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新闻速递# 【一人在禁渔区非法捕鱼,被判有期判徒刑六个月】记者6日从三亚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被告人黄某隆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381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三亚中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强化三亚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一个缩影。2018年至今,三亚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16宗非法捕捞刑事案件。
2019年10月18日,黄某隆从陵水新村港出海,往三亚方向跑了10多海里开始下网拖鱼。https://t.cn/A62EOQeR ,被三亚海警局吉阳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经当场检查发现,该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海域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到渔获物鱿鱼330斤、鱼12斤、杂鱼39斤,共计381斤(已依法变卖得款1668元)。黄某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其使用的渔具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黄某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黄某隆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判处被告人黄某隆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违法所得1668元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电、毒、炸、网捕、垂钓)。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水产品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利声富 通讯员 卢音)
2019年10月18日,黄某隆从陵水新村港出海,往三亚方向跑了10多海里开始下网拖鱼。https://t.cn/A62EOQeR ,被三亚海警局吉阳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经当场检查发现,该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海域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到渔获物鱿鱼330斤、鱼12斤、杂鱼39斤,共计381斤(已依法变卖得款1668元)。黄某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其使用的渔具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黄某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黄某隆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判处被告人黄某隆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违法所得1668元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电、毒、炸、网捕、垂钓)。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水产品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利声富 通讯员 卢音)
【世界环境日:三亚中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为强化三亚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今年以来,三亚中院持续加大对非法捕捞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遏制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近日,三亚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被告人黄某隆在禁渔区线内非法捕捞水产品381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隆从陵水新村港出海,往三亚方向跑了10多海里开始下网拖鱼,23日下午2点钟,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实施底拖网作业时,被三亚海警局吉阳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经当场检查发现,该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海域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到渔获物鱿鱼330斤、鱼12斤、杂鱼39斤,共计381斤(已依法变卖得款人民币1668元)。被告人黄某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其使用的渔具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黄某隆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判处被告人黄某隆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违法所得1668元予以追缴。
2018年至今,三亚中院先后审理了包括黄某隆案在内的16宗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加大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结合环境资源巡回审判、送法进乡村等法治宣传活动,有效遏制境内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多发势头,形成强大震慑,着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2017以来,三亚中院积极落实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各项措施,提级集中管辖宁远河流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亚市及周边的五指山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018年8月,在育才生态区设立了三亚首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通过就地办案释法、巡回宣传普法等举措和公正高效的审判,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为三亚青山绿水筑起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电、毒、炸、网捕、垂钓)。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水产品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隆从陵水新村港出海,往三亚方向跑了10多海里开始下网拖鱼,23日下午2点钟,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实施底拖网作业时,被三亚海警局吉阳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经当场检查发现,该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海域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到渔获物鱿鱼330斤、鱼12斤、杂鱼39斤,共计381斤(已依法变卖得款人民币1668元)。被告人黄某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其使用的渔具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黄某隆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判处被告人黄某隆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违法所得1668元予以追缴。
2018年至今,三亚中院先后审理了包括黄某隆案在内的16宗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加大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结合环境资源巡回审判、送法进乡村等法治宣传活动,有效遏制境内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多发势头,形成强大震慑,着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2017以来,三亚中院积极落实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各项措施,提级集中管辖宁远河流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亚市及周边的五指山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018年8月,在育才生态区设立了三亚首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通过就地办案释法、巡回宣传普法等举措和公正高效的审判,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为三亚青山绿水筑起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电、毒、炸、网捕、垂钓)。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水产品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宣城# 特产“活化石”出没山间池塘,吓人啊】近日,宣城一网友周末上山去摘野菜,途经塘边竟然偶遇并拍下一只在晒太阳的扬子鳄。
惊呆!该网友路过一山塘时看到塘边有一树立已久的安全提示牌,写着“鳄鱼出没,禁止垂钓”,结果竟然提示牌边就趴着一只扬子鳄[哈哈][允悲]你说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https://t.cn/Rf5O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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