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冷知识# 古代废品处理大赏:垃圾去哪儿?】
报道称,全球平均每年产出约21亿吨固体废弃物。过去六七十年里,人类已制造约83亿吨塑料垃圾……然而垃圾处理的节奏却始终赶不上人类生产垃圾的速度。
有人说,今天我们遭的罪,不都是前人埋下的祸根?老祖宗表示——我们绝不背锅,因为早在千年前,中国就已在环境保护的长河上扬帆起航了。
(一)挖坑刨土,就地掩埋
古时候人们受条件所限,制造的垃圾多为厨余、粪便。不过由于民间多数人吃不饱饭,即便是厨余,也不存在过多浪费。
人们常把厨余垃圾转移到城外“无人区”堆放,有时兴致好也会挖个坑埋上,待这些废料降解,化为土壤的养料。
现代考古发掘时有时会挖到这样的垃圾坑,学界称之为“灰坑”。但由于我国考古界约定俗成“是个坑不知道它是干嘛的就管它叫灰坑”,因此灰坑“生前”也不全是垃圾坑。
灰坑主要分两种,一种人工挖成,一种自然形成,有坑以后人们就往坑里放垃圾。除了垃圾,有的也会埋些宝器以作殉葬陪衬,还有人在其中储存生活用品。
灰坑因为垃圾沉积,久而久之土壤会变色,考古专家可以从土壤的颜色分层来判断这是什么年代形成的殉葬坑或垃圾坑。
至于废弃的纺织物、木材等可燃物,一把火烧掉就完事了。古代的垃圾没有残余污染,多数可以算是纯天然,燃烧还不会给环境带来太大压力。
(二)猪和垃圾处理的渊源
什么垃圾适合掩埋,什么垃圾适合烧毁,老祖宗们依据生活经验有效执行。但是垃圾处理也是一个极富创造力的行为,就比如粪便这个东西——就让人觉得挺棘手的。
今天人类以“小猪佩奇试吃”来判断垃圾应属分类,孰不知在古代,猪早已被拉进垃圾处理项目组了。
古人为牲畜修建猪圈和牛栏,家畜的“产出”不断堆积,再由人来集中处理。
商代有一位政治家,叫伊尹。这位先生教会了老百姓以粪为肥,浇灌农田。
“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区田以粪气为美,非必良田也。” ——《汜胜之书》
人们知晓了用粪土施肥的妙法,很快就用到了之后的“猪圈”搭建上。我们可以从字形中窥得一二道理。《说文解字》中说道:“溷,厕也,从豕在囗中也。”
圂读作“hùn”,字形上看是把猪关在围栏里。它既可指猪圈也可做厕所。
猪圈需要经常清理,囤积在圈内的家畜粪便好收集,人们拾粪肥田,就能成功变“粪”为宝。
虽知粪便施肥有功,你大概没想到它还能卖钱吧!
(三)金钱如粪土,粪土赚万贯
西晋皇帝曾出售官位,以贴补私用,想来已经很是奇葩了。而唐朝一位叫裴舒的内府官员,更具创新精神——倡导卖马粪赚钱,扩充国库。
裴舒做过一次调研,奏请朝廷说,宫内的马粪一年可创收二十万缗,也就是2亿文钱。不过当时上级表示,马粪天子传予后世,实在不雅,此事便由此作罢。但现在想来,此法既能解决宫内污物,又能大赚一笔,真是一笔不亏的买卖。
清末小说《市声》里也有段故事,说当时一位民间妇女包氏,劝慰丈夫去开粪厂赚钱,专门收粪,贩给乡下,足见这一买卖的合理性。
人说金钱如粪土,却不知粪土教人赚万贯。转眼看看今日粪土的市场价,不知是否还有让人一夜暴富的商机呢?
