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玄关…1.玄关忌有破裂的镜子。在玄关的适当的地方安置镜子,可以加大内明堂,能利财运。但注意镜子别安在天花板处,也别正对门,一般可在门的两边选合适地方安置,同时,如果发现镜子有破损时,需马上更换,否则不利家运。2.玄关处如有生肖的装饰物或图案注意别与方位相冲。具体如下:北方忌马,东北方忌羊,东方忌鸡,东南方忌狗,南方忌鼠,西南方忌虎,西方忌兔,西北方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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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经白话直解】卷二 (19)・十番显见・七约显见性惟真
(接上)佛告阿难。一切世间大小内外诸所事业。各属前尘。不应说言见有舒缩。
譬如方器。中见方空。吾复问汝。此方器中所见方空。为复定方。为不定方。若定方者。别安圆器。空应不圆。若不定者。在方器中。应无方空。汝言不知斯义所在。义性如是。云何为在。阿难。若复欲令入无方圆。但除器方。空体无方。不应说言更除虚空方相所在。
这是释迦牟尼佛要破除阿难他错误的知见。所以佛告诉阿难:你看一切世间大小内外,所有的这些差别现象,都是属于前尘虚妄相想,并不是真的。“不应说言见有舒缩”,这是属于现象。见性这样看,你不应说这见有大有小。“舒”就是舒展开来,“缩”就是缩小。
释迦牟尼佛在这里举个譬喻,他说“譬如方器。中见方空。”你在一个方形的器皿当中,见到这空是方形的。“吾复问汝。此方器中所见方空。为复定方。为不定方。”我问你,这方器中见到的空是固定方形的?还是不固定?如果这个方空,它是固定的话,那么我拿一个圆形的器皿请你放进来,那应该放不进去。再放下去的时候,它不会产生出圆形的空间,所以说“空应不圆”,甚至根本放不进去,因为它是固定的,它是实的。纵然你能放进去,那这空应该不圆,应该你看到的还是方的空。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图片
如果不是定方的话,在方器中,应无方空。所谓“不定”,你在方器中的这个空,若是不定,那它会随时变化。“不定”,那它就会变,所以说“应无方空”,那即使拿方器来,它也没有方空。所以说不可说定、不可说不定。
佛说“汝言不知斯义所在。义性如是。云何为在。”这个道理就是如此。你还要去哪边找真相?所以,“阿难。若复欲令入无方圆。”只要让你入无方圆。“但除器方。空体无方。”把你的妄见除掉了。实际上空体,空体就是指你的真心本性,没有所谓的方圆,没有所谓大小舒缩的问题,你不应该说言见有舒缩。这是借由方器、方空、圆器、圆空,定与不定,用这譬喻把认为见有大小、见有舒缩的错误观念给破掉,所以说“义性如是。云何为在。”这道理就是如此。今天只是“欲令入无方圆”而已。怎么入无方圆?只要把这个器方,“妄想之器”就比喻作众生虚妄的相想。只要把它除掉而已。
实际上虚空没有方圆的问题,“见”没有大小的问题,自性没有大小、没有卷舒的问题。“卷”就是缩小的意思,“舒”就是展开。所以说“不应说言更除虚空方相所在。”不应该说是将虚空除掉,说虚空有大有小,或是有方有圆。这样的意思。这里“不除虚空方相者”,就是古德所谓不用求真,唯须息见。如果这“见量”一泯。则“相分”顿时销亡。这就是《楞严经》讲的“若能转物。则同如来。”
为什么他这里讲“见量”,因为他后面还有一个见精要破。见的境界是现量的境界。他说顺便把它讲得稍微清楚一点、圆满一点。这个就是所谓“若能转物。则同如来。”
若如汝问。入室之时。缩见令小。仰观日时。汝岂挽见齐于日面。若筑墙宇。能夹见断。穿为小窦。宁无续迹。是义不然。
佛说:如果真的像你说的那样。那是不是入室的时候,这个“见”就缩小了?那你仰观太阳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这“见”跟太阳一样大?“汝岂挽见齐于日面。”你有没有看到“齐于日面”就是说“见跟日一样大”。
若它是一物的话,你觉得它能缩小在这室内。那你看太阳的时候,到外面空旷的地方,那你有没有看到“见”放得跟太阳一样大,还有变亮?若真的像你所说,“若筑墙宇。能夹见断。”筑起墙宇能把见性给阻断,“穿为小窦。宁无续迹。”以前的墙还是有缝,那你去墙壁打一个小孔,你看“见”有没有接续的痕迹,从那里透出去。所以说“是义不然。”你这个推测、说法想法完全错误。
因此说真心本性无形无相,非大非小。实际上这里就解释得很清楚了。(待续)
——节选自悟显法师讲述 大乘定香精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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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经白话直解】卷二 (19)・十番显见・七约显见性惟真
(接上)佛告阿难。一切世间大小内外诸所事业。各属前尘。不应说言见有舒缩。
譬如方器。中见方空。吾复问汝。此方器中所见方空。为复定方。为不定方。若定方者。别安圆器。空应不圆。若不定者。在方器中。应无方空。汝言不知斯义所在。义性如是。云何为在。阿难。若复欲令入无方圆。但除器方。空体无方。不应说言更除虚空方相所在。
