处罚的,一个石场罚了1万元,别一个罚了15000元。
审判长:对你的罚款都有发票吗?
叶某明:都有。
审判长:现在先就事实部分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据。
公诉人: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P2-3、2Pl-2,3Pl-2
证实: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陆川县清湖镇清湖村塘排队南冲尾岭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7.2.8 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同年2月8日受理陆川貝清湖镇平安村碓背队冒子岭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同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同年3月20日受理陆川县乌石镇陆河村七队雍形烂芒岭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同月22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石场转让协议、租地协议等书证
①矿山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清湖村清上队队长江新华、塘排队队长江善全所出的证明、租地协议书1P17-19、22-24
证实:2013年11月5日,林雪宁将陆川县清湖南冲尾石场转让给叶某明所有。
两生产队的土地于2013 年11月前租给林雪宁的采石场,后林雪宁在2013 年11 月又转让给叶某明经营。2015 年11月因南冲尾石场扩大生产规模,又与塘排队签订租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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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下列人员不得旁听: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2)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能开手机。
二、法庭规则宣布完毕。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审判长入庭,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陆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下面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叶某明,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601230****,汉族,高中文化,系广西陆川县华强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住陆川县清湖镇。
(二)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何种法律处分及处分时间?
叶某明:没有。
(三)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叶某明: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1日经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四)被告人何时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副本?何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叶某明:2017年8月3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2017年8月21日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庭由审判员冯卫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俊霖、姚伟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媛金出庭担任记录。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颖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被告人你除了用叶某明这个名字外还用过其他名字吗?
叶某明:没有。
审判长:在送达起诉书时你说过不用请律师是吗?
叶某明:是的。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对审判长、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有权举出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上述权利听清楚了吗?
叶某明: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即:如果认为本庭审判长、公诉人、鉴定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回避。
叶某明: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的要求?
叶某明: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叶某明听清楚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异议?
叶某明: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叶某明: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知道自愿认罪导致的法律后果?
叶某明:不知道。
审判长:被告人认罪法院可根据你做出的有罪供述对你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认罪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可以从轻处罚,明的了吗?
叶某明: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自愿认罪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中的合议程序审理?
叶某明: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叶某明问你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对你作过行政处罚吗?
叶某明:在14年罚过,是森林公安处罚的,一个石场罚了1万元,别一个罚了15000元。
审判长:对你的罚款都有发票吗?
叶某明:都有。
审判长:现在先就事实部分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据。
公诉人: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P2-3、2Pl-2,3Pl-2
证实: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陆川县清湖镇清湖村塘排队南冲尾岭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7.2.8 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同年2月8日受理陆川貝清湖镇平安村碓背队冒子岭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同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同年3月20日受理陆川县乌石镇陆河村七队雍形烂芒岭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同月22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石场转让协议、租地协议等书证
①矿山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清湖村清上队队长江新华、塘排队队长江善全所出的证明、租地协议书1P17-19、22-24
证实:2013年11月5日,林雪宁将陆川县清湖南冲尾石场转让给叶某明所有。
两生产队的土地于2013 年11月前租给林雪宁的采石场,后林雪宁在2013 年11 月又转让给叶某明经营。2015 年11月因南冲尾石场扩大生产规模,又与塘排队签订租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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