(四)乱扔垃圾,律令严惩
先秦时百姓经历了“垃圾围城”的痛苦,《韩非子》记载了解决妙法。
“弃灰之法”,源于商朝,在商朝的大街上倒垃圾(灰)会被砍手。《韩非子》里是这样说的: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前脚灰倒出去,胳膊可能就先于扬灰一秒落地了。子贡心想这算什么规定,于是跑去问孔子。孔子解释说:不让你倒垃圾,这很容易吧。说要断手,这让他们很厌恶吧。做他们容易做到的,又不触犯他们厌恶的,古人觉得可行就这样做了。
《汉书·五行志》中也有记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黥,就是在人脸上刺字并涂墨汁。因为扔垃圾被脸上刻字,受刑者大概会留下一生的阴影,不敢再犯了。
除了当朝明文规定的法律条令,古代还有不少职业“街道清理人”。《周礼》就记载了一种古老的职业——条狼氏。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条狼氏是古时候的街道清理人,更是一种官职。“条”实指“涤”,“涤除道上之狼扈,而使之洁清”,何为“狼扈”?也就是道路上一些杂物,贾公彦解释为“谓不蠲之物在道,犹今言狼藉也”。
旧时描述条狼氏出街,是这样的画面: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男、子则二人。 ——《周礼·秋官·条狼氏》
条狼氏道路清理进行得井井有条,路上行人纷纷退避。
除了有专业守卫街道的人现身执法,旧时还有早期的公共厕所——“匽”,以供老百姓使用。
根据《周礼·天官》记载,“官人为其井匽,除其不蠲,去其恶臭”,此处的“匽”,即路厕,一般设置在人们的活动场所附近,和公共厕所功能无异。
时光荏苒,到了唐朝,环境投资人应运而生。有人凭借清理垃圾,赢得家财万贯。
“河东人裴明礼,善于理业,收人间所弃物,积而鬻之,以此家产巨万。”——《太平广记》
(五)别叫我“破烂王”,请叫我环保回收员
一位没财没资本的小老百姓,凭着一颗发财致富的商人头脑,顿时身价倍增,这就是裴明礼的奇迹人生。
早先裴明礼以擅长垃圾分类“闻名”乡里。他出一趟门就带回不少废品,等到屯够了量,再反手转卖。但这只是初级的废品回收。
很快裴明礼开始走大运了。他买了块地,在当中立了一根木杆,在杆上挂了一个筐,然后让路人捡地上的石块往中间扔。于是废地上的碎石瓦砾很快被拾掇干净了。接着他又购回了很多羊,羊吃完地上的草,排下的粪便还能改良土壤。
后来裴明礼卖掉这些羊,翻了土,在这里种上了树,等到丰收时节他卖了果子,一来二去赚了不少钱。用这些钱,他在这块土地上,盖起了房子,种上农作物,还空出地方来养蜜蜂。
由于赚钱有道,裴明礼在贞观年间,升任殿中御史,最后做到太常卿,轻轻松松一路高升。
可惜,并不是满大街的唐朝人都有这样明智的求财之道,唐朝针对那些对垃圾回收没什么想法的人,还是走了严格的法律办法——不仅处罚乱扔垃圾的人,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力也将一同获罪。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 ——《唐律疏议》
意思是,在街道上随便倾倒垃圾的人,会被打六十大板,倒水者无碍。执法者如果纵容居民乱丢垃圾的行为,与乱丢垃圾者同罪。
到了北宋,东京汴梁承载着百万人口,但当时城市格局仍然紧密,道路以井字形方格网状排布,除了当中四条御街,其他小路纵横交错,小摊小贩沿路落座,汴梁可谓人满为患。
在沉重的人口压力下,城市环境卫生更难于管理。好在宋朝出了一个街道司,和从前的“条狼氏”颇有相似,负责监管城市的街道环境,就好比今天的“城管”。
街道司规模更大,还行的是“责任制”。他们对于分内职责有明确规定,包括整修道路、疏导积水、清理街道,整顿市容。