这是释迦牟尼佛要破除阿难他错误的知见。所以佛告诉阿难:你看一切世间大小内外,所有的这些差别现象,都是属于前尘虚妄相想,并不是真的。“不应说言见有舒缩”,这是属于现象。见性这样看,你不应说这见有大有小。“舒”就是舒展开来,“缩”就是缩小。
释迦牟尼佛在这里举个譬喻,他说“譬如方器。中见方空。”你在一个方形的器皿当中,见到这空是方形的。“吾复问汝。此方器中所见方空。为复定方。为不定方。”我问你,这方器中见到的空是固定方形的?还是不固定?如果这个方空,它是固定的话,那么我拿一个圆形的器皿请你放进来,那应该放不进去。再放下去的时候,它不会产生出圆形的空间,所以说“空应不圆”,甚至根本放不进去,因为它是固定的,它是实的。纵然你能放进去,那这空应该不圆,应该你看到的还是方的空。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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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定方的话,在方器中,应无方空。所谓“不定”,你在方器中的这个空,若是不定,那它会随时变化。“不定”,那它就会变,所以说“应无方空”,那即使拿方器来,它也没有方空。所以说不可说定、不可说不定。
佛说“汝言不知斯义所在。义性如是。云何为在。”这个道理就是如此。你还要去哪边找真相?所以,“阿难。若复欲令入无方圆。”只要让你入无方圆。“但除器方。空体无方。”把你的妄见除掉了。实际上空体,空体就是指你的真心本性,没有所谓的方圆,没有所谓大小舒缩的问题,你不应该说言见有舒缩。这是借由方器、方空、圆器、圆空,定与不定,用这譬喻把认为见有大小、见有舒缩的错误观念给破掉,所以说“义性如是。云何为在。”这道理就是如此。今天只是“欲令入无方圆”而已。怎么入无方圆?只要把这个器方,“妄想之器”就比喻作众生虚妄的相想。只要把它除掉而已。
实际上虚空没有方圆的问题,“见”没有大小的问题,自性没有大小、没有卷舒的问题。“卷”就是缩小的意思,“舒”就是展开。所以说“不应说言更除虚空方相所在。”不应该说是将虚空除掉,说虚空有大有小,或是有方有圆。这样的意思。这里“不除虚空方相者”,就是古德所谓不用求真,唯须息见。如果这“见量”一泯。则“相分”顿时销亡。这就是《楞严经》讲的“若能转物。则同如来。”
为什么他这里讲“见量”,因为他后面还有一个见精要破。见的境界是现量的境界。他说顺便把它讲得稍微清楚一点、圆满一点。这个就是所谓“若能转物。则同如来。”
若如汝问。入室之时。缩见令小。仰观日时。汝岂挽见齐于日面。若筑墙宇。能夹见断。穿为小窦。宁无续迹。是义不然。
佛说:如果真的像你说的那样。那是不是入室的时候,这个“见”就缩小了?那你仰观太阳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这“见”跟太阳一样大?“汝岂挽见齐于日面。”你有没有看到“齐于日面”就是说“见跟日一样大”。
若它是一物的话,你觉得它能缩小在这室内。那你看太阳的时候,到外面空旷的地方,那你有没有看到“见”放得跟太阳一样大,还有变亮?若真的像你所说,“若筑墙宇。能夹见断。”筑起墙宇能把见性给阻断,“穿为小窦。宁无续迹。”以前的墙还是有缝,那你去墙壁打一个小孔,你看“见”有没有接续的痕迹,从那里透出去。所以说“是义不然。”你这个推测、说法想法完全错误。
因此说真心本性无形无相,非大非小。实际上这里就解释得很清楚了。(待续)
——节选自悟显法师讲述 大乘定香精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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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之观三相品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前两句讲如果“生”属于有为法应该有过失;后两句讲如果“生”是无为法也有过失。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意思是如果“生”是有为法,则应有三相,此处是以“生”为例,“住”、“灭”也可类推。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以此来安立有为法,那么生、住、灭本身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首先分析生、住、灭当中的“生”,如果“生”是有为法,则“生”也应该有生、住、灭三相,因为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三相;再分析“住”是不是有为法?“住”是有为法,也应有生、住、灭三相;那么“灭”是不是有为法?“灭”也是有为法,也具有生、住、灭三相。
再继续进行观察,第二轮生、住、灭也是有为法,也具备生、住、灭三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除非对方说:这一轮的生、住、灭不具备三相。如果不具备三相,就脱离了有为法的本体,不是有为法,没有生、住、灭,就变成了无为法。
