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苏先生单身多年,一直没有女朋友,最近更是被家里人一直催婚,失望无比之下,苏先生向自己的同事丁某吐槽起来,不料热心的丁某当即表示,能给苏先生介绍一个女朋友,见到同事给自己介绍女朋友,苏先生不假思索的便答应了下来。
就这样,心急如焚的苏先生等了几天之后,丁某将一名赵姓女子的微信推荐给了苏先生,二人每天都在网上热聊,甚至在之后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起来。
交往期间,赵姓女子经常以吃饭、买衣服为由,各种向苏先生借钱,每当苏先生不愿意时,赵姓女子便表示,自己不是花男人钱的女生,只是因为最近经济困难,才想着向苏先生借点钱花,只要自己的工资一发,便立刻还钱给苏先生。
于是,短短的一个多月,苏先生就给女子花费了5000多元,而每当苏先生和对方要钱时,对方总是各种推脱,甚至在苏先生拿不出钱之后,对方竟然直接拉黑了苏先生。
苏先生察觉到事情有样,便将情况告知了丁某,哪知丁某竟然觉得正常,无奈之下,苏先生只得报警向警方求助。
警方到来后,了解了事情的缘由经过,便将丁某、赵姓女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令民警倍感意外的是,赵姓女子竟然是丁某的妻子。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何丈夫会把妻子介绍给自己的同事呢?随着丁某的如实交代,本案也逐步地浮出水面。
原来丁某和苏先生是互为企业上班的同事,双方认识不久之后,苏先生便向丁某说了自己家里人催婚的事,由于苏先生从未见过丁某的妻子,也就是上文的赵姓女子,丁某便想了一个坏招。
为了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丁某便劝说自己的妻子,让妻子佯装苏先生的女友,之后再骗钱花,妻子起初并不愿意,但在丁某的一再劝说下,最终同意了丁某的请求。
目前,丁某和妻子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这可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事情曝光后,有网友表示不解,丁某提出这样的想法已经够奇怪的了,为何其妻子还能答应呢?只能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也有网友认为,就本案目前的情况下,赵姓女子一直都是以各种理由和苏先生借钱,并没有欺骗的意识,所以应当是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诈骗。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一定道理,接下来,笔者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对本案谈几点看法。
1、丁某和妻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后,却因为各种原因,拒不归还钱款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很简单,但在以借钱为由的民间诈骗案件中,两者却经常处于混同状态,所以区分有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区分二者的主要因素在于,一方获取款项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要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要结合双方的关系、以及双方的供述为主。
比如在本案中,通过丁某、赵姓女子的供述来看,显然二者在和苏先生交往的时候,就准备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而并非刚开始有借的目的,只是后来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归还。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丁某和其妻子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用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二人的行为自然构成诈骗。
2、在构成诈骗的情况下,丁某和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关于数额巨大,以上海市为例,诈骗公私财物在4000元以上的,即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丁某夫妇二人诈骗的数额共计5000余元,所以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的共犯,二人即将面临三年以下的刑法。
最后,勤劳方能致富,夫妻二人以这种方式企图发财致富,实在是有点痴人说梦。(来源:以案普法)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就这样,心急如焚的苏先生等了几天之后,丁某将一名赵姓女子的微信推荐给了苏先生,二人每天都在网上热聊,甚至在之后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起来。
交往期间,赵姓女子经常以吃饭、买衣服为由,各种向苏先生借钱,每当苏先生不愿意时,赵姓女子便表示,自己不是花男人钱的女生,只是因为最近经济困难,才想着向苏先生借点钱花,只要自己的工资一发,便立刻还钱给苏先生。
于是,短短的一个多月,苏先生就给女子花费了5000多元,而每当苏先生和对方要钱时,对方总是各种推脱,甚至在苏先生拿不出钱之后,对方竟然直接拉黑了苏先生。
苏先生察觉到事情有样,便将情况告知了丁某,哪知丁某竟然觉得正常,无奈之下,苏先生只得报警向警方求助。
警方到来后,了解了事情的缘由经过,便将丁某、赵姓女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令民警倍感意外的是,赵姓女子竟然是丁某的妻子。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何丈夫会把妻子介绍给自己的同事呢?随着丁某的如实交代,本案也逐步地浮出水面。
原来丁某和苏先生是互为企业上班的同事,双方认识不久之后,苏先生便向丁某说了自己家里人催婚的事,由于苏先生从未见过丁某的妻子,也就是上文的赵姓女子,丁某便想了一个坏招。
