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7日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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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7日
完全错过了,5年来,高端白酒股10倍的行情。
我希望,以后还会有。我相信,这不是仅有的一次。
但是,下一次,会是什么?
如果2015年股灾后,我买入白酒股,能赚到10倍吗?恐怕没有这个能力。
市场给机会,自己能握住。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1个条件有了,第2个条件没有。也只是空留遗憾。
不做事后诸葛行为#贵州茅台# 已经知道的万一免五券商有两家,限时开户优惠,无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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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提示#【@老板们,营业执照的五大误区,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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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
并拿到后就算合法合规经营了吗?
关于营业执照,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
误区一
有营业执照的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认证过的合法合规经营的单位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给市场主体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诚实廉正、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市场公约,行业守则等。
取得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市场主体
营业执照只是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时的凭证,相当于一张入场券。上面会载明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但经营活动是一个主观的、连续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实施生产经营控制、人员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企业管理中,存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多领域违法违规风险。
通俗来说,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相当于自然人办理身份证,有身份证的人不一定是守法公民,而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一定就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误区二
注册资本就是目前已经投资进去的钱
案例
2018年8月,王二丫向绍兴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并承诺在10年内将500万元缴付到公司,她如愿地拿到了记载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营业执照。截至2019年8月,二丫向公司实缴资本50万元用于办公场所租赁和产品购进。
此时,二丫实缴资本50万元,却持有加载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营业执照,合法合规吗?
答: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二丫的贸易公司只要在10年内缴齐500万即可。
注册资本 ≠ 投资进去的钱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误区三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都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简单的说,就是证照齐全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又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两种:“前置审批”是先办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可参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后置审批”是先办营业执照,再办许可证,常见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还是要确认经营范围。
温馨提醒
不明确经营范围是否为许可项目,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及后置审批相关部门咨询;也可以通过经营范围后缀语进行辨识,比如后缀语“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等。
误区四
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就啥也不用管了
营业执照在手三件正事不能忘!
01、企业信息公示。
(1)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的每本营业执照上都加载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告”字样及网址以提醒经营者及时年报。
(2)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02、发生发生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务必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03、遇注销情形,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为依申请许可登记事项,不会随时间流逝自动注销。
误区五
出门谈生意,正副本都得带齐
关于营业执照正、副本,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要发一大一小两个版式的
答案在这里↓↓↓
正本用于亮照经营,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副本尺寸变小,便于携带,可用于签订合同、招投标、银行开户等等。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定要记得妥善保管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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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利好消息接踵而至
不少人都想借此机会下海创业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
并拿到后就算合法合规经营了吗?
关于营业执照,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
误区一
有营业执照的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认证过的合法合规经营的单位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给市场主体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诚实廉正、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市场公约,行业守则等。
取得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市场主体
营业执照只是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时的凭证,相当于一张入场券。上面会载明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但经营活动是一个主观的、连续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实施生产经营控制、人员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企业管理中,存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多领域违法违规风险。
通俗来说,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相当于自然人办理身份证,有身份证的人不一定是守法公民,而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一定就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误区二
注册资本就是目前已经投资进去的钱
案例
2018年8月,王二丫向绍兴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并承诺在10年内将500万元缴付到公司,她如愿地拿到了记载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营业执照。截至2019年8月,二丫向公司实缴资本50万元用于办公场所租赁和产品购进。
此时,二丫实缴资本50万元,却持有加载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营业执照,合法合规吗?
答: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二丫的贸易公司只要在10年内缴齐500万即可。
注册资本 ≠ 投资进去的钱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误区三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都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简单的说,就是证照齐全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又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两种:“前置审批”是先办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可参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后置审批”是先办营业执照,再办许可证,常见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还是要确认经营范围。
温馨提醒
不明确经营范围是否为许可项目,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及后置审批相关部门咨询;也可以通过经营范围后缀语进行辨识,比如后缀语“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等。
误区四
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就啥也不用管了
营业执照在手三件正事不能忘!
01、企业信息公示。
(1)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的每本营业执照上都加载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告”字样及网址以提醒经营者及时年报。
(2)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02、发生发生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务必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03、遇注销情形,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为依申请许可登记事项,不会随时间流逝自动注销。
误区五
出门谈生意,正副本都得带齐
关于营业执照正、副本,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要发一大一小两个版式的
答案在这里↓↓↓
正本用于亮照经营,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副本尺寸变小,便于携带,可用于签订合同、招投标、银行开户等等。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定要记得妥善保管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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