因此有为法一定有三相,对有为法的法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尽的过失,最后无法最终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也因此无法成立有为法。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那么如果“生”是无为法,“何为有为相呢?”怎么可以做为有为法的法相呢?无为法的本体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如柱子是有为法,因具有生住灭的缘故,但是如果生住灭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法,怎么能作为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就像石女儿是无为法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无生无住无灭的无为法不是因缘和合的法,是恒常之法,“何名有为相?”无为法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此处观察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出现了很多漏洞、过失,原因在于有为、无为只能在世俗层面以假有、假立的方式安立,如果认为有为法实有真实存在,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有为法本身无法真实安立,假立的法自然经不起严格观察,漏洞百出无可避免。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以胜义理论严格分析观察,前两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是讲分散别别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后两句“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是讲同时集聚一处也没办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首先分析生、住、灭三相如果分散而住,“不能有所相”,“所相”即事相,也作可相,指有为法。前两句颂词的意思是有为法比如柱子具有生、住、灭三个法相,若三相分散而住,就不能安立有为法,别别的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有为法。如果分散,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因为三相分开别别安立,以此类推,住安立时没有生和灭,灭安立时候没有生和住,如果生、住、灭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则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为有为法,或者整个世界都找不到只有生而没有住、灭的法,或者只有住没有生、灭的法,抑或只有灭没有生、住的法。
任何一法只有生没有住、灭就会变成恒常,而恒常之法怎么可能是有为法?或者没有生却有单独的住,则有无因生的过失,或者只有住没有灭,则有恒常的过失;或者只有灭,但没有生和住哪里来灭?
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即便生时停留在生上,住和灭在未来肯定会出现,以只有生的目前状况不能成立有为法,因为有为法的法相不是仅具有生的缘故才成立,而是具有生、住、灭的缘故才成立,单单只一个生怎能安立有为法?同理,单独一个住也无法安立有为法,因为生住灭才是有为法的法相。
所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三相不能单独分开,即便三相分散每一法都无法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总结原因如下:第一,实际情况中分散且独立存在的生、住、灭根本找不到;第二,即便存在单独的生、住、灭也无法安立有为法,生、住、灭三相才是有为法的法相,只其中一相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分散而住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那么集聚三相能否安立有为法的法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在不经严格分析的前提之下,可以安立一法具有生住灭的法相,但以胜义理论真正严格观察时,三相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境上聚集。根本不可能!生、住、灭次第显现。生是以前没有而现在有;住是生了之后尚未坏;灭是住之后迁变消散。生住灭是先生后住最后灭,次第顺序出现属于不同的阶段,如何能将又生又住又灭的事物同时聚集于一处?