为了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丁某便劝说自己的妻子,让妻子佯装苏先生的女友,之后再骗钱花,妻子起初并不愿意,但在丁某的一再劝说下,最终同意了丁某的请求。
目前,丁某和妻子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这可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事情曝光后,有网友表示不解,丁某提出这样的想法已经够奇怪的了,为何其妻子还能答应呢?只能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也有网友认为,就本案目前的情况下,赵姓女子一直都是以各种理由和苏先生借钱,并没有欺骗的意识,所以应当是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诈骗。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一定道理,接下来,笔者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对本案谈几点看法。
1、丁某和妻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后,却因为各种原因,拒不归还钱款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很简单,但在以借钱为由的民间诈骗案件中,两者却经常处于混同状态,所以区分有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区分二者的主要因素在于,一方获取款项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要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要结合双方的关系、以及双方的供述为主。
比如在本案中,通过丁某、赵姓女子的供述来看,显然二者在和苏先生交往的时候,就准备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而并非刚开始有借的目的,只是后来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归还。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丁某和其妻子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用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二人的行为自然构成诈骗。
2、在构成诈骗的情况下,丁某和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关于数额巨大,以上海市为例,诈骗公私财物在4000元以上的,即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丁某夫妇二人诈骗的数额共计5000余元,所以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的共犯,二人即将面临三年以下的刑法。
最后,勤劳方能致富,夫妻二人以这种方式企图发财致富,实在是有点痴人说梦。(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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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汤女士生日时请朋友在包厢里吃饭,点一份蟹要598元,结果发现大厅里只要148元。她发现同一菜品有两样价钱后,心里很不舒服,于是质问店员,而店员的说法让她无法接受。
生日那天,汤女士想着让朋友们开心聚一聚,于是就请了二十多位朋友吃饭。有一位吃货朋友向汤女士介绍,有一家店的菜品特别好吃,他经常去吃,四个人,大概也就吃四五百块钱。
汤女士算了一下,二十多个人也就两千来块,算下来也不贵,于是她就带着朋友们去到那家店。
因为朋友比较多,于是汤女士就要了一间包厢,在里面吃饭,大家也好沟通感情。他们坐下来后,店员就让汤女士点菜,汤女士看了一下他们线上的菜单,价钱都不便宜,和那位吃货朋友的描述完全不一样。
但是来都来了,总不能临时再换一家店,这样子不但没有面子,做法也不妥当。于是汤女士只好硬着头皮点了15个菜,算下来竟然要两千八百多元,有点超出了她的预算。
她心里很不舒服,但是既然是请朋友来吃饭,总不能显得太小气,所以她只能强颜欢笑地陪朋友们聊天。很快,汤女士所点的菜品,就陆陆续续地端上来了,于是汤女士赶紧招呼朋友们吃饭。
吃得差不多时,汤女士就去上了一趟卫生间。她从大厅里走过时,竟然发现,大厅的人都是用纸质的菜单点菜,跟她在包厢点菜的方式完全不一样。汤女士很好奇,想起朋友所说的,四个人吃四五百块钱就可以了,而自己点菜的时候却那么贵。
难道这家店有什么猫腻?于是她就拿了一份菜单看了看,果然她发现了菜单上有一份蟹和自己所点的那一份蟹是差不多的,这里的菜单上只是写着148元,而自己点的那一份却是598元,这相差也太远了。
看到这个菜单,汤女士心里很不舒服,回到包厢后,她觉得自己所点的菜都不香了。本来想过一个愉快的生日,没想到来到一个坑人的饭店。
汤女士越想越不舒服,可是当着那么多朋友的面,找店家理论,又显得自己太小气了。于是她偷偷地问店员,为何大厅的菜单和包厢的菜单不一样,包厢的菜单为何贵那么多。
而店员告知她,那是因为大厅的分量没有包厢的分量多,所以包厢的就比较贵。对于店员的说法,汤女士并没有认可,因为她刚刚明明看到,大厅里的那一份蟹和自己所点的这一份蟹,明明是差不多的。
对此店员说,如果觉得包厢的价钱比较贵,可以到大厅去吃。可是当时,他们都吃得差不多了,现在换地方,显然不太合理,也是很没有面子的行为。
由于朋友们都在,所以汤女士就没有追究太多,很不情愿地吃完这顿生日宴。
事后,汤女士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她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家做出了解释,他们说,他们大厅里的菜品和包厢里的菜品确实价钱不一样,大厅的菜品分量要比包厢里的分量要少,并且两者采用的食材并不一样,所以价钱也就不一样。
可汤女士却说,当时她看到大厅的那一份蟹和自己所点的那份蟹分量都差不多,并且看起来做法也一样,菜品看起来也一样。对此,店家无话可说,事后给汤女士全额退款。
那么对于同一菜品,同样分量,在同一家店有两种不同的价钱。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店家的这种行为是否是违法的?
