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新歌mojito# 跟我预想的差不多,不过不失,不温不火,但比“哥练的胸肌”靠谱,一个幸福到“无欲无求”的男人,用音乐发表了一篇旅行网站点评,隐约嗅到一些从前天马行空的味道,但终究只能感叹——曾经那个米兰的小铁匠变成了有钱环游世界的大富豪,不用再盯着隔壁里的橱窗幻想拥有一把吉他,是否就是故事的最好结局?在这样的得与失之间,我们还是我们,我们不再是我们。#晚安,这个城市#[月亮]
#保利地产#【保利堂悦的业主怒了!为什么买#车位#必须签长达31页的“补充#协议# ”?】
6月9日,保利堂悦业主群里炸开了锅,业主称,要买交过定金的车位,还必须先签一份31页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不签协议就无法购买车位。置业顾问还告诉业主,如果不签补充协议就要把车位的定金退还给业主。
面对补充协议里多条业主无法理解的协议,置业顾问不做任何解答,这让保利堂悦的业主十分愤怒。
业主:不理解为什么买车位要签“补充协议”
都市时报记者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保利堂悦的业主,据了解,2019年,保利堂悦的业主通过现场抢购的方式选定了自己想要购买的车位,并交了4万元定金。6月9日,保利堂悦售楼部的置业顾问通知业主到保利堂悦售楼部补交购买车位的尾款,并签订购买车位的合同。
一位业主到达售楼部后,置业顾问就把一本31页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放到业主面前。
“当时置业顾问告诉我,要签完补充协议才能购买车位,如果我不签就要把我交的车位定金退给我,不让我买车位。我当时就觉得开发商把商品房的补充协议和车位的销售捆绑在一起特别不合理,就因为这个事情我还在现场和置业顾问发生了争执。”该业主说,她没有签那份补充协议,也没有签车位购买合同,就离开了。
“我走之后,那个置业顾问让我提出我的诉求,但我把诉求发给那位置业顾问之后,一直都没有得到回复。”该业主说。
业主质疑条款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十三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中提到:“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变更如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双方一致同意,房屋总价不变,双方不再另行结算;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买卖双方按实测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平米单价据实结算,商品房价款在已付款基础上多退少补。面积差异的情况出现时,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继续履行。因为国家政策、规范、标准及主管部门要求变动,测绘公司测绘方式导致的预测、实测面积差异,买受人原因(如委托第三方装修等)造成面积差异,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2.补充协议还在“小区服务设施”条款中提到:“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花园(绿地)/平台使用权授权给相邻单位业主管理和使用。买受人对于其他购买一楼物业且获得出卖人授权的业主拥有相邻单位花园(绿地)、平台的使用权和维护权没有异议,买受人不对上述花园(绿地)/平台主张任何权利。”
业主的诉求如下:1.解释为什么要把“签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与“签车位购买合同”进行捆绑。
2.不同意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提到的“面积差异处理办法”。业主觉得,处理办法应为“误差在3%以内,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误差超过3%。面积缺失多于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要返还购房款和利息;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开发商要返还误差在3%以内的房款,对超过3%部分的房款要双倍返还;面积增加多于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利息;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由购房者补交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对超过3%以上的面积不必付钱,直接归购房者”。也就是说,业主认为面积增加误差在3%以内多退少补,超出3%的地方购房者应无偿获得。
3.需要明确补充协议的适用范围是仅只针对车位,还是适用于整个项目。如果只针对车位,不应在协议里约定其他不属于车位范围的事项,例如装修、质保、入学、花园平台的使用权等问题。
4.合同中提到花园,绿地、平台所有权的问题,花园露台所有权应该归业主。
开发商:会给业主时间去阅读补充协议相关条款
9日下午2点,记者到达位于官渡区广福路与飞虎大道交汇处的保利堂悦项目售楼部,发现前来签合同的业主多数都已经离开了,只有一位男业主还在现场签合同,记者上前询问时,看到该位业主在签的文件就是商品房补充协议。
记者:“你好,你知道你签的这个补充协议是什么内容吗?”