街道司约有五百人,每人月薪“钱二千,青衫子一领”,总的来说宋朝早期的“市政部门”,是比唐朝要成熟的。
南宋的《梦梁录》里记载着一种名为“倾脚头”的职业,具体干嘛呢?专业掏粪。到了春天,“官府差雇淘渠人沿门通渠;道路污泥,差雇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所以当时临安街头还算整洁。马可波罗到达临安(今杭州)时也曾盛赞临安是“世界最美丽名贵之城”。
清末时期城市的垃圾尤其多,且“道路则任其倾圮,污秽则任其堆积”,当时作为皇城的北京,朝廷濒于倾塌,帝都景象凄惨,处处破败,人心惶惶,生活排污甚重。
如果没有专业的道路清扫者,城市就会变成一个大型垃圾回收站。
好在到今天,人们的环保意识大有提升,街头景象足见我们自身的成长。
报道称,全球平均每年产出约21亿吨固体废弃物。过去六七十年里,人类已制造约83亿吨塑料垃圾……然而垃圾处理的节奏却始终赶不上人类生产垃圾的速度。
有人说,今天我们遭的罪,不都是前人埋下的祸根?老祖宗表示——我们绝不背锅,因为早在千年前,中国就已在环境保护的长河上扬帆起航了。
(一)挖坑刨土,就地掩埋
古时候人们受条件所限,制造的垃圾多为厨余、粪便。不过由于民间多数人吃不饱饭,即便是厨余,也不存在过多浪费。
人们常把厨余垃圾转移到城外“无人区”堆放,有时兴致好也会挖个坑埋上,待这些废料降解,化为土壤的养料。
现代考古发掘时有时会挖到这样的垃圾坑,学界称之为“灰坑”。但由于我国考古界约定俗成“是个坑不知道它是干嘛的就管它叫灰坑”,因此灰坑“生前”也不全是垃圾坑。
灰坑主要分两种,一种人工挖成,一种自然形成,有坑以后人们就往坑里放垃圾。除了垃圾,有的也会埋些宝器以作殉葬陪衬,还有人在其中储存生活用品。
灰坑因为垃圾沉积,久而久之土壤会变色,考古专家可以从土壤的颜色分层来判断这是什么年代形成的殉葬坑或垃圾坑。
至于废弃的纺织物、木材等可燃物,一把火烧掉就完事了。古代的垃圾没有残余污染,多数可以算是纯天然,燃烧还不会给环境带来太大压力。
(二)猪和垃圾处理的渊源
什么垃圾适合掩埋,什么垃圾适合烧毁,老祖宗们依据生活经验有效执行。但是垃圾处理也是一个极富创造力的行为,就比如粪便这个东西——就让人觉得挺棘手的。
今天人类以“小猪佩奇试吃”来判断垃圾应属分类,孰不知在古代,猪早已被拉进垃圾处理项目组了。
古人为牲畜修建猪圈和牛栏,家畜的“产出”不断堆积,再由人来集中处理。
商代有一位政治家,叫伊尹。这位先生教会了老百姓以粪为肥,浇灌农田。
“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区田以粪气为美,非必良田也。” ——《汜胜之书》
人们知晓了用粪土施肥的妙法,很快就用到了之后的“猪圈”搭建上。我们可以从字形中窥得一二道理。《说文解字》中说道:“溷,厕也,从豕在囗中也。”
圂读作“hùn”,字形上看是把猪关在围栏里。它既可指猪圈也可做厕所。
猪圈需要经常清理,囤积在圈内的家畜粪便好收集,人们拾粪肥田,就能成功变“粪”为宝。
虽知粪便施肥有功,你大概没想到它还能卖钱吧!
(三)金钱如粪土,粪土赚万贯
西晋皇帝曾出售官位,以贴补私用,想来已经很是奇葩了。而唐朝一位叫裴舒的内府官员,更具创新精神——倡导卖马粪赚钱,扩充国库。
裴舒做过一次调研,奏请朝廷说,宫内的马粪一年可创收二十万缗,也就是2亿文钱。不过当时上级表示,马粪天子传予后世,实在不雅,此事便由此作罢。但现在想来,此法既能解决宫内污物,又能大赚一笔,真是一笔不亏的买卖。
清末小说《市声》里也有段故事,说当时一位民间妇女包氏,劝慰丈夫去开粪厂赚钱,专门收粪,贩给乡下,足见这一买卖的合理性。
人说金钱如粪土,却不知粪土教人赚万贯。转眼看看今日粪土的市场价,不知是否还有让人一夜暴富的商机呢?