1.店家在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跟汤女士说,他们有两份菜单,也并没有说,大厅和包间的菜单有所区别,这侵犯了汤女士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而店家并没有告知汤女士关于两份菜单的真实情况。
2.店家利用大厅和包厢不同地方的区别,所定的菜品价格不一样,由于是同一家店,同一菜品出现不同的价钱,那么店家的这种行为是存在价格欺诈的。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对于店家的这种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将要受到以下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对于店家的这种情况,如果反映到市监局,他们将会被责令改正及罚款,如果他们拒不改正,还有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
其实,在吃饭的过程中,如果菜品好吃,一般都会深得消费者的喜欢,但如果经营者不诚实,那么生意肯定会大打折扣。
对于同一份蟹在包间和大厅有不同价钱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来源:雷神看法)
生日那天,汤女士想着让朋友们开心聚一聚,于是就请了二十多位朋友吃饭。有一位吃货朋友向汤女士介绍,有一家店的菜品特别好吃,他经常去吃,四个人,大概也就吃四五百块钱。
汤女士算了一下,二十多个人也就两千来块,算下来也不贵,于是她就带着朋友们去到那家店。
因为朋友比较多,于是汤女士就要了一间包厢,在里面吃饭,大家也好沟通感情。他们坐下来后,店员就让汤女士点菜,汤女士看了一下他们线上的菜单,价钱都不便宜,和那位吃货朋友的描述完全不一样。
但是来都来了,总不能临时再换一家店,这样子不但没有面子,做法也不妥当。于是汤女士只好硬着头皮点了15个菜,算下来竟然要两千八百多元,有点超出了她的预算。
她心里很不舒服,但是既然是请朋友来吃饭,总不能显得太小气,所以她只能强颜欢笑地陪朋友们聊天。很快,汤女士所点的菜品,就陆陆续续地端上来了,于是汤女士赶紧招呼朋友们吃饭。
吃得差不多时,汤女士就去上了一趟卫生间。她从大厅里走过时,竟然发现,大厅的人都是用纸质的菜单点菜,跟她在包厢点菜的方式完全不一样。汤女士很好奇,想起朋友所说的,四个人吃四五百块钱就可以了,而自己点菜的时候却那么贵。
难道这家店有什么猫腻?于是她就拿了一份菜单看了看,果然她发现了菜单上有一份蟹和自己所点的那一份蟹是差不多的,这里的菜单上只是写着148元,而自己点的那一份却是598元,这相差也太远了。
看到这个菜单,汤女士心里很不舒服,回到包厢后,她觉得自己所点的菜都不香了。本来想过一个愉快的生日,没想到来到一个坑人的饭店。
汤女士越想越不舒服,可是当着那么多朋友的面,找店家理论,又显得自己太小气了。于是她偷偷地问店员,为何大厅的菜单和包厢的菜单不一样,包厢的菜单为何贵那么多。
而店员告知她,那是因为大厅的分量没有包厢的分量多,所以包厢的就比较贵。对于店员的说法,汤女士并没有认可,因为她刚刚明明看到,大厅里的那一份蟹和自己所点的这一份蟹,明明是差不多的。
对此店员说,如果觉得包厢的价钱比较贵,可以到大厅去吃。可是当时,他们都吃得差不多了,现在换地方,显然不太合理,也是很没有面子的行为。
由于朋友们都在,所以汤女士就没有追究太多,很不情愿地吃完这顿生日宴。
事后,汤女士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她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家做出了解释,他们说,他们大厅里的菜品和包厢里的菜品确实价钱不一样,大厅的菜品分量要比包厢里的分量要少,并且两者采用的食材并不一样,所以价钱也就不一样。
可汤女士却说,当时她看到大厅的那一份蟹和自己所点的那份蟹分量都差不多,并且看起来做法也一样,菜品看起来也一样。对此,店家无话可说,事后给汤女士全额退款。
那么对于同一菜品,同样分量,在同一家店有两种不同的价钱。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店家的这种行为是否是违法的?
1.店家在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跟汤女士说,他们有两份菜单,也并没有说,大厅和包间的菜单有所区别,这侵犯了汤女士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而店家并没有告知汤女士关于两份菜单的真实情况。
2.店家利用大厅和包厢不同地方的区别,所定的菜品价格不一样,由于是同一家店,同一菜品出现不同的价钱,那么店家的这种行为是存在价格欺诈的。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对于店家的这种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将要受到以下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对于店家的这种情况,如果反映到市监局,他们将会被责令改正及罚款,如果他们拒不改正,还有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
其实,在吃饭的过程中,如果菜品好吃,一般都会深得消费者的喜欢,但如果经营者不诚实,那么生意肯定会大打折扣。
对于同一份蟹在包间和大厅有不同价钱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来源:雷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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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不是他。”
“如果先遇到了我,你会爱上我吗?”
“对我,你有没有过一丝的心动?”
“我的这条命是你的,你要拿便拿走,只是情起而深,无法了断。”
呜呜呜我们唐周才是最虐的,从一出生就注定了死亡,也注定了没有甜甜的爱情,刚一心动就被拒千里,这简直就是男版林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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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不是他。”
“如果先遇到了我,你会爱上我吗?”
“对我,你有没有过一丝的心动?”
“我的这条命是你的,你要拿便拿走,只是情起而深,无法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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