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鄂州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答记者问
作者: 刘胡铭 刘霁萱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省高院的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鄂州市中院确定华容区人民法院法院为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法院。那么,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启动这项工作有什么意义?这项工作实施后,我市审理行政案件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中院常务副院长汪和清、立案庭庭长刘刚、行政审判庭负责人邹围。
1.记者: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邹围:在这里我先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即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简单的说,就是通过改革试点,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今后只集中在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记者:我们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工作?
邹围: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易引发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导致一些地方的行政诉讼出现失灵状态。
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把分散于各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到试点法院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有效的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3.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汪和清:该项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促进司法公正。有效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与行政机关建立“鼓励与制约”并举,“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建设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是增强司法公信力。集中管辖给适法统一提供了制度保证。在采取一系列统一庭审规范流程、裁判尺度等促进适法统一的措施之后,提高了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提升司法水平。集中管辖后,我们将以“案件相对集中、力量科学整合”为思路,以专业化、规范化要求,促进行政法官司法业务能力的提升。
4.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请问你们如何让广大群众知晓该项改革?
刘刚答: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十分重要,我们已通过自媒体、多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具体公告,在凤凰广场的大屏上在滚动播放相关注意事项,在全市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当事人可随时取阅的宣传资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5.记者: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是否会带来诉讼中的不便?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当事人?
刘刚:集中管辖后原告需要到异地去诉讼,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
在立案阶段,改革初期,当事人可能对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仍向原管辖法院提交诉状,这种情况下,我们接收诉状的法院应注明接收时间,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集中管辖法院,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登记立案工作将日趋规范,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
邹围:在审理阶段,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审理方式 :一是在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法院)巡回审理。尽可能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6.记者: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哪些工作?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邹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批复,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在立案、案外协调、判决执行中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行政案件,并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3月1日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的法院继续审理。
7.记者:通过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会对我们的行政审判带来一个怎样的改变?
汪和清: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不畅,行政审判困难重重,上诉率、申诉上访率持续走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屡受诟病。通过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我们希望能够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
编辑:孟卫军
文章出处:行政庭
关于鄂州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答记者问
作者: 刘胡铭 刘霁萱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省高院的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鄂州市中院确定华容区人民法院法院为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法院。那么,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启动这项工作有什么意义?这项工作实施后,我市审理行政案件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中院常务副院长汪和清、立案庭庭长刘刚、行政审判庭负责人邹围。
1.记者: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邹围:在这里我先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即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简单的说,就是通过改革试点,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今后只集中在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记者:我们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工作?
邹围: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易引发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导致一些地方的行政诉讼出现失灵状态。
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把分散于各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到试点法院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有效的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3.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汪和清:该项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促进司法公正。有效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与行政机关建立“鼓励与制约”并举,“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建设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是增强司法公信力。集中管辖给适法统一提供了制度保证。在采取一系列统一庭审规范流程、裁判尺度等促进适法统一的措施之后,提高了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提升司法水平。集中管辖后,我们将以“案件相对集中、力量科学整合”为思路,以专业化、规范化要求,促进行政法官司法业务能力的提升。
4.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请问你们如何让广大群众知晓该项改革?
刘刚答: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十分重要,我们已通过自媒体、多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具体公告,在凤凰广场的大屏上在滚动播放相关注意事项,在全市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当事人可随时取阅的宣传资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5.记者: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是否会带来诉讼中的不便?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当事人?
刘刚:集中管辖后原告需要到异地去诉讼,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
在立案阶段,改革初期,当事人可能对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仍向原管辖法院提交诉状,这种情况下,我们接收诉状的法院应注明接收时间,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集中管辖法院,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登记立案工作将日趋规范,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
邹围:在审理阶段,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审理方式 :一是在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法院)巡回审理。尽可能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6.记者: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哪些工作?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邹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批复,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在立案、案外协调、判决执行中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行政案件,并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3月1日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的法院继续审理。
7.记者:通过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会对我们的行政审判带来一个怎样的改变?