所谓聚集是指一法正在生时就有住、灭,正在住时也在生、灭,正在灭时候还有生、住。生住灭是任何法不同的三个阶段,不可能同一时既具有生又具有住灭的特征。
有为法之生、住、灭只是名言中粗大的观念,柱子因为具有生、住、灭的缘故,可以安立为有为法。但以胜义理论详细观察分析时,在生的时候,怎么可能有住、灭?在住的时候,生已经灭尽,当然也不可能有灭;灭时,生和住都一惊完全消散,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境无法聚集三相。
因此,以胜义理论分析是,无论分散还是聚集都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所以生住灭是没办法真实安立的。
【中观根本慧论】之观三相品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前两句讲如果“生”属于有为法应该有过失;后两句讲如果“生”是无为法也有过失。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意思是如果“生”是有为法,则应有三相,此处是以“生”为例,“住”、“灭”也可类推。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以此来安立有为法,那么生、住、灭本身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首先分析生、住、灭当中的“生”,如果“生”是有为法,则“生”也应该有生、住、灭三相,因为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三相;再分析“住”是不是有为法?“住”是有为法,也应有生、住、灭三相;那么“灭”是不是有为法?“灭”也是有为法,也具有生、住、灭三相。
再继续进行观察,第二轮生、住、灭也是有为法,也具备生、住、灭三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除非对方说:这一轮的生、住、灭不具备三相。如果不具备三相,就脱离了有为法的本体,不是有为法,没有生、住、灭,就变成了无为法。
因此有为法一定有三相,对有为法的法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尽的过失,最后无法最终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也因此无法成立有为法。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那么如果“生”是无为法,“何为有为相呢?”怎么可以做为有为法的法相呢?无为法的本体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如柱子是有为法,因具有生住灭的缘故,但是如果生住灭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法,怎么能作为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就像石女儿是无为法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无生无住无灭的无为法不是因缘和合的法,是恒常之法,“何名有为相?”无为法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此处观察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出现了很多漏洞、过失,原因在于有为、无为只能在世俗层面以假有、假立的方式安立,如果认为有为法实有真实存在,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有为法本身无法真实安立,假立的法自然经不起严格观察,漏洞百出无可避免。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以胜义理论严格分析观察,前两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是讲分散别别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后两句“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是讲同时集聚一处也没办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首先分析生、住、灭三相如果分散而住,“不能有所相”,“所相”即事相,也作可相,指有为法。前两句颂词的意思是有为法比如柱子具有生、住、灭三个法相,若三相分散而住,就不能安立有为法,别别的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有为法。如果分散,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因为三相分开别别安立,以此类推,住安立时没有生和灭,灭安立时候没有生和住,如果生、住、灭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则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为有为法,或者整个世界都找不到只有生而没有住、灭的法,或者只有住没有生、灭的法,抑或只有灭没有生、住的法。
任何一法只有生没有住、灭就会变成恒常,而恒常之法怎么可能是有为法?或者没有生却有单独的住,则有无因生的过失,或者只有住没有灭,则有恒常的过失;或者只有灭,但没有生和住哪里来灭?
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即便生时停留在生上,住和灭在未来肯定会出现,以只有生的目前状况不能成立有为法,因为有为法的法相不是仅具有生的缘故才成立,而是具有生、住、灭的缘故才成立,单单只一个生怎能安立有为法?同理,单独一个住也无法安立有为法,因为生住灭才是有为法的法相。
所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三相不能单独分开,即便三相分散每一法都无法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总结原因如下:第一,实际情况中分散且独立存在的生、住、灭根本找不到;第二,即便存在单独的生、住、灭也无法安立有为法,生、住、灭三相才是有为法的法相,只其中一相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分散而住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那么集聚三相能否安立有为法的法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在不经严格分析的前提之下,可以安立一法具有生住灭的法相,但以胜义理论真正严格观察时,三相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境上聚集。根本不可能!生、住、灭次第显现。生是以前没有而现在有;住是生了之后尚未坏;灭是住之后迁变消散。生住灭是先生后住最后灭,次第顺序出现属于不同的阶段,如何能将又生又住又灭的事物同时聚集于一处?
所谓聚集是指一法正在生时就有住、灭,正在住时也在生、灭,正在灭时候还有生、住。生住灭是任何法不同的三个阶段,不可能同一时既具有生又具有住灭的特征。
有为法之生、住、灭只是名言中粗大的观念,柱子因为具有生、住、灭的缘故,可以安立为有为法。但以胜义理论详细观察分析时,在生的时候,怎么可能有住、灭?在住的时候,生已经灭尽,当然也不可能有灭;灭时,生和住都一惊完全消散,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境无法聚集三相。
因此,以胜义理论分析是,无论分散还是聚集都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所以生住灭是没办法真实安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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