业主:“不知道是什么,他们置业顾问让签什么就签什么,合同内容太多了,很多我也看不懂,他们说在哪里签字我就在哪里签字。”
据了解,保利堂悦一期预计在今年6月底交付,现在在售的是保利堂悦二期,也就是保利天际的项目,在售户型为182平方米和184平方米,均价在18000元/平方米左右。
针对业主提出的质疑,保利发展云南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住建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行业内一般都会签署对应补充协议来对原合同进行补充,这也是行业的一个惯例,同时住建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说明第5点中也明确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签署合法合规。
补充协议签署时,我司也会给予客户充分的时间去阅读相关条款,如果有疑问,我司也会做出针对性的解答,保证客户对补充协议条款充分理解后签署。
车位也具有产权,需要办理产权证,因此也会涉及如销售风险提示、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以及办证等事宜,因此补充协议也是根据项目本身情况进行的补充细化,不存在与车位销售完全不匹配的问题。”
律师 业主有权拒签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
凌云律师事务所 张与律师
开发商用商品房补充协议捆绑车位销售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补充协议的条款不一定都为“霸王条款”,补充协议应为格式合同,只有当里面的条款是开发商为了逃避自身应尽义务时,才属于“霸王条款”。业主签订后若发生相关纠纷,开发商有可能用这些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此时业主会产生诉累,其需要向法院起诉确认条款无效。业主是有权拒签的。
因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多为卖方市场,开发商往往较为强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办证时间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是否平等等问题。业主可根据之前签订的车位预售合同等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凌云律师事务所 邹洁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之规定,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同时,法律规定,对于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即对于该条约定,只要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则该条文有效。当然,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也可能根据误差比等相关情况认为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等情形而判决无效。
补充协议中还在小区服务设施内容中提到: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花园(绿地)/平台使用权授权给相邻单位业主管理和使用。买受人对于其他购买一楼物业且获得出卖人投权的业主拥有相邻单位花园(绿地)、平台的使用权和维护权没有异议,买受人不对上述花园(绿地)/平台主张任何权利。对此,邹洁分析表示,对于花园/绿地的平台使用权。应当核实该花园/绿地的所有权。若所有权为业主共有,则该条款可能因涉嫌排除购房者的权利而无效。若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则开发商有权予以处置,但不得影响购房者权利的行使。
来源:都市时报
6月9日,保利堂悦业主群里炸开了锅,业主称,要买交过定金的车位,还必须先签一份31页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不签协议就无法购买车位。置业顾问还告诉业主,如果不签补充协议就要把车位的定金退还给业主。
面对补充协议里多条业主无法理解的协议,置业顾问不做任何解答,这让保利堂悦的业主十分愤怒。
业主:不理解为什么买车位要签“补充协议”
都市时报记者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保利堂悦的业主,据了解,2019年,保利堂悦的业主通过现场抢购的方式选定了自己想要购买的车位,并交了4万元定金。6月9日,保利堂悦售楼部的置业顾问通知业主到保利堂悦售楼部补交购买车位的尾款,并签订购买车位的合同。
一位业主到达售楼部后,置业顾问就把一本31页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放到业主面前。
“当时置业顾问告诉我,要签完补充协议才能购买车位,如果我不签就要把我交的车位定金退给我,不让我买车位。我当时就觉得开发商把商品房的补充协议和车位的销售捆绑在一起特别不合理,就因为这个事情我还在现场和置业顾问发生了争执。”该业主说,她没有签那份补充协议,也没有签车位购买合同,就离开了。
“我走之后,那个置业顾问让我提出我的诉求,但我把诉求发给那位置业顾问之后,一直都没有得到回复。”该业主说。
业主质疑条款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十三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中提到:“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变更如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双方一致同意,房屋总价不变,双方不再另行结算;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买卖双方按实测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平米单价据实结算,商品房价款在已付款基础上多退少补。面积差异的情况出现时,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继续履行。因为国家政策、规范、标准及主管部门要求变动,测绘公司测绘方式导致的预测、实测面积差异,买受人原因(如委托第三方装修等)造成面积差异,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2.补充协议还在“小区服务设施”条款中提到:“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花园(绿地)/平台使用权授权给相邻单位业主管理和使用。买受人对于其他购买一楼物业且获得出卖人授权的业主拥有相邻单位花园(绿地)、平台的使用权和维护权没有异议,买受人不对上述花园(绿地)/平台主张任何权利。”
业主的诉求如下:1.解释为什么要把“签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与“签车位购买合同”进行捆绑。
2.不同意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提到的“面积差异处理办法”。业主觉得,处理办法应为“误差在3%以内,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误差超过3%。面积缺失多于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要返还购房款和利息;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开发商要返还误差在3%以内的房款,对超过3%部分的房款要双倍返还;面积增加多于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利息;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由购房者补交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对超过3%以上的面积不必付钱,直接归购房者”。也就是说,业主认为面积增加误差在3%以内多退少补,超出3%的地方购房者应无偿获得。
3.需要明确补充协议的适用范围是仅只针对车位,还是适用于整个项目。如果只针对车位,不应在协议里约定其他不属于车位范围的事项,例如装修、质保、入学、花园平台的使用权等问题。
4.合同中提到花园,绿地、平台所有权的问题,花园露台所有权应该归业主。
开发商:会给业主时间去阅读补充协议相关条款
9日下午2点,记者到达位于官渡区广福路与飞虎大道交汇处的保利堂悦项目售楼部,发现前来签合同的业主多数都已经离开了,只有一位男业主还在现场签合同,记者上前询问时,看到该位业主在签的文件就是商品房补充协议。
记者:“你好,你知道你签的这个补充协议是什么内容吗?”
业主:“不知道是什么,他们置业顾问让签什么就签什么,合同内容太多了,很多我也看不懂,他们说在哪里签字我就在哪里签字。”
据了解,保利堂悦一期预计在今年6月底交付,现在在售的是保利堂悦二期,也就是保利天际的项目,在售户型为182平方米和184平方米,均价在18000元/平方米左右。
针对业主提出的质疑,保利发展云南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住建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行业内一般都会签署对应补充协议来对原合同进行补充,这也是行业的一个惯例,同时住建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说明第5点中也明确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签署合法合规。
补充协议签署时,我司也会给予客户充分的时间去阅读相关条款,如果有疑问,我司也会做出针对性的解答,保证客户对补充协议条款充分理解后签署。
车位也具有产权,需要办理产权证,因此也会涉及如销售风险提示、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以及办证等事宜,因此补充协议也是根据项目本身情况进行的补充细化,不存在与车位销售完全不匹配的问题。”
律师 业主有权拒签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
凌云律师事务所 张与律师
开发商用商品房补充协议捆绑车位销售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补充协议的条款不一定都为“霸王条款”,补充协议应为格式合同,只有当里面的条款是开发商为了逃避自身应尽义务时,才属于“霸王条款”。业主签订后若发生相关纠纷,开发商有可能用这些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此时业主会产生诉累,其需要向法院起诉确认条款无效。业主是有权拒签的。
因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多为卖方市场,开发商往往较为强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办证时间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是否平等等问题。业主可根据之前签订的车位预售合同等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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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之规定,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同时,法律规定,对于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即对于该条约定,只要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则该条文有效。当然,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也可能根据误差比等相关情况认为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等情形而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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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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