汪和清: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不畅,行政审判困难重重,上诉率、申诉上访率持续走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屡受诟病。通过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我们希望能够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
编辑:孟卫军
文章出处:行政庭
【耐心倾听 精心调解 真心服务 公心处理——呼伦贝尔市中院民四庭成功调撤多起民事纠纷 】近年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家事审判、侵权等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与尝试,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用“耐心倾听、精心调解、真心服务、公心处理”的方式对待每一起案件,使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调撤率等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新年伊始,为了让人民群众度过安心、和谐的新春佳节,市中院民四庭的法官们加班加点集中调撤了多起民事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便民不怕远,真心服务到身边
韩某酒后来到王某的住所,因索要债务对王某进行羞辱,双方发生口角,王某用刀将韩某砍伤。事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自己的做法十分后悔。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韩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因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王某提出上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虽然案件争议金额不大,但双方矛盾激烈,调解进程十分艰难。为了能够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合议庭成员特地来到300多公里之外的扎兰屯市积极开展相关调解工作。面对困难,承办法官没有因为多次调解不成而有急躁想要放弃的心理,而是利用工作之余向韩某、王某一对一的释法明理,起初韩某的抵触情绪还很激烈,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韩某最终同意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赔偿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顺利结案。承办法官用以理服人、司法为民的真心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心系百姓化纠纷,公平裁判得民心
李某驾驶客车与朱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朱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李某对朱某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朱某与修理部恶意串通,提出的800元修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对朱某800元修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因对判决不服,朱某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后,发现案件的争议点仅为800元的修理费,而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原因,也只是因为互相怄气。为此,承办法官考虑到若直接判决该案,虽然结果清晰、明了,却会影响朱某与李某今后社会关系的恢复,而且也不能实现公平的最大化,因此,承办法官以利益平衡为基点,秉承公心处理的原则,向朱某与李某梳理案件的经过,并为其详细地普及了调解与判决的优缺点。最终,朱某与李某感受到了法官为其着想的初衷,二人矛盾有所缓和,最终握手言和,朱某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悉心倾听“家务事”,积极沟通促和睦
王某与石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孩子不久,石某即离家至今未归,王某认为石某遗弃孩子、不履行夫妻义务,所以诉请离婚。一审认为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判决不予离婚,因对判决不服,王某提出上诉。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始末,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合议庭成员来到阿荣旗,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将王某、石某及二人的父母全部召集在一起,为双方创造沟通的机会。通过耐心倾听王某与石某的诉求,得知石某患病无法照顾孩子,承办法官积极给王某做思想工作,劝慰王某尽到夫妻扶助义务,积极给妻子治病,承担起保护家庭的职责,以此来化解夫妻间的误会,告知双方家庭生活要以和为贵。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以及亲朋好友的劝慰之下,王某深受感触,撤回上诉,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修复。
温馨调解室“显身手”,家事纠纷得化解
王某与蔡某于201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不到半年的时间,王某就以蔡某冷漠、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且总是向其索要钱财、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蔡某返还彩礼。一审判决准予王某与蔡某离婚,但因对返还彩礼部分的判决不服,王某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通过详细阅卷,发现王某与蔡某的矛盾争议不大,存在缓解的空间。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考虑到家事案件调解室温馨、舒适的环境或许能够淡化二人的对立情绪,便请二人来到家事案件调解室,让二人面对面地抒发在婚姻期间的感受,并要求双方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难处与想法。当王某与蔡某了解彼此想法后,承办法官又从法理与情理两个方面对二人开展劝解工作。轻松的氛围以及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答,使王某与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蔡某当庭返还王某部分彩礼,至此,一场纠纷以调解的形式得以圆满化解。
今后,民四庭将继续深入领会家事、侵权等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将便民、利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严谨、高效、温和的工作态度司法为民,探索建立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的案件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司法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祥和提供更加人文的司法关怀。(毅茹罕、洪澴宇供稿 王国庆 编辑)
司法便民不怕远,真心服务到身边
韩某酒后来到王某的住所,因索要债务对王某进行羞辱,双方发生口角,王某用刀将韩某砍伤。事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自己的做法十分后悔。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韩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因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王某提出上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虽然案件争议金额不大,但双方矛盾激烈,调解进程十分艰难。为了能够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合议庭成员特地来到300多公里之外的扎兰屯市积极开展相关调解工作。面对困难,承办法官没有因为多次调解不成而有急躁想要放弃的心理,而是利用工作之余向韩某、王某一对一的释法明理,起初韩某的抵触情绪还很激烈,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韩某最终同意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赔偿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顺利结案。承办法官用以理服人、司法为民的真心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心系百姓化纠纷,公平裁判得民心
李某驾驶客车与朱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朱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李某对朱某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朱某与修理部恶意串通,提出的800元修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对朱某800元修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因对判决不服,朱某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后,发现案件的争议点仅为800元的修理费,而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原因,也只是因为互相怄气。为此,承办法官考虑到若直接判决该案,虽然结果清晰、明了,却会影响朱某与李某今后社会关系的恢复,而且也不能实现公平的最大化,因此,承办法官以利益平衡为基点,秉承公心处理的原则,向朱某与李某梳理案件的经过,并为其详细地普及了调解与判决的优缺点。最终,朱某与李某感受到了法官为其着想的初衷,二人矛盾有所缓和,最终握手言和,朱某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悉心倾听“家务事”,积极沟通促和睦
王某与石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孩子不久,石某即离家至今未归,王某认为石某遗弃孩子、不履行夫妻义务,所以诉请离婚。一审认为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判决不予离婚,因对判决不服,王某提出上诉。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始末,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合议庭成员来到阿荣旗,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将王某、石某及二人的父母全部召集在一起,为双方创造沟通的机会。通过耐心倾听王某与石某的诉求,得知石某患病无法照顾孩子,承办法官积极给王某做思想工作,劝慰王某尽到夫妻扶助义务,积极给妻子治病,承担起保护家庭的职责,以此来化解夫妻间的误会,告知双方家庭生活要以和为贵。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以及亲朋好友的劝慰之下,王某深受感触,撤回上诉,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修复。
温馨调解室“显身手”,家事纠纷得化解
王某与蔡某于201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不到半年的时间,王某就以蔡某冷漠、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且总是向其索要钱财、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蔡某返还彩礼。一审判决准予王某与蔡某离婚,但因对返还彩礼部分的判决不服,王某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通过详细阅卷,发现王某与蔡某的矛盾争议不大,存在缓解的空间。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考虑到家事案件调解室温馨、舒适的环境或许能够淡化二人的对立情绪,便请二人来到家事案件调解室,让二人面对面地抒发在婚姻期间的感受,并要求双方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难处与想法。当王某与蔡某了解彼此想法后,承办法官又从法理与情理两个方面对二人开展劝解工作。轻松的氛围以及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答,使王某与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蔡某当庭返还王某部分彩礼,至此,一场纠纷以调解的形式得以圆满化解。
今后,民四庭将继续深入领会家事、侵权等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将便民、利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严谨、高效、温和的工作态度司法为民,探索建立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的案件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司法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祥和提供更加人文的司法关怀。(毅茹罕、洪澴宇供稿 王国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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