(四)乱扔垃圾,律令严惩
先秦时百姓经历了“垃圾围城”的痛苦,《韩非子》记载了解决妙法。
“弃灰之法”,源于商朝,在商朝的大街上倒垃圾(灰)会被砍手。《韩非子》里是这样说的: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前脚灰倒出去,胳膊可能就先于扬灰一秒落地了。子贡心想这算什么规定,于是跑去问孔子。孔子解释说:不让你倒垃圾,这很容易吧。说要断手,这让他们很厌恶吧。做他们容易做到的,又不触犯他们厌恶的,古人觉得可行就这样做了。
《汉书·五行志》中也有记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黥,就是在人脸上刺字并涂墨汁。因为扔垃圾被脸上刻字,受刑者大概会留下一生的阴影,不敢再犯了。
除了当朝明文规定的法律条令,古代还有不少职业“街道清理人”。《周礼》就记载了一种古老的职业——条狼氏。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条狼氏是古时候的街道清理人,更是一种官职。“条”实指“涤”,“涤除道上之狼扈,而使之洁清”,何为“狼扈”?也就是道路上一些杂物,贾公彦解释为“谓不蠲之物在道,犹今言狼藉也”。
旧时描述条狼氏出街,是这样的画面: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男、子则二人。 ——《周礼·秋官·条狼氏》
条狼氏道路清理进行得井井有条,路上行人纷纷退避。
除了有专业守卫街道的人现身执法,旧时还有早期的公共厕所——“匽”,以供老百姓使用。
根据《周礼·天官》记载,“官人为其井匽,除其不蠲,去其恶臭”,此处的“匽”,即路厕,一般设置在人们的活动场所附近,和公共厕所功能无异。
时光荏苒,到了唐朝,环境投资人应运而生。有人凭借清理垃圾,赢得家财万贯。
“河东人裴明礼,善于理业,收人间所弃物,积而鬻之,以此家产巨万。”——《太平广记》
(五)别叫我“破烂王”,请叫我环保回收员
一位没财没资本的小老百姓,凭着一颗发财致富的商人头脑,顿时身价倍增,这就是裴明礼的奇迹人生。
早先裴明礼以擅长垃圾分类“闻名”乡里。他出一趟门就带回不少废品,等到屯够了量,再反手转卖。但这只是初级的废品回收。
很快裴明礼开始走大运了。他买了块地,在当中立了一根木杆,在杆上挂了一个筐,然后让路人捡地上的石块往中间扔。于是废地上的碎石瓦砾很快被拾掇干净了。接着他又购回了很多羊,羊吃完地上的草,排下的粪便还能改良土壤。
后来裴明礼卖掉这些羊,翻了土,在这里种上了树,等到丰收时节他卖了果子,一来二去赚了不少钱。用这些钱,他在这块土地上,盖起了房子,种上农作物,还空出地方来养蜜蜂。
由于赚钱有道,裴明礼在贞观年间,升任殿中御史,最后做到太常卿,轻轻松松一路高升。
可惜,并不是满大街的唐朝人都有这样明智的求财之道,唐朝针对那些对垃圾回收没什么想法的人,还是走了严格的法律办法——不仅处罚乱扔垃圾的人,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力也将一同获罪。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 ——《唐律疏议》
意思是,在街道上随便倾倒垃圾的人,会被打六十大板,倒水者无碍。执法者如果纵容居民乱丢垃圾的行为,与乱丢垃圾者同罪。
到了北宋,东京汴梁承载着百万人口,但当时城市格局仍然紧密,道路以井字形方格网状排布,除了当中四条御街,其他小路纵横交错,小摊小贩沿路落座,汴梁可谓人满为患。
在沉重的人口压力下,城市环境卫生更难于管理。好在宋朝出了一个街道司,和从前的“条狼氏”颇有相似,负责监管城市的街道环境,就好比今天的“城管”。
街道司规模更大,还行的是“责任制”。他们对于分内职责有明确规定,包括整修道路、疏导积水、清理街道,整顿市容。
街道司约有五百人,每人月薪“钱二千,青衫子一领”,总的来说宋朝早期的“市政部门”,是比唐朝要成熟的。
南宋的《梦梁录》里记载着一种名为“倾脚头”的职业,具体干嘛呢?专业掏粪。到了春天,“官府差雇淘渠人沿门通渠;道路污泥,差雇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所以当时临安街头还算整洁。马可波罗到达临安(今杭州)时也曾盛赞临安是“世界最美丽名贵之城”。
清末时期城市的垃圾尤其多,且“道路则任其倾圮,污秽则任其堆积”,当时作为皇城的北京,朝廷濒于倾塌,帝都景象凄惨,处处破败,人心惶惶,生活排污甚重。
如果没有专业的道路清扫者,城市就会变成一个大型垃圾回收站。
好在到今天,人们的环保意识大有提升,街头景象足见我们自身的成长。
【转载】蒋勋说:
生命怎么活都会有遗憾,关键在于你怎么去领悟,给这个遗憾的部分更崇高的向往,然后尊重、包容它,反而会把这个遗憾的部分变成一种生命力的圆满。
若你真有智慧,事事都是好事,人人都是好人,一切都是你的助缘;若没有智慧,所有的一切都是你的违缘和障碍!
有句话说:“人最强大的时候,不是坚持的时候,而是放下的时候。”
对于生命中那些反复无常的人与事,死死揪住,只能越活越累。只有放得下,才能拿得起。一念放下,天地皆宽。
尽量简化你的生活,你会发现那些能到达的风景,才最适宜久留。放下执念,剪去心中多余的枝叶,才能留下美好,收获内心的恬淡舒适。
