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率先出台新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今年计划筹建6万套】
为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并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成都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国务院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公租房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执行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
结合需求实际,成都市提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具体如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都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进行了详细发布和解读。
专门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具体租金标准如何?
第一,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第三,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其中,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根据《实施意见》,成都市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为了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实施意见》提出,要在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
加快发展,政策支持如何?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支持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等进行改建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在土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例如,在土地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再如,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而在财政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成都市还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如何加大房源供给?
多方主体参与,多种渠道供给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先在国有企业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目前国有企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
第一,盘活存量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第五,现有集体土地存量房屋改造。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聚焦“强保障”,优化租赁住房供给结构
为什么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严荣看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将会在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即新市民、青年人将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能够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所谓“租得到”,就是通过缓解当前租赁住房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到合适的房源。
所谓“租得起”,就是通过发展小户型和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改善可支付的问题。
所谓“租得近”,就是通过特别强调或专门强调引导人城产融合、人地房联动方面的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就业岗位和交通便捷相对集中区域,从而促进职住平衡。
所谓“租得稳”,就是通过稳定供应,并且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推动租赁关系相对稳定,让新市民和青年人能够稳定地以租住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
所谓“租得好”,就是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能够逐步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出台的《实施意见》,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结合成都发展实际提出的创新举措。
下一步,成都市将进一步聚焦“强保障”,抢抓国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的政策机遇,以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为抓手,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记者任秋虹 供图任秋虹)
为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并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成都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国务院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公租房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执行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
结合需求实际,成都市提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具体如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都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进行了详细发布和解读。
专门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具体租金标准如何?
第一,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第三,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其中,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根据《实施意见》,成都市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为了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实施意见》提出,要在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
加快发展,政策支持如何?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支持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等进行改建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在土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例如,在土地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再如,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而在财政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成都市还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如何加大房源供给?
多方主体参与,多种渠道供给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先在国有企业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目前国有企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
第一,盘活存量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第五,现有集体土地存量房屋改造。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聚焦“强保障”,优化租赁住房供给结构
为什么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严荣看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将会在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即新市民、青年人将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能够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所谓“租得到”,就是通过缓解当前租赁住房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到合适的房源。
所谓“租得起”,就是通过发展小户型和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改善可支付的问题。
所谓“租得近”,就是通过特别强调或专门强调引导人城产融合、人地房联动方面的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就业岗位和交通便捷相对集中区域,从而促进职住平衡。
所谓“租得稳”,就是通过稳定供应,并且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推动租赁关系相对稳定,让新市民和青年人能够稳定地以租住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
所谓“租得好”,就是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能够逐步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出台的《实施意见》,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结合成都发展实际提出的创新举措。
下一步,成都市将进一步聚焦“强保障”,抢抓国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的政策机遇,以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为抓手,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记者任秋虹 供图任秋虹)
洗墙灯厂家质量哪家好
洗墙灯厂家哪家质量好呢?华亮星小编15年户外亮化经验来告诉你吧。
洗墙灯的质量标准是什么呢?本人同很多的设计工程师打过交道,一般的需求有三点:
1. 外观
表面是否清洁,灯具的结构是否合理,看是不是市场上的公模产品,线材用得好不好,整个灯具外观是否美观得体,表面做工是否精细,有没有防眩光的处理。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用的公母接头是否是铜接头、实芯针、橡胶线,是否有防脱落的装置。
2. 尺寸
灯具的尺寸是否满足设计院的尺寸,在建筑物表面安装要考虑到安装现场的尺寸;其实这个就是我们选光源的技巧啦,如果尺寸小的功率要满足的话,我们就选用3W的灯珠,这样灯珠的颗数就少了,尺寸自然就小啦。
3. 光效
光效主要的是色温,一般都要求在正负100K以内,进口灯珠都能达到。
2.显指,一般的户外灯具显指都不能低于80。3.灯具发光角度,4.光斑,是否有杂色。
我们就按上面的三个要求去找厂家就行。
华亮星照明专注户外洗墙灯具10年,与38家上市工程公司合作,百度搜索华亮星照明,有专业的工程师帮你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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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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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尺寸
灯具的尺寸是否满足设计院的尺寸,在建筑物表面安装要考虑到安装现场的尺寸;其实这个就是我们选光源的技巧啦,如果尺寸小的功率要满足的话,我们就选用3W的灯珠,这样灯珠的颗数就少了,尺寸自然就小啦。
3. 光效
光效主要的是色温,一般都要求在正负100K以内,进口灯珠都能达到。
