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 郊区法院交通事故引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近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当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赔偿原告60 000元整。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日7时50分,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郊区万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新街198号门前向东左转弯,与沿万新街由南向北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赵某为原告曹某垫付医疗费8 081元。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
【调解工作的开展】
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了庭前调解,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有所争议。故向我院申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进行协商。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把法律的规定、赔偿的标准告诉原被告,通过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工作,缓解双方的情绪。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
【法官调解】
被告赵某就其为原告曹某支付的医疗费8 081元放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主张赔付的权利,并同意将该费用给付原告曹某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当庭给付原告曹淑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共计58 793元。
【法官讲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下列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一)肇事机动车的驾驶人;
(二)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实际支配人等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相应支配、管理权限的主体;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五)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六)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
(七)依法负有垫付相关费用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近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当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赔偿原告60 000元整。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日7时50分,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郊区万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新街198号门前向东左转弯,与沿万新街由南向北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赵某为原告曹某垫付医疗费8 081元。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
【调解工作的开展】
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了庭前调解,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有所争议。故向我院申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进行协商。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把法律的规定、赔偿的标准告诉原被告,通过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工作,缓解双方的情绪。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
【法官调解】
被告赵某就其为原告曹某支付的医疗费8 081元放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主张赔付的权利,并同意将该费用给付原告曹某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当庭给付原告曹淑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共计58 793元。
【法官讲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下列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一)肇事机动车的驾驶人;
(二)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实际支配人等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相应支配、管理权限的主体;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五)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六)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
(七)依法负有垫付相关费用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相约华夏东极 畅游美丽三江#
这是一座充满故事与纪念意义的塔,被命名为建国10周年纪念塔,这也是佳木斯市的地标建筑。
最推荐:
沿着中山街北端走到沿江公园,即可远远的看到此塔,高33米,塔身中空,塔下为六形基座平台,基座模宽27米,高3.6米,全塔为青色花岗岩砌筑。平台中心立塔、四周为石栏。
❤推荐理由:
其中塔身底部高5.4米,为圆柱体,直径7.5米,周围壁面刻有代表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古铜色群像浮雕。圆柱体之上的塔身直径随高度上升而逐渐缩小,顶端支起一大四小五个红色五角星,星下配有“1949-1959”凸形刻字,以示纪念建国十周年。
建国十周年纪念塔”是一座现代建筑结构与传统艺术相结合的建筑物。造型典雅、宏伟壮观,是沿江公园主体建筑。登上大塔,映入人们眼帘的是江天一色,美景如画。
沿着松花江漫步,美丽的沿江公园也是人们喜爱的地方。
详细地址:佳木斯沿江公园滨江路与中山街交叉口
营业时间:全天
人均消费:无 https://t.cn/EPoTeL9
这是一座充满故事与纪念意义的塔,被命名为建国10周年纪念塔,这也是佳木斯市的地标建筑。
最推荐:
沿着中山街北端走到沿江公园,即可远远的看到此塔,高33米,塔身中空,塔下为六形基座平台,基座模宽27米,高3.6米,全塔为青色花岗岩砌筑。平台中心立塔、四周为石栏。
❤推荐理由:
其中塔身底部高5.4米,为圆柱体,直径7.5米,周围壁面刻有代表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古铜色群像浮雕。圆柱体之上的塔身直径随高度上升而逐渐缩小,顶端支起一大四小五个红色五角星,星下配有“1949-1959”凸形刻字,以示纪念建国十周年。
建国十周年纪念塔”是一座现代建筑结构与传统艺术相结合的建筑物。造型典雅、宏伟壮观,是沿江公园主体建筑。登上大塔,映入人们眼帘的是江天一色,美景如画。
沿着松花江漫步,美丽的沿江公园也是人们喜爱的地方。
详细地址:佳木斯沿江公园滨江路与中山街交叉口
营业时间:全天
人均消费:无 https://t.cn/EPoTeL9
法官讲法 | 交通事故引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7月13日上午,郊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当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赔偿原告60 000元整。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日7时50分,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郊区万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新街198号门前向东左转弯,与沿万新街由南向北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赵某为原告曹某垫付医疗费8 081元。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
【调解工作的开展】
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了庭前调解,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有所争议。故向我院申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进行协商。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把法律的规定、赔偿的标准告诉原被告,通过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工作,缓解双方的情绪。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
【法官调解】
被告赵某就其为原告曹某支付的医疗费8 081元放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主张赔付的权利,并同意将该费用给付原告曹某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当庭给付原告曹淑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共计58 793元。
【法官讲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下列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一)肇事机动车的驾驶人;
(二)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实际支配人等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相应支配、管理权限的主体;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五)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六)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
(七)依法负有垫付相关费用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7月13日上午,郊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当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赔偿原告60 000元整。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日7时50分,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郊区万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新街198号门前向东左转弯,与沿万新街由南向北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赵某为原告曹某垫付医疗费8 081元。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
【调解工作的开展】
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了庭前调解,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有所争议。故向我院申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进行协商。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把法律的规定、赔偿的标准告诉原被告,通过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工作,缓解双方的情绪。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
【法官调解】
被告赵某就其为原告曹某支付的医疗费8 081元放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主张赔付的权利,并同意将该费用给付原告曹某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当庭给付原告曹淑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共计58 793元。
【法官讲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下列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一)肇事机动车的驾驶人;
(二)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实际支配人等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相应支配、管理权限的主体;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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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
(七)依法负有垫付相关费用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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