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提高】《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高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
2020年12月22日,2020年度安徽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表彰大会在合肥举行。会上,宣读了省委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表彰安徽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获奖人员的决定》,对44名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了表彰。
● 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奖励,享受县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奖励,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的奖励,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 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不得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安徽日报
2020年12月22日,2020年度安徽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表彰大会在合肥举行。会上,宣读了省委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表彰安徽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获奖人员的决定》,对44名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了表彰。
● 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奖励,享受县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奖励,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的奖励,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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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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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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