2.显指,一般的户外灯具显指都不能低于80。3.灯具发光角度,4.光斑,是否有杂色。
我们就按上面的三个要求去找厂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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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房产##徐州生活# 【拟实行“预看房”!徐州市住宅交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年来,徐州房地产市场维权事件层出不穷,每有项目交付,多多少少都有些问题,更有甚者,垃圾回填、“星空顶”、逢雨必漏等等、等等!辛辛苦苦挣钱买的房,质量却得不到保证,说起来也是件让人心酸的事。
不过,徐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房屋质量保驾护航!具体内容如下: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
交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称住宅项目)的交付行为,保障住宅项目质量和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区)住宅项目的交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教育、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项目交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交付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建设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时,已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已落实;
(三)小区内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小区外应当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
(四)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五)电梯已取得使用合格证;
(六)安防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七)小区内绿化已按照要求备案;
(八)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里要求配建教育、养老等公益用房的,公益用房已移交教育、民政等部门;
(十)社区用房、环卫设施等已移交街道办事处;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
(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已落实。
第七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应当有专业经营单位参与并认可。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应当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住宅项目交付的实质性条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向购房人公示以下文件的原件或者扫描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备案表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三)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内、外道路、照明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雨水、污水排水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六)公安部门出具的安防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七)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公益用房完成移交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社区用房、环卫等设施完成移交的证明;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出具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十)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购房人签署的“预看房”认可意见。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住宅项目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将申请推送至相应的部门和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符合交付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同时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为条件,违规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施工单位,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取得证明、认可意见的住宅项目交付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交付预警,提醒购房人该住宅项目不符合交付条件。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信访渠道,及时处理购房人诉求。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市场预警,提醒市民谨慎购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交付管理工作作为廉政风险点,建立防控措施。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拖延或者不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的;
(三)违规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施工单位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第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项目交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住宅项目交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近年来,徐州房地产市场维权事件层出不穷,每有项目交付,多多少少都有些问题,更有甚者,垃圾回填、“星空顶”、逢雨必漏等等、等等!辛辛苦苦挣钱买的房,质量却得不到保证,说起来也是件让人心酸的事。
不过,徐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房屋质量保驾护航!具体内容如下: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
交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称住宅项目)的交付行为,保障住宅项目质量和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区)住宅项目的交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教育、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项目交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交付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建设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时,已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已落实;
(三)小区内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小区外应当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
(四)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五)电梯已取得使用合格证;
(六)安防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七)小区内绿化已按照要求备案;
(八)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里要求配建教育、养老等公益用房的,公益用房已移交教育、民政等部门;
(十)社区用房、环卫设施等已移交街道办事处;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
(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已落实。
第七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应当有专业经营单位参与并认可。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应当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住宅项目交付的实质性条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向购房人公示以下文件的原件或者扫描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备案表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三)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内、外道路、照明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雨水、污水排水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六)公安部门出具的安防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七)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公益用房完成移交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社区用房、环卫等设施完成移交的证明;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出具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十)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购房人签署的“预看房”认可意见。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住宅项目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将申请推送至相应的部门和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符合交付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同时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为条件,违规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施工单位,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取得证明、认可意见的住宅项目交付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交付预警,提醒购房人该住宅项目不符合交付条件。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信访渠道,及时处理购房人诉求。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市场预警,提醒市民谨慎购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交付管理工作作为廉政风险点,建立防控措施。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拖延或者不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的;
(三)违规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施工单位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第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项目交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住宅项目交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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