不是所有的相遇,都能守候成美丽的风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掏心掏肺地互诉心声。
路过的,都是景;擦肩的,都是客;留下的,才是情。
苏岑icon说:人生总有些悔不当初的遗憾,这就是学费,如果再给一次机会,可能你照样还是会不够珍惜,这就是人性,——所以,错过的,就此别过,未来的,敬请期待。
所以,这个世界根本就没有遗憾,一切都刚刚好,活在最美的当下,才是人生至高的境界…… https://t.cn/A6itu3E9
生命怎么活都会有遗憾,关键在于你怎么去领悟,给这个遗憾的部分更崇高的向往,然后尊重、包容它,反而会把这个遗憾的部分变成一种生命力的圆满。
若你真有智慧,事事都是好事,人人都是好人,一切都是你的助缘;若没有智慧,所有的一切都是你的违缘和障碍!
有句话说:“人最强大的时候,不是坚持的时候,而是放下的时候。”
对于生命中那些反复无常的人与事,死死揪住,只能越活越累。只有放得下,才能拿得起。一念放下,天地皆宽。
尽量简化你的生活,你会发现那些能到达的风景,才最适宜久留。放下执念,剪去心中多余的枝叶,才能留下美好,收获内心的恬淡舒适。
不是所有的相遇,都能守候成美丽的风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掏心掏肺地互诉心声。
路过的,都是景;擦肩的,都是客;留下的,才是情。
苏岑icon说:人生总有些悔不当初的遗憾,这就是学费,如果再给一次机会,可能你照样还是会不够珍惜,这就是人性,——所以,错过的,就此别过,未来的,敬请期待。
所以,这个世界根本就没有遗憾,一切都刚刚好,活在最美的当下,才是人生至高的境界…… https://t.cn/A6itu3E9
【德州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停车收费#(附收费标准)】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拟定了《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
fgwcbdcjsk@dz.shandong.cn
联系电话:2693682
联系人:李姗姗、董娟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州市发改委,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邮编:253077,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不同定价原则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二)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 无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按天等计费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各类停车场采用电子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运营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 处。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
电子邮件:
fgwcbdcjsk@dz.shandong.cn
联系电话:2693682
联系人:李姗姗、董娟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州市发改委,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邮编:253077,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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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不同定价原则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二)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 无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按天等计费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各类停车场采用电子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运营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 处。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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