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联控 西安在行动##西安复工复产进行时#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十问】

为妥善预防与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在特殊时期合法有序运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月3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对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作出风险提示。

第一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上述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

第二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按照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问: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期间或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答:隔离期间不应纳入医疗期;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应纳入医疗期。
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应纳入医疗期。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以及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疗的期间,应当纳入医疗期。

第四问: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五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答:应当分情况支付。
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六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宣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相重合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假期重合的,应当另行安排;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不再另行安排。
因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劳动者在法定春节休假前已经履行了年休假或探亲假的审批手续,春节延长假期休假不再计入年休假假期,劳动者的年休假可另行安排,但劳动者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请休假手续的程序。而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探亲假不受延长春节假期的影响。

第七问: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答:法定休假日应当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2月2日。法定春节休假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述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休假应按照休息日处理,上述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关系稳定?
答:企业不得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企业还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第九问:疫情期间发生的企业间共享员工的情况,共享行为应如何界定?
答: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属于借调行为。“共享用工”属于劳动力借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共享员工”并未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调企业与原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调”出员工;亦不得与借调企业串通,假借“共享”之名,突破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如期审结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仲裁申请时效中止和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定。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故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待影响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荣)

#联防联控 西安在行动##西安复工复产进行时#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十问】

为妥善预防与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在特殊时期合法有序运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月3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对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作出风险提示。

第一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上述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

第二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按照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问: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期间或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答:隔离期间不应纳入医疗期;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应纳入医疗期。
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应纳入医疗期。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以及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疗的期间,应当纳入医疗期。

第四问: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五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答:应当分情况支付。
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六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宣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相重合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假期重合的,应当另行安排;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不再另行安排。
因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劳动者在法定春节休假前已经履行了年休假或探亲假的审批手续,春节延长假期休假不再计入年休假假期,劳动者的年休假可另行安排,但劳动者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请休假手续的程序。而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探亲假不受延长春节假期的影响。

第七问: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答:法定休假日应当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2月2日。法定春节休假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述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休假应按照休息日处理,上述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关系稳定?
答:企业不得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企业还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第九问:疫情期间发生的企业间共享员工的情况,共享行为应如何界定?
答: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属于借调行为。“共享用工”属于劳动力借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共享员工”并未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调企业与原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调”出员工;亦不得与借调企业串通,假借“共享”之名,突破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如期审结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仲裁申请时效中止和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定。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故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待影响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荣)

#联防联控 西安在行动##西安复工复产进行时#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十问】

为妥善预防与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在特殊时期合法有序运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月3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对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作出风险提示。

第一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上述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

第二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按照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问: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期间或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答:隔离期间不应纳入医疗期;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应纳入医疗期。
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应纳入医疗期。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以及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疗的期间,应当纳入医疗期。

第四问: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五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答:应当分情况支付。
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六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宣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相重合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假期重合的,应当另行安排;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不再另行安排。
因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劳动者在法定春节休假前已经履行了年休假或探亲假的审批手续,春节延长假期休假不再计入年休假假期,劳动者的年休假可另行安排,但劳动者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请休假手续的程序。而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探亲假不受延长春节假期的影响。

第七问: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答:法定休假日应当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2月2日。法定春节休假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述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休假应按照休息日处理,上述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关系稳定?
答:企业不得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企业还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第九问:疫情期间发生的企业间共享员工的情况,共享行为应如何界定?
答: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属于借调行为。“共享用工”属于劳动力借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共享员工”并未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调企业与原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调”出员工;亦不得与借调企业串通,假借“共享”之名,突破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如期审结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仲裁申请时效中止和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定。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